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记第廿一章-《每日研经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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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第廿一章
希伯来奴仆(廿一1-6)
可能‘希伯来’的称号不只当作以色列的同义词,而且是古老米所波大米的Habiu一词的遗物,那就是说,我们关切的乃是某些在失去其土地以后,实际上沦为二等国民的人。他们可能是自己卖身(利廿五39),或是为了债务被卖。在这律法背后的基本观念,乃是那奴仆工作七年以上,便偿还了他的售价许多倍了。买主无权再利用其人过去的需要;请参看申命记十五章七至十一节。禧年来临(利廿五8以下),给以色列人中的失败者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这机会乃是现代社会通常办不到的。
在这本质上是有人情味的律法中,妻儿的例外是令人惊异的。她明明是他的主人的奴仆,而她白白地出去,便是使他受到金钱上的损失──希伯来奴仆没有接纳她的义务。拉比根据他们对奴仆律法的研究,说她将是一个非以色列人,因此她的儿子们出去作自由民,便会‘损害种族的纯洁’(何兹的说法)。这却是不可能的。
许多希伯来奴仆会认为一位善良的主人的房子,提供比自由更大的安全感。当众的敬畏可见于以穿耳的行动中,这好比基督徒对基督的爱,表明愿作祂忠心奴仆的期望。正如哈威迦勒女士(F. R.Havergal,译者注:一八三六至七九年英国圣公会圣诗作家,普天颂赞修正本第三二一,四○二,四○三,四○四,四○五,四二二,四二三等首作者)的圣诗所表达的:
我爱,我爱我主,
我不愿自由出去,
因祂是我救主;
赎价祂为我付。
但是尽管如此,它并未解释为什么是穿耳这事实,它总不配合上下文。如果我们一定要有一个特别的解释,则约翰南班泽开(Yohanan benZakkai)绐他学生的一个解释似乎比较恰当:‘那听到神圣的话语之耳朵,“因为以色列人都是我的仆人”(利廿五55),正如对世界上的主人那样,让这耳朵被穿好。’
第六节的‘一生’(译者注:中文圣经译作‘永远’),希伯来文是‘永远’。拉比们与约瑟夫解释这字含有直到禧年的意思。
婢女(廿一7-11)
出卖儿女──特别是出卖女儿,为了还债是常见的;看列王记下四章一节。大抵她要作她主人或他一个儿子的妾,那就是一个合法的妻子。这就是说,女人有欢利生孩子──因此无疑在七年满了以后,是不能拆开母子,除非她未得到妻子的权利。但是她的一个男亲戚可以把她赎回(见利廿五48)。
圣约之书(Ⅱ)(二十22-廿二32)(续)
人身损害(廿一12-17)
这一段关系到打人致死,包括造成这种后果是出于故意与无意的。上帝所设下的‘地方’(13节)大抵是下一节所提及的坛。逃城尚未提及,因为这乃是为旷野生活的律法。
打父母或咒父母的死刑,并非因他所造成的身心损害,而是因为其违犯一条基本诫命。它也表示长辈的经验对社会有特殊的价值。卖人口为奴当时是普遍的。特别是在腓尼基人与希腊人中为然;请参看阿摩司书一章六至十节;约珥书三章六节。以色列人是上帝的财富,所以带入的便是偷窃上帝的财物。
更多的人身损害(廿一18-27)
这里的律法根本上是澈底的,要求所受的损害尽可能得到补偿。其实际的形式反映出在没有医院照顾伤病者,也没有保险机构给予受害者以金钱的赔偿。如果我们要亲自照顾我们所伤害的人,我们会很小心该怎么作。本段包含著名的‘以命偿命’(Lextalionis)。这一点所以常受攻击,一般都是出自明显的反犹太的偏见。它并非要求必须报复,但报复不应超过所损害的。我们不能引用马太福音五章卅八至四十二节这段经文。因为在基督的价值观未被接受时,只要是公公道道,报复有什么不对呢?最初这律法或许是照字面解释的──这样使有钱人不致占便宜,而知道有这样的律法存在,对行为有稳定作用。但是到了基督的时代,法利赛人却坚持赏罚必须是相等。
贫困与不幸不应损及一个人的尊严。奴役的事实──并没有暗示说只涉及以色列的奴仆──不应夺去一个奴仆的尊严。他必须受到如同自由人一样相当的体谅和待遇。如果他的主人没有这样作,他便没有权留他作奴仆。如果英国较早一代的人记得这事,恐怕今天就差不多不能找到一个女仆了。批评工会的人应当记得,许多时候工会是由于雇主的残酷而创立的。
抵牛(廿一28-32)
在文明社会里,人不祇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要对在他管理之下,或应在他管理之下的牲畜的行为负责。在此,牛,作为以色列农场上可能是最危险的牲畜,便被选为一切有关牲畜的代表。那牛要‘用石头’打死,‘为要注入对凶杀的可怖;虽然牛没有道德的感觉,也要使那牲畜致死’(何兹);参看创世记九章五节。它的肉不能吃,因为它‘被视为污秽,因为它有血罪在其上’(海耶特)。在中世纪时常举行的、为那杀人的牲畜的严肃审讯,毫无疑问是根据这一律法。对主人的警告大抵出自地方上的父老议会。偿金是由至亲提出的,也是应该给他的。对奴仆的特殊规则,可能是因为他们每每没有近亲。三十舍客勒的银子显然是一个上等奴仆的身价──其所以采用,乃是为了避免每一案件冗长的法律争讼。甚至当购买银子的能力改变的时候,这办法依然继续,是有根据的。何兹认为三十节(‘若罚他赎命的价银……’)的主要意思,乃在对以命偿命作粗鲁而又是律法主义的解释;如果一个儿子或女儿被触死,受苦的不是主人的儿子或女儿而是主人本人。──《每日研经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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