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第七章-《基督徒文摘解经》
罗马书第七章-《基督徒文摘解经》
罗马书第七章
逐节详解
【罗七1】「弟兄们,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
〔背景注解〕在教会初期,许多犹太律法主义者(Judaizers)混入教会中(加二4),鼓吹基督徒遵守旧约的律法和诫命;当时有许多真信徒被他们的教训所迷惑,以为在恩典之外,仍须注重行为,亦即遵行律法。使徒保罗有鉴于此,乃特拨一整章的篇幅,专门对付律法的问题。
〔文意注解〕律法是神颁赐给祂子民,藉以表明神对祂子民的要求;凡不照律法去行的,就被定罪(加三10),所以这里说『律法管人』。但因着人的肉体软弱,律法有所不能行的(罗八3),故在律法之下的人相当无奈,既无法脱离律法的辖制,也不能成全律法的要求。本节带给信徒(弟兄们)一个得释放的福音:律法管人只在他活着的时候,所以我们只要一死,就甚么问题都没有了。
【罗七2】「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
〔文意注解〕「就如女人有了丈夫,」这比喻里的『女人』当然是指信徒,但『丈夫』何指,若按所要脱离的对象说,当然是指『律法』;若照死了的而言,却是指『旧人』(参4节;罗六6)。传统的解经家多数认为是指『律法』,其理由如下:
(1)本段经文是以律法和基督作对比,那个新丈夫(别人)既是指基督,那么原来的丈夫当然是指律法。
(2)本段经文明指我们所脱离的是律法(6节),因此那个我们所要脱离的丈夫也必是指律法。
(3)虽然律法没有死,死了的是我们的旧人,但对我们这些与基督同死、同活的新约信徒而论,字句的律法确实已经被钉在十字架上了(西二13~14),因此在属灵的实际上也可以视同已死。
(4)我们是藉死脱离律法,这个原则也同样可以应用在对付『世界』――『就我而论,世界已经钉在十字架上;就世界而论,我已经钉在十字架上』(加六14)。
但晚近渐有人以为『丈夫』是指我们的『旧人』,今且将其理由陈列于后,由读者自行分辨:
(1)第一节明明说:『律法管人是在(他)活着的时候』(原文):经文里所谓『活着』的,是指人,并不是指律法。
(2)神原来安排给人的地位是作妻子的地位,但因人堕落了,我们的旧人就僭取了丈夫的地位。
(3)神颁赐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对付我们的旧人,所以这里所说『丈夫的律法』,亦即旧人的律法。
(4)律法并没有死,乃是我们的旧人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罗六6)。
(5)旧人一死,新人就能脱离旧人的律法,而归于基督(参4节)。
【罗七3】「所以丈夫活着,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
〔文意注解〕「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别人』是指那从死里复活的主(4节);『淫妇』是因破坏了神所定规、配合的(参太十九6~9)。
「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神颁赐律法的目的,原是为了看守、启蒙我们,将我们引到基督那里(加三23~24)。如今,我们既因信得与基督同死、同活(罗六8),就律法而论,我们的旧人已经死了;就我们的新人而论,律法已经『无效、作废』(2,6节『脱离』的原文字意)了,所以我们不必再守字句的律法,这是合乎神的定规的。
〔话中之光〕(一)一个人只能归属于一个主;我们基督徒,不能既归属于基督,又归属于别的,若是这样,我们便是淫妇。
(二)『丈夫』是指我们的依靠,我们所赖以生活为人的;今天,我们所依靠的是基督呢?还是别的事物呢?
(三)若要脱离我们原来的依靠,惟一的办法便是『死』――钉十字架。难怪主耶稣说,『若有人要跟从我,就当舍己,背起他的十字架,来跟从我』(太十六24)。
(四)使徒保罗说,『我曾定了主意,…不知道别的,只知道耶稣基督并祂钉十字架』(林前二2),这是作主贞洁妇人所该有的存心(参林后十一1~2)。
【罗七4】「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叫我们结果子给神。」
〔文意注解〕「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基督的身体』指基督为我们成为罪身的形状(罗八3),就是主耶稣在世时的肉身;当主被钉死在十字架上时,我们的旧人也和祂同钉、同死(罗六6~9),因此,我们向着律法已经死了(加二19)。
『律法』代表神对人的要求;但神只能对活着的人有所要求,故我们只要一死,神就对我们不再有要求了。『在律法上也是死了』,意即不必遵行律法的条规去满足神的要求。
「叫你们归于别人,」意指『死』并不是目的,『归于别人』才是目的;我们不只要有消极的脱离,还得要有积极的归于,不然也是虚空的虚空。必须一面是出,一面是入;一面是断绝关系,一面是结合关系;一面是向律法脱离了,一面是与基督结合起来,归于基督。
「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这句话含有如下的三点意思:
(1)如今,基督既已借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罗六4),我们也必与祂同活(罗六8;提后二11)。
(2)现今我们是活的(罗六11);但现在活着的,不再是那个已死的旧『我』(加二20),乃是一个新造的人(林后五17)。
(3)我们这个活着的新人,已经许配给一个新丈夫,就是基督(林后十一2)。
「叫我们结果子给神,」我们归给基督的目的,乃是要从基督结出生命的果子,叫父神因此得荣耀(约十五5,8)。
〔话中之光〕(一)我们必须看见神对我们这个『人』已经没有盼望。神就是看我们是没有办法的,不能改良的,才把我们钉在十字架上。我们所配的就是钉死,不配作任何的事。
(二)我们必须认识自己败坏到无可指望,对自己完全失望,才能得着拯救,脱离律法。我们若对自己还存有些许的期望,那就表示我们这个人还没有死,还想作些甚么来讨神的喜悦。
(三)死是我们惟一的出路,是我们得着拯救的惟一办法。得胜的秘诀,就是永远不在基督之外看自己,永远不肯看基督之外的自己。
(四)『借着基督的身体…死了。』我们的死是借着基督的身体。基督怎样死,我们也怎样死;基督在甚么时候死,我们也在甚么时候死;基督已经死了,我们也已经死了。我们必须看见基督在十字架所成功的事实,才能有与主同死的经历(罗六6)。
(五)脱离『旧夫』的关键,乃在于死;而另归基督的关键,乃在于复活。复活就是活在生命的新样里;我们只能在复活的生命里才能与基督联合。
(六)我们的主既是『死而复活』的,我们便也应该是『死而复活』的,才能彼此相配。旧人若不『死』,新人便不会『活』;旧丈夫若不去,新丈夫就不来。『死而复活』总归是信徒走主道路的诀要。
(七)我们的『新夫』乃是爱我们的基督,祂是我们真实的倚靠,我们也甘心受祂管束。
(八)我们与基督的关系,乃是一个妇人与丈夫的关系;一个有丈夫的妇人,她一切的需要都能从丈夫得着供给。每一个基督徒,都能从基督得着供给,都能享受基督的丰富。
(九)古今中外有一个普遍的惯例,就是一个女子出嫁,立即就能冠上夫姓,分享丈夫的所是和所有。我们一归属基督,就立刻能奉主名求告,并且无论求甚么就得着甚么(约十四14;十五16;十六24),凡是祂的都是我们的。
(十)我们归属基督的目的,是要『叫我们结果子给神』;换句话说,我们若没有结出生命的果子来,便是枉为基督徒,没有达成神救恩的目标。
(十一)我们这在基督里复活的人,要结果子荣耀神。结果子只有一个法子,就是让基督活在我们里面,让祂来生活。
(十二)许多基督徒,他们所以不能结果子,乃是因为没有住在基督里面享受祂的丰富(约十五5)。
(十三)我们能结出生命果子荣耀神,并不在于遵守律法规条;乃在从心里更多归顺那从死里复活的主耶稣。
【罗七5】「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
〔文意注解〕「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本节与第四节是一个对比,说明从前我们还归属于旧的丈夫时的情形。『属肉体』意指我们原是从肉体生的,因此就是肉体(约三6原文),完全属乎肉体(创六3原文)。
「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在我们的肉体之中,不只没有良善(罗七18),反而是满了各种的邪情私欲(加五19~21,24)。平时,我们的肉体若没有行为,似乎看不出那些邪情私欲,但甚么时候肉体一发出行为,甚么时候就显出肉体的败坏来(创六12)。律法在克制肉体的情欲上,不但毫无功效(西二23),反而会引动肉体的行为,从而就在我们的肢体中显明出恶欲来(参罗十三14下)。
「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我们与旧丈夫所结的果子,乃是死亡(创二17;罗六21;八6)。
〔话中之光〕(一)两种的归属,分别结出两种不同的果子(4~5节);凭着我们的果子,就可以认出我们是甚么样的人(参太七20)――是属肉体的呢?还是属基督的呢?
(二)甚么样的生命,就结出甚么样的果子;我们若凭自己的生命而活,所结的果子也许可以骗得了别人,或甚至骗得了自己,但不能骗我们的神。
(三)凭肉体所结的果子,在神看,都是『死亡的果子』,都没有永生的价值。
【罗七6】「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事主,要按着心灵(心灵:或译圣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
〔原文直译〕「…要按着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
〔文意注解〕「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按代替说,基督替我们受死,出了律法所要求的代价,就把我们从律法之下赎出来,叫我们脱离律法的定罪。按联合说,基督带着我们和祂同死,叫我们向捆我们的律法死了,就得以脱离律法的捆绑。律法不能管死了的人,死了的人就脱离了律法的管束。
〔话中之光〕(一)一个信主的人与基督联合,律法和罪就不再约束我们,因为基督的死已救我们脱离了它的威胁和压力,我们不再受律法的字句所捆绑。
(二)我们既然已经藉死脱离了律法,就不要再受律法的捆绑与管辖(加五1),而去服从那不可拿、不可尝、不可摸等类的规条(西二21)。
(三)我们既靠圣灵得生,就当靠圣灵行事(加五25)。
(四)从律法中释放出来是有一种积极的意义,就是『叫我们有服事主』的态度,并且是以『心灵的新样』──一个为主而活和被圣灵管治的生命形态,来服事主了!
(五)今天,我们服事主,不是凭着字句,乃是凭着灵(林后三6原文);不是照属肉体的条例,乃是照无穷之生命的大能(来七16);不在乎外面的仪文,乃在乎里面的灵(罗二28~29)。
(六)信徒必须活在『灵的新样』里。陈旧的灵不能感动人,所发出的言语、教训、态度、思想皆旧,老套、刻板、迟钝,活泼生命流不出。新鲜的灵才能苏醒人,把人带到神面前。
【罗七7】「这样,我们可说甚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
〔文意注解〕上一段经文是说明基督在十字架上为我们信徒所成就的客观事实,目的是要我们断绝遵行律法的观念,但附带地很可能会引起我们的误解,以为律法是恶的,神不应该降律法给祂的百姓。因此,使徒保罗在本段经文中穿插了几节,使我们对律法有正确的认识。
「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律法的本身绝对不是罪,我们千万不可鄙视旧约的律法,更不可以怪罪神。
「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律法的主要功用是叫人知罪,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罗三19~20)。
「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律法不仅叫人知道甚么是罪,并且也叫人知道自己所犯的是甚么样的罪(例如贪心)。贪婪本身就是罪,它的确是许多罪行的根本原因。正如保罗在别处所说,贪婪就与拜偶像一样(西三5)。它可能是欲求某些不合法的东西;也可能所想要的东西本身是合法的,但是自我的欲望太强烈,以致篡夺了神在人心中应有的地位,所以是如同拜偶像。
〔话中之光〕(一)律法虽能叫人知罪,却没有能力使人胜过罪;律法没有能力使一个未信的人得救,也不能使一个基督徒获得成圣的生活。
(二)人内心贪婪的欲望是罪恶的根源(参提前六10);贪婪的人迟早会被引诱离开主的,因为财物会夺去他的心、时间,甚至性命。
【罗七8】「然而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
〔文意注解〕本章第七节开始,使徒保罗以单数第一人称『我』字,来代表一个信徒,描述其蒙恩得救之后的主观经历。
基督已经拯救我们信徒脱离了律法,这是已经成就了的属灵客观事实,有待每一个信徒凭信心将它实化在自己身上。难处就在我们实际的主观经历中,我们不爱主则已,我们一被主的爱摸着,就有心想要过圣洁的生活,或想要为主作一些事,好讨主的欢心。这样,就不知不觉地要靠肉身成全(加三3);换句话说,也就是把律法重又套在自己身上,竭力遵行律法以讨神喜悦。结果,却又让罪逮着了一个绝佳的机会,在我们的里面发动各样的邪情私欲。
『诫命』是律法的总纲和代表(参太廿二35~40),故圣经常以它为律法的同义词,彼此交互使用。
「罪是死的,」原来罪是一个活的、有位格的东西(参创四7),平时潜伏在信徒肉身里,我们不太容易感觉其存在,故如同是『死』的,但是一有机会,就会如鱼得水,大肆活动。
〔话中之光〕(一)如果我们一直在主的死里(因信心靠恩典,不在律法下),住在我里头的罪就永远是死的,因为它对我们这死人无可奈何。
(二)恩典的意思是我们不作,让神来作;律法的意思是我们自己作,而不让神作。我们让神作,罪就没有机会;我们自己作,罪就得着机会了。
【罗七9】「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文意注解〕本节的意思是说,信徒在还未有心遵行律法之前,罪在他的里面呈冬眠状态,灵命不受罪的搅扰,因此显得新鲜、活泼,但是律法一来到,就把罪唤醒过来,反而把他自己的灵命搞得衰残、死沉(参启三1~2)。
【罗七10】「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
〔文意注解〕律法本来是叫遵行的人得以因此在神面前存活(利十八5;加三12),如今反而陷人于死境,为甚么呢?下面第十一节给我们答案。
【罗七11】「因为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
〔原文字义〕「引诱」欺骗。
〔文意注解〕本节说明律法叫人死的理由如下:
(1)神颁赐律法,其目的不是要人遵行;神是要人借着律法认识自己的败坏无能,从而投靠并取用祂的恩典。
(2)罪躲在律法的背后,欺骗(『引诱』的原文字意)信徒,叫信徒起意遵行律法,诱使信徒抛弃恩典的原则。
(3)信徒一旦被诱离开神的恩典,也就把自己置于任由罪予求予取的地位,结果当然是被罪宰割。
〔话中之光〕(一)问题不在于诫命。问题乃在于躲在诫命背后的罪,利用诫命引诱我出头。
(二)撒但深知我们的弱点――我们没有神的诫命时,还肯乖乖地安份守己;但是一有了神的诫命,却总会兴起一股叛逆的心,跃跃欲试地去违犯神的诫命。
【罗七12】「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
〔文意注解〕律法乃是神对祂子民行事为人的要求,以诫命为其总纲和代表(参太廿二35~40)。律法既是神颁赐的,而神的性情是圣洁的(彼前一16),神的作为是公义的(申卅二4),神的自己是良善的(太十九17),故神所颁赐的律法也必是圣洁、公义、良善的。律法乃是神的表明,我们若要认识神,可以从律法窥知概略。
〔话中之光〕(一)神颁赐律法的积极用意,乃在于藉律法将祂自己启示给我们,使我们能揣摩而认识祂,并进而享受并经历祂这位圣洁、公义、良善的神。
(二)我们读经,也必须越过字句,摸着其中的属灵意义,圣经才能成为我们的帮助;否则,圣洁、公义、良善的圣经,很有可能变成另一形式的律法,反叫我们得不着其中的益处。
【罗七13】「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
〔文意注解〕本节的意思如下:
(1)律法是良善的;杀人的不是律法,乃是罪。
(2)是罪利用律法来杀人;律法成了罪杀人的工具。
(3)罪竟然利用那良善的律法来骗人、杀人,可见罪的本质实在是罪大恶极。
(4)罪虽然利用了律法,但也因此被律法暴露了它狰狞的面目,更加显得穷凶极恶。
〔话中之光〕(一)律法的本身的确是『圣洁,公义、良善的』(12节),不过要看我们如何使用。若仅就其表面字句遵守,结果反而引活罪恶,杀死我们。
(二)自古以来,邪恶总是在良善、正直的假面具下,进行其欺人的勾当;所以我们对任何事物的分辨,不可单看其表面的好坏,乃要看其背后和里面的存心与动机,并其后果如何。
【罗七14】「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
〔文意注解〕「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律法既是出乎神的,而神是灵(约四24),故律法也必是属灵的,人不可把它当作仪文、字句来遵守;同时,属灵的要求必不是人的肉体所能作得到的(罗八7)。
「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我是属乎肉体的』原文意思是『我是用肉体造成的』,因此肉体是我这个人的主要成分。而我这个人在肉体里,已经卖给了罪;罪在我身上有绝对的主权,叫我不能不俯首听命。
〔话中之光〕(一)律法的本身是『属乎灵的』,因此我们必须从属灵的角度来对待律法,而不可按其表面的字句来遵守。
(二)『律法是属乎灵的』,凡律法所吩咐人作的,都是属灵的。人不能成全律法,不能遵行律法的吩咐,因为人是属肉体的;问题的根源不在律法,乃在我们。
(三)神颁布律法积极方面的用意,乃是要我们越过字句,而摸着其中属灵的原则,这样,我们才能从神所启示的律法中认识基督,享受基督。
(四)神的律法固然是好的,只因我们太坏了,是属乎肉体的,已经卖身给罪了,所以全归无效。同样的,在人世间,无论立法的规章多齐全,唱的高调多响亮,只因人已经从里面败坏了,所以也尽都徒然。(例如无论校规多紧,总难免有坏学生;无论法律多严,总难免有犯法者;无论政治制度多好,总难有永久太平。)
(五)『卖给罪了』意指作了罪的奴隶了。一个奴隶是没有自由的,他虽有意志上的自由,却没有行动上的自由――立志由得我,行出来就由不得我(18节),所以靠自己活在律法下的人,不能不犯罪。
【罗七15】「因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
〔原文字义〕「不明白」不称许,不认可;「愿意」心志,决心;「恨恶」憎恶,不喜欢。
〔文意注解〕下列三种情形,证明我这个人已经卖给罪了:
(1)「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作的,我并无『自觉』。
(2)「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自己想作的,我不由『自主』。
(3)「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我不想去作的,我却不能『自制』。
由以上三点可见,我是完全在罪的支配、控制之下,身不由己地犯罪。
〔话中之光〕(一)『明白』代表心思,『愿意』代表意志,『恨恶』代表情感;保罗在这里是用尽了全心全魂要讨神的喜悦,虽然失败了,但神却尊重他的努力,最终帮助他得胜(参25节)。我们信徒无论作甚么,都要从心里作(西三23)。
(二)凡在失败和犯罪中生活,而马马虎虎、得过且过的人,神的拯救是永远不能临到他的。每一次要使你在神面前的生活有属灵的长进,必须先对于你现在的光景觉得不满意。神的拯救虽是为所有的人预备的,但并不是每一个所能得着的。问题不在于神,乃在于人,因为人没有觉得拯救的需要,也没有付上代价去得着拯救。
(三)另一方面,本节的话也告诉我们,若是靠我们自己,虽然举我们全人之力,也无法胜过罪。
【罗七16】「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
〔原文字义〕「应承」参与承认,一同承认。
〔文意注解〕既然我的良心并不赞同我的行为,这就证明了律法所定罪的,与我的良心感觉一致,所以我衷心承认律法是良善的。
〔话中之光〕(一)律法没有错,错的是我想靠自己遵行律法。
(二)『应承律法是善的,』这话足见失败的信徒仍未变心,还是好善,虽然犯了罪,还是恨罪;世人犯罪是欢喜罪中之乐,基督徒犯罪是苦的,这是因为有生命、有灵觉,这就证明自己的洁净的。
【罗七17】「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
〔文意注解〕「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既是这样』表明本节是接续第十六节的论据,那里说我的良心并不赞同我的行为,因此也证明了我的行为并非出于我的本意,乃是罪在我里面驱役,使我不得不作。
「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住』字表明罪在我里面并非暂时潜入,乃是喧宾夺主,公然霸占长住(参太十二44~45)。
〔话中之光〕(一)『住在我里头的罪,』这话表示罪不仅是一个活的东西,能在人里面有所作为,并且好像是一个成位的活物。实在说来,这个罪就是魔鬼的罪性在我们里面;也几乎可以说,就是魔鬼自己在我们里面。
(二)『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这话不是推脱责任,乃是抓住了敌人;认清了敌人。只要先认清,先抓住敌人,我们就知道怎样对付它、胜过它。
【罗七18】「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
〔文意注解〕「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这里的『我』是指活在肉体里的我,也就是已经卖给罪的我(14节)。这里并不是说在信徒的里面没有良善,乃是说在信徒的肉体里面没有良善。
一个信徒在重生以后,可分为外面的人和里面的人两个部分(林后四16原文)。在信徒里面的人里住有良善,就是基督自己(弗三17);但在构成信徒外面的人主要部分之肉体里面,并没有良善。
「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因为』即在说明为何在人的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原来要为善的意念就躺在我旁边(『立志为善由得我』原文直译),而我竟然束手无策,不能将它付诸实行。这就是肉体之中没有良善的明证。
〔话中之光〕(一)圣经常将罪和身体连起来说(参25节;西三5),因为身体是罪的居所。照着神的眼光看来,人的身体实在乃是『罪的身体』(罗六6),因为罪是身体的主使者。
(二)保罗一直立志,但是结果一直失败。由此可见,得胜的路并不在人的愿意,并不在人的立志。愿意不是得胜的方法;立志也不是得胜的方法。愿意和立志,在胜过罪、讨神喜悦的事上,没有多大用处。
(三)根据本节的话可以充分明白,基督教绝非劝人为善,反而是指明人靠自己无法行善,极其痛苦,所以需要接受主的救恩。
【罗七19】「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
〔文意注解〕这是说明由于在信徒的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此就难怪一方面既无力行善,另一方面也无力抵挡恶。
〔话中之光〕(一)这里所说的那一个人,是靠着自己的意志而活着。他所有的『不好』都是在行为里,他所有的『好』都是在意志里。在此神就是要给你看见一件事:你意志的能力,不能作你生活的能力。
(二)许多的基督徒,他们生活的力量,都是在乎他的意志,都是凭着他的意志来维持着。抓住自己,是人靠着意志生活的一个大的标记。作基督徒吃饭、走路、谈话要小心。一天到晚把自己揪得顶紧,很费力。这是他自己在那里逼着自己作基督徒。
(三)凭意志的力量作基督徒,好像是要叫水往上流。这种人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他还没有重生得着神的生命;另一种是已经重生有了神的生命,却不懂得去靠这生命而活着。
(四)『反不作…倒去作,』肉体只是颠倒是非,却永不会作的对。我们不必与肉体讲人情,要像保罗不与属血气的人商量(加一16);商量由得你,行出来却由不得你。对肉体,我们没有商议的必要。
【罗七20】「若我去作所不愿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
〔文意注解〕本节可视为下面一段经文的引言,表明在我们信徒的里面有一个超越的能力或权势,使我们违反自己的意愿,作出我们所不愿意作的事,而这一个超越的能力和权势,就是住在我们里面的罪。
【罗七21】「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
〔文意注解〕『律』在原文和『律法』同字,但本段经文中的『律』,显然不是指仪文字句的律法,故译为『律』以示分别,甚是妥切。『律』在此是指恒常不变的影响力,有如地心引力之类的自然规律,它一直存在,人虽可凭体力和毅力暂时与之对抗,但终久仍要屈服。
本节的意思是说,当我们甚么也不想、不动、不作的时候,好像感觉不到『律』的存在,但当我们想要为善的时候,立刻就牵动了恶的势力,从而发觉有一个律在我们的身体里面存在,一直在强迫我们作恶。
【罗七22】「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原文是人),我是喜欢神的律;」
〔原文直译〕「因为按着我里面的人,我是喜欢神的律。」
〔文意注解〕我们信徒有『里面的人』和『外面的人』两部分(参18节注解);按照信徒里面的人,是喜欢神的律。这『神的律』何解,一般解经家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1)有的人认为神的律就是指旧约的律法。
(2)也有的人认为神的律乃是指二十三节的『心中的律』,是神创造人的时候,放在我们心思(原文)中的一个良善的律(参罗二14~15),它与人堕落后被魔鬼放在我们肢体中犯罪的律有别,且互相敌对。
按照本段经文的结构来看,『里面的人』、『心中』、『内心』是和『身体』、『肉体』、『肢体』成对比,而『神的律』、『心中的律』则是和『另有个律』、『犯罪的律』、『罪的律』成对比;『另有个律』、『犯罪的律』和『罪的律』既是同义词,则『神的律』和『心中的律』也应是同义词。
【罗七23】「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
〔文意注解〕本节的意思如下:
(1)每一个人(包括不信的人)的里面都有两个律,一个是在心思中为善的律,一个是在肢体中犯罪的律。
(2)这两个律经常彼此交战,偶而,心中为善的律会得胜,故有所谓『好人』和『人性本善』之说。
(3)但是不幸,犯罪的律终究强过为善的律,将人掳去作罪的奴仆,所以无论是怎么样的『好人』,在神眼中仍旧是罪人(罗三10,23)。
【罗七24】「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
〔文意注解〕「我真是苦啊!」这是每一个有心向善的人,经过屡战屡败,在挣扎痛苦的深渊里,从内心深处发出的感叹。
「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谁能救我』这句话表明了对自己的绝望,承认凭着自己万无可能从这境况中得着拯救。
『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表明说这话的人已经从经验中找到了症结所在,问题的根源乃在于这身体,故只要得以脱离这身体,一切都会迎刃而解。
『取死的身体』原文是『死的身体』,意指:
(1)这身体对罪恶无能为力,如同是死的。
(2)这身体所作所为,都是为死效力,只会给人带进死亡。
(3)这身体的结局是死,终要归于腐朽。
〔话中之光〕(一)保罗喊着说:『我真是苦阿!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如果有人能像保罗那样喊,那是何等的好。这在神听来,是最悦耳的声音。这是人所能喊出最属灵,也是最合圣经的声音。
(二)律法原是好的,却因人属乎肉体而无效(14节);而人的肉体,也因活在律法的原则之下,而挣扎痛苦(本节)。所以本章说是在肉体中捆绑的痛苦也对,说是在律法下挣扎的痛苦更无不可。
(三)当人运用意志力量的时候,就绝不可能倚靠神拯救的方法。总得到有一天,服在神面前说,我这一个人没有办法,并且也不再想办法。这时,你才起首看见甚么叫作得拯救。
(四)人的尽头,乃是神的起头。当我们把事情放弃的时候,神才拿起。祂一直要等到我们的力量到了尽头,自己再不能作甚么的时候,祂才来作。
【罗七25】「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
〔背景注解〕当保罗写《罗马书》的时候,杀人的凶手,是用一种很特别并且很可怕的方法来刑罚的。它的方法是将被杀害之人的尸体,绑在凶手的身体上,头对头,手对手,脚对脚,这样将死人绑在活人身上,一直到活人死了为止。凶手可以随意到那里去,但是他无论到那里去,他都得带着被杀之人的尸体。还有甚么刑罚比这种更可怕的呢?保罗就是用这种刑罚来作例证。他好像被绑在死尸上,无法得自由。他无论到那里去。都受到这可怕重担的阻碍。到了末了,他再也受不住了,便呼喊说:『我真是苦阿!谁能救我…』(24节)?然后他忽然醒悟过来,他绝望的呼喊,变成赞美的诗歌。他已经找到了问话的答案:『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
〔文意注解〕「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本节原文并无『就能脱离了』这五个字。这里的意思是说,『感谢神』,是祂赐给我们一条蒙拯救的路;『借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原文),是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承揽一切拯救的工,不必我们自己作甚么,我们只要放心完全交托给祂,祂要负起完全的责任。
「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根据本节的对比结构,证明神的律和罪的律是相对的,一个是在人的心中使人『内心』顺服,另一个是在人的肢体中使人『肉体』顺服。问题是人内心的意愿、倾向和毅力,总抵不过人外体的情欲、爱好和弱点,所以虽然两律交战、对抗,但结果必然肉体压过内心,拖累全人去顺服罪的律了。
〔话中之光〕(一)从十五节到二十节,保罗重复的用『愿意』、『不愿意』这一类的词;这段经文着重的点,乃是愿意不愿意,立志不立志。从二十一节到二十五节,他给我们看见另外一个着重点,就是一个『律』字。结论是:人的意志终究不能胜过律。
(二)人若要胜过罪的律,必须倚靠比它更高超、更有能力的律(参罗八2)。
(三)『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哦,我们无论甚么难处,无论甚么痛苦,一投靠主耶稣,就必脱离了。这恩典真奇妙!
(四)活在律法观念中的人,无非都是在『善』和『恶』的范围中盘旋,结果就是『死』和『苦』(7~24节)。只有转过来注视基督――『感谢神,借着耶稣基督我们的主』,就能超脱这一切,而摸着永远的生命。
(五)神已经定罪属于旧造的一切,将它交给十字架。所以肉体是无益的,如果我们要试着在肉体里作甚么,我们实在就是弃绝基督的十字架。
(六)按照正常的次序,罗马六章与基督的联合,应该紧接带来罗马八章圣灵中的释放。但是神却在其间插入罗马七章在律法下肉体中的痛苦,为的是叫我们先在经历中深深认识律法的徒然,和肉体的败坏,而对此绝望;然后才能真实感到基督的释放,圣灵的自由,是何等荣耀,何等宝贵!是的,人若对基督之外的一切不被神带到绝境,就不会觉得基督的拯就真是惟一的出路。
(七)罗马书六章乃是说到旧人和罪如何解决,罗马书七章乃是说到肉体如何想要作好。实际上,神并不要人作好,神是要基督在我们里面活。祂要我们让基督活,不再自己活,祂要我们让基督作,不要自己作。
── 黄迦勒《罗马书注解》
罗马书第七章
【罗马书第七章的丈夫(罗七2~3)】
问:罗马书七章二至三节:「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丈夫」究是指甚么说的?弟兄有说指旧我──肉身;有说是指律法的。
答:是指肉体的恶欲说的。我们就是「女人」,「恶欲」(5节)就是「丈夫」。丈夫活,女人就被律法约束(2节)。恶欲活,我们就受律法的捆绑(5~6节)。我们藉基督的身体,恶欲是死的,所以,律法也是死的(4节),所以,我们自由了。―― 倪柝声
【罗七2~4】这里是把神的儿女比作妇人。每一基督徒,对于享受基督的丰富,是一个妇人。一个妇人,就是说,她有丈夫,她有倚靠。一个妇人,是能从她丈夫得着一切的供给。我们与基督的关系,是一个妇人与丈夫的关系。我们一切的需要,都要从祂得着供给。世上有一普通的公例,就是一个女子一出嫁,她就立即能用她丈夫的姓名。许多的基督徒,没有看见这一个宝贝――『奉我的名』。奉我的名这一句里,不知有多少福气。奉我的名求甚么就必得着甚么。凡是祂的都是我们的。对于基督的丰富,我们乃是个妇人。―― 倪柝声
这里所举妇人改嫁的比喻中,『丈夫』乃指律法,『别人』乃指基督,『女人』则表我们。比喻中虽说丈夫死了,妻子别归;实际上并非律法死了,乃是站在妻子地位中的我们死了,就脱离了旧丈夫的约束;以后又复活了,就可另归别人,就是基督。所以脱离律法的关键,乃在于死(不论那一方死,都是一样);而另归基督的关键,乃在于复活。感谢主,我们已经与基督同死同复活了,所以律法已不再是我们的『丈夫』――所倚靠的、所受辖管的;我们的『新夫』乃是爱我们的基督,祂是我们真实的倚靠,我们也甘心受祂管束。――《读经指引》
【罗七4】「我的弟兄们…在律法上也是死了。」意思是,你们向着律法是死的。许多基督徒并不明白,为甚么我们需要脱离律法。脱离律法,和脱离世界、罪恶、自己有顶大的关系。如果每一个基督徒要得着拯救,他第一件事就必须知道,神对它这个人没有盼望。律法就是神对你肉体所有的要求。你若认识自己败坏到无可指望,对自己完全失望,这就是得拯救脱离律法。神就是看我们是没有办法的,不能改良的,才把我们钉在十字架上。我们所配的就是钉死,不配作任何的事。脱离律法的意思,就是脱离神的要求。意思就是因为认识了亚当的生命,并基督的工作,就死了心,不再打算来讨神的喜欢。所以只有死才会脱离律法,因为你若活着,律法是一直要向你要求的。死是我们惟一的出路,是我们得着拯救的惟一办法。―― 倪柝声
「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我们的死是借着基督的身体。基督怎样死,你也怎样死;基督在甚么时候死,你也在甚么时候死;基督已经死了,你也已经死了。这并不是属灵的自杀,硬算自己是死的;也不是一直说,我已经死了,来尽力的暗示你的自己。这是因为你看见了基督在十字架上所成功的事实。得胜的秘诀,就是永远不在基督之外看自己,永远不肯看基督之外的自己。―― 倪柝声
「叫你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叫我们结果子给神。」我们不只要有消极的脱离,还得要有积极的归于,不然也是空虚。一面是出,一面是入;一面是断绝关系,一面是结合关系;一面是向律法脱离了,一面是与基督结合起来,归于基督。复活就是与基督联合。我们这在基督里复活的人,要结果荣耀神。结果子只有一个法子,就是让基督活在我们里面,让祂来生活。―― 倪柝声
「你们…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们…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主耶稣),叫我们结果子给神。」因此我们能结出生命果子荣耀神,并不在于遵守律法规条;乃在从心里更多归顺那从死里复活的主耶稣。――《读经指引》
【罗七6】「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
按代替说,基督替我们受死,出了律法所要求的代价,就把我们从律法之下赎出来,叫我们脱离律法的定罪。按联合说,基督带着我们和祂同死,叫我们向捆我们的律法死了,就得以脱离律法的捆绑。律法不能管死了的人,死了的人就脱离了律法的管束。
『灵的新样』。陈旧的灵不能感动人,所发出的言语、教训、态度、思想皆旧。老套、刻板、迟钝。活泼生命流不出。新鲜的灵能苏醒人,把人带到神面前。
【罗七6,25】活在律法下的人,乃是『以心思服事神的律…以肉体服事罪的律』(25);脱离律法的人却以灵服事主自己(6)。这三种服事,我们是在那一种的里面呢?――《读经指引》
【罗七7】「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
神识透了我的本相,祂知道我从头到脚都充满了罪。祂知道我在讨祂喜悦的事上,是全然软弱,并毫无所能。难处就在于我对这些没有认识。我承认世人都是罪人,而我也是其中之一,不过我以为自己会比一些人更有希望。虽然我承认自己是软弱,但我却不完全相信这是真的。为此,神就使用律法,来使我认识这一件事实。因我们越是设法满足律法的要求时,我们的失败便越发显明出来。保罗就是因着律法才真实的认识了自己。这律法是从「不可起贪心」开始的,无论保罗对律法其它部份的经历如何,这第十条诫命(直译为「不可有欲望」)是使他看见自己本相的。这诫命把他面对面的带到圣洁的神面前。――倪柝声《旷野的筵席》
【罗七7~25】活在律法观念中的人,无非都是在『善』和『恶』的范围中盘旋,结果就是『死』和『苦』(7~24)。只有转过来注视基督――『感谢神,借着耶稣基督我们的主』(25原文),就能超脱这一切,而摸着永远的生命。――《读经指引》
【罗七8】「没有律法罪是死的,」不但罪不算罪,罪也是死的,这罪是指肉体说的;旧人在律法上、在罪上都死了。如果我们一直在主的死里(因信心靠恩典,不在律法下,不去西乃山),罪(旧人)就永远是死的,因为它已经死了。―― 牛述光
【罗七8~14】这里所用的比方,其本身正是一条律法,但使徒却透过字句,解出其中属灵的含义,说明基督的原则,叫人真实蒙恩。可见律法的本身的确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的确是『属灵的』(12,14),不过看我们如何使用。若仅就其表面字句遵守,结果反而引活罪恶,杀死我们(8~11);若能超越字句,摸着其中属灵的原则,基督的意义(圣洁、公义、良善就是基督丰满的意义),才能从神所启示的律法中,认识基督,享受基督。这才是神颁布律法积极方面的用意。――《读经指引》
【罗七9】「但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诫命来到,就是自己决定靠律法成圣,又回到西乃山去。在律法下自己就死了。「死了」是指行动说的,不是指生命说的。―牛述光
【罗七10】从理想角度看,律法应许凡能谨守的都得生命。狮子笼外的警告牌写:「切勿走近。」如果人愿意遵守命令,就可以活看。然而,若有孩子不理会,走上前去挑弄狮子,便招杀身之祸。
【罗七11】「就借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罪等于蛇,诫命等于神乐园中的吩咐,我等于夏娃。蛇是藉神的诫命引诱夏娃,夏娃吃了之后,就受到刑罚,受到诫命的裁判。―― 牛述光
【罗七12】「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
律法原是由神降下的,是出乎神的,和神圣洁的性情是相合的,所以是圣洁的;并且和神的公义、良善也是符合的,所以也是公义、良善的。
【罗七12,14】神的律法固然是好的,只因我们太坏了,是属乎肉体的,已经卖身给罪了,所以全归无效。同样的,在人世间,无论立法的规章多齐全,唱的高调多响亮,只因人已经从里面败坏了,所以也尽都徒然。(例如无论校规多紧,总难免有坏学生;无论法律多严,总难免有犯法者;无论政治制度多好,总难有永久太平。) ――《读经指引》
【罗七13】罪可以把一件好事,例如律法──它是圣洁公正的──弯曲成为作恶的工具。罪的可怕可以从它能把一件好的事,变成罪恶的武器上见到。它能把爱的可爱处转变为淫欲。它能把独立的高贵处转变为追求金钱和权力。它能把友谊的佳美变为引诱冀求获得不当有的东西。那就是卡莱尔(Carlyle)所谓:『罪的无穷可憎』。就是这一件把律法作为犯罪的桥头堡的一件事就足够表明罪的非常的邪恶。这整个可怕的过程并不是偶然的;一切都是有计划的给我们看见罪是何等的可怕,因为它能把最可爱的东西,只要一碰,就会变成玷污的东西了。
【罗七14】 「律法是属乎灵的,」神是灵,律法既是出乎神的,也就是属灵的。凡律法所吩咐人作的,都是属灵的。人不能成全律法,不能遵行律法的吩咐,因为人是属肉体的。
「已经卖给罪了,」奴仆是一个有自由意志,而没有自由行动的人,立志由得我,行出来就由不得我,所以靠自己活在律法下的人是一个罪的奴仆。―― 谢模善
【166.保罗在罗马书第七章14一25节所说心中的痛苦,是描写非基督徒还是基督徒的情形?(罗七章14一25节)】
历代解经家对此段经文见解不一,大概有四种看法:
一、这是描写保罗未信主前的心灵的状况,亦可代表所有非基督徒的心灵情形。
二、这是保罗信主后,心灵与肉体斗争时的描写,亦可代表每一位基督徒时常可能发生
的事情。
三、这是描写信主后又背叛主的基督徒心灵的矛盾与挣扎,是背道者的痛苦经验。
四、这是描写信主的犹太人仍然被律法的旧观念所捆绑的心灵情形。
古教父奥古斯丁是第二派人士的代表,马丁路德亦相信这是描写基督徒的心灵斗争。
可是那些主张保罗是描写一个非基督徒的心灵状况的解经家,则引用第八章l节的话:“如今,那些在基督那稣里的,就不定罪了”。既然说是“如今”“在基督那稣里”,那么七章未段所说的一定是“从前”“不在基督那稣里”的情形了。
保罗在该段所用的“我”字,并非保罗本人,乃是任何一个人云。
可是主张第二说的仍然是占大多数。―― 苏佐扬《新约圣经难题》
【罗七14,24】律法原是好的,却因人属乎肉体而无效(14);而人的肉体,也因活在律法的原则之下,而挣扎痛苦(24)。所以本章说是在肉体中捆绑的痛苦也对,说是在律法下挣扎的痛苦更无不可。――《读经指引》
【罗七15】「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这里的『不明白』英文钦订本翻作『不谮许』(do not allow),达秘新译本和司提反英原对照的新约都翻作『不认可』(do not own)。读前后文,就知道保罗的意思,实在是说,『我所作的,我自己不赞许』,或『不认可』,或『不称许』。
「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今天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你现在所作的是你所爱的呢?或者是你所恨的?我们知道使徒保罗之所以得着拯救,就是因为真是深深的恨,和竭力的求。他对于他在罪中的生活,不愿意到一个地位,再也不能维持了,无论如何不能再跟着它一直下去了。他恨到一个地步,竟说我还是死了好。就是因为他有这样的决心,他就得了拯救。凡在失败和犯罪中生活,而不知道那些是该拒绝的人,神的拯救是永远不能临到他的。每一次要使你在神面前的生活有属灵的长进,必须先对于你现在的光景觉得不满意。神的拯救虽是为所有的人预备的,但并不是每一个所能得着的。问题不在于神,乃在于人,因为人没有觉得拯救的需要,也没有付上代价去得着拯救。―― 倪柝声
【罗七15】与保罗同时的人知道这种感觉;其实我们自己也知道。辛尼加所说:『在必要的事上,我们无能为力』,他讲到人怎样恨恶他们的罪,但是同时又爱他们的罪。罗马诗人俄维丢(Ovid)写下一句名言:『我看见较好的事,我赞许它们,不过我所做的却是较差的事。』
【罗七15~20】保罗一直立志,但是结果一直失败。由此可见,得胜的路并不在人的愿意,并不在人的立志。
这六节圣经中,保罗一直在那里愿意,在那里立志,但是他所愿意的,他所立志的,都不能作,是完全的失败。可见,得胜的路不在愿意里面,也不在立志里面。愿意不是得胜的方法;立志也不是得胜的方法。愿意和立志,在胜过罪、讨神欢喜的事上,没有多大用处。―― 倪柝声
【罗七15~25】从十五节到二十节,保罗重复的用『愿意』、『不愿意』这一类的词。这里着重的点,就是愿意不愿意,立志不立志。从二十一节到二十五节,他给我们看见另外一个着重点,就是一个『律』字。这两个着重点,是这一段圣经的关键。
【罗七16】「应承律法是善的,」这话足见失败的信徒仍未变心,还是好善,虽然犯了罪,还是恨罪;世人犯罪是欢喜罪中之乐,基督徒犯罪是苦的,这是因为有生命、有灵觉,这就证明自己的洁净的。―― 牛述光
【罗七17】「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在人里面作人罪性的罪,乃是『住』在人里面,并且能在人里面有所作为。所以这个罪,不仅是一个活的东西,并且好像是一个成位的活物。实在说来,这个罪就是魔鬼的罪性在我们里面;也几乎可以说,就是魔鬼自己在我们里面。
「是我里头的罪作的,」不是推脱责任,乃是抓住了敌人;认清了敌人。只要先认清,先抓住敌人,我们就知道怎样对付它、胜过它。―― 牛述光
【罗七17~18】圣经常将罪和身体连起来说(罗七25;西三5),因为身体是罪的居所。照着神的眼光看来,人的身体实在乃是『罪的身体』(罗六6),因为罪是身体的主使者。
【罗七18】「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这话充分说明,基督教绝非劝人为善,反而是指明人靠自己无法行善,极其痛苦,所以需要接受主的救恩。――《读经指引》
【罗七18】在我们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当我们在旧天性中找不到半点良善时,也不感到失望。我们从此不再专注自己。再多的内省也不能叫我们得胜。诚如苏格兰圣徒麦切尼所说,我们每看自己一眼,就得十倍仰望基督。为确定说明肉体完全没有希望,保罗慨叹道,纵使他渴望做得对,他内心也没有力量将他的愿望化为行动。当然,问题在于他打算抛锚在船里。
【罗七19】这里所说的那一个人,是靠着自己的意志而活着。他所有的『不好』都是在行为里,他所有的『好』都是在意志里。这一个人能说:我要神的旨意,我要讨神的喜悦,我要作一切良善的事,我要荣耀神的名。他没有看见行善或者作恶是律的问题,不是意志的问题。许多弟兄姊妹在那里希奇说,为甚么我所要的得不着,我所不要的反而临到我身上?神就是要给你看见一件事:你意志的能力,不能作你生活的能力。―― 倪柝声
「反不作…倒去作,」肉体只是颠倒是非,却永不会作的对。我们不必与肉体讲人情,要像保罗不与属血气的人商议;商议由得你,行出来却由不得你。对肉体,我们没有商谈的必要。―― 牛述光
【罗七21,23】「我愿意为善…心思中的律」(原文)。这个律是出于我们人里面那受造的良善生命,常在我们的心思里叫我们想望为善,所以可称它为心思中为善的律。
【罗七21~24】保罗在这里找出了失败的原因。前面的愿意和立志不成功的原因,乃是因为罪是一个律。罪不止是一种势力,不止是一种能力,罪还是一个律。人要用意志来对付律,是作不来,办不到的事。意志,是人里面的力量;律,是一个天然的力量,例如地心吸力的律。律的意思是说都是这样的,不是偶然碰巧的。律就是说,一直如此,没有例外。天然的力量和人意志的力量是相对的;人的力量没有法子胜过天然的力量。大概在起初的时候,都是意志得胜;结果的时候,都是律得胜。手托住圣经,最多只能托几个钟头,最后还是要掉下来。我的手会累,地心吸力不会累。我们若能看见意志没有法子胜过律,才有转机。这是一个大发现,一个大启示。自然胜过人,人胜不过自然。(中国人所谓的『人定胜天』,不能用在胜罪的事上。)我们要看见说,罪不是一个行为,乃是一个律。罪的得胜是一个律,我们的失败也是一个律。―― 倪柝声
人是不能用意志的力量与任何「律」反抗的,正如人不能凭体力与地心吸力反抗一样。因为地心吸力是恒常不变的,而人的身体耐力是有限的,所以人凭体力与地心吸力对抗终必失败。人也不能凭坚强的意志与寒冷的气候对抗,因寒冷的气候是一种自然现象,无穷无尽,但人的体温却有一定的限度,体温消耗尽了,意志无论如何坚强,还是要倒毙在冰雪中。但人可以用另外的「律」对抗自然的「律」。例如人可以坐在飞机里,让机械的「律」,抵消自然的律,也可生火,发电……而生出暖气,抵消自然的「律」等等。
【罗七24】「取死的身体,」这是指当时的一种刑罚,就是把死人绑在活人身上,直到活人也死了。―― 牛述光
主为带我们经历脱离律法,活在圣灵中的释放,总是先让我们深深尝到在律法之下,肉体捆锁的痛苦。甚么时候我们真感到这痛苦,而能喊出『我真是苦阿!谁能救我脱离这属死亡的身体(就是肉体)呢』(24)?那就将近得释放了。――《读经指引》
【罗七24~25】
「感谢神,借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罗7∶25)
「我真是苦阿!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罗7∶24)这句话曾经是保罗的绝望呼喊,但刹那间,启示的亮光一闪,他立即从绝望的叹息里转变为赞美的欢呼了!
保罗得释放后的头一句话是至宝贵而值得我们三思的:假使有一个人递给你一杯水,你致谢时,必是面向着给你水的那一位,而不是向着其他不相干的人。
保罗为什么要说:「感谢神」呢?因为这事是由神作成的,做工的是神,成全的也是神,一切都来自神,出于神。倘若是保罗自己做成的,那么,他就应该说感谢保罗,而不是感谢神了。他深深看见自己的彻底无能,败坏不堪,深知他蒙释放是出于神,全然是神做的,所以他感谢神。
祂要包办一切,因为祂要得完全的荣耀。在我们蒙赦免方面,神在十字架上为我们所做的,样样齐备无缺,没有留下一样需要我们做的;在我们得释放方面,祂也照样为我们做齐全了,没有留下一样需要我们去做。一切都是祂做,彻头彻尾是祂做。「乃是神在你们里面做。」(腓2∶13直译)――倪柝声《旷野的筵席》
当人运用意志力量的时候,就绝不可能倚靠神拯救的方法。总得到有一天,服在神面前说,我这一个人没有办法,并且也不再想办法。这时,你才起首看见甚么叫作得拯救。―― 倪柝声
肉体应许说要遵行神的律法,其实是为我们摆上圈套,要俘虏我们。保罗至终明白了,肉体乃是敌人,所以落在苦恼、失败中是为了认敌为友;他又认识了犯罪乃是一个律,如果活在肉体里,失败是不能避免的。这已经落水垂毙的人不是挣扎,乃是呼求:「我真是苦阿!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 谢模善
【罗七25】「我以心思顺服神的律」(原文)。神的律是良善的,我们心思中为善的律也是良善的,所以这两个律是相合的。神的律是在我们外面向我们要求良善,心思中为善的律是在我们里面,就是在我们心思里,使我们倾向良善。所以我们里面的心思喜欢顺服我们外面神的律。
「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哦,我们无论甚么难处,无论甚么痛苦,一投靠主耶稣,就必脱离了。这恩典真奇妙!――《读经指引》
活在律法观念中的人,无非都是在『善』和『恶』的范围中盘旋,结果就是『死』和『苦』(7~24)。只有转过来注视基督――『感谢神,借着耶稣基督我们的主』(25原文)――就能超脱这一切,而摸着永远的生命。
活在律法下的人,乃是『以心思服神的律…以肉体服事罪的律』(25);脱离律法的人,却以灵服事主自己(6)。这三种服事,我们是在那一种的里面呢?
【罗七25】这一个脱离了罪的人,他的第一句话非常宝贵,他说:「感谢神。」如果有一个人给你一杯水,你就谢谢给你水的人,你不是谢别人。为甚么保罗说「感谢神」呢?因为神作成了每一件事。如果是保罗自己作的,他会说:「感谢保罗。」但是保罗看见他自己是一个「困苦的人」,惟有神能满足他的需要;所以他说:「感谢神。」神要作一切的工,因为祂必须得一切的荣耀。如果我们也作了一些工,我们就要分得一些荣耀;然而神要所有的荣耀都归于祂,所以自始至终,祂作一切的工作。
「罪的律」。一个律,就是一个自然的能力,并且是自然的在那里发生效用。比方地心的吸力,乃是一个律,它自然的在那里将空中的东西吸到地面。住在我们里面的罪,就是有这样自然的能力,并且是自然的在那里叫我们犯罪。所以因着有这个罪的律在我们里面,我们犯罪就是顶自然的,一点不必用力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