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徒行传第二十二章-《圣经背景注释》
使徒行传第二十二章-《圣经背景注释》
二十二1 这种方式是典型的希腊演讲的开场白,由此可见希腊文化在巴勒斯坦一带的渗透力(在拉比的希伯来文里,充斥着从希腊文借用来的字;保罗的听众不会自动把他的话与 * 外邦文化拉上关系)。这里与司提反的情况类似(七2),讲的人会激怒听众,让自己走上殉道的路;而这种模拟为路加的读者制造了悬疑气氛。
二十二2 群众自以为逮住了一名来自散居地区、与 * 外邦人交好的犹太人,但一听到他流利的 * 亚兰文,或许会对自己的行动重新思考(参二十一40的注释)。
二十二3~21
保罗在圣殿的演说
保罗蒙召的三次记录中,这一次的说法,显然是针对持国族主义的犹太听众而设计的。保罗虽然强调自己是犹太人,但他在演讲的最后,拒绝妥协神所赐他向 * 外邦人传福音的呼召,导致群情激奋。保罗对听众总是非常敏锐,可是他从不愿意妥协 *福音。演讲常包括* 叙事的成分;这个成分几乎是保罗整篇信息的全部──或许因为群众没有让他讲完。
二十二3 古人说「成长」和「教育」(NASB),通常是指一个人生命中不同的阶段;因此,保罗是在耶路撒冷长大(参二十三16;见:腓三5的注释),且在迦玛列一世(*希列著名的学生〔参:徒五34~35的注释〕)的指导下学习,要成为 * 律法的教师。虽然他出生在另一个地方,但从成长的环境和所受正统的 * 法利赛教师训练来看,他也算正宗的耶路撒冷人。
保罗出生在一个受过教育、甚至可能作过官的家庭(因他的父亲就是公民;亦参九1),或许五岁就开始学习律法,十岁左右进一步研读法利赛人的传统,十三岁之后,就被送去接受训练,准备将来能教导律法(亦参:加一14,和他辩论的方式)。一般人通常是坐在椅子上(宴会时则靠在躺椅上);坐在某人的脚下,意指作他的 * 门徒。保罗的「热心」所效法的榜样,可能是非尼哈(他为神的缘故击杀犯罪者〔民二十五13〕),以及后续的 * 马喀比家族。在保罗讲这番话之后不到八年,革命人士自称为「* 奋锐党(Zealots)」,即为神大发热心(zealous)的人;因此,这里的说法可能会取悦听众中有国族主义倾向的人。
二十二4~5 参九章2节的注释。要大祭司和 * 公会为他作证,暗示他相信他们的操守;但是保罗不知道,如今的大祭司已经不再像从前的那一位(二十三5)。
二十二6 一般人会避免正午的太阳,不过若使命紧急,而旅途又远,就顾不了日正当中,因为要趁白天赶路。
二十二7~16 这里的背景与九章4~17节很像,只是所强调的特点不同,如提到亚拿尼亚是敬虔的犹太人──听众中的国族主义者会欣赏这一点。
二十二17 古代近东的传统一向认为,人会在圣殿或圣地得到启示(常是异梦)。在*旧约中,神曾在这类地方向祂的仆人启示祂自己(撒上三3~10;王上三4~5),保罗的听众会认为,圣殿是最适合得到启示的地方(参七2~7的注释)。
二十二18 倘若保罗过去会遭危险,现今的危险便更大,因为反对与 * 外邦人交好的情绪正在节节升高;保罗在讲到这一点之后,就不可能多讲了;按当时的状况,他或许也不想在叙实(narratio)之外再多讲什么(*叙事部分通常出现在讲辞的前面)。
二十二19~20 会堂中侍从(chazan)的责任,通常是鞭打不行正道的犹太人,即在审判官(可能是长老;后期则是 * 拉比)宣布判决之后,按他们所犯的罪公开管教他们。如果保罗负有此责,必定曾得到高层的授权,故受人尊重(类似二十二5所提到的)。
二十二21 保罗和耶稣一样(路四22~30),知道这句话会得罪听众,因为这几年来,巴勒斯坦的犹太人和 * 外邦人之间的关系愈来愈紧张。可是他觉得,对 * 福音而言,传遍各个种族乃是至为关键的大事。
二十二22~29
对保罗的调查
二十二22 这种反应是可以预期的;参二十一章20~22节的注释。
二十二23 将尘土撒在头上,是表明哀恸;将尘土从脚上跺下去,则是表明除去不圣洁之物(十三51);而此处可能只是他们手边没有可以掷他的东西(参如:马喀比二书四41)。他们摔掉衣裳,原因可能也相同(或许他们也把衣裳撕开,就像听见亵渎的话一般),不过路加这样记录,无疑是在讽刺,暗示他们自己犯了罪:参七章58节的注释。
二十二24~25 即使保罗不是罗马公民,千夫长在平静动乱之后,也没有权力审讯属于另一地区的嫌犯(二十一39)。不过,鞭打奴隶或外国人以取得供词,或判断所讲的是否属实,则是合法的。保罗曾在犹太人的 * 会堂被打过,也曾遭衙役棍打。但这种鞭刑是用一种皮鞭,尖梢织入铁或骨头(flagellum),很快会打死犯人,至少会让他留下鞭痕,更可能会让他残废。百夫长有时会被留下来,监督用刑,及相关的责任。
不过波士(Porcian)和犹流(Julian)规定,罗马公民若未经过审判,不得施此鞭刑。保罗的公民身分让他不致受到审讯的折磨──既然他并未受审,也就无需受刑。
二十二26~27 保罗一直等到被捆上才说,理由如十六章37节:如今他有法律可站,可以反过来让他们束手无策。
二十二28 学者提到,要取得罗马公民籍,有几个途径:(1)由罗马人的父亲所生(如保罗);(2) 罗马 * 殖民地的公民;(3) 退休的辅助部队士兵;(4)被罗马推崇的市府官员或其他团体;或 (5) 被主人释放的奴隶,这相当普遍,仅次于生为罗马人或生在殖民地。
这位千夫长或指挥官或许从前是奴隶,等存够了钱便赎回自由身(这情形很常见),也可能他是送贿赂得到的,这在前一位皇帝(他用其名,二十三26)统治时很普遍。他在能加入军团之前,必须拿到公民籍;若要作到千夫长,他需要依附一位有力的 * 庇护人,否则就是像极少数的人,从最低阶层一步步升上来。
生来就是自由人,通常地位比 * 获得自由的人更高,而奴隶出身的公民,权利也较有限。从权贵人士的角度而言,在地位方面确实如此,不过在经济方面则不一定。得自由的奴隶仍然和过去的主人有关系,作他们的 * 受庇护者,在经济上有时强过生来即为自由人的农民。因此,保罗在地位上可以说较高一等。他可能用拉丁文回答:他是 ingenuus──生为公民(有关他的家世,请参十六37)。
二十二29 参二十二章26~27节的注释。并非所有的官员都在意有否触犯规定──有些耶路撒冷的权贵虽是罗马人,还是被罗马巡抚钉在十字架上。不过先前这位千夫长或指挥官已经显示出对罗马法的尊重(二十一38~40)。
二十二30~二十三10
在公会前
* 公会是犹太巴勒斯坦最高的宗教法庭。*法利赛人和 * 撒都该人在许多方面的看法都不同。法利赛人在公会里的席次较少,权力也较小,但其中一些人(如迦玛列一世的儿子,作官的西门)拥有一些权力。
二十二30 保罗所触犯的显然是宗教法,与圣殿有关,所以这位困惑的官员想先听公会的意见,再决定如何起诉。——《圣经背景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