加拉太书第二章-《圣经背景注释》
加拉太书第二章-《圣经背景注释》
加拉太书第二章
二1~10
耶路撒冷会议
这里的事件有争议性,不过保罗很可能是报告路加在使徒行传十五章所记之会议的种种特点。在这一段中,保罗运用了几种古代的文学技巧来表达他的要点(如:中断法或省略法、对偶句等)。他的对头可能声称,保罗未遵循圣经的标准,以求得着更多信徒,而他们的观点是源于耶路撒冷;但耶路撒冷 * 使徒的支持,显示保罗的立场更加稳当。
二1 此处的「十四年」可能指他从前到耶路撒冷的那一次,就是他信主三年之后;倘若该会议是在主后四十八年左右举行,保罗信主的时间,就可能在主后三十一年,即在耶稣 * 复活一年之内。
二2 保罗在会议尚未召开、未定出谕令之前,首先寻求耶路撒冷领袖对他所得启示的支持。古代犹太团体重视一致同意,因此尊重大多数人的看法十分重要,参:使徒行传十五22的注释。
二3~5 虽然许多犹太人相信,不拜偶像的 * 外邦人可以得救,但几乎无人认为,他们不必受割礼,就可以和犹太人一样,被接纳进入神的约。因此,若有一些犹太基督徒想要勉强提多受割礼,并不让人意外(参:徒十五5);在耶路撒冷 * 教会中,保罗这一方赢了,这意味着犹太基督徒在这件事上,与他们同文化的主流思想分道扬镳。保罗生动地将另一方刻画为「间谍」(TEV),渗透进来,想要出卖基督徒阵营,至终将他们掳去作战俘。
二6~8 那些「有名望的人」(二2、6,NASB)是耶路撒冷的 * 使徒(二9)。但保罗认为,神的看法高过任何人的看法,无论那人声望多高。希腊罗马的讲员,若所持看法与传统或习俗相违,他就必须举出证明来;然而神的启示乃是极重要的证据,连异教徒都承认。在犹太教师当中,大多数圣徒的意见便是标准,有人认为,这比天上直接来的声音更有分量;但保罗绕道而行,不援用这个传统,而援用标准的犹太教义,即:神是不偏袒人的审判者。在二章7~9节中,连那些「柱石」都承认,保罗的责任与他们相当(但却不同)。
二9 古代作者有时会用「柱石」一语,就像保罗在此的用法(偶尔会指著名的 * 拉比);保罗可能是指使徒在新圣殿(参:弗二20)中的地位。右手相交之礼通常表示问安与欢迎;但有时则是指同意或立约,正如此处。「矶法」是彼得的 * 亚兰文。
二10 巴勒斯坦的犹太教有时称虔诚人为「穷人」;但在耶路撒冷的犹太基督徒普遍很穷,这里可能是指此方面。*旧约和犹太教都十分强调赒济穷人,而保罗的募款(如︰林后八~九)亦是为了因应这样的需要。
二11~14
安提阿的冲突事件
二11 保罗扩大使用 * 修辞学的比较技巧(在二章7~8节是以正面的方式来使用),将彼得未能遵照耶路撒冷谕令行事,与保罗的辩护作成对比。加拉太人可以由此事件明白,即使保罗的对头是耶路撒冷的 * 使徒所授权的(其实并不是〔二1~10〕),耶路撒冷的使徒这样的授权也是不对的。安提阿是叙利亚-巴勒斯坦最大的城市,在耶路撒冷以北几百哩,是犹太基督徒向 * 外邦人传福音的中心(徒十一20,十三1~3,十四26~27)。
二12 敬虔的犹太人不可以和外邦人同桌吃饭(徒十28,十一3)。耶路撒冷的犹太领袖在理论上同意保罗的看法,但是他们还需要顾到耶路撒冷城内其他人的看法,也要维持在自己文化中的见证,而当时反外邦人的情绪正节节高涨。彼得所以在此会这样行,基本观点可能和保罗在哥林多前书九19~22对自己作法的看法一样,就是要顾及每一个人;但是两者之间在本质上却有天壤之别:离开餐桌,不与文化不同的基督徒分享爱筵,等于视他们为二等公民,违反了*教会的合一,因此便羞辱了基督的十字架。虽然彼得等人一定会说,他们反对种族歧视,可是在他们所认为的小事上,他们却让步了,不再维持和谐之道;但是保罗却感到,任何程度的种族隔离或区隔,无疑都是向 * 福音核心的挑战。
二13~14 犹太式敬虔的作法,要求责备要在私下进行;保罗公开指责彼得,显示他认为这种触犯非常严重,而且必须紧急处理。「装假」或假充,是所有人都不齿的;哲学家与犹太智慧作者都斥责这种行为。(有些学者主张,在新约时期之前,这个名词只具字面意义,指戏院中角色的扮演;但是早期犹太智慧文学中的用法,与这说法不同。)
二15~21
保罗在安提阿的论据
这一段无论是否为全书的主题说明(如贝兹〔Betz〕的看法,他认为加拉太书是法庭式的 * 修辞学),都似乎是保罗对加拉太书要旨的总结。保罗对彼得的响应,可能一直到第21节的末了(如 NIV),不过这一点并不太明确。
二15~16 保罗辩称,犹太基督徒也是因信称义,他们并不比必须凭信心来到神面前的 * 外邦人更具优势。犹太人认为外邦人在本质上与他们不同,因为他们相信,以色列人在西乃山脱离了罪恶的驱使,而外邦人的祖先则没有。
二17~18 接着,保罗辩称,因信称义绝对不会带来罪恶的生活──这是先发制人,在对头还没提出论证之前就予以驳斥。他运用一位假想的对话者来提出反对,以陈明自己的要点,这是古代的 * 谴责标准的方式。
二19~20 *律法教导了保罗什么是基督之道,在基督里他已经向罪死了。基督内住所赋予人的能力,最接近的说法便是 *旧约的教导:神的 * 灵使人有能力(* 新约的作者则将这些教导作了更大的发挥)。
二21 保罗继续陈明,义(无论在神面前,或展现在行为中)是由基督在信徒里的生命而来(借着圣灵,三1~2;参五13~25)。如果救恩可以由其他的途径得着,基督就不会死了。犹太人一般相信,所有的犹太人都在亚伯拉罕里蒙拣选而得救,除非极其悖逆,否则一定会得救;相反的,*外邦人若不归入犹太教仍可能得救,可是只有归入犹太教才能够像以色列人一样,具备圣约成员的完整身分。保罗则坚持,义惟独来自基督,如此一来,犹太人和外邦人在得救的事上,条件便完全一样。 ——《圣经背景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