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音家园
阅读导航

出埃及记第廿一章-《每日研经丛书》

出埃及记第廿一章-《每日研经丛书》

出埃及记相关章:

出埃及记第廿一章

希伯来奴仆(廿一1-6

可能‘希伯来’的称号不只当作以色列的同义词,而且是古老米所波大米的Habiu一词的遗物,那就是说,我们关切的乃是某些在失去其土地以后,实际上沦为二等国民的人。他们可能是自己卖身(利廿五39),或是为了债务被卖。在这律法背后的基本观念,乃是那奴仆工作七年以上,便偿还了他的售价许多倍了。买主无权再利用其人过去的需要;请参看申命记十五章七至十一节。禧年来临(利廿五8以下),给以色列人中的失败者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这机会乃是现代社会通常办不到的。

在这本质上是有人情味的律法中,妻儿的例外是令人惊异的。她明明是他的主人的奴仆,而她白白地出去,便是使他受到金钱上的损失──希伯来奴仆没有接纳她的义务。拉比根据他们对奴仆律法的研究,说她将是一个非以色列人,因此她的儿子们出去作自由民,便会‘损害种族的纯洁’(何兹的说法)。这却是不可能的。

许多希伯来奴仆会认为一位善良的主人的房子,提供比自由更大的安全感。当众的敬畏可见于以穿耳的行动中,这好比基督徒对基督的爱,表明愿作祂忠心奴仆的期望。正如哈威迦勒女士(F. R.Havergal,译者注:一八三六至七九年英国圣公会圣诗作家,普天颂赞修正本第三二一,四○二,四○三,四○四,四○五,四二二,四二三等首作者)的圣诗所表达的:

我爱,我爱我主,
我不愿自由出去,
因祂是我救主;
赎价祂为我付。

但是尽管如此,它并未解释为什么是穿耳这事实,它总不配合上下文。如果我们一定要有一个特别的解释,则约翰南班泽开(Yohanan benZakkai)绐他学生的一个解释似乎比较恰当:‘那听到神圣的话语之耳朵,“因为以色列人都是我的仆人”(利廿五55),正如对世界上的主人那样,让这耳朵被穿好。’

第六节的‘一生’(译者注:中文圣经译作‘永远’),希伯来文是‘永远’。拉比们与约瑟夫解释这字含有直到禧年的意思。

婢女(廿一7-11

出卖儿女──特别是出卖女儿,为了还债是常见的;看列王记下四章一节。大抵她要作她主人或他一个儿子的妾,那就是一个合法的妻子。这就是说,女人有欢利生孩子──因此无疑在七年满了以后,是不能拆开母子,除非她未得到妻子的权利。但是她的一个男亲戚可以把她赎回(见利廿五48)。

圣约之书(Ⅱ)(二十22-廿二32)(续)

人身损害(廿一12-17

这一段关系到打人致死,包括造成这种后果是出于故意与无意的。上帝所设下的‘地方’(13节)大抵是下一节所提及的坛。逃城尚未提及,因为这乃是为旷野生活的律法。

打父母或咒父母的死刑,并非因他所造成的身心损害,而是因为其违犯一条基本诫命。它也表示长辈的经验对社会有特殊的价值。卖人口为奴当时是普遍的。特别是在腓尼基人与希腊人中为然;请参看阿摩司书一章六至十节;约珥书三章六节。以色列人是上帝的财富,所以带入的便是偷窃上帝的财物。

更多的人身损害(廿一18-27

这里的律法根本上是澈底的,要求所受的损害尽可能得到补偿。其实际的形式反映出在没有医院照顾伤病者,也没有保险机构给予受害者以金钱的赔偿。如果我们要亲自照顾我们所伤害的人,我们会很小心该怎么作。本段包含著名的‘以命偿命’(Lextalionis)。这一点所以常受攻击,一般都是出自明显的反犹太的偏见。它并非要求必须报复,但报复不应超过所损害的。我们不能引用马太福音五章卅八至四十二节这段经文。因为在基督的价值观未被接受时,只要是公公道道,报复有什么不对呢?最初这律法或许是照字面解释的──这样使有钱人不致占便宜,而知道有这样的律法存在,对行为有稳定作用。但是到了基督的时代,法利赛人却坚持赏罚必须是相等。

贫困与不幸不应损及一个人的尊严。奴役的事实──并没有暗示说只涉及以色列的奴仆──不应夺去一个奴仆的尊严。他必须受到如同自由人一样相当的体谅和待遇。如果他的主人没有这样作,他便没有权留他作奴仆。如果英国较早一代的人记得这事,恐怕今天就差不多不能找到一个女仆了。批评工会的人应当记得,许多时候工会是由于雇主的残酷而创立的。

抵牛(廿一28-32

在文明社会里,人不祇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要对在他管理之下,或应在他管理之下的牲畜的行为负责。在此,牛,作为以色列农场上可能是最危险的牲畜,便被选为一切有关牲畜的代表。那牛要‘用石头’打死,‘为要注入对凶杀的可怖;虽然牛没有道德的感觉,也要使那牲畜致死’(何兹);参看创世记九章五节。它的肉不能吃,因为它‘被视为污秽,因为它有血罪在其上’(海耶特)。在中世纪时常举行的、为那杀人的牲畜的严肃审讯,毫无疑问是根据这一律法。对主人的警告大抵出自地方上的父老议会。偿金是由至亲提出的,也是应该给他的。对奴仆的特殊规则,可能是因为他们每每没有近亲。三十舍客勒的银子显然是一个上等奴仆的身价──其所以采用,乃是为了避免每一案件冗长的法律争讼。甚至当购买银子的能力改变的时候,这办法依然继续,是有根据的。何兹认为三十节(‘若罚他赎命的价银……’)的主要意思,乃在对以命偿命作粗鲁而又是律法主义的解释;如果一个儿子或女儿被触死,受苦的不是主人的儿子或女儿而是主人本人。──《每日研经丛书》

查阅相关章:
更多关于: 一章   圣经   出埃及记   注释   基督徒   文摘   道尔   出埃及记   奴仆   主人   的人   典章   这是   奴隶   恩典   希伯来人   二十一   希伯来   法律   以色列   权柄   圣经   自由   律例   自己的   导论   刑罚   摩西   条例   的是   弟兄   是在   在这里   婢女   近东   这一   姊妹
返回顶部
圣经资料,在线查经,版权归相关权利人所有。
@c.zyesu.com 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