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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王纪上第2章查经资料

列王纪上第二章-《丁道尔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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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王纪上第二章

F 大卫对所罗门之吩咐(二 1 9

  神吩咐君王必须将他的责任传给他的继承者(申十七 18 ~ 20 )。这种最后的指示标示着领导权的转移,例如摩西(申三十一 1 ~ 8 )、约书亚(书二十三 1 ~ 16 )及撒母耳(撒上十二 1 ~ 25 )。大卫的政治遗训及见证很有可能是在一段不短的时期中讲出来(或写下来?)的(参:代上二十八~二十九)。虽然大卫的吩咐中包括有个人性的鼓励( 2 节),是为了个人及国家未来的好处着想( 4 节),但这并不是要特意造成“就任文类”( installation genre ) 135 。整段经文包括当时人所耳熟能详的申命记律法之总结以及他的继任者将会依此受到的审判。

  肃清政敌,就算是用合法的方式来作,也会引人萌生道德方面的疑问,这是早已存在的问题,参:大卫及基遍人事件(撒下二十一)。大卫没有及时采取行动,只是暂时采取权宜之计,以致没有解决施行报复( 32 ~ 33 节)及刑罚毁约( 41 ~ 46 节)的基本需要,这在当时是王的责任。

  有些学者认为这段经文是后来的编者手法,以避免所罗门要承担个人仇杀的责任,并将此责任转移给大卫。虽然大卫及大卫家在作者的笔下是理想模范,但也有学者认为作者在此解释神永不止息的爱及“永远”的国位应许(撒下七 15 ~ 16 )现在因为他的子孙没有忠心向神(参:王上二 4 ,十一 11 )而受到限制。这段经文也同样可以解释为大卫一心想要在转移国权以前清除流血之罪及咒诅。这里所选择的例子显示出在这以前被忽略了的公义(约押, 5 ~ 6 节)、对怜悯的需要(巴西莱, 7 节)及人违背了王的命令或人的起誓时必须受到管教(示每, 8 ~ 9 节)。

135 这是 D. J. McCarthy 的说法, 'An Installation Genre?', JBL 90, 1971, pp. 31 ~ 41.

i. 行主的道(二 1 4

  “遗训”( NEB )是当时通行的习俗(王下二十 1 ;参:创四十九 29 ;徒二十 18 ~ 35 )。大卫清楚知道自己老迈将死(“走世人必走的路”,亦即必死之意)。他劝勉的话经常引用申命记(如八 6 、 10 ~ 12 ),与约书亚的遗训相似(书一 1 ~ 9 ,可能约书亚身为军事领袖而成为他的英雄),也与律法极为相近。当刚强的劝勉是指在精神、体力及灵性上都要站稳(申三十一 7 、 23 ),要作大丈夫(参:林前十六 13 )。

  君王言行的标准是要遵守神的律法,视为己任,忠心事奉( 3 节, mis%meret] ,神所吩咐的;申十一 1 ;参:创二十六 5 )。君王的人生态度应当是“行主的道”,谨守约的责任( REB 译为“本分”,申五 33 亦然,且随处可见),遵守(申六 2 ,等等)神的律例( RSV 译为“宣布的条例”)及祂所有的诫命、典章、法度。惟有如此,王及国家才会 亨通 (申二十九 9 ; s*a{kal ,意为辨悉、洞察,然后才亨通; RSV 便强调这点)。这并不是教导“因信亨通”的教义,乃是呼吁人要明智地行事以蒙福。这是所罗门(三 28 ;太十二 42 )及所有敬虔之人的特色。以色列的王向来不是法律的来源,乃是在律法以下,因为神立约的律法一视同仁地适用于王及人民。神的应许是带有条件性的,取决于所罗门的子孙是否 谨慎自己的行为 (希伯来文作:谨守他们正确的生活方式),“在真理中行在神面前”( NIV 译为“忠实地”;和合作: 尽心尽意诚诚实实 )。“行在神面前”是申命记式的用语,经常出现在列王纪中(三 6 ,八 23 、 25 ,九 4 等等),但是更常出现的用语是“在神的面前过活”(希伯来文是 hit[halle{k ) 136 。

136 此词也可表达在神的里面实行公义,参: D. J.Wiseman, Essays on the Patriarchal Narratives ( Leicester:IVP, 1980 ) , p. 147 ,注 31 及 Nebuchadrezzar and Babylon ( Oxford: British Academy,1985 ) , pp.21 ~ 24.

ii. 报复约押(二 5 6

  要想解决大卫“血腥遗言”的难题,惟有找出究竟是谁应该负责任。若约押的确在太平之时如在争战之时(亦即争战流血, 'blood of war' 5 节;参:申十九 1 ~ 13 ,二十一 1 ~ 9 )一样的流无辜之人的 血 ,则他是罪不可赦的杀人者(参:撒下二 18 ~ 23 )。他此举很有可能是出于不忠,而非出于自卫,乃是与他杀押尼珥而引起的家族恩怨有关(撒下三 19 ~ 30 )。他谋杀亚玛撒是出于嫉妒,并非因为他耽延过期或不忠于大卫(撒下二十 8 ~ 10 )而报复。因此 MT (及 NIV )定约押为有罪( 他的腰间……他的脚下…… )。另有经文则将罪咎归在大卫头上〔按照 LXX(L) 〕;古拉丁译本作“我的腰间……我的脚下……”( RSV 、 NEB 、 JB 、 REB 、 NRSV )。

   6.  智慧 是辨别是非及判断的能力(三 9 ),以对世界广泛的认知为基础(四 29 ~ 34 ),有见识地、适时地采取行动。 白头 (老年) 下阴间 〔 NIV 作“下到坟墓”,希伯来文为“阴间”( Sheol )〕为理想状态。 安然 不仅是“未受损伤”之意(此为 Gray 之定义),乃是与神与人立约融洽共处(见王下五 19 ,二十二 20 ,参:创十五 15 )。希伯来人一如其邻国一样,对死亡之处(阴间)认识并不清楚,认为是经过黑暗尘土进入坟墓里面的阴间。大卫的错在于他自己未能及时下令审判,现在却将责任交给所罗门,这为他的儿子及子孙带来许多的麻烦及恩怨。希伯来律法清楚规定父亲犯错所受的审判可能会落在子孙身上(申五 9 ),但子孙却不应当为此被杀(申二十四 16 )。

iii. 恩待巴西莱(二 7

  在执行公正审判时,必定也有恩待人的机会。巴西莱曾在大卫流亡之时供应他的需要(撒下十七 27 ~ 29 ),这善行一如所有的好客之举一样均应当得到报答。 恩待 ( JB ; NIV 译作“显出仁慈”; NEB 译为“显出坚定的友谊”)意味着为了遵守约的要求而采取忠实的行为(因此 RSV 译为“忠诚地交往”)。巴西莱的家庭(包括他的儿子金罕,撒下十九 37 )正如守望相助的邻舍一样地 支持 大卫( NIV ; AV 译为“他们靠近我”)。与王 同席吃饭 等于养老金,受益者固定地自王室取得衣食的供应,并有住屋及田地以维持受益者及其家庭之生活(参:撒下九 7 ;王上十八 19 ;王下二十五 29 ~ 30 ) 137 。

137 D. J. Wiseman, Nebuchadrezzar and Babylon, pp. 32 ~ 33.

iv. 报复示每(二 8 9

  示每的祖先基拉之名曾在圣经中出现过(创四十六 21 ;参:士三 15 ),他们的家乡在伯大尼以北的巴户琳,他曾经用“狠毒的言语咒骂”( AV ; NIV 译为“苦毒”)神的受膏君。这是该死的罪(出二十二 28 ;王上二十一 10 ),但大卫曾起誓不杀他,以致无法除去那咒诅的威胁,因此他严严指示所罗门不要视示每为“无罪”( AV 、 RSV ;参: NIV 译为 无辜 )。希伯来文 nqh 意为“豁免刑罚”(参: REB 译为“不能免去刑罚”)或“不受誓言约束”。 流血下到阴间 是指直接宣判死刑( 34 ~ 36 节)。

G 所罗门继大卫之位(二 10 12

  作者用他记载每一位君王生平结尾的公式来记载大卫王朝的尾声,包括他的埋葬、统治时期、地点及继位者(参导论 )。 四十年 可能是表达一个世代之久(参:撒下五 4 ~ 5 )。 与他列祖同睡 ,参一章 21 节。大卫的坟墓在锡安(俄斐勒),在彼得的时代为人所共知(徒二 29 ),但其确实地点不详。 NEB (以及一些其他的抄本)认为第 11 节的目的是要引进第 12 节及其后的经文,但是按编辑习俗而言这却无法成立,王朝在不同首都统治的长短(参十六 23 )通常是结束公式中的一部分。

H 所罗门施行报复(二 13 46

  所罗门清除异己之举被视为是坚立大卫国度必须的过程( 12 节;参 46 节)。这标示着大卫王朝的结束( 1 ~ 9 节)以及所罗门王朝的开始。他的报复被描述为一个合法的过程,是君王必须刑罚反叛者(一 52 )、谋杀者、政治暗杀者及破坏立誓盟约者之恶行的过程。大卫预见到这种后果,因此嘱咐他的儿子使用他的智慧及判断力( 6 、 9 节)来作判断决策,谨慎及怜悯也不可少( 7 、 26 ~ 27 节)。所罗门的作为或许不一定都是有智慧的,因为最终导致大卫王朝分裂。

i. 亚多尼雅(二 13 25

  亚多尼雅的缓刑取决于他不行恶,亦即不反叛(一 52 )。虽然他(可能是真心的)接受他“没有被册封”( NEB )这个事实,承认 不料 ( NIV 作“然而局势已变”)“国反归了”他的兄弟,并且这事也是“出乎耶和华”( 15 节),但是所罗门仍视他要求亚比煞为妻一事为他想要篡位之手段( 22 节)。

  我们很难判断拔示巴愿意作中间人之举是一个阴谋,还是出于对她自己儿子的怜惜( 20 ~ 21 节)。她身为太后之尊( 19 节, 王起身迎接她 ),十分有权。王右边的 宝座 是尊荣的位置(诗一一○ 1 ;来一 3 ,十 12 ;彼前三 22 )。

   22.  亚多尼雅可能篡位之威胁是因为他有长子继承权(一 5 ),他有祭司及军队的支持,再加上要求王的妃嫔或妻子均能使篡位合法化(见一 2 ~ 3 、 15 ;参:撒下三 6 ~ 7 ,十六 20 ~ 22 ),这些都导致所罗门的恐慌。

   23.  所罗门决定施以死刑,并指着神的名(耶和华)重重地起誓。这是一个你死我活的誓言,他若不施行死刑,则会导致他自己(“愿神同样地对我”,亦即杀死我)及其他人的死亡。“愿神重重的降罚与我”( NIV 译作“神对付我”)翻译得也中肯( NEB 译为“神如此帮助我”),他在起誓时求告神批准他的审判,并求神应许他的王国得到坚立( 24 节;参: NRSV 、 RSV ),因为神已照着祂对大卫的应许( 4 节;代上二十二 9 ~ 10 )藉着他儿子罗波安(参:十一 43 ,十四 21 )的出世,“为我建立家室”。

ii. 祭司亚比亚他(二 26 27

  因为亚比亚他支持亚多尼雅(一 7 ,二 22 ),因此也必须受到对付。但因他与利未人及大卫的关系(撒下十五 24 、 29 ;参:撒上二十二 20 ~ 23 )使他得到宽容怜悯。这证明有些学者所持的理论认为,这段经文是编者批评祭司行为之评语(例如,使用以弗得)是错误的,这段经文并未如此指责祭司,反而作者用之以证明有关以利家不再有人继承的预言(撒上二 31 ~ 33 )得到应验。利未支派的祭司及撒督支派(有些人认为撒督支派源自耶布斯人)的祭司之间的区分在被掳以前许久已然开始(参:王下二十三 8 ~ 9 ) 138 。由此时直到主前一七一年(《马喀比书下卷》四 24 )撒督家族一直支配大祭司职位。亚比亚他被局限于要住在亚拿突( Anata ),现在被认为是在耶路撒冷北北东约六公里的 Deires-Sid ,而非祭司不在耶路撒冷任职时居住的\cs16 Ras alHarrubeh (书二十一 1 ~ 3 、 18 ;耶一 1 ) 139 。

138 J. G. McConville, 'Priests andLevites in Ezekiel', TynB 34, 1983, pp. 4 ~ 5.

139 M . Biran, 'On the identification ofAnathoth', Eretz-Israel 18, 1985, pp. 209 ~ 214.

iii. 约押(二 28 35

  约押与亚多尼雅 同谋 ( RSV 译为“支持”,参一 7 ),也预料到自己会有何下场。在圣所寻求庇护之权只适用于意外杀人致死者,不适用于故意谋杀(出二十一 13 ~ 14 )。七十士译本加了所罗门问约押的一个问题,问他为何要逃到那里去。谋杀者必须受到刑罚(申五 17 ),所罗门也知道这流血的罪必归到约押自己身上(“归到他自己的头上”),而不归于大卫及其家室( 31 ~ 33 节)。这使得有些解经家认为作者在为所罗门开脱,欲将责任推到大卫头上的解释无法成立。约押谋杀了两个人( 33 节;撒下三 27 ,二十 9 ~ 10 ),因此他的死乃是神公义的审判。“血债血还”是神的作为,不是所罗门报私人恩怨 140 ,因此“流这二人血的罪,必归到约押和他后裔的头上”( NEB ,参:创九 6 ;诗七十九 10 ),却不归大卫家,即使大卫的手下要执行约押的死刑也是如此。

   34.  参第 31 节。死无葬身之地对死者及其家人而言是奇耻大辱(王上十三 22 ;耶十六 6 ),未经遮盖的暴力流血也被视为会呼叫要求报复(创四 10 ~ 11 )。即使是罪犯都得以埋葬(申二十一 23 ),因此约押被葬在他自己的坟墓里( NIV ;“坟墓”希伯来文意为“房屋”),撒母耳也是如此(撒上二十五 1 )。这是当时的惯常风俗,此处可能指他父亲在伯利恒的坟墓(撒下二 32 )或在其附近,位于“旷野边缘”( NEB )或“乡下地方”( REB )。

140 R. Yaron, 'A Ramesside Parallel', VTSupp, 1958, pp. 432 ~ 433.

iv. 示每(二 36 46

  所罗门为了完成大卫的遗愿,最后必须除灭示每,他是便雅悯人,与扫罗有关,曾经咒诅大卫王。大卫曾经暂时地放过他(撒下十六\cs16 5 ~ 14 ),但是却要所罗门执行审判( 8 ~ 9 节)。所罗门将示每局限于耶路撒冷之内,将他与他在巴户琳(在 Scopus 山坡以东)的产业隔绝,免得他与便雅悯支派的人一同谋反篡位。这画地为牢的刑罚由示每自己起誓同意(“甚好”暗示正式同意,参 42 ~ 43 节)。所罗门一直等到示每破坏此约,去非利士人之地找回逃跑的仆人。当时国与国的协约中经常有互相遣返逃亡者的条文〔一如亚拉拉克( Alalakh )碑文第三条及乌加列碑文〕 141 ,大卫流亡时与亚吉王所立的约(撒上二十七 2 ~ 7 )可能便有一些这样的特别条款。玛迦是一个很通俗的名字,因此亚吉可能是一位与其祖父同名的继任者。但是不论情况如何紧急,示每也不应当忘记他的责任。作者又一次地暗示:示每招到神的审判,所罗门明智地执行之。

   46.  这节经文重新肯定所罗门在三年的统治后坚定了他的国位,可将之与大卫王朝结束时的情况作一比较( 12 节)。因为没有一个王国在离开神的律法时仍然能够成功的(撒上十三 13 ),因此这节经文为所罗门的王朝作了一个恰当的引言。

141 W. F. Albright, 'New CanaaniteHistorical and Mythological Data', BASOR 63, 1936, p. 24; F. C. Fensham, 'TheTreaty between Solomon and Hiram and the Alalakh Tablets', JBL 79, 1960,pp.59 ~ 60; D. J. Wiseman, The Alalakh Tablets ( London:British Institute of Archaeology at Ankara,1953 ),第 3 条, 31 页。

──《丁道尔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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