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以理书第3章查经资料
但以理书第三章
但以理书第三章
B. 暴君尼布甲尼撒眼见神的仆人获救(三1~30)
「尼布甲尼撒王造了一个金像」并「将它立起」。这些字句在本章前半一直不断地重复(1~18节)。造这个像的目的是要人敬拜它,但作者并未称它为神。尼布甲尼撒既然要各方、各国、各族的人都俯伏敬拜它,可见尼布甲尼撒意欲统一其帝国内的宗教,甚至这像可能代表他自己。既然尼布甲尼撒被告知他就是金头,那么要趁机利用此事实,还有什么比造一个金像更适切的呢?就如后来留存下来那些较小的雕刻像一样,此像无疑是以较不贵重的材料铸成,再镀上金片。
金像的大小和形状都十分惊人。它的高度和今日仍生长于伊拉克平原的枣椰树差不多(
大多数的解经家认为本章是一种寓言,而非历史事件。这故事的各方面都曾被轮番地质疑,但证据已确立了故事特点的真实性,虽然对现代的西方读者而言,它们相当不可思议。如果有人认为像不太可能高九十尺,那么罗德岛(Rhodes)的大雕像比它更高(七十肘,而前者才六十肘高)。至于为像镀金,考古学家不仅找到了一些镀金的例子,而且这种作法在以赛亚书(四十19,四十一7)、耶利米书(十4)以及希罗多得的作品中都曾提及。224
耶利米书二十九22记载了尼布甲尼撒以火将人烧死,这种极刑同时记载于拉撒(Larsa)的统治者蓝辛(Rīm Sin,西元前1750年)所下达的命令中:「因为他们把年轻的奴隶丢在炉里,你也丢一个奴隶到火窑里,」225这证明了这种作法并非始于尼布甲尼撒。所以,故事到此并无不可能之处,直到神奇妙的干预以致但以理的三个朋友获救,且有第四个人在火窑中陪伴他们。毫不出奇地,以本章为基础的犹太民间传说,将这故事和圣经其他人物相连结。德莱维引述了一个故事,内容是亚伯拉罕拒绝敬拜宁录的众神,因此被丢到火窑里,之后并神奇地获救。226但这些故事并不能证明本章仅是传说。
当所有的资料都陈述完毕,读者便必须细心咀嚼但以理友人的信心宣告:「我们所事奉的神,能将我们从烈火的窑中救出来」(17节)。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必须忍受被扔进火中的严厉考验,然而他们全都获救。圣经这里或他处都并未指出,信徒能轻而易举地度过艰难痛苦,但却提到在这过程中主必与他同在(赛四十三2;约十二26)。
a. 尼布甲尼撒的金像统一全国(三1~7)
1. 六十肘……六肘。苏美─阿卡得的数位系统主要是六十进位法,和埃及严格遵行的十进位元系统不同。使用长六肘的量度竿(结四十5),也同样反映出巴比伦拥有同样的影响。227杜拉平原应是以一城市为名,但杜拉的意思是「有围墙的地方」,它是一个较长名字的简写,而此较长的名字是带有Dur-的复合字,就像巴比伦郊区的 Durusha-karrabi一样。228另外还有别的说法,但此事不可能有定论。柯瑞林(Kraeling)的理论相当可取,因为它将典礼定于邻近巴比伦的地方,而这正符合故事的需要。
2、3. 一长串的名流被召聚参加金像开光典礼,此名单乃是按等级而列。总督是音译自希腊文,而该字的原文又来自玛代。229其原文意指「保护者」,而波斯帝国也用此字称呼一省的总督。钦差(亚兰文作segan)和巡抚(亚兰文 peḥāh)是源于亚述的闪族文字,常见于旧约,多半见于和被掳时期及被掳归回后的有关经文。臬司(ʾadargāzar)是源于波斯的字,在现存的亚兰文文学中,仅出现于但以理书。在其余的官衔中,被译为谋士(波斯文:deṯābar)和法官(亚兰文:tipṭāy)的字,目前仅见于但以理书以及西元前第六和第五世纪的亚兰文献。
举行开光典礼极不寻常,而本章所表现的地方色彩并无错谬之处。230
3. 官员的名单和乐器一字不漏地重复,乃是闪语风格的修辞,但作者却因此达到一种讽刺的效果,而这效果可能并非无心所致。全国的贵胄齐集一堂,随着混杂的乐声一起俯伏敬拜毫无生命的像,而乐声则由尼布甲尼撒王的指挥棒所控制。希腊文的译者因为偏好简明扼要,故而略去了官衔和乐器的重复之处,但也因此牺牲了讽刺的意味以及作者藉其表达的微妙评论。
4. 传令的(kārôz;从前被认为是源于希腊文,但现今被认为来自古波斯231)率先登场,并下达最后通牒。
5、6. 震天价响的声音来自管乐和弦乐器的合奏。在这里提到的六种乐器中,只有第一种──角──同时见于旧约的希伯来文(亚兰文:qarnāʾ,希伯来文:qeren)。笛(亚兰文 mašrôqîta)因为缺乏证据所以难以确认,惟一的线索是可能与希伯来文的šāraq 有关,意即「发嘶声」,所以即「吹哨」。琵琶(亚兰文 qayṯʾrōs)若非借自希腊字 kithara,就是连该希腊字都是出自一共同的来源。琴(亚兰文 sabbeḵā,然而在7、10和15节中,该字的第一个字母有所不同)同样看来像源于外文的字,但来源不明。琴这个翻译乃是根据七十士译本用以表达该字的希腊文sambukē 而来,而此希腊字意即三角型的竖琴。瑟(亚兰文作pesantērîn)一般认为是另一种三角型的弦乐器,希腊文:psaltērion。名单上最后一个字(亚兰文sûmpōneyâ),风笛(RSV;和合本:笙)可能根本不是一种乐器,而只代表「齐奏」。另一说则指其为一种敲击乐器。232
鉴于目前对于这些字的所知有限,若要用这些乐器来推断但以理书之写作年代,是相当危险的。233
6. 若有任何人笨到拒不听从命令,就必受罚被扔在烈火的窑中。这里的形容词看来很多余,但这可能是因为作者的表达方式未被完全了解。这很可能是修辞上用来表达最高级的方式,又或者「烈火的窑」是一专门术语。234窑(亚兰文:ʾattûn)应该是围起来的,因为人要被扔在窑(亚兰文 gôʾ)的里面,而且借着通风孔提高温度的技术也需要把窑围起来。235
7. 原文字面上的意义是:「他们一听见就俯伏。」这是全体且立刻的反应。王已达到了他所寻求的统一。
b. 三个犹大人抗旨(三8~18)
除非有人通风报信,否则尼布甲尼撒绝不可能知道三个被他拔擢的人违令。这些领袖竟然在王所在的巴比伦省抗旨,使得王更加怒火中烧。至于但以理如何避过此难题,作者则未解释。
8. 恶意控告(和合本:控告)适切地译出了「生吞活剥某人的肉」这生动的表达方式,所以可作「毁谤」。236
12. 控告者很清楚这些犹大人如何被指派为官,且他们对王派任异国人为他们的顶头上司一事怀恨在心。现在是向王告发犹大人不忠以取得王的好感之大好时机。
13~15. 虽然尼布甲尼撒十分愤怒,但司法制度规定不能单凭道听涂说就定人的罪,所以尼布甲尼撒给这三人一个回心转意的机会。伟大的王绝对不能在众多的各国使节前丧失颜面,所以他强调,没有任何神能救他们脱离他巴比伦王的手。这显示了人的骄傲被推到最终的结果──说出「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此等话来。
16~18. 这三人毫无理由可为自己辩护。按规定而言,他们是有罪的,但他们同时亦遭到误解。他们所能作的,便是将自己交在被尼布甲尼撒所藐视的那位神手中。他们毫不怀疑神有能力可以救他们脱离王的火窑,但他们并无权力认定祂必然如此行。如果祂不如此作,那么他们也准备要承担后果,而非在这筹算好的问题上屈从妥协。即便如此是一惯用语大致的意义,此惯用语从古时便让许多译者大惑不解。237按字面解释,它在神学上完全不成立:「早期的译者十分清楚 ʾîṯai(是)表示存在,但他们也认清按字面翻译的危险性……(「如果我们的神存在……」)再加上下一节中更怪异的推论……(「即或不然……」)。」238 JB 和NEB 采用了 RV 和RSV 的旁注,而蒙哥马利及波提尔斯都比较赞成此旁注,它将 ʾîṯai 当作强调语气的不变词。如此一来,整句便较为合理:「如果我们事奉的神,能救我们脱离烈火的窑并脱离你的手,王啊,他必拯救(我们);即或不然……」(蒙哥马利)。卡克森认为这是亚兰文的意思,借着比较阿卡得文的用法以及研究圣经亚兰文中此字的用法,他回答了针对此译文所提出的质疑。在但以理书中,这种结构不仅出现于直接的言谈,同时也见于戏剧性的情形,在这两种景况下脱离了一般的句法顺序反而注入了「实际的语调于对话当中」(如三12,「不理」)。239
如果把尼布甲尼撒在15节的提议和17节但以理友人的答复相较,我们可在同样的冠词中看到此比较之重要性。「若俯伏敬拜」……「若不敬拜」的回答是与之相对应的条件性句子以及公开的行动选择。这些人不参与拜偶像,是明显可知的。他们的神有拯救的能力是更加确定的,因此回答中有个带着强调意味的不变词,但他们并不假定神在此情形之下会插手干预,所以在此有个「即或不然」;他们已预备好要为他们所事奉的神冒性命的危险。
c. 窑中的拯救(三19~30)
19~23. 王的权威受到挑战,可想而知他会暴跳如雷。他的忿怒使得他下达紧急命令。把窑烧热,比寻常更加七倍不能按字面了解。作者用的是格言式的表达方法(参:箴二十四16,二十六16)。
部队中的壮士被命令要把这三个已定罪的人捆绑起来,以防他们挣扎甚或逃脱。一般英译本把这各样衣服变成好像伊莉莎白女王时代三个朝臣的服饰一般。虽然这画面很不调和,但从解释的众说纷纭可证明,古时的译者也同样大感困惑。240可见但以理书的年代和译者的年代,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差距。要知道书中叙述的场合要求正式的宫廷服饰,而译者若距作者不到五十年却又不明白一些专门字汇,是很不可思议的事。众多译本中最早的应当是七十士译本,它尽可能合理地译出原文,但却在翻译的过程当中,把三个字减为二个。JB的译文「外衣、长袜和帽子」,可能是意思最为接近的(和合本:「裤、内袍、外衣」)。
尼布甲尼撒不耐烦地下令,眼睁睁看着他忠实的侍从,在运行任务时被重新加热的火所吞噬。
希腊文的各译本在此处多了一长段补篇,其中包括一篇祷告、一段叙述他们蒙拯救的散文,以及一首赞美诗歌。这首赞美诗歌通常被称为感恩赞美诗歌,据说是这三人在火窑中所唱出的诗歌,或是亚撒利雅一人所唱的(根据狄奥多田译本)。由昆兰找到的证据决定性地证实,这段补篇并不在但以理书原文之中。241
24~26. 尼布甲尼撒没有看到三个被捆的人,反而看见四个人,并没有捆绑。第四个的相貌,好像众神之子(和合本:神子)242或「像神」,虽然他明显是人的样子。而这使得尼布甲尼撒相信,有一位神能够救人脱离他的手。在尼布甲尼撒的命令之下,这三人得以自由走出火窑。
27~30. 这三人并无任何被火烧的迹象,这件事深深打动了尼布甲尼撒。王不得不承认这三人的神拯救了他们,且祂使王的命令归于无有。虽然尼布甲尼撒的命令在这世上有其效力,但他的能力却远非绝对。尼布甲尼撒已承认至高的神(26节),他并在29节颁布的命令中,继续承认神的大能。这个神的头衔,经常出于非犹太人之口(创十四19;民二十四16;赛十四14)。尼布甲尼撒的诏书并无不寻常之处,它只不过是宣布犹太人的宗教在国中乃合法的而已。舍去己身在狄奥多田译本又加上「向火」,保罗在哥林多前书十三3也提到这句话。高升了(30节)实际的意思是「使兴隆」;参JB,「然后王厚厚地赏赐」这三人。
──《丁道尔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