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注释-《二十一世纪圣经新译》
罗马书注释-《二十一世纪圣经新译》
罗马书
注释
九30至十13神的义和律法的义
这段落主要是对比两种不同的义:神的义(十3)──这义惟有借着信心才能获得(九30,十4、6、10),和人自己的「义」(十3)──这是人靠律法(九31,十5)和行为(九32)所立的义。保罗用3个大意相近的段落来演绎这个对比(九30-33,十1-4,十5-13)。他在每个分段都指责整体的以色列一直错失了神在基督里的义──这是唯一能拯救人的义(参十1、9-10),因为他们的思想完全被自己的行为和摩西律法所占据。他们若能依循正确的方法去理解律法,就能引领他们认识基督和真正的义,因为律法本身正指向基督(十4)。
保罗提出「这样,我们可说甚么呢?」(30节)这个问题,引进了他讨论的另一个阶段。这暗示了他将要处理前面讨论所引发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是救恩历史中一个出人意表的发展,是他刚刚谈及的(24-29节):作为神的「选民」之犹太人,只剩下余数,而昔日远离神的外邦人,现在却被称为「永生神的儿子」。
保罗在第30下-33节对这种情况的发生提供了第一个解释。他用一个赛跑的比喻来将外邦人与以色列人互相对比。外邦人纵然「不在赛道」(他们不追求义),却能到达「终线」:得到神的称义。保罗清楚指出,他们是因着信心而得到义。另一方面,以色列人虽然积极参赛,却达不到比赛的目标。然而,保罗一直小心营造的对比,到了这点却似乎失误了,因为以色列人追求却不能得到神的义而是「律法的义」。有些学者认为,保罗只是想表达「称义法」,或是,我们可以将这个专有名词倒转过来,翻为「义的律法」(参十5)。然而,这里所指的律法,几乎肯定是摩西律法,所以,我们必须尊重保罗所选择的用字次序。保罗用这句话来强调以色列人追求在神面前称义的方式,完全受着律法的约束:他们所追求的,是「提供称义应许的律法」(参二13)。
他们不能达致这个目标──甚至永远也无法达致。因为正如保罗已经在前面提过,律法是绝不能带来称义的(三20、28,四13-15,八3)。因此,保罗中断了外邦人和以色列人的平行对比,进而带出一个事实,那就是以色列人无论在追求的目标(「律法的义」),和追求的方式(「不凭着信心求,只凭着行为求」),这两者上都犯了错误。由于他们只将眼光狭隘地专注在律法而不是「赛道」的真正目标上──耶稣基督的身上(参十4),所以,他们便被祂绊跌。保罗是从以赛亚书八章14节借用了这个典故,而他还在第33节引用了以赛亚书二十八章16节。
保罗在第1-4节对犹太人被耶稣基督「绊跌」这点详加细述。保罗在重申自己深切渴望他的犹太人同胞得着救恩之后(参九1-3),便指责犹太人虽有无容置疑的热心,却没有正确地认识到神的方法和旨意。若用九章30至33节那赛跑的比喻来说,以色列人奋力跑步,可惜却不是朝向赛道上的真正终线跑去。那终线就是「神的义」(3节;其希腊文是),而它在一章17节和三章21至22节是指神使人在祂面前称义的作为。犹太人一直专心追求「自己的义」──就是藉行为(九32)和律法(十5)而来的义──于是,便不愿意凭信心接受神所预备、使人与祂建立和谐关系的方式。
正如保罗在第4节所暗示,犹太人那种全神贯注于律法的心态,再次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因为他们不能明白基督本身正是律法的「总结」。保罗采用这个词,有些人译为「总结」(例新国际译本、修订标准译本),而另一些人则翻为「目标」。不过,若要配合本章所用的赛跑比喻,那么,这个词可能同时包含了两者的含义。保罗指出,基督一直是律法所指向的目标;目标既然在如今已经达致──基督已经来到──追求律法的行动此刻便应该告终。这节经文与马太福音五章17节可谓彼此呼应,将新约的一个重要主旨表达出来!旧约律法的总结或「应验」,以及它的一切规定,都在弥赛亚耶稣的身上成就了。随着这个总结而来的,还有神愿意让所有相信的人──不论是外邦人还是犹太人──都能得着义(参九30,十12-13)。
保罗在第三段比对两种追求义方式的讨论(十5-13),有两个主要的目的。它引用旧约本身来再次重申,两者之分别在于「行」(律法)和「信」(福音)(5-10节),同时再次强调因信得神称义是适用于「普世人类」的(11-13节;参十4下:「使凡信他的」)。保罗在第5-8节引用了明显是「互相对立」的旧约经文,这问题一直引起了相当多的争议和讨论。我们不能试图用抹煞第5和6节之间的矛盾(以Cranfield为例,他将第6节的开始翻译为「和」),或否定保罗确实是在6至8节引用旧约这两种手法,来规避这个问题。反之,我们必须明白,保罗是从基督降世的角度,将他所引用经文全面的含义剖析出来。利未记十八章5节可被人视作支持「律法的义」之有效论据,因为它强调的是摩西律法制度的特征:行。摩西不断强调,犹太人惟有借着遵从律法才能「活着」,亦即是享受神立约的祝福。用它本身的说法,人若将自己与神背后的应许隔绝,摩西律法便提供了得着义和生命的可能性──不过,只有真正行律法才成。由于犹太人只狭隘地专注于摩西律法,他们便使自己只能借着「行」律法来得到生命和救恩──但正如保罗已经清楚明言,这项任务是无人能够办得到的(参三9-20)。
正因为对比于人无法借着律法来得着义,却可以随时得着「出于信心的义」,保罗才在6至8节故意引用了申命记三十章12至14节这几节经文。这段申命记的经文是想借着提醒以色列人神律法的「道」离他们不远,他们无须升到天上或下到「阴间」(保罗可能将诗一○七26与这里所引的经文混淆)来寻找它,以鼓励他们要谨守遵从神的律法。保罗可以将这几节经文套用于基督的死和复活(6-7节),和「信的道」──即福音之上(8节),因为他在基督里看见了律法的总结(4节)。旧约归给律法的事物,保罗认定如今已经借着基督和福音信息「成就了」:那就是人可以随时得著称义的途径。要继续努力实行摩西律法作为称义的途径──正如犹太人昔日所做的,就是忽视了神如今已借着基督的受死和复活的福音,将祂的道带到离祂百姓不远的事实。
第9-13节阐释了神在福音中的道离我们不远的两个含义。首先,因为神已经「做」了确保人可以称义的所需行动,人唯一需要做的就是相信。其次,福音离众人不远,而并非单是离犹太人不远。申命记三十章14节同时提到「口」和「心」,驱使保罗在9至10节将这两者加以发挥。(由于这是此比喻的来源,我们无须过分强调口里承认这个行动,以为保罗将它提升为得救的必须步骤。)承认耶稣是「主」则显然是保罗想要强调的部分:人要在心里相信(参二28-29)。凭信心而非靠行律法,才能为人带来救恩──并且它是给予所有人的,不论是犹太人抑或外邦人。保罗引用以赛亚书二十八章16节(11节;留意保罗曾在九33用过这段经文),和约珥书二章32节(13节),来引证自己的论点。从保罗将所引用的经文中所论到的主神,套用到主耶稣的身上,就可以显示出他将耶稣基督放在极之崇高的位置。
附注
九33从彼得亦引用以赛亚书二十八章16节和八章14节的事实(彼前二6、8),可以显示出这两节经文是初期基督徒搜集有关弥赛亚身分的「证明文件」之一部分,它们都强调了基督是「石头」。
十14-21以色列人再没有借口
保罗在九章30节至十章13节已清楚指出,以色列人不能得着救恩,完全是归因于他们的不信,而并非神话语的落空(九6上)。保罗如今借着断言福音已经离以色列人「不远」(参8节),来除去以色列人为本身的不信而可能编造出来的任何借口。相信福音和寻找救恩的条件都已经预备好了(14-15、17-18节)。因此,责任在于以色列人不肯信从福音(16节),和没有认真明白旧约,因为它其实早已预言了神如今在福音中所成就的事情(19-21节)。
保罗在第14-15节上用了连串问题来提出一系列要满足的条件,人才能够「求告主名」(13节):必须有人奉差遣去传道,将信息传开,人必须听闻信息,而听闻之后必须用信心去接受。然后,保罗便引用以赛亚书五十二章7节──「报福音、传喜信的人,他们的脚踪何等佳美」──来强调传道者传讲信息的重要性,亦明确地将焦点转移到福音上。因为保罗在第16节清楚表明,这个连锁作用未能进展圆满,责任完全是在于那些听了传道人传讲好信息,却没有作出信心回应的人身上。「只是有人没有」这句话(希腊文只用了ou pantes,「并非所有」),明显表示到保罗此刻所想的就是以色列人。保罗再次引用以赛亚书(五十三1),来证明先知早已预言以色列人没有对此信息作出响应(亦参约十二38)。
第17节开始了一个新的分段。保罗套用了以赛亚书五十三章1节的词汇,重复了信心和听道的关系(参14节),并且指出这道就是「基督的话」,亦即是「传讲基督的话」、福音(参15-16节)。
保罗在第18-20节的重点是要表明,随着福音现今已经被传开,以色列人其实已「听见」基督的话,又「知道」神的救恩计划。保罗引用诗篇十九篇4节(18节下)的用意,大概不是用作福音广传的预言,只是用当中的言词来宣称福音已经在整个地中海地区广传给犹太人。也许,这节经文提到「地极」,引发保罗在19至20节想到他当时的犹太人如何成为别人接受福音──让外邦人加入教会──的主要「绊脚石」。保罗指出,无论是摩西(申三十二21)或以赛亚(六十五1)都曾经明言,神一直预备要将外邦人纳入祂最终的救恩计划,使他们成为祂的百姓(参九24-26)。保罗继续引用以赛亚书(六十五2)来为他在这部分的讨论作结,藉此提醒他的读者留意两个重要事实:神一直要将祂恩典的话语──福音──传给犹太人;可是,他们却总是「悖逆顶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