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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导论-《丁道尔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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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导论

作者序

  这本丁道尔罗马书注释最合适的出发点,莫过于追溯威廉丁道尔( William Tyndale )本人的话。他认为这封书信是“新约最主要、最卓越的部分”,是“透视全本圣经的亮光与途径”。他继续说道:

  “没有人读它会读得过多,或读得够好;因为我们会愈研究愈容易,愈咀嚼愈愉快,愈探讨愈获宝藏──多少伟大的属灵宝藏隐藏在其中!” 1

  保罗的读者或诠释者,尤其是深受他的个性与说理能力吸引的人,常忍不住动心,想缓和他作品中与现代口味不合,或会引起反感的特色。他们可能同意保罗到某个地步,但是想再往前一步,不是更多接受他的教训,而是不自觉地修改他的观念,以更适应现代的思想。但是像保罗这样才华横溢的人,我们应该让他展现自己,表达自己。若好意润饰他的预言,比他实际所说的更平顺,不但不能加强他的形象,反而造成破坏。若我们这些廿世纪的人,能让他以自己第一世纪毫不妥协的言辞传出他的信息,我们必定更能够明白其中永恒的真理。

  我藉着这次修订版的机会,不仅将 AV 的经文改为 RSV ,并且加入了这廿年来进一步思想研究的成果。本书第一版于 1963 年出版之后,有不少精采的注释书陆续出版,令我获益匪浅,其中凯思曼( Ernst Ka/semann )与克兰斐( C. E. B. Cranfield )的著作尤其值得推崇。

布鲁斯( F. F. B. )

1 摘自丁道尔的英文新约罗马书序言( 1534 年版)。

导论

Ⅰ 背景

  保罗自公元四十七至五十七年,十年之间,在爱琴海东西两岸密集布道。那些年间,他先后在罗马的加拉太、马其顿、亚该亚和亚西亚省集中焦点工作。这些省份的主要都市及交通要道上,福音都传到了,教会也都建立起来。保罗对基督差派他作外邦人使徒的任务非常认真,现在他应该可以满足地感恩赞美了;不是他完成了什么(他会如此说),而是基督藉他成就了这一切。他第一个大布道计划已经实现了。在以哥念、腓立比、帖撒罗尼迦、哥林多、以弗所,和这四省内许多其他城市,他所建立的教会已经有自己的属灵领袖在照顾,也有圣灵的引导。

  但是保罗的任务并没有结束。公元五十六至五十七年的冬天,他在哥林多一位信徒朋友该犹的家中度过;当时他满心期待(带着几分焦虑)不久就要往耶路撒冷的行程,因为他要亲自将一份捐款交给当地教会的长老,这是他花了一段时间从外邦信徒收集来的,他期望这份礼物能增强犹太地母会与外邦教会之间爱的联系。 2

  这件事办完之后,保罗期望能展开另一项行动,是过去几年在他心中逐渐成形的一个计划。他在爱琴海一带宣教的工作已经结束,现在必须另夺疆场归于基督。在选择新的工作范围时,他决定要继续开荒;他不愿意在福音已经传到的地方作现成的使徒,定意不“建造在别人的根基上”(罗十五 20 )。他选择了西班牙,罗马西部最古老的省份,也是那一带罗马文化的主要堡垒。

  但是,往西班牙的旅程提供他一个机会,完成一项长久以来的心愿──访问罗马。虽然他出生即是罗马公民 3 ,是罗马城的自由人,但他从未见过这座城。若能访问罗马,在那儿稍事停留,何等美好!更何况罗马有一个兴旺的教会,而有几位保罗从前在旅途中认识的基督徒,现在也住在罗马,是那个教会的成员。既然福音早已传到罗马,保罗便不会以那里为开荒工作的据点;但他认为,若能在继续向西班牙进发之前,先用几个星期与罗马的信徒相交,让心灵重新得力,然后或许可以他们那里作为基地,向西班牙前进;这样,他的旅程会更有力量。

  因此,在公元五十七年初,他口授一封致罗马信徒的信,由他的朋友推基古记下来──可能是他的主人该犹所提供给他的基督徒秘书。信中告知他们,他将访问该城,并解释造访的目的;他还认为,最明智的作法,是同时将他所了解、所传扬的福音,向他们作全面的说明 4 。

  作全面说明的理由之一,可能是他知道他的仇敌在各处歪曲他的信息,因此他把握这个机会,作严正的声明。但是可能还有一个目的:他也许期望罗马的信徒能参与他的事奉。他预先要求他们为他在犹太地的安全祷告;但万一他后来“为主耶稣的名,不但被人捆绑”,而且“死在耶路撒冷”(徒廿一 13 ),他渴望自己的见证工作──特别是向西扩展,直到西班牙的事奉──能够托付给一群忠实的信徒,就是罗马的基督徒。

2 见罗十五 25 ~ 32 的注释 。

3 见徒二十二 28 :“我生来就是(罗马籍公民)。”

4 对本书信的目的尚有其他看法,参 The Romans Debate , ed. K. P. Donfried ( 1977 )。

Ⅱ 罗马的基督教

  从保罗对罗马信徒的称呼,可以清楚看出,这个教会不是新近创立的。但是若要查究罗马基督教的起源与其初期的历史,直接的证据却非常缺乏,只能藉一些文献与考古资料来尽量追溯当时的情形。

  根据使徒行传二章 10 节,公元三十年到耶路撒冷参与五旬节庆典,听到彼得传福音的人中,包括“从罗马来的客旅,或是犹太人,或是进犹太教的人”。我们不知道,其中是否有人相信了彼得的信息,身列三千位受洗的人中。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罗马的访客是朝圣者名单中唯一提到的欧洲代表。

  不论如何,既然条条道路通罗马,基督教一旦在犹太地及近地区稳定发展,就必然会被带到罗马。有人认为“很可能在耶稣钉十字架的当年秋天,罗马的犹太人中已经有人尊崇祂,正如在大马色一样。” 5 即或不是如此,也不会超过两三年。第四世纪的拉丁教父安波罗夏斯特( Ambrosiaster ),在他对本书信的注解序言中写道,罗马人“接受了基督的信仰,不过却是按犹太教的方式;他们没有先看见神迹,也没有见过任何一位使徒。”显然从信徒行伍中,有些人首先将福音带到了罗马;他们可能将它栽植在这个首府的犹太社会之中。

  早在公元前二世纪,罗马就已经有犹太社团。庞贝( Pompey )于公元前六十三年攻占犹太地,两年之后胜利回罗马,在胜利的行伍中有许多犹太俘虏,后来他释放了他们,因此当地的犹太人口激增。公元前五十九年,西塞罗( Cicero )提到罗马城内犹太社团的规模与影响力 6 。公元十九年,提庇留大帝( Emperor Tiberius )下令,驱逐犹太人离开罗马,但几年之后他们又回来了,人数仍与从前一样。在革老丢年间( Claudius ,公元四十一至五十四年),又有一次大规模驱逐犹太人离开罗马的事件。使徒行传十八章 2 节提及这事,保罗来到哥林多的时候(可能在公元五十年的夏末),遇见“一个犹太人,名叫亚居拉,……因为革老丢命犹太人都离开罗马,新近带着妻百基拉,从义大利来。”这次驱逐令确实的颁布时间,我们不太清楚,奥罗修( Orosius )将它定于公元四十九年,很可能是正确的 7 。其他古代文献也曾提及这个事件,最引人注意的,是苏当尼亚士( Suetonius )所著“革老丢生平”( 25.2 )中提到,革老丢“将犹太人从罗马赶出去,因为他们常受基利斯督的教唆( impulsore Chresto )而起骚动。”这位“基利斯督”(外邦人给“基督”的另一个名字,译注:原文仅差一个字)可能是当时在罗马滋生事端的犹太人,但是苏当尼亚士介绍他名字的方式,不禁使人认为,这些骚动更可能是由于基督教传入这首府的犹太社区而引起的。苏当尼亚士于这事件七十年之后写书,他可能知道驱逐令的内容中提到,“基利斯督”是某一滋事团体的首领,便以为他那时是在罗马。他必然知道“基利斯督”是基督徒(“一群有害又有毒的人”)创始人;因他在另一处形容基督徒为“一群有致命毒性的人” 8 。他很可能认为,是“基利斯督”带头发动了这些骚动。

  百基拉和亚居拉在遇到保罗之前已经信主,他们可能原属于罗马信耶稣的团体。我们不知道他们第一次听见福音是在何时、何地;保罗自己从未说他们是他属灵的孩子。我们可以肯定,罗马最早的信徒大部份(若非全部)是犹太基督徒,他们因革老丢的驱逐令而离开那城,分散到各地。

  然而,这道驱逐令的效力很短暂。不久,犹太社团又再度活跃于罗马,信徒团体也不例外。革老丢死后不到三年,保罗写给罗马基督徒的信中,便说他们的信德已经传遍天下。驱逐令的失败,可能是在革老丢死时(公元五十四年),或更早 9 。但到公元五十七年,罗马的信徒就不仅是犹太人而已,也包括了外邦人在内。可能有些外邦信徒在犹太弟兄被驱逐之后,仍然留在城内;若是如此,当犹太信徒能够回来的时候,他们的人数已经大大增加了;甚至保罗必须提醒外邦信徒,虽然他们现在居于多数,但这个信徒团体的根基仍源自犹太人,他们不可以藐视犹太弟兄,只因为人数超过他们(罗十一 18 )。

  其实,罗马基督教的犹太根基,并没有轻易遭遗忘。直到希波立图( Hippolytus ,死于公元二三五年)之时,罗马基督徒的宗教仪式,还有些特色明显带有犹太根基的色彩。而这个根基是源自犹太教的某一宗派,并不属于其主流 10 。

  若罗马书十六 3 ~ 16 是向罗马信徒的问安(参“ C  问候朋友(十六 3 ~ 16 ) ”),则我们可以从其中发现一些饶富兴味的资料,了解公元五十七年罗马教会成员的状况。保罗提名问候的人,包括他从前在宣教旅途中遇见的信徒。这时候他们已经定居罗马。其中有些早已是信徒,如安多尼古和犹尼亚,他们比他先“在基督里”,并且在使徒中颇有名望,甚至可能被视为使徒(十六 7 )。十六 13 所问候的鲁孚,有人指认可能为马可福音十五 21 古利奈人西门的儿子,保罗大概在叙利亚的安提阿认识他和他的母亲。百基拉和亚居拉八年之前被迫离开罗马,现在又回到这个都市,他们的家也成为教会信徒聚会的地点之一。(古罗马的长方形教堂,保存了当时私人住宅的大致结构;这一事实提醒我们,最早的时候信徒的定期聚会都在家中举行。)

  到了公元五十七年,保罗写罗马书的时候,基督教可能已经开始对罗马的上层社会产生某些影响。那一年,葛莱西娜( Pomponia Graecina ),普老丢( Aulus Plautius )的妻子,(普老丢在公元四十三年为罗马帝国征服不列颠省),被皇家法庭审判,罪名是她接受“外国迷信”,结果宣判她无罪;这个宗教可能即是基督教 11 。但是对大部份罗马人而言,即使他们对基督教略知一二,也不过把它当阼另一种可厌的东方迷信,正如六十年之后,讽刺家犹凡拿( Juvenal )所埋怨的;奥隆德河( Orontes )的臭水排到台伯河( Tiber )来了 12 。(因为奥隆德河口的安提阿,是外邦基督教的发源地,犹凡拿可能以外邦基督教为其臭水的成份之一。 )

  这封信写成后七年,罗马为一场大火所吞灭,尼禄皇帝要找替罪的羔羊,以转移大众对他的嫌疑(可能并不公允),他很快就找到了。罗马的基督徒名声不好──一被人称为“人类的公敌” 13 ,既乱伦又吃人肉。结果,许许多多信徒成为皇帝残暴的牺牲品;根据传统,保罗便是在这一次尼禄对基督徒的逼迫中殉道。

  这封信完成三年之后,保罗终得一偿夙愿,来到罗马。然而他抵达的方式,却是在写信之时完全未曾逆料的。他在信中透露出焦虑(十五 31 ),担心耶路撒冷的人是否能接纳他;结果不出他所料,他抵达耶路撒冷不久,就被捉拿,在掌管犹太地的罗马官员面前被控告,罪名很重,即污秽圣殿。这场官司一直没有定论,拖了许久,最后保罗运用他罗马公民的特权,要求将此案转呈到罗马皇帝的法庭。因此他被送往罗马。经过船毁事件,在马尔他过冬之后,他终于在公元六十年初抵达这个都城。当他在罗马兵的看管之下,沿着亚比安大道( Appian Way )往北走,罗马的信徒已经听说他要来,于是出城去迎接他,在离城南三、四十哩处遇见他,令他的最后一段旅程变为凯旋的行伍。看见这些朋友,保罗大得鼓励。以后的两年中,他留在罗马,在他自己所租的房子中被兵丁看管,但可以接待访客,并在此帝国的中心宣扬福音。

  这两年之后事情如何进展,我们只能全凭猜测。保罗究竟有否实现往西班牙传福音的计划,我们并不肯定。比较能肯定的是,不出几年之后,他在罗马以基督徒领袖的罪名被判死刑,斩首于奥斯田大道( Ostian Way )旁的亚奎撒斐亚( Aquae Salviae ,现代的 Tre Fontane )。他的坟墓在“圣保罗墙外”( San Paolo fuori leMura )大教堂的祭坛底下。

  特土良说,殉道士的血成了福音的种子 14 。逼迫与殉道并没有消灭罗马的基督教;该城的教会继续兴旺,充满活力,以致被全世界的信徒推崇为“配得过神,配受尊荣,配受恭贺,配受赞美,配称成功,配称纯洁,爱心高超,遵行基督的律法,光耀天父的圣名。” 15

5 F . J. Foakes-Jackson, Peter, Princeof Apostles ( 1927 ) , p.195 。

6 ProFlacco 66 。

7 History7.6. 15f. 根据 Dio Cassius ( History 60.6 ) , 革老丢在他即位之初,就已经对罗马的犹太人强加一些限制:“因犹太人的数目再度增加,数目过多,不容易完全从城中驱逐出去,所以他实际上没有全数将他们赶尽,只是禁止他们再按他们祖宗的规定聚集。”见 F. F. Bruce, New Testament History ( 1971 ), pp.279-282 。

8 Lifeof Nero 16.2 。

9 Cf. G. Edmundson, The Church in Rome in the First Century ( 1913 ) , pp. 80, 84; T. W. Manson, Studiesin the Gospels and Epistles ( 1962 ) , pp.37-40 。

10 见 110 页等。

11 Tacitus, Annals 13.32.3-5 。

12 Satire3.62 。

13 Tacitus, Annals 15.44.5

14 Tertullian, Apology 50 。

15 这个形容来自 Ignatius 所著 Letter to the Romans 的前言(约西元一一○年)。

Ⅲ 罗马书与保罗书信全集

  曼森( T. W. Manson )建议,这封书信应当命名为“圣保罗致罗马人──及其他人之书信。” 16 他相信(理由相当充份),除了这封带到罗马的信之外,还有副本送往其他的教会。这个看法的根据之一,是十五章末尾的经文证据(参导论:“ c. 早期罗马书的校订本 ”、诠释:“ C  问候朋友(十六 3 ~ 16 ) ”)从那里看来可能古时这封信另有一种版本在流传,是没有第十六章的──该章全是个人性的问候,必然只是寄给某一间教会 17 。

  这一间教会就是罗马教会,理由在下文中将解明(见诠释:“ C  问候朋友(十六 3 ~ 16 ) ”)。这封信特别是为罗马人而写的。该教会收到信之后,必定视为珍宝,再三抄录。约于公元九十六年,罗马教会的“外交秘书”革利免( Clement )显然熟识罗马书,该年他代表罗马教会写信给哥林多教会,信中反覆回应了罗马书的用语。从种回应看来,他甚至会背该卷书;因此可能罗马教会接到这封信之后,就经常在聚会中颂读。

  从革利免的信中清楚看出,到了公元九十六年,保罗有些书信已经开始流传,不局限于最先收信的地方 18 ;譬如,革利免知道哥林多前书,并且予以引用。再经过一段年日,一位不知名人士将这些年间对他有帮助的保罗书信,至少有十封,收集成一个抄本;许多地方的信徒都使用其副本 19 ) 。从第二世纪开始,保罗的书信就以全集形式流传,称为保罗书信全集( the corpus Paulinum ),不再以单本出现。第二世纪的作家,无论属“正统派”或“非正统派”,提到保罗书信时,都知道其全集形式。

  属“非正统派”的作者之一,马吉安( Marcion )为小亚西亚的本丢( Pontus )人士,他于公元一四○年到罗马,数年之后出版了一种圣经版本。马吉安否定旧约的权威,认为保罗是惟一忠于耶稣的使徒,早期的众使徒则将犹太教成份混入耶稣的教训,将其腐化了。马吉安的正典反映出他独特的观点。其内容分为两部分: 福音 ( the Euangelion ),是路加福音的一种版本,开头为“该撒提庇留在位第十五年,耶稣下到迦百农,就是加利利的一座城。”(参路三 1 ,四 31 ); 使徒书信 ( the Aposotolikon ) 即保罗的十封书信(不含提摩太与提多书)。

  在 使徒书信 中,加拉太书居首,马吉安特别偏好这卷书,因为其中强调反犹太化。其他书信则按长短顺序排列;“双重”书信(如两封致哥林多的信及两封致帖撒罗尼迦的信)算为一册。因此罗马书刊在“哥林多书”之后。每卷书之前都附加了马吉安所写的序言 20 。马吉安所写罗马书的序言如下:

  “罗马位于义大利。当地信徒已受假使徒影响,被欺哄而承认律法与先知的权威,以我们的主耶稣基督之名为幌子;使徒要他们回到真正的福音中。他从雅典写此信。”

  若一位读者研读保罗在这封信中的论点,不会自然得到以上的结论,但马吉安与其门徒看使徒的著作时,已经先有很强的假定。每当他们发现保罗书信中的话与这些假定不符,便认为这段经文必定经过犹太化文士的修改,因此再予以修订(参导论:“ c. 早期罗马书的校订本 ”)。但是马吉安的版本影响很大,超过他门徒的范围,甚至许多“正统”的保罗书信抄本中,也纳入了马吉安的序言。

  我们所有最古老的保罗书信抄本,日期为第二世纪末,包括较短的十卷全集,以及希伯来书。这一抄本(蒲草本 46 号,〔 Papyrus 46 〕,赤斯特毕替〔 Chester Beatty 〕圣经蒲草本)来自埃及;而在埃及(不像在罗马),公元一八○年希伯来书便被视为保罗的作品。在 P46 (下文将如此称之)中,罗马书居首。

  第二世纪末,另有一文献,“穆拉多里正典”,即在罗马普遍被接受的新约书卷目录片断,这份文献将罗马书列为保罗致各教会书信的最后一封信。这目录包括较长的保罗十三卷书信全集;在致教会的书信之后,也将致个人的书信列入──不仅包含腓利门书,也包含提摩太书与提多书。

  在最后所定的保罗书信顺序中,罗马书名列第一。按历史来说,这是因为它是最长的书信;但它的本质亦十分切合这首席地位,因为它远超于其他书信之上,堪称作“保罗的福音”。

16 是一篇讲章的题目,首先印于 BJRL 31 (1948) , pp.224-240 ,再印于 T. W. Manson, Studies inthe Gospels and Epistles (1962 ) , 225-241 , 及 K. P. Donfried (ed.) , The Romans Debat e ( 1977 ) , pp.1-16 。

17 Manson 认为,这个教会是以弗所:保罗写一至十五章是为罗马人,但是在一个副本之后加上十六章,将其送达以弗所。我认为这说法不可能(见诠释:“ C  问候朋友(十六 3 ~ 16 ) ”)。另一说法更不可能,即我们所知道的罗马人书,是将一封原本为一般性的信扩大而成,原信是“圣保罗所写,与加拉太书同时写成,达与安提阿附近,以及更远的小亚西亚省蓬勃兴起的混合教会”( k.Lake, The Earlier Epistles of St. Paul,1914, p.363; cf. F. C. Burkitt, Christian Beginnings, 1924, pp.126-128 )。

18 保罗本人曾主动将他的一些信件作了安排,好让它们可以流传得更广;参他在歌罗西书四 16 的指示,要歌罗西与老底嘉教会互相交换他的信。他给加拉太人的信是达与几个教会的。加拉太书六 11 暗示,是原初的一份抄本在教会间轮流传送,而不是每个教会都有一份,但是有些加拉太教会可能会在传出去之前,先抄一份保留。给“以弗所”的信,可能原来就是为了传阅而写,也许作了几份副本,传送出去,第 1 节留下空白,预备填上地名──有一份早期的抄本,在空白处所填上的地名显然是“老底嘉”。从接到保罗书信,与发表保罗书信全集之间,可能有小规模、地区性的收集,如收集达与马其顿各教会的书信(帖撒罗尼迦前后书,和腓立比书),以及达与亚西亚省的书信(腓利门书,歌罗西书,和以弗所书)。

19 G . Zuntz 认为,全集是在亚历山大收集完成出版的;这一版本显然富鉴定性,显出“倚靠亚历山大学者式的编辑方式”的特征( TheText of the Epistles, 1954, pp.14-17, 276-279 )。这个说法比过去一度流行的看法,即成书于以弗所之说,至少更为可能(参 E. J. Goodspeed, Introduction to the New Testament, 1937, pp.217-219; C.L. Mitton, The Formation of the Pauline Corpus of Letters, 1955,pp.44-49 )。后者尚有 J. Knox 提出的理论,充满了幻想的细节,他认为推动收集全集的是阿尼西母从前腓利门的奴隶,约公元一百年之时,他是以弗所的监督( Philemonamong The Letters of Paul , 19353, 1960 )。

20 作者同时知道 J. ReguI 对马吉安序言的看法, Dieantimarcionitischen Evangelienprologe (1969), pp.13, 85, 88-94 。

Ⅳ 罗马书的经文

a. 英文版本

  本注释是为辅助对罗马书本文的研究而写;使用本书时,必须不断参看它竭力要阐释、注解的这封信。

  本书之英文版所依据的经文是 RSV 版本( 1971 年版);但同时也可适用于 NEB ( 1970 )或 NIV ( 1978 )。这三种英文译本都是根据所谓“编选的”希腊文版本。换言之,若希腊文各种抄本中有不同之处,译者们便挑选他们认为最接近圣经作者原意的字。他们并不偏好某一本或一组“最好”的抄本。从前有些新的译本则是如此译成的。

b. 早期的保罗书信经文

  在公元五十七年至第一世纪末,有多少罗马书的副本在流传,我们无法知道。但是,自从第二世纪初叶“保罗全集”组成后,罗马书便和其他书信一样,不再单独流传,而成为该全集的一部份。

  我们很自然的会问,在这些书信成为全集之前,其原文传统是否曾留下任何蛛丝马迹。革利免前书(公元九十六年)的引文可能代表了全集之前的经文;但现存的所有其他经文传统,都来自全集的形式。肯扬爵士( Sir Frederic Kenyon )的数据显示, P46 与其他主要抄本之间,每一卷书的差异尺度都相当不同;罗马书尤其突出;肯扬认为,最好的解释是其经文传统是基于单本流传时期 21 。宋玆教授( Professor Zuntz )提到几个例子,显示在作全书的时候,收集者可能已经发现,他所用的一些抄本有“基本讹误”,以及旁注,而他照样抄录 22 。然而保罗全集的第一版是经文批判者所要发掘的原型,这是他们最主要的任务,因为第二世纪通用的版本,以及后代主要的版本形式,都源于这个版本。

  从第二世纪末之后,保罗书信可分为两种主要的经文典型──东方型与西方型。早期东方型的证据,除了 P46 (古老的证据)外,还有 B (第四世纪 梵谛冈抄本 ), Aleph (第四世纪 西乃抄本 ), 1739 (第十世纪阿佗斯小草体抄本)──即从一本最古、最好的抄本(已不存在)所抄录的十三卷保罗书信与希伯来书 23 ,亚历山大的革利免(约公元一八○年)与俄利根( Origen ,死于公元二五四年)的引文,以及两种主要的古埃及版本( Coptic versions , Sahidic 及 Bohairic ) 24 。保罗书信西方经文的证实文献,主要是特土良( Tertullian ,约公元二百年)的引文,其他古拉丁版的权威(其他教父的引文,及 d 版本) 25 ,及 D 、 F 、 G 抄本所共同依据的一个版本 26 。这个西方经文可溯自第二世纪所流行但已有讹误的版本;宋慈认为,东方经文比较纯正,原因是运用了亚历山大式经文研究的编辑技术 27 。

21 F .G. Kenyon ( ed. ), The Chester Beatty Biblical Papyri, fasc. 3,Supplement (1936), pp.xv ff.

22 G .Zuntz, The Text of the Epistles, pp.15, 278-280.

23 这个古抄本( 1739 的依据)的经文,与 Origen 所知道的一样,罗马书尤然;这个抄本从前属于 Pamphilus 的大图书馆,位于巴勒斯丁的该撒利亚。

24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证据(包括 P46 )几乎全部出于埃及。

25 d 是含两种语言的 D 抄本的拉丁经文(看小注 26 );它不倚赖并行的希腊经文。

26 D 是第六世纪希腊──拉丁的 Claromontanus 抄本。它与所有抄本的共同起源 F ( Augiensis )和( Boernerianus ),及第九世纪希腊──拉丁抄本(其拉丁经文, f 和 g ,不像 d 一样,具独立的价值)。见 H. J. Frede, Altlateinische Paulus-Handschriften ( 1964 )。

27 TheText of the Epistles, pp.269-283 。

c. 早期罗马书的校订本

  罗马书的经文历史有几处显示,当时流传的版本不只是我们所知道的这一种而已,还有另一种──甚至两种──较短的版本。这些指标多半出现在信的末尾,但是信的起头也有两处似乎有此暗示。

   1.   书信的开头 。 (i) 罗马书一 7 。这节经文中“在罗马”一词,俄利根的罗马书注释所依据的经文没有,安波罗夏斯特所用的经文也可能没有(虽然这两本注释书在抄本的传统中,将其根据的经文改为通用的形式)。 1739 及 1908 28 抄本的旁注,证实俄利根的经文与注释并没有这些字。

  希腊一拉丁的 G 抄本是西方对保罗书信原文的见证文献之一,它的这一节中也没有提到罗马,其经文为“给你们为神所爱的众人”,而通用的版本则作“给你们在罗马为神所爱,奉召作圣徒的众人”。其他的西方见证文献,都是拉丁文,也采用 G 抄本较短的格式,但加上“在罗马”几个字,顺应通用的经文,因此成为:“给你们在罗马为神所爱的众人”( d 抄本,武加大的 Amiatinus Ardmachanus 及另外两种抄本,并伯拉纠,皆是如此;安波罗夏斯特亦可能如此)。

   (ii) 罗马书一 15 。 G 抄本没有“在罗马的人”等字,其他相关抄本则显然将删节的形式加以修改,以顺应通用的版本。

   D 与 FG 抄本所依据的原抄本,似乎一 7 ,一 15 都没有“在罗马”等字 29 。这种删减并非只在西方出现,因为俄利根的经文一 7 也没有“在罗马”等字。

   2.   书信的结尾 。这封书信结尾的一些现象,显示各种校订本结尾的地方都不相同。十五 5 ~ 6 ,十五 13 ,十五 33 ,十六 20 下(西方与拜占廷的证明文献在十六 24 重复此句)都是祝祷,或类似祝祷的话,很适合成为结尾。但是信末最值得注意的经文现象,则是最后一段颂荣的地位(十六 25 ~ 27 ,通用经文)。

   (i) 武加大的亚米亚提拿斯抄本( Amiatinus )及其他几种抄本,将保罗书信作了“全章摘要”(拉丁文 breues ),是从武加大之前的拉丁版本沿袭而来。罗马书被分为五十一“章”或段。最后两段的摘要如下:

  “ 50. 论到因食物而令弟兄担忧的危险,说明神的国不在乎吃喝,只在乎公义、和平、并圣灵中的喜乐。”

  “ 51. 论到神的奥秘,在基督受苦以前是隐藏的,但在祂受苦之后已经启示出来。”

  第 50 段的摘要相当于十四 1 ~ 23 ;第 51 段则相当于十六 25 ~ 27 的颂荣。这就显示,本书信中有一种较短的形式,十四 23 之后便是结尾的颂荣。另有一些现象也可看出这种较短的形式的确存在,为人所用 30 。

   (ii) 一般认为出于居普良( Cyprian ,死于公元二五八年)的 见证之书 ( Book of Testimonies ),含括一些吩咐人远离异端的经文;其中没有包括罗马书十六 17 ,而这段经文却十分切合这个目的。这个根据沉默现象的证据,本身单独的力量很弱,必须与其他证据合并来看。

   (iii) 虽然罗马书十五、十六章充满了可用来反击马吉安的弹药 31 ,特土良在他五册“反马吉安”的书中,没有一处引用这两章。而在该论着的第五册(十三章),他却引用罗马书十四章 10 节,并且说,这是出自此书信的最后一段。

   (iv) 鲁芬纳( Rufinus ,约公元四百年)在他的俄利根罗马书注释拉丁摘译本中,对十六 25 ~ 27 注解道:“马吉安,那位篡改福音书与使徒著作的人,将这一段从本书中删去,不仅如此,他还将从“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十四 23 )之后直到末了,全部删除。”我们不必怀疑鲁芬纳,他必定是照俄利根的原文直接翻译的。

   (v) 拜占廷的经文传统将十六 25 ~ 27 置于十四 23 之后,十五 1 之前。俄利根晓得有些抄本将颂荣放在这个地方,但他也知道另一些抄本将颂荣置于十六 24 之后,而且他相信(并非出于勉强)后者才是最恰当的位置。但将颂荣置于十四、十五章之间的抄本,可能见证有一种版本是以十四 23 为结语,接着即是颂荣(这种削去末尾的版本后来又被人加上十五、十六章)。

   (vi) G (以及耶柔米所知的一些抄本)完全没有最后的颂荣。很可能 D 与 FG 所根据的原本也没有此段。这个原本显然一至十四章是西方经文,但十五、十六章则属另一种经文,其中有几处很特别;因此有人推论,它所依据的经文是以十四 23 为结束(删去颂荣) 32 。马吉安将本书信在此结束的说法,与这个证据恐怕不只是巧合而已。

   (vii) 有些证据( A 、 P33 、 P104 ,及一些亚米念抄本)在十四 23 及十六 24 之后,都有颂荣。

   (viii) P46 的颂荣位于十五章与十六章之间。有人认为,这就是证明有一种罗马书的版本是以十五 33 为结尾。

  因此,我们似乎有两种较短版本的证据,一种以十五 33 为结尾,另一种以十四 23 为结尾(有些含颂荣,有些不含)。我们也有证据,有一种版本在一 7 、 15 中没有“在罗马”等字;这种版本与以上较短版本之一(或两者),可能是同一本,也可能不是。

  我们很容易了解,为什么会有一种不包括十六章的版本流传。若这封信的副本是送给几个教会的,因为其内容与众人都有关,值得大家了解,那么除了其中一封之外,其他的信自然不会含十六章;这一章中许多对个人的问安,只和一间教会有关 33 。

  但是为什么有一种缺十五章的版本流传?十四 1 开始的论题一直引入十五章,而且自然导出保罗在十五 15 至 33 里的自我表白 34 。可是我们有俄利根的见证,说马吉安将十四 23 之后完全删除,就此把书信作结束。马吉安如此作的原因是显而易见的,十五 9 ~ 12 有一连串旧约的引文,十五 4 又说:“从前所写的圣经,都是为教训我们写的”,十五 8 则形容基督是“为神真理作了受割礼人的执事,要证实所应许列祖的话”。保罗书信中很少有如此高浓度触怒马吉安的话。

  因此,我们可以将用十四 23 为结尾的版本归诸马吉安 35 。而马吉安的版本影响力很大,他的经文,就如他门徒的序言一般,被几种正统抄本或多或少传录,特别是在西方(即拉丁抄本) 36 。

  罗马书一 7 、 15 的删节,又当如何解释?我们可能以为,这种删节属于本书信的普及本,就是以十五 33 为结尾的版本。但是从罗马书的经文历史来看,删去一 7 、 15 罗马字样的证据,乃属以十四章为结尾的版本,而不属以十五章作结的版本。那么,是否马吉安删除了本书信开头有关罗马的字,正像他删除了十四 23 之后的话?但是他为什么要剔除这两处提到罗马的字?也许因为罗马教会驳斥马吉安的道理,而他认为它不配列入他所选辑的 使徒书信 中。“这只不过是一种猜测而已” 37 ,我们必需提出相反的看法,因为其实(实况如此)在他的正典中,这封信仍保有“致罗马人书”的名称 38 。

28 Bodleian 图书馆的一个十一世纪抄本,与 1739 有关。

29 G 的姊妹抄本 F 缺少罗马书一 1 ~三 19 ,因此它对一 7 、 15 无法提供证据。

30 在 Vulgate 抄本 1648, 1792, 2089 中,本信于十四 23 结束,接着是祝福与颂荣。

31 马吉安的观点,见导论:“Ⅲ 罗马书与保罗书信全集 ”。

32 参 P. Corssen, ~Zur U:berlieferung des Ro/merbriefes ',ZNW 10 ( 1909 ), p.9 。

33 另一种选择,是为了崇拜仪式而用的版本,会把含许多个人信息的十六章删去,视为多余。而保罗其他的书信的信尾,都不像十五章的末了。

34 F . C. Burkitt 有一种古怪的看法,认为十四 23 “是真正的结论,其后不再有别的,只有一段颂荣”,他假定十五 1 ~ 13 是“焊接的,接合的,改编的”,保罗用这个方法将以下个人的细节加上去,扩大了他从前传阅的信(见小注 17 ),而将扩大的信送达罗马( ChristianBeginnings, p.127 )。

35 Harnack 认为,颂荣是由后期的马吉安派所写,作这种版本的结尾,见“F 颂荣(十六 25 ~ 27 ) ”。

36 有人认为,马吉安的经文也缺罗马书一 19 ~二 1 及三 31 ~四 25 (参 T. Zahn, Geschichte des neutestamentlichenKanons, ii, 1892, p.516; A. Harnack, Marcion,1924, pp.48, 103*, 104*) 。

37 T. W. Manson 如此说( Studiesin the Gospels and Epistles, p. 230 ),这是他的臆测。他可以用同样的方法来解释以弗所书一 1 没有“在以弗所”的原因,因为“马吉安在罗马与以弗所,遭到两次最大、最羞辱的挫折”;但是这一个解释对弗一 1 的可能性,更不及罗一 7 、 15 。如他所说,从罗马书的上下文看来“必需是指一个著名的团体,非保罗所建立,而他也尚未去访问过”( op.cit., p.229 ),而这只有罗马才可能。但是在弗一 1 ,保罗的外邦宣教区中任何一个地名都可以取代以弗所,而对上下文毫无影响。以弗所书显然原初的设计是一封传阅的信,在卷首的问安处留一空白,可以填上任何适当的地名。显然马吉安所知道的版本,地名为“老底嘉”,而多数经文则为“以弗所”。地名必须加添上去,因为有前置词 "in" ,否则就不符合希腊文的结构。

38 见 H. Gamble, The TextualHistory of the Letter to the Romans (1977) 。

Ⅴ 罗马书与保罗的福音

  罗马书是保罗在被长期监禁之前,所写的最后一封信;他先后被囚于该撒利亚与罗马。因此,这封信晚于帖撒罗尼迦书、哥林多书与加拉太书,而早于腓利门书、歌罗西书、以弗所书、和腓立比书(暂不谈教牧书信)。这个结论不但可以从外在的证据得着,也与各书信内容所显示的先后次序相符,并且可以从研读各书的主题来判断。

  保罗写给哥林多教会的信中所谈的题目,有些在罗马书中再度出现。哥林多前书八 1 ~ 13 ,十 14 ~十一 1 所论食物的问题,与罗马书十四 1 ~十五 6 类似;哥林多前书十二 12 ~ 31 所论肢体与身体的关系,与罗马书十二 3 ~ 8 类似;哥林多前书十五 21 ~ 22 , 45 ~ 50 ,亚当与基督的对比,与罗马书五 12 ~ 19 相仿;哥林多前书十六 1 ~ 4 与哥林多后书八 1 ~九 15 提到为耶路撒冷收捐款的事,保罗在罗马书十五 25 ~ 32 也言及此事。在这些例子之中,有几处罗马书本身显出,它晚于哥林多前后书中平行的经文。更特出是,罗马书八 2 ~ 25 重复了哥林多后书三 17 ~五 10 中许多论点,有人形容道,这是“将一种已驾轻就熟的逻辑架构,在两种场合中,即席地自由发挥” 39 。

  然而,保罗书信之中与罗马书关系最密切的,当属加拉太书。这两封书信都将保罗因信称义的福音,清楚阐明出来。相较之下,可看出加拉太书必然成书较早;敦促加拉太教会的论证,方式极其迫切、特殊,在罗马书则成为有系统的陈述。赖特福( J. B. Lightfoot )比喻说,加拉太书之于罗马书,“好像一个粗糙的模型与一座完工的精美雕塑” 40 ) 。

  加拉太书的语气与罗马书截然不同。加拉太书是以护教为主,针对保罗在加拉太所得的信徒而写,他们快要陷入一种危机,放弃保罗所教导靠恩得救的信息,而沦于律法主义。罗马书却非属护教性;保罗写此信,给他所不认识而十分兴旺的教会,为要博得他们的好感与合作。罗马教会由各种不同的集团组成,有些比较开放,有些比较保守,保罗对这两种趋势,都以和睦、了解的言辞相待。开放的信徒不应该轻视保守的肢体;保守的人也不可以判断开放的弟兄,保罗谆谆告诫加拉太信徒,不要谨守“日子、月份、节期、年份”(加四 10 ),但对罗马信徒有些守宗教节期,有些不守的现象,他却能泰然视之,说:“只是各人心里要意见坚定”(十四 5 )。对律法的角色,他在两封信中的基本论点都相同,但加拉太书比罗马书更看轻其功用。

  加拉太书是写给罗马的加拉太省教会的(可能是南加拉太的各教会),警告他们不要从恩典的福音中堕落,被假教师所欺骗,以为救恩要靠他们行割礼,顺服其他摩西律法的要求,而不是单靠相信基督。这些教师也相信耶稣是以色列人的弥赛亚,并且如此教导,但这位弥赛亚是为“以色列人”的。真正的以色列人,即“神的以色列人”,是那些认祂为弥赛亚、为主的以色列人,而非以色列人若要分享祂所带来的救恩,唯一的方法便是并入真以色列人,其步骤包括行割礼(男人),及遵行律法的要求。保罗则认为,这些律法的要求并不是纯正福音的附属品,乃是与福音背道而驰。他的加拉太信徒所接触的教训,废弃了神救恩的原则,就是单单本乎恩,因着信,便能得救;它让人凭自己的功劳窃夺了几分救赎的荣耀,但根据福音,这份荣耀应当全然归于神。它也意味律法的时代尚未结束;如此一来,弥赛亚的时代便未临到,而耶稣便不是弥赛亚了。那些“搅乱者”(保罗如此称呼他们),就是如此力劝加拉太教会的人,他们自己并没有导出这个结论,是保罗为他们导出来的,并且向他们宣告咒诅 41 。他们的整套说法,与保罗及其他使徒所传的福音不同 42 ;其实,那根本不是福音。

  保罗为了向加拉太的朋友们阐明真理,便探讨人在神面前如何称义这根本的问题。犹太教义教导,神是世界的审判者,他们也相信,有一日神会向全人类宣告祂最后的审判。然而,保罗却教导说,感谢基督,由于祂的工作,我们在今生就可以预知并接受那日裁决的内容:凡是心中与神和好的人,现在就可以有把握,知道必不会遭受神的审判。但是人怎能知道自己在神眼中看来是“义人”呢?若只要遵行犹太人的律法,便能在神的面前称义,正如加拉太信徒目前所接触的教导,那么,基督的死──即福音的中心──又有什么意义呢?根据福音,祂的百姓因着祂的死才能得赎,与神和好;而若这个目的可以藉律法达到,祂的死就变成不必要了。但是保罗说,我们知道“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他的信徒可以从自己的经验里证实这一点。因此,他继续说:“连我们也信了耶稣基督,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不因行律法称义;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加二 16 ) 43 。

   相信基督,而非行律法 ──这是保罗向加拉太人所强调的一个对比。他的论证中还有一个对比,是 圣灵,而非肉体 。他们相信福音的时候,所接受的新生命,是圣灵带来的,也靠圣灵维系;圣灵的工作属于一种新秩序,岂需要属“肉体”旧秩序的典章来补足,就如割礼等 44 ?若想一半“按圣灵活”,一半“按肉体活”,必定会失败,因为这两种秩序原本水火不容:“因为情欲(译注:即肉体)和圣灵相争,圣灵和情欲相争”(加五 17 )。

  “相信基督而非行律法”和“圣灵而非肉体”,这两项对比在罗马书中再度出现,按逻辑顺序,第三、四章讨论称义的方法,谈前一个对比,第六到第八章讨论成圣之道,谈后一个对比。

  加拉太书另一个主题是引亚伯拉罕为例,在罗马书也重复出现。犹太人行割礼是根据神与亚伯拉罕之约(创十五 10 ~ 14 ),因此,坚持外邦信徒必须行割礼的人争辩说,若非如此,他们就不能有份于神赐给亚伯拉罕与他后裔的应许。保罗的答覆则是,神接纳亚伯拉罕并不是因为他的割礼,或是任何“行为”,而是因他的 信心 :“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祂的义”(加三 6 ) 45 。

  因此,亚伯拉罕的后裔,就是承继神赐亚伯拉罕之应许的人,乃应像他一样,对神有信心,以致靠神的恩典称义。福音总括来说,应验了神赐给亚伯拉罕及其子孙的应许──这应许不能改变,即如后来所订的摩西律法,也不能将它废弃或修改。

  保罗更进一步向加拉太人证明,凡以行割礼为律法责任的人,便有责任守全部摩西律法,如此也就落在咒诅之下,因为不能全守律法的人便遭律法咒诅 46 。但是福音却带来释放的信息:“基督……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便叫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加三 13 ~ 14 )。

  靠行律法称义的原则,只适用于属灵的幼稚阶段。但现在福音已经来到,凡顺服它而相信耶稣的人,就达到属灵的成熟阶段,成为神长成的儿女。住在信徒心中的神的灵,也是祂儿子的灵,在圣灵的感动下,他自然会称神为父,正如耶稣一般 47 。

  其次,福音也带来释放,将倚靠律法求神接纳的人,从重轭之下释放出来。他们既已被基督解放,为何又要放弃自由,重新回到奴仆生涯中?从另一方面而言,福音所带来的自由,并不是无政府状态。福音所论的信心,是藉爱的生活所表明的信心,因此就实现了“基督的律法”(加五 6 ,六 2 ) 48 。

  如此,保罗向加拉太教会动之以情,说之以理。他提醒他们当初对福音的信心,以致得救。有人认为,“保罗早期的教训虽然并不与因信称义冲突,但这个说法却是在他发现,必须驳斥加拉太的犹太派教训之时,才首度酝酿成形,而加以发挥的。称义一词,其众所周知的意义与重要性,保罗只在加拉太书与罗马书中提及;这种重要性与意义(至少部份意义),有可能并不是出于保罗常用的神学词汇,而是出自他的对手。” 49

  但是保罗在加拉太书中展示的福音,不只是他曾向读者所传的福音──他曾极其生动地刻划十字架的信息,以至“耶稣基督钉十字架”仿佛活画在听众的眼前(加三 1 );更是改变他自己生命的福音 50 。他在大马色路上的经验,已经含有因信称义的意义在内。据我们所知,保罗原来的生活是以律法为中心,一切都架构于其上,而他突然被扭转过来,服事基督。若依据他从前的思想体系与行为准则,他连门徒所传的耶稣也许是真的,这种可能性都无法容纳。他的老师迦玛列在理论上或许承认这种可能性,但保罗却不同意。门徒称耶稣是弥赛亚,就是贬低了律法,绝不可容忍。对这种宣告最有力的否定,就是耶稣钉十字架的事实。他究竟是否应受这种死刑,是次要问题;最重要的是律法曾经明言:“被挂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诅的”(申廿一 23 )。称一个被神咒诅而死的人为弥赛亚,就是亵渎、诽谤。

  保罗逼迫教会的事业正值日正当中之际,却不得不承认钉十字架的耶稣仍然活着,是从死里复活,祂正是祂的门徒所宣扬的那一位──弥赛亚,主,神的儿子;那时候,他从前以律法为中心的整个思想、生命架构,必定粉碎殆尽了。他曾对耶稣的看法充满自信,但是他所根据的系统显然完全错了。可是这个破碎的系统很快开始重新组合,组成另一种模式,围绕着一个新的中心,就是钉十字架、被高举的耶稣。从今以后,对保罗而言,活着就是──基督。

  但是,“被挂的人是在律法的咒诅之下”,这个旧论证怎么办呢?是否不再有效了呢?仍然有效,只是意义不同。神使耶稣从死里复活,便将咒诅废除了。可是耶稣为什么必须先受咒诅呢?保罗必定不久之后便得到了他写在加拉太书三 10 ~ 13 的结论:耶稣顺服而死于十字架,目的是要将律法对不能全然遵行之人的咒诅(申廿七 26 ),承担在自己身上。这个辩证的 形式 ,是保罗在拉比学校就已熟知的──藉一个共有的名词来解释两段经文(这里,共通的词是“被咒诅”,申廿一 23 ,廿七 26 ,七十士译本);但是没有一个拉比曾经作过如此大胆的论证 内容 :即,弥赛亚因着自愿承担律法的咒诅,就取消了那些本来该受咒诅之人的刑罚。藉着这个方法,钉十架的弥赛亚这一教义,就是从前保罗认作绊脚石的道理,现在变成他的信仰与所得之道的房角石 51 。

  我们不能指明,这种重新解释何时成形于保罗心中,但是必定不会太晚。最初的时候,默想以赛亚书五十三 10 ~ 12 对那位受苦仆人的描写,或许曾经给他不少帮助:那位仆人牺牲自己,为别人成为赎罪祭,他担当多人的罪,使他们得称为义 52 。但是保罗的神学根本上并非基于研究或揣测,而是基于耶稣基督在大马色路上向他的启示(加一 12 , 16 ) 53 ,以及圣灵在他生命深处浇灌的神的爱(罗五)。保罗过去处心积虑想藉遵行律法得到的,现在却因着神的恩赐而得着了──而且远超过他所求的。因为现在他能欣然自动遵行神的旨意,这是他在律法之下从未体验过的;他知道自己已经蒙神接纳,靠恩典得称为义,内心得着新的能力,又蒙召来服事神,从今以后,这服事为他的生命带来意义与活力。

  “义人必因信得生”──保罗的阐释为:“因信称义的人必得生命” 54 ──这不仅是加拉太书与罗马书的核心,也是保罗自己生命的基本原则。他不但在这两封信内谈,更时常不断重提这一点。他提醒哥林多人,基督“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祂里面成为神的义”(林后五 21 );他告诉腓立比人,他的雄心是“要得着基督,并且得以在祂里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义,乃是有信基督的义,就是因信神而来的义”(腓三 8 ~ 9 );藉这些,他清楚表明了自己服事神的动机,以及盼望的根据。他从前是逼迫信徒的,现在的新生命则是耶稣基督的奴仆,这个尖锐的对比使神的恩典更显浩瀚,在他身上展示无遗,将他的过犯一笔勾销,使他成为现在的样式。

  因此,他在罗马书中所发挥的称义之途,是他一向熟识的,打从大马色的城墙之外起,他的脚就踏定了这条道路。这个教义既根植于他悔改的经验,就不能单以为答辩犹太教一派而作的护教来解释。加拉太书是一回事,罗马书则是另一回事,我们不必认为其论证有护教的色彩。这封信的自传意味,比表面上看起来的更强──是一个因信称义的人心路历程的自剖 55 。

  因信称义的福音,使人以个人身份来到神面前。若他们因此而谦卑俯伏在神面前,神便会扶起他们,让他们站立得稳。凡是亲自与神有过这种经历,因祂的能力与恩典得以侍立在祂面前的人,灵里绝不能再成为任何人的奴仆。因信称义是真自由的堡垒。马丁路德的罪名是:“灌输小老百姓一种思想,使他们自以为在神面前有无比的尊荣,藉此煽动革命。”他怎能否认这个罪名?他从保罗所得的福音,所成就的正是如此。

  罪人单凭信心称义固然是保罗所传福音的关键,但却不是其全部内容。史怀哲( Albert Schweitzer )称它为“辅助性的火山口” 56 ,这种说法并不正确,但它本身的确不是保罗教训的中心。许多人尝试指出中心究竟为何;有些论保罗的作者被人批评为未将此中心作明确的定义。但是,若以为保罗的神学只有一个中心,恐怕是错误的看法。与神和好,与基督合一,圣灵内住,成为神的儿女,肢体同属身体,成圣,荣耀的盼望等等,在保罗的思想中都互相关连,没有一项能居于中心地位。

  保罗称福音为“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罗一 16 ),即使不把这句话算为他信息的中心,我们也能透过它来了解他要谈的每一件事。“救(恩)”这一辞汇,正如司考特( Anderson Scott )所说,包含了“基督教理论上与实际上所主要的因素”。不仅如此,保罗的信息也是在“救恩”上“发现了一个共通点,犹太教和外邦世界都有这样的宗教需要” 57 。犹太人和外邦人都深深感觉需要救恩,虽然他们对这个字的定义不同。当然,保罗所传的救恩,最基本的内容就是神使罪人称义的恩典。

  保罗的称义等教义,是以随着基督而来且在基督之中的新创造,为其相关状况。相信耶稣的人现在提前得知,他们在审判之日不会被定罪;但这只不过是另一项更大真理的一部分。对信徒而言,“旧事已过,都变成新的了”(林后五 17 )──透过圣灵的临在与工作,他们现在已经可以亲身经历这个真理。

39 C .H. Buck, Jr., The Date of Galatians', JBL 70 ( 1951 ), p.116.

40 他接着说:“或者说……起初是研究单一的图形,而后来的著作则成了研究一组图形”( SaintPaul's Epistle to the Galatians, 1865,p.49) 。

41 参 F. F. Bruce, The Epistle tothe Galatians ( 1982 ) , pp. 83f., 176.

42 参林前十五 11 ,保罗见证说,他和耶路撒冷的使徒,所传的基本信息是相同的。

43 回应诗一四三 2 ;参罗三 20 。

44 关于这两种秩序,见 导论:“Ⅵ 罗马书的“肉体”与“灵” ”。

45 引自创十五 6 ;参罗四 3 。

46 加三 10 ,引自申二十七 26 。

47 加四 6 ;参罗八 15 。

48 参罗十二 9 ~ 21 ;十三 8 ~ 10 。

49 C . H. Buck,Jr.,'The Date of Galatians',pp.121 f. :他说,在与林后一至九章比较之后,这个结论“似乎不可避免”;在该处只有“情欲 / 灵”的对比,而在加拉太书,保罗除了用这点,还用“行为 / 信心”的对比。他发现,由此可见,加拉太书较林后一至九章更晚,因为如果保罗在写林后一至九章时,心中已有“行为 / 信心”的对比,他很难避免提到这一点,至少也会提到一次,因为在这几章之中,他“反对律法的立场极为激烈”。我已经在另一处( TheEpistle to the Galatians, pp.48f. )证明,结论并不像他所说的那样不可避免。关于保罗因信称义之信息的争论来源更早期的说法,见 W. Wrede, Paul, E. T. ( 1907 ) , p.123; W. Heitmu/ller , LuthersStellung in der Re-ligionsgeschichte des Christentums ( 1917 ) , pp.19 f., cf. the discussion in K. Holl, Gesammelte Aufssa/tze ii ( 1928 ) , pp.18f

50 参 S. Kim, The Origin ofPaul's Gospel ( 2 1984 ) , R. Y. K. Fung, TheRelationship between Righteousness and Faith in the Thought of Paul, asexpressed in the Letters to the Galatians and the Romans', unpublished ph. D.thesis, University of Manchester ( 1975 ) ; Justification by Faith in 1& 2 Corinthians', in Pauline Studies, ed. D. A. Hagner and M. J.Harris ( 1980 ) , pp.246-261 。

51 见罗九 32 ~ 33 石(九30 ~33 )} 。

52 见罗四 25 。

53 见 G. Bornkamm, "TheRevelation of Christ to Paul on the Damascus Road and Paul's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 andReconciliation', in Reconciliation and Hope; Essays presented to L. L.Morris, ed. R. J. Banks ( 1974 ) , pp.90-103 。

54 哈巴谷书二 4 下,引用于加三 11 和罗一 17 。

55 见 J. Buchanan, The Doctrineof Justification ( 1867,reprinted 1951 ) ;J. A. Ziesler, The Meaning of Righteousness in Paul ( 1972 )。保罗全心相信义的性情会植于内心,但这件事在逻辑上是在神赐下义的地位之后,而且是另外一回事,改革宗神学通常将这二者区分,称后者为“称义” ( 罗一 17 ;三 19 ~五 21 的主题),称前者为“成圣”(罗六至八的主题)。若不作此区分,就会在解释保罗时导至混乱。虽然一般认为,路德宗和改革宗神学主要的区别,就是在“因信称义是神恩典的第一个行动,成圣是其恩典继续不断的工作;但是有充份的证据可证明,路德与改教者从前都同样主张,唯靠信心才能称义。十四世纪时,所有改革宗的观点, LadyJulian of Norwich 几乎都预先提到了。十六世纪前半,几位在教皇周围(尤其在义大利)的神学家,也如此解释。 GaspareContarini 主教写了称义唯靠信心的论文之后,英国主教\cs15 Reginald Pole 恭贺他,说他是第一位将“这神圣、有果效、不可或缺的真理”发扬光大的人。在天特会议中,教皇一方才对这种趋势开始防范。尽管 Pole 劝说:“不要因某种看法是路德之见,就予以反对”,这会议于一五四六年仍然将称义的定义,与成圣混为一谈,既靠信心又靠行为,并且详尽列点,将肯定改革宗──或说保罗──神学的人,革除教籍。见 ActaConciliiTridentini, sessio VI ( ' De iustificatione ' );及 L. von Ranke, History ofthe Popes, E. T., I.ii ( 1908 ) , pp.l09, 113, 158-160 。最近有人(如罗马天主教神学家 W. H. van der Pol 与 Hans Ku/ng ,尤其后者所著 Justification, E. T., 1964, Karl Barth 为此书写序)辩称,这会议所定罪的,不是“惟靠信心”才能称义的圣经教义,而是改革宗对这教义的“外在”解释,并说, Tridentineformulations (受到当时争论的状况所限制)被复原派误会了,以为是神人合作的救恩论。 G.C. Berkouwer, Recent Developments in Roman Catholic Thought ( 1958 ) , pp.56-63 。对这件事曾作了简要的批评(在第二次梵谛岗会议之前)。

56 A . Schweitzer, The Mysticism of Paul theApostle, E. T.( 1931) , pp. 220f

57 C . A. A. Scott, Christianity accordingto St. Paul ( 1927 ) , pp.17f

Ⅵ 罗马书的“肉体”与“灵”

  在丁道尔的罗马书序言中,他给这卷书信的读者一项睿智的建议:“首先,我们必须切切留意使徒说话的方式,尤其要知道保罗对一些字所下的定义,如律法、罪、恩典、信心、公义、肉体、灵等等,否则,尽管你时常研读,仍然白费力气。”

  在这些字之中,有两个最重要的名词,意义正好相对,即“肉体”与“灵”;在保罗独特的用法中,这两个词汇分别与基督所取代的旧秩序与祂所引进的新秩序有关。肉体与灵在人灵魂的城堡内彼此争战不休。保罗所描述的这场争战,不像我们所知其他古代学派的思想,如物质与心灵的冲突,或肉身与理性的冲突。保罗运用这些词汇,是以旧约为其背景,不过他将旧约的用法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加以扩展了 58 。

58 史怀哲等人曾对这些名词作了很好的诠释,见 TDNT VI, pp. 332-455 ( article pneuma, 'spirit' ) ; VII, 98 ~ 151 ( article, sarx, 'flesh' );及 pp. 1024-1094 ( article, soma, 'body' )。

a. “肉体”

  在旧约中,“肉体”(希伯来文 ba{s*a{r, s%#*e{ri ) 59 是指人(与动物)生命的基本物质。我们在此不谈“肉体”常代表的动物生命(如创六 19 ),或可食用的肉(如出十二 8 );而称人为“肉体”,则指他们有别于“不与肉体(译注:和合本译为“世人”)同居的神明”(但二 11 )。当神宣告要缩短人的寿命时,祂说:“人既是肉体(译注:和合本作“属乎血气”),我的灵就不永远住在他里面”(创六 3 )。人便是有生命的肉体;“所有肉体”(和合本作“凡有血气的”,如创六 12 ;赛四十 5-6 ;珥二 28 )就是“所有人类”(只要上下文不包括广义的“一切动物”)。“肉体”也可以指人本性的软弱及不免一死:“他想到他们不过是肉体(血气)”(诗七十八 39 );也可以指人的身体,譬如叫人“用水洗肉体(身)”(如利十四 9 );或泛指人,如诗篇六十三 1 ,“我的肉体(和合本仅作“我”)渴想你”,与下一句“我的心(希伯来文 nep{es% )切慕你”为同义平行句,(这里“我的心”与“我的肉体”都不过是“我”的另一种说法)。

  在这种旧约背景之下,我们才能了解保罗对这个词的用法(希腊文为 sarx )。以下将特别以罗马书为例来说明。

   1. “肉体”在罗马书二 28 (参创十七 11 )是指普通的 身体 ,此处“外面肉体(身)的割礼”,与心里属灵的“割礼”成为对比。

   2. “肉体”是指 人肉身的后裔或关系 。因此一 3 说,基督“按肉体说”是大卫的后裔;九 5 说,“按肉体说”,基督也属于以色列国 60 。在四 1 ,亚伯拉罕被称为“我们按肉体的祖宗(译注,与和合本译法不同)”,(意即我们生而为犹太人的祖宗),而在灵里,他是所有信徒之父(四 11 ~ 12 、 16 );他由肉身所生的后裔是“肉体的儿女(肉身所生的儿女)”,与“应许的儿女”成为对比(九 8 )。犹太人是保罗“按肉体的亲属(九 8 ,骨肉之亲)”,或简称他的“肉体”(十一 14 ,骨肉之亲) 61 。

   3. “肉体”在罗马书三 20 是指 人类 ,“肉体(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这是希伯来文常用的意思;旧约的例子有:“肉体(凡有血气的)都要来就你”(诗六十五 2 ),以及“肉体(凡有血气的)都不得平安”(耶十二 12 )。主耶稣也曾这愫说:“若不是主减少那日子,肉体(凡有血气的)总没有一个得救的”(可十三 20 )。保罗似乎很喜欢这样用;在罗马书三 20 ,他引用诗篇一四三 2 ,那儿旧约经文中并没有“肉体”一字,但他在此处的引文,及加拉太书二 16 ,都加上这个字(参林前一 29 ,“使肉体﹝一切有血气的﹞在神面前一个也不能自夸”)。有时“肉体与血气”也同样指这个意思(如加一 16 ,“我就没有与肉体与血气(属血气的人)商量”,即未与任何人商量)。

   4. “肉体”指 人的本性 ,可有几种含意:

   (i) 人本性的软弱 。在罗马书六 19 ,保罗借助一个日常生活的比喻来解释他的论证,“因你们肉体的软弱”;这里的“肉体”乃是指他读者的 领悟力 。在八 3 ,他说律法不能产生公义,因为它“被肉体弄弱了(因肉体软弱)”,意即它必须透过脆弱的人性行出来。(耶稣在马太福音廿六 41 所说:“心灵固然愿意,肉体却软弱了”,是“肉体”这种含意很好的例子。)

   (ii) 基督的人性 。基督的人性是祂与全人类共通之处。但我们的肉体是“有罪的肉体”,因为罪已经在 我们的 生命中建立了桥头堡,控制全局。基督来到世上,虽有真正的肉体,却不是“有罪的肉体”;罪在 他的 生命中丝毫不能立足。因此,他乃是以“ 酷似 有罪肉体的 形像 (成为罪身的形状)”来到世间(罗八 3 ),并且在祂的人性中有效地对付罪,击败罪企图进入祂生命的一切攻势;当祂死时,祂将自己无罪的生命作为赎罪祭,呈上给神,神藉这个方法“在肉体中定了罪案”(罗八 3 )──藉着耶稣基督一人道成肉身、牺牲、并得胜,罪所统辖的领域被赎回了。

   (iii) 信徒里面的“旧性情” 。保罗提到“我的肉体”时,多半是指他从亚当承袭的犯罪倾向。在它里头没有良善(七 18 );他说,靠它“(我便)顺服罪的律”(七 25 ) 62 。它仍然在他里面,只不过愈来愈没有能力── 虽然它是已经被“钉在十字架上”(参加五 24 :“凡属基督耶稣的人,是已经把肉体,连肉体的邪情私欲,同钉在十字架上了”) 63 。这个似非而是的真理反覆出现在保罗的书信中:信徒时常不能成为他们应有的样式──基督真正的肢体。因此,有些经文说他们“已经脱去旧人”,“穿上了新人”(西三 9 ~ 10 ),有些经文则劝勉他们要“脱去……旧人”,“穿上新人”(弗四 22 、 24 )。“旧人(旧性情)”是从前他们“在亚当里”的性情,“新人(新性情)”是他们现在“在基督里”的性情。因此,穿上新人就是穿上基督;而保罗一方面告诉加拉太人,“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加三 27 ),一方面却吩咐罗马人,“总要披戴主耶稣基督”(罗十三 14 )。

   (iv) 未重生的人性 。虽然“我的肉体”仍然在我里面,但我却不“在肉体里” 64 。所谓“在肉体里”就是没有重生的意思,仍然“在亚当里”,处于“不能得神的喜欢”的状况(罗八 8 )。信徒从前是“在肉体里”(七 5 ),但现在却“不属肉体”而“属圣灵”了,只要神的灵住在他们里面──若神的灵没有住在他们里面,他们就不是属基督的(八 9 )。

   5. 因此,既然信徒不再“属肉体”而是“属灵的”,他们就不应该“随从肉体”而活──即随从未重生的旧生活模式 65 ──而应该“随从圣灵”而活(参八 4 ~ 5 、 12 ~ 13 )。他们已经将未重生的观点(“体贴肉体”)改换成神儿女应有的态度(“体贴圣灵”),所以现在就不可“为肉体安排,去放纵私欲”(八 5 ~ 7 ,十三 14 ) 66 。

   6. 肉体必定顺服“罪和死”的律(罗七 23 ,八 2 ),因此落在死的审判之下,因为“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林前十五 22 )。“体贴肉体的就是死”(罗八 6 );“你们若顺从肉体活着必要死”(八 13 )。加拉太书六 8 则说:“顺着肉体(情欲)撒种的,必从肉体(情欲)收败坏”, NEB 译为:“若有人在他自己卑贱的性情内撒种,必从其中收败坏”。

  肉体,就是我们“在亚当里”的人性,已经被罪腐化;但是在保罗的思想中,肉体的罪范畴极广,远超过基督教道德神学通常所下的界说:不但包括身体所犯的罪,也包括我们归类于思想的罪。因此,保罗在加拉太书五 19 ~ 21 所列“肉体(情欲)的事”,不仅包含奸淫等类不良的性行为,醉酒和荒宴,也包含邪术、忌恨、纷争、争竞和拜偶像;其实,所有的罪都是“肉体的事”。

  有时保罗用“身体”一词代替“肉体”。因此,加拉太书五 19 所谓“肉体的事”,在罗马书八 13 则称为“身体的恶行”,意思完全相同。“有罪的身体”(字义为“罪的身体”)(罗六 6 ),与“有罪的肉体”(字义为“罪的肉体”)相似,参“这取死的身体”(罗七 24 )。(注意,罗马书八 10 的“身体”,就是“因罪而死”的,乃是指会朽坏的血肉之体。)“你们在地上的肢体”(西三 5 , RSV 译为“你们里面属地的成份”)意思也相近,需要将其治死 67 。

59 因为 RSV ( NEB 与 NIV 亦同)有时对这些名词(及其希腊文 sarx )的译法,是“按照其意义”来译,以下所用的经文有些是根据 RV (都有注明),因它将所有的字一律译为“肉体”。

60 这两处,“肉体”不仅指肉身的后裔,也指我们的主在得荣耀之前属地的状况(见“Ⅵ 罗马书的“肉体”与“灵” ”,罗九 5 等)。

61 在旧约中“肉体”有这个意思,例如,亚比米勒对他示剑的亲属说:“你们又要记念我是你们的骨肉(肉体)”(士九 2 )。

62 哥林多的基督徙,虽然个人与团体都有圣灵的内住(林前三 16 ,六 19 ),并不属灵,而是“属肉体”(林前三 1 、 3 )。

63 亦参罗六 6 ,“我们的旧人和祂同钉十字架” ,其意义稍有不同。

64 在加二 20 (“我如今在肉身活着”),“在肉身”意指“在身体内”。此片语( en sarki )与罗八 8 相同,但是加二 20 不像该处有那么强的负面意味。

65 “随从(或‘凭着’)肉体”( kata sarka )一片语,重要的出现处之一是林后五 16 :“所以我们从今以后,不凭着外貌(肉体)认人了;虽然凭着外貌(肉体)认过基督,如今却不再这样认他了。”( RSV 将该处译为“从人的观点”)。这些话常被人误用,因此值得在此再度强调,保罗并不轻视对基督在世上生活的注意,或以为其他使徒在祂工作时期与祂相伴的事,与现在无关,对信仰毫无裨益;他乃是在将自己现在对基督的认识,与未信之前的看法作比较, NEB 很凊楚说明:“因此,我们对任何人都不再以属世的标准来看了;即使从前我们是以这些标准来看基督,现在也不再如此了。”基督在世上的工作,必须从祂的高升、胜过死亡、发动新创造的亮光来衡量;而在这亮光中,祂在地上的工作益形重要,而非无用。

66 参加五 16 :“你们当顺着圣灵而行,就不放纵肉体的情欲了”(见小注 170 )。

67 保罗所说未重生之人性为“肉体”,不是指身体。对他而言,这一种“肉体”百无是处;但是信徒的身体,虽从前受罪的辖制,成了不义的器具(罗六 13 ),却可以献给神,作为“活祭”来行祂的旨意(罗十二 1 ),有圣灵的内住(罗八 11 ,参林前六 19 ~ 20 ),有一天将被救赎,脱离朽坏,披上荣耀(罗八 23 ,参腓三 21 )。保罗并不同意希腊人对身体的轻视──认为身体是灵魂的桎梏或监狱。亦见 W. D. Stacey, The Pauline View of Man ( 1956 ) ; R. Jewett, Paul'sAnthropological Terms ( 1971 )。

b. “灵”

  在旧约中,“肉体”是与“灵”相对的(灵,希伯来文为 ru^ah ,原意为“风”,亦意为“生命的活力”)。最典型的经文为以赛亚书卅一 3 :“埃及人不过是人,并不是神,他们的马不过是肉体(血肉),并不是灵。”其含意为,神乃是灵(参约四 24 );不仅如此,神的灵可以赐人能力,加给他们身体的力量,心智的灵巧,或属灵的眼光,是他们原本所没有的。在人里面的灵是人的气息、性情与生命力 68 。

  在保罗的书信中,“肉体”也同样与“灵”为对立的名词。信徒在基督里就不再“属肉体”,乃“属(圣)灵”了(罗八 9 );他们“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罗八 4 );他们不再行“肉体(情欲)的事”,而能结出“(圣)灵的果子”(加五 19 、 22 )。

  我们现在每次写“灵”,都面临是否要加“圣”字的困扰(英文则为 S 大写与小写之别),但保罗却没有这个难处,他口述此信时,只说希腊文 Pneuma 而已;德丢则随之记下,也未感到有困难。(用大写来显示该名词指神,是晚期的用法。)

  保罗对“灵”的用法,可分为以下几种 69 :

   1. 人结构中的“属灵”部份\cs8 。保罗说,“我……用(心)灵……事奉神”(罗一 9 ),罗马书七 6 意思也相仿,信徒既不再在律法之下,而在恩典之下,“服事(主)要按着(圣)灵的新生命(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然而,这里的含意超过一 9 ) 70 。那“在乎灵不在乎仪文”的割礼──即内心的洁净,先知曾提及(耶四 4 ;参申十 16 ──与外面肉体(身)的割礼成为对比(罗二 28 ~ 29 )。信徒的灵与神的灵和谐一致(罗八 16 ) 71 。

  其他新约作者用“灵”多半是与“魂( soul ,或译“心”)”同义。譬如,马利亚颂词的开头说:“我心尊主为大,我灵以神我的救主为乐”(路一 46 ~ 47 )。又,约翰福音十二 27 记载主说:“我现在心里忧愁”,这句话与约翰福音十三 21 ,约翰所写的“耶稣……灵里忧愁”,意思相近。保罗也用过“灵”这种广泛的意义,他说:“除了在人里头的灵,谁知道人的事?”(林前二 11 )。但是大体而言,保罗是将“灵”与“魂”区分出来──尤其是这两个名词的形容词,更是不同;甚至这两个名词成为对比:哥林多前书二 14 “属血气的人”,字义为“属魂的”人( psychikos ,源自 psyche ,“魂”),其意义与 15 节“属灵的人”相对( pneumatikos ,源自 pneuma “灵”) 72 。保罗所谓人的灵,大概是指人对神有感应的部份;在神的灵动工使它复苏之前,它可能是死了,或沉睡了。或者亦可说,它是“基督徒的特性”,就是“容我们这样说,那些不仅活着,而且‘活出基督来’的人” 73 所有的特性。

   2. 神的灵,或圣灵 。罗马书一 4 称之为“圣善的灵”( the Spirit of Holiness ),与基督复活相关;八 11 则称之为“叫耶稣从死里复活者的灵”。在祂的光照之下,人的真心能作真见证(九 1 )。在福音的宣扬中,祂赐下能力使信息在听众身上发生效力(十五 18 );从而相信基督的人,又“因着圣灵成为圣洁”(十五 16 )。祂将神的爱浇灌在信福音的人心中(五 5 ,参十五 30 );藉着祂的能力,他们被平安、喜乐和盼望所充满(十四 17 ,十五 13 )。

  因为神在基督里启示祂自己,所以神的灵也是基督的灵(八 9 )。圣灵将复活升天之主的生命与能力,彻彻底底地传给信徒,以至于 在实际上 这两者常被视为彼此相通(虽然在原则上二者是有所分别的) 74 。例如,“加果神的灵住在你们心里”(八 9 )与“基督若在你们心里”(八 10 ),这两句话其实意义完全相同。

  在第八章中,对圣灵在信徙心中内住与工作的实质和意义,保罗讲解得非常清楚 75 。

  ( i ) 圣灵赐下生命 。祂的律是生命的律;“随从圣灵”、“体贴圣灵”便是生命(八 4 、 5 、 6 、 10 ) 76 ,因为祂使信徒有力量治死“身体的恶行”──未重生之旧人的行为,使其失去活力。没有祂便没有真正的生命。“属(圣)灵”与“属肉体”互相对立;所有信徒都是“属(圣)灵的”(八 9 )。因此,实际上“属(圣)灵”就是“属基督”(或“属基督耶稣”);所以属(圣)灵(或译“在圣灵里”)并不是一件个人的事。祂所赐的生命,基督的身体全都有份;保罗在另一封书信中说:“我们……都从一位(圣)灵受洗,成了一个身体”(林前十二 13 )。“属基督”(或译“在基督里”)就是纳入基督,成为基督的肢体,因此与其他同样纳入基督的人互相成为肢体(罗十二 5 )。信徒“在基督耶稣里”这种新的一体性,保罗在其他地方形容为“圣灵的交通(感动)”(林前十三 14 ;参腓二 1 ),或“(圣)灵的合一(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弗四 3 );圣灵是基督身体活力的源头。

  ( ii ) 圣灵赐下自由 。无论从哪种角度来看,属灵的捆绑──或被罪捆绑,或被律法捆绑,或被死亡捆绑──都可因圣灵得着释放。祂将复活基督的能力传给信徒,使他们“从罪里得释放” ( 罗六 18 、 22) ;祂使他们脱离律法的捆绑,能够“按着(圣)灵的新生命(样)”事奉神(七 6 )祂赐下“在基督耶稣里生命”的新律,使他们脱离“罪和死的律”(八 2 )。祂在这几方面的工作,说明了哥林多后书三 17 下扼要道出的原则:“主的灵在那里,那里就得以自由。”

  ( iii ) 圣灵在神儿女的生命中赐下引导的能力 。凡被神的灵引导的,都是神的儿女;祂是“儿子的灵”,在祂的感动之下,信徒到神面前就像儿女到父亲面前一般,称神为“父”,正像耶稣对祂说话时,常用的称呼(罗八 14 ~ 15 )。保罗告诉加拉太人的话,意义也相同:“你们既为儿子,神就差祂儿子的灵,进入我们的心,呼叫:‘阿爸!父!’”(加四 6 )。

  ( iv ) 圣灵为神子民代求 。升上高天的基督在神面前为祂的子民代求(罗八 34 ),圣灵则内住于信徒心中为他们代求(八 26 ~ 27 ) 77 。

  ( v ) 圣灵是信徒成圣的原动力 。“圣灵”和“肉体”永远对立,争战不已。但圣灵是神的能力,凡顺服祂,接受祂能力恩惠的人,祂就能将他们生命中的“肉体”逐渐制服。保罗所提出的教义并不是寂静主义;他知道自己的属灵生命需要不断的攻克己身(林前九 24 ~ 27 ),但他也知道,圣灵已经保证了最后的胜利(罗八 15 下~ 17 )。祂正在为最后的胜利装备信徒,而当前配合进行的工作,就是使他们愈来愈像基督(参林后三 18 )。

  ( vi ) 圣灵是未来荣耀的凭据 。根据旧约的预言,主的日子临近的记号,就是神的灵将浇灌下来(珥二 28 ~ 32 )。五旬节那日,圣灵降在耶稣的门徒身上,彼得引用约珥的预言说:“这正是先知约珥所说的”(徒二 16 )。目前这“两段时期之中”的阶段,特别是圣灵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圣灵不仅将基督所完成的工作实现在门徒身上,不仅将复活升天之主的能力传达给他们,更让他们现今就能品尝那将来必显现的荣耀。

  圣灵不仅供应今生的生命;祂的同在保证信徒能进入未来复活的生命。如此,那未来世代的生命,即“永生”,现在就已赐给信徒,是“神的恩赐,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罗六 23 )──或许可以说,好像一笔分期付款的头款;它保证了未来的复活,那时我们的身体也将得赎(八 23 ) 78 。

  圣灵不仅让信徒现在就可以明白他们的特权,是“主在圣洁之中的自由儿女” 79 ,这也是一种分期付款的头款,保证“神儿女自由的荣耀”(罗八 21 );这份荣耀不但信徒在切望等候,所有受造之物都在等候;到那时候,他们目前开始在灵里尝到的释放,便会全然实现;在复活之时,他们将完全得着“儿子的名份”,而现在藉着圣灵的帮助,他们已经预先承受了(八 15 );神预定,他们将要完全酷似神儿子的模样(八 29 ),而圣灵现在已经在他们的生命中进行成圣的工作,到那时便会开花结果。如此,圣灵的赐与可以称为“末世的预演”( proleptic eschatology ) 80 。 祂是完全救恩的“初结果子”(八 23 ) 81 ,是神为爱祂之子所预备无法测度资产的“头款”。

68 参 A. R. Johnson, The Vitalityof the Individual in the Thought of Ancient Israel (1949), pp.26-39 。

69 除以上所列之外,这个字还有一些用法,其中有几次是指“灵界活物”或“灵的能力”,如“世上的灵”(林前二 12 ),“现今在悖逆之子心中运行的灵”(弗二 2 ),或感动先知说话的灵(不一定是神的灵)(林前十二 10 );或是指一个人的性情,如“昏迷的灵”(罗十一 8 )。

70 直译为“在灵的新样,而不在字句的旧样”。参林后三 6 ,那里说,保罗和他的同工是“新约的执事;不是凭着字句,乃是凭着灵;因为那字句是叫人死,灵是叫人活”。林后三 6 明文提及耶三十一 31 ~ 34 的新约,其他将“字句”与“灵”作对比之处,则隐含此意。圣灵与字句的对比,为罗马书与哥林多后书两者共有,正如圣灵与肉体的对比,为罗马书与加拉太书两者共有。见“罗七 6 ”,“ 1. 灵里的生活 ”。

71 罗马书十二 11 的“灵”,有些译作人的灵,如 AV ,( 'ferventin spirit' ), NEB ( 'in ardour of spirit' ), NIV 可能也如此( 'Keep your spiritual fervour' ),但 RSV 译作圣灵( 'beaglow with the Spirit' )。

72 参林前十五 44 ~ 46 ,该处称现在会朽坏的身体为“血气的身体”( somapsychikon ,直译为“魂的身体”, AV 译“天然的身体”),称复活的身体则为“灵性的身体”( somapneumatikon )。

73 W. Barelay, Flesh and Spirit ( 1962 ) , p.14 。

74 参林前十五 45 下;林后三 17 上。 N. Q. Hamilton 称这种将圣灵与升天的主视为同一的用法为“动态的”,而非“本体上的”( TheHoly Spirit and Eschatology in Paul, 1957,p.6 )。 E. Ka/seman 形容圣灵为“升天的主在地上的代表”( RGG3 ii, 1958, col. 1274, s. v. 'Geist' )。见 F.F. Bruce, Christ ans Spiritin Paul' BJRL 59 ( 1976 ~ 77 ) , pp.259-285 。

75 见 G. Smeaton, The Doctrine ofthe Holy Spirit ( 1882,reprinted 1958 ) pp.71-77;E. F. Kevan, The Saving Work of the Holy Spirit ( 1953 )。

76 参加六 8 下:“顺着圣灵撒种的,必从圣灵收永生。”

77 将代祷的工作同时归于高升的基督与内住的圣灵,这种说法在约翰的著作中也类似,“保惠师”或“中保”的用法,可指“义者耶稣基督”,祂“在父那里”作祂子民的“中保”(约壹二 1 ),而圣灵则是“另一位……中保”(约十四 16 , NEB ),由父差遣而来,永远与信徒同在。

78 复活后淂赎的身体为“灵性的身体”(林前十五 44,46 )。林后五 4 ~ 5 说, 目前圣灵的恩赐是“凭据”,保证将来信徙将“穿上”他们“天上来的房屋”,叫“这必死的被生命吞灭了”。

79 Memoirof Anthony Norris Groves, ed. H. Groves ( 1869 ) , p.418.

80 见 G. Vos, 'The EschatologicalAspect of the Pauline Conception of the Spirit' , in Princeton SeminaryBiblical and Theological Studies (1912), pp.209-259; The PaulineEschatology (1952), pp.58-61 。

81 参加五 5 :“我们靠着圣灵,凭着信心,等候所盼望的义。”弗一 13 ~ 14 也说,信徒已经“受了所应许的圣灵为印记,这圣灵是我们得基业的凭据,直等到我们得着它”(按英文)(参弗四 30 )。

Ⅶ 罗马书的“律法”

  这封信中,“律法”( nomos )一词出现七十多次,但含意不尽相同;大部份是指神的律法的某种形式,可是也有一些时候是指别的事。以下所列是其主要意义,按出现次数由少至多的顺序排列。

   1. 一般的法律 。保罗在罗马书四 15 说:“那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过犯”,在五 13 说:“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即使他脑中是特别在想摩西的律法,他所意味的也可能是一般的法律规范。神在七 1 所说:“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无论他(或读者)以此处的律法为犹太律法或罗马法,对这句话的含意都没有多大的影响。然而在神学上,他漠视其他民族的法典,无论是与摩西律法同时,或较之更早的法律,他都不算在内。外邦人是“没有律法的”(二 14 ),亦即他们不在摩西的律法之下;而在摩西律法赐下之前,世上“没有律法”(五 13 )。即使保罗知道汉摩拉比法典( Ham-murabi ),或其他早于摩西的法典,对他的神学论点并没有影响,就像当时的罗马法一样。

   2. 一种原则 。保罗辩明人称义是因着神的恩典并藉着信心之后,便在三 27 说,既然如此,就没有可夸口的了:“用何法没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吗?不是,“是用信主之法”。这里两次提到的“法”(与“律法”原文相同),正是“原则”的意思( RSV 如此译)。立功之法(“ the law of works ”,与“律法的事”“ the works of the law ”不同)与信主之法是两个对立的原则,人类寻求神的接纳,有这两种不同的途径。

  保罗在七 21 思考一个活在律法之下的人,内心所经历的道德冲突;他发现有个“律”──亦即一种原则,或一种常态──“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 82 。在同一段经文中,道德冲突的本身亦被视为是两种律(或原则)的冲突:第一,有一种律(或原则)将人掳去顺服罪(七 23 、 25 下);第二,“我心中的律”,这律能认出神的律法是美善的,也渴望遵行,却没有力量实现(七 23 )。但是,当另一种原则──“在基督耶稣里赐生命圣灵的律”──开始在人的心中动工时,它的能力超过“罪和死的律(原则)”,于是便将人从后者的奴役中释放出来了(八 2 )。

   3. 摩西五经 。保罗说,神因信称义的方法“有律法和先知为证”(罗三 21 下),这里的“律法”是指旧约前五卷书,而“先知”则是其他经卷的统称。这是新约常用的说法,反映出犹太人对希伯来文 Torah 一字的用法,不仅狭意指律法,也泛指含括律法的五卷书。

   4. 整本旧约 。保罗在罗马书三 19 说:“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此处“律法上的话”指前几节( 10 ~ 18 节)一连串的引用经文;但这些引文中,有五节出自诗篇,一节出自以赛亚书。若说这些话是出于“律法”,则此处“律法”只能指希伯来文圣经──我们的旧约圣经。

   5. 神的律法 。由于家庭背景和教育的关系,保罗自然会将神的律法与摩西的律法相提并论;换句话说,神的律法就是神透过摩西赐给以色列的律法(姑不论文字律法的口述阐释;不过根据拉比的传统,那也是摩西在西乃山上所领受的,至少在理论上与文字律法同样真确)。保罗亲身体验的神的律法,就是这种形式。无论罗马书七 7 ~ 13 是否应视为保罗灵程自传的片断,并不影响那里所要说明的经验:那个人在知悉律法之时,才感受到罪。保罗显然是想到摩西的律法,因为他所举的例子是十诫中的最后一诫:“不可贪婪”。

  保罗论到犹太人的情况,说他们以拥有律法自豪(二 17 ~ 27 ),追求律法的义(九 31 ,十 3 ),他所想的自然是摩西的律法。在五 13 ~ 14 、 20 上,他说从亚当到摩西(即神在西乃山颁布律法之前),是“没有律法”的时代,显然也是以摩西的律法为神的律法。而他在说明信徒当如何生活,强调爱律的超越性时,将爱律写成了公式(耶稣也曾如此行),取材自摩西五经的诫命:“爱人如己”(十三 9 ,引利十九 18 )。同时,他下面说“爱就完全了律法”(十三 10 ),对这个“律法”,他的解释是引用一串十诫的诫命。

  保罗并不是说,神心意的启示只限于摩西的法规,但是透过摩西的法规,祂的旨意以律法的形式表达出来。他论到犹太人和外邦人在神面前状况都一样,都没有照祂的心意行的时候,清楚指出,犹太人从摩西的律法得到神旨意的特别启示,但外邦人并非完全不能明白祂的心意,因为“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二 14 ~ 15 )。换句话说,外邦人没有律法,甚至没有十诫,但他们却有是非的感受:他们与生俱来的天性明白神律法的精髓。因此,当保罗说,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三 20 ),这一点犹太人与外邦人在原则上都相同;他又说,没有一个人能凭行律法,在神面前称义,对犹太人与外邦人也同样真实。“行律法”一事,无论是按照神明言宣布的条例,或是按照真心的催逼—即内在道德律,霍兹渥( Wordsworth )所谓“神声音的严厉女儿”,或是按照一套行为的规范,都不能成为被神悦纳的基础。“律法”不论是以哪一种形式出现,人都必须遵行;违背它、忽略它、不仅是错误,更会带来极大的灾祸;但是切勿幻想,遵行律法会为我们在天上积攒功德。神赐下律法用意甚多,但在“称义”一事上,祂却要用另一个更好的办法。

  因此律法,无论是明言的规条或刻在良心内的功用,都是神的律法,是“圣洁、公义、良善的”(七 12 )。如果照保罗所说,它不是称义的方法,神赐它的目的何在?罗马书对这个问题提供了几个答案,可以归为四类 83 :

  ( i ) 启示神和衪的心意 。是非之别不仅是人类社会的习俗而已;它根源于神的本性,并且铭刻于照神形像所造的人类心中。因为它是神的律法,因此便像神一样,“真实”且“全然公义”(诗十九 9 )。

  ( ii ) 保持人类的健全 。这个特殊的功能主要是由政府执行,(如罗十三 1 ~ 7 清楚的说明),神设立政权,为要保护、激励善行,抑制、刑罚罪恶 84 。

  ( iii ) 显明罪,引导人投靠神赦罪之恩 。照理论而言,行律法就能存活(十 5 ),但实际上,没有一个人能靠行律法称义,因为普天下没有人能全守律法(三 20 上、 23 )。人的天性有违背神旨意的倾向,当神的旨意藉着诫命表明出来,人便蓄意违抗(五 13 ),因此“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三 20 下,参七 7 )。但是,若有人体验到律法能将罪照明,却不能使自己在神面前称义,这人便已预备好心,愿意凭信心投靠神的恩典,以基督为称义的惟一途径。因此,正如保罗在另一封信中所说:“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加三 24 )。但既然基督已经来临,祂就成了“律法的总结”,使“凡信祂的都得着义”(罗十 4 )。祂不仅因着完全顺服神的旨意,亲自实现了律法,并且因着神的义已经在祂里面开展,祂废黜(或“总结”)了那只在理论上能叫人称义的律法。在祂里面因信称义的人,“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罗六 14 ~ 15 )。

  ( iv ) 成为信徒生活的指南 。在“基督耶稣里”的人,因着圣灵的内住,只要“随从圣灵”(罗八 3 ~ 4 ),便有从神来的力量,自然能实现律法对义的要求。虽然如此,保罗在这封信的后半,还是觉得必须写下相当详尽的生活指南,使信徒能从实际经历中“察验何为神的善良、纯全、可喜悦的旨意”(罗十二 1 ~ 2 )。这些指南与保罗在别处所称“基督的律法”(加六 2 )一致。虽然他自己“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因着“脱离了律法”满心欢喜,“服事主……按着心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罗七 6 ),但是他又说,自己“在神面前不是没有律法,在基督面前,正在律法之下,(林前九 21 )。而这个基督的律法乃是爱的律法,主曾经身体力行,并且传给门徒,称之为“新命令”。而且,这爱的律法总结了摩西律法的一切诫命,而并且将其成全了(罗十三 8 ~ 10 ;加五 14 )。

  因此没有人能将保罗的福音冠以“废弃道德论”的罪名。因信称义之后,是非黑白仍旧鲜明,神的旨意仍然是生活的准则。但是神的旨意从此不再只是供奉于外的规条,而成为根植于内心的新的生命律。信徒都像保罗一样,永远臣服于“基督的律法”之下。罗马书十二 1 ~十五 4 的道德指南,与主的登山宝训(太五~七)在细节上十分相似,这些指南适足以称为“基督的律法”。基督的律法并不比摩西的律法更能使罪人称义;基督爱的律法,无论是罗马书十二 1 ~十五 4 ,或是登山宝训,比十诫的水准都高得多。“登山宝训并不是福音的实质或福音的成全,好像近来许多人所钟爱的想法;它乃是律法的成全 85 。”它所提出的,是基督的门徒──就是在祂里面因信称义的人──应有的生活水准。圣灵已经将神的爱“浇灌”在他们心里,祂也要赐下能力,藉这份爱帮助他们实现基督的律法,爱神、爱人,反映出神自己的爱;这正是他们对这爱的回应 86 。

82 但是 C. K. Barrett 在这里(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1957, p.149 ),就像整个第七章其他地方一样,也看出摩西的律法;他引用 J. Denney 的意译(见其对本节注释):“在我的经验里,这就是我所发现的律法──在律法之下的生活:每当我想行善的时候,就有恶与我同住。”

83 以下第二、第三、第四点,与路德宗传统对律法的三种功用相符合:作为保存的方法,作为悔改的呼召,作为教会的引导( Formulaof Concord , 1576, articIe 6 )。与后人相较之下,路德本人却只教导律法有两种功用──“神学”或“属灵的功用”,和“政治”或“民事”的功用。

84 作大祭司代理人(与保罗同时代)的拉比 Hanina 说:“要为政府的益处祷告,因人若不是为了畏惧政府,早就彼此相吞了。”( PirqeAboth 3.2 )。

85 A . R. Vidler, Christ's Strange Work ( 1944 ) , p. 14 。

86 也看 P. Fairbairn, TheRevelation of law in Scripture ( 1869,reprinted 1957 ) ;C. H. Dodd, Gospel and Law ( 1951 ) ; T. W. Manson, Ethics andthe Gospel ( 1960 ) ; A. F. Knight, law andGrace ( 1962 ) ; E. F. Kevan, The Grace oflaw ( 1964 ) ; C. E. B. Cranfield, 'St. Pauland the Law', SJT 17 ( 1964 ) , pp. 43-68; C. F. D. Moule,'Obligation in the Ethic of Paul', in Christian History and Interpretation :Studies presented to John Knox , ed. W, R, Farmer, C. F. D. Moule, R. R.Niebuhr ( 1967 ) , pp. 389-406; H. Hu/bner , Lawin Paul's Thought, E. T. ( 1985 ) ; H. Ra/isa/nen ,Paul and the Law ( 1983 ) ; E. P. Sanders. Paul, the Lawand the Jewish People ( 1983 ) ; W. D. Davies, 'Paul and theLaw', Jewish and Pauline Studies ( 1984 ) , pp. 91-122 。

Ⅷ 罗马书的影响

  公元三八六年夏天,奥古斯丁( Aurelius Augustinus ),这位出身于北非的塔卡斯特( Tagaste ),已经是米兰执教修辞学两年的教授,坐在他朋友亚立普( Aiypius )的花园中,垂泪不已;他渴望改变自己的生活,但却缺乏脱离旧生活的决断力。正坐着的时候,他听见隔壁有个孩子在唱:“拿起来读!拿起来读 87 !”他拿起朋友身边的一卷书,视线落到这些字上:“不可荒宴醉酒,不可好色邪荡,不可争竞嫉妒,总要披戴主耶稣基督,不要为肉体安排,去放纵私欲”(罗十三 13 下~ 14 )。他告诉我们:“我没有再读下去,也没有必要再读;刚看完这句话,一道明亮的光就充满了我的心,一切黑暗疑云刹时消失殆尽 88 。”在奥古斯丁读保罗这些话的时候,那道闪进他心中,照亮他的光芒,带给教会和全世界的贡献,实在难以尽数。

  一五一三年秋天,马丁路德,这位奥古斯丁会的神父,威丁堡( Wittenberg )大学的神学教授,开始讲授诗篇。那时他的心思正陷于痛苦的挣扎,竭力“寻找一位施恩的神”。诗篇卅一 1 的祷告震撼了他:“凭你的公义搭救我!”神的 公义 怎能搭救他呢?罪人岂不是因此而被定罪,怎么会得救呢?他苦思这个问题,逐渐发现保罗在罗马书一 17 的声明极富意义:“神的义正在这福音上显明出来;这义是本于信,以致于信;如经上所记:‘义人必因信得生’”(哈二 4 下)。他研究的成果,最好以他自己的话来表达:

  “我很早就渴望了解保罗的罗马书,但只有一个因素梗塞不去,就是‘神的义’这个名词。我以为它的意思是指公义的,在审判不义的人时便显为义……我昼夜苦思,直到……我豁然了解到这个真理:神的义是藉着恩典和怜悯,使我们因信称义 89 。我登时觉得自己重生了,跨入了乐园的门槛。整本圣经都有了新意义;从前“神的义”令我充满憎恨,现在对我则成为至大的爱,无可言喻的甜蜜。保罗的这段经文,成为我进入天堂的门径 90 。”

  路得真正了解保罗释放的福音之后,所产生的结果,历史便是其见证 91 。

  一七三八年五月廿四日,约翰卫斯理“很不情愿地去参加一个聚会,在(伦敦)亚德盖街( Aldersgate Street )举行;有一个人正在读路得的罗马书序言。”他在日记中记着着:“约在八点三刻的时候,他说到神透过相信基督,在人心中所作的改变工作,我心里很奇妙地温暖起来。我觉得我真的相信基督,惟独祂能救我;神赐给我一种把握,知道祂已经将 我的 罪,我所有的罪挪去;我已经脱离了罪和死的律了 92 。”这个影响约翰卫斯理一生的关键时刻,好似星火燎原,燃起了十八世纪福音派的复兴之火。

  一九一八年八月,巴特( Karl Barth ),这位瑞典阿郜州( Aargau )撒芬韦( Safenwil )的牧师,出版了一本罗马书的诠释。他在序言中说:“读者必定会察觉,我写此书有如发现新大陆一般,欣喜不已。保罗的铿锵之声对我何等新鲜,我相信对许多人也是如此。虽然我已写完本书,但是我领悟到,还有许多声音我没有听见。…… 93 ”他将所听见的写了出来,让别人也可以听见。他将自己比作一个人,在黑暗中摸索方向,抓住了一根绳子,却发现那是一根敲钟的绳,而他敲响的声音,足以叫死人从坟墓里出来 94 。他的书( Ro/merbrief )第一版问世后,“好像一枚炸弹落在神学游乐场” 95 ,直到今日影响犹存。

  若一个人开始研究罗马书,结果会如何,没有人能预测。奥古斯丁、路德、卫斯理和巴特受到极大的冲击,因而掀起了伟大的属灵运动,在历史上留下纪念。但是同一类的后果更常发生在一般人身上,因为这封信会带着能力进入他们的心中。因此,读到这里,你要预备面对再读下去的后果──你已经看到警告牌了!

87 那个孩子所说的话,也许是在作游戏,意思大概是“拣起来,选择”;但是对奥古斯丁,则别有意义。

88 奥古斯丁,忏悔录 8.29 。

89 路得在此显出他曾从奥古斯丁得着帮助( Onthe Spirit and Letter, 15 )。

90 摘自他拉丁文著作( 1545 )威丁堡版的序言;参 Luther's Works, American edition, 34 ( 1960 ) , pp. 336f

91 早在一四九六年, JohnColet (后来成为圣保罗堂主任)从义大利回到他自己的牛津大学,(虽然他并没有神学学位,甚至没有作会吏)开了一门保罗书信的课,主要是讲罗马书,令许多听众印象深刻。他讲解经文的方式,与中世经院派的解经法截然不同,乃是按照字面意思,并参照历史背景来说明。 Erasmus 和 More 都受了 Colet 的影响, Erasmus 对真正解经原则的看法,得他的启发甚深。

92 J. Wesley, Journal, i(1872edition), p.103. 他如何(从保罗的用语)检讨自己“信主”经历的内涵,见以下八 17 的注释 。

93 K. Barth,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E. T.( 1933) ,p.2 。

94 K. Barth, Die Lehre vom Worte Gottes 1927 ) , preface 。

95 Karl Adam, in Das Hochland, June 1926, as quoted by J. McConnachie, 'TheTeaching of Karl Barth', Hibbert Journal 25 ( 1926 ~ 27 ) , pp. 385f

Ⅸ 论证鸟瞰

前言

  我,保罗,向罗马的基督徒问安。我听见你们的信心,因而感谢神,并且不断为你们代祷。我常渴望去探访你们,现在终于有了机会,让我得以一偿宿愿,在罗马传讲福音。

A

   Ⅰ . 我绝不以福音为耻;神用这个信息拯救一切相信的人。这个信息启示出,神如何使人因信与祂和好,正如经上所说:“因信而称义的人必要得生命。”

   Ⅱ . 我们思想世人的状况,就能了解这信息的必要性。我们看见神的报应临到异教徒,他们对神的观念错误,以至生活糜烂;不仅如此,我们看到犹太人如出一辙,他们虽然知道神的律法,又享有许多特权,但却未能遵守他们所知道的律法。因此,所有人类,不论犹太人或外邦人,在神面前都已道德破产;没有一个人能期待,自己可以凭行为或功德在神面前称义。

   Ⅲ . 所以,若人要蒙神称义,必须靠祂的恩典。感谢神,由于基督的救赎之工,神已经施恩使人能与祂和好。因着基督的牺牲,祂成为我们的罪完美的赎罪祭;我们可以凭信心,支取祂赎罪之工的成效。如此,神保持了自己的义,又将义加诸于所有信耶稣的人身上,不分犹太人或外邦人。神的律法因此得到尊荣,圣经也得着了应验。

  举例来说,若我们思想亚伯拉罕,便会发现神接纳他也是循着相同的途径。经上说:“亚伯拉罕信神,这便算为他的义。”(他并不是特例;大卫也为这个原则作见证。)请注意这一点:这句论亚伯拉罕的话,是在他未受割礼之前说的,表明这个因信称义的途径不仅是给犹太人的,也是为外邦人的。因此亚伯拉罕是一切信徒的属灵之父,无论其种族为何。亚伯拉罕的信就算为他的义,这一宣告的意思是,若我们相信神,就是那位藉基督的死与复活彰显拯救大能的神,这信也同样可算为我们的义。

  因此,我们凭信心接受神的恩赐,就是义,同时也接受了平安、喜乐、与荣耀的盼望。所以我们在患难中也可以欢喜忍耐,因为神就是我们的喜乐。祂藉着基督的牺牲所显明的爱,已经使我们与祂和好,而基督复活的生命更能保障我们在审判之日必全然得救。

  我们从前“在亚当里”,与他同尝不顺服的苦果,属于旧的“罪和死”集团。但是现在这旧的集团已经解散,由新的“义与生命”集团所取代,就是我们“在基督里”的集团,因为基督完美顺服的果子已经与许多人分享了。这种地位的改变,与摩西的律法毫无关系;律法的功用只是显明人的罪而已,但是神的恩典已经胜过人的罪,现在掌权作王了。

   Ⅳ . 有人说:“这样,我们岂不是可以增加过犯,好让神的恩典更显荣耀吗?”这种想法应当根除!因为“在基督里”我们已经进入一种新生命;就过去我们和罪的关系而言,我们已经死了。这正是我们受洗的意义。你不妨把罪想成一群奴隶的主人,我们过去就是他的奴隶。奴隶必须听从主人的命令,但若是这奴隶死了,或归属别的主人,从前的主人对他便再也没有权柄了。因此,罪不能再辖制你们,因为你们现在已经属于神,祂已将你们从过去的奴役中释放出来。罪是极其刻薄的主人,其工价就是死;相反的,神却将在基督里的永生赐给祂的仆人。

  至于旧的律法束缚,也同属一理。在律法之下的人,受它约束,就像妻子被丈夫约束一样。但正如死亡能终止婚姻的束缚,因此,信徒既“与基督同死”,就终止了从前律法的束缚,能得自由而归于基督。律法要禁止罪,却反而激发了罪;但归于基督的人能结出生命的义果。

  我说,律法要禁止罪,却反而激发了罪,乃是基于亲身的体验。我第一次有贪婪的意图,是因为知道了“不可贪婪”的诫命,这个诫命促使我犯了那项罪。

  律法并没有错;但我败坏的本性对律法的反应便是如此。我里面有意承认神律法的美善,渴望去遵行,但败坏的本性仍然存在,与内住的罪结盟,不断与这个意念争战。靠我自己的力量,我无法胜过内住的罪,也不能禁止自已不顺服它。我心意分裂,生命失败,直到我明白了我主耶稣基督的胜利已属于我,才存着感恩的心,支取了这份胜利。

  凡在基督里的人,都领受了祂的灵,基督的灵发动一种新的律──生命的律,这律能反击罪和死的旧律。随从圣灵的人可以履行神的要求,律法却不能令他们办到。圣灵使新性情胜过旧性情;圣灵使新生命现在就产生效力,有一天更要将我们必朽坏的身体变为不朽坏的。圣灵引导我们的生命,使我们如同神自由的儿女一般;祂感动我们从心底称神为“父”。有一天,神的众儿女将完全脱离朽坏,向这世界彰显神造他们的荣耀;到那日,宇宙万有都会脱离目前的败坏光景,得享神儿女自由的荣耀。

  所有受造之物都在渴望那日子,我们也是如此;但是我们在目前的限制之下,仍有圣灵的帮助和代祷,并且深知祂使万事互相效力,因为神的旨意是要我们得着益处。祂的旨意永不失败;祂所拣选、预定、呼召且称义的人,必定要得着荣耀。

  因此,让我们刚强壮胆。神站在我们这一边;基督是我们全能的救主;无论今生来世,宇宙之中没有任何力量能使祂的爱与祂的子民隔绝。

   Ⅴ . 虽然如此,有一件事令我心痛无比。我自己的亲人、骨肉,就是专为救主的来临作准备的国度,祂的肉身从其中而出的国度,却不接纳祂。

  这并不是说,神对以色列的应许落空了。祂在历史之中不断拣选一些人,放弃另一些人。而我的同胞拒绝了神所预备的因信称义之路,宁可坚持自己守律法之路;以色列人拒绝神的路之时,外邦人却接受了。

  我说,以色列人拒绝这路,却不是说“所有的”以色列人。古时神曾经留下少数忠心的人,今天祂也在恩典中拣选了一些余数。过去,余民是未来美事的保证,今天仍然相同;以色列拒绝福音,被神搁置一旁,不过是暂时的。外邦人享受福音的福份,会激动我的骨肉,有朝一日,所有以色列人都会因神的救恩欢欣。

  你看,神为全人类的旨意是:大家都没有分别,以色列人和外邦人都能享受祂在基督里的祝福。神的作为同等奇妙难测!愿荣耀归给祂,直到永远!

B

  你们既然明白了神在基督里为你们所作的一切,就当全心服事神。你们都是基督身体的肢体,要为着全体的利益来发挥自己的功能。在彼此相处的时候,要表现出基督的怜悯与宽恕。

  要顺服掌权的政府,他们乃是神的仆人。你们唯一可欠的债,是爱心的债。因眼前的日子邪恶,灵里要常儆醒,活出基督徒的样式。

  对信徒要大显温柔与体谅。信徒在日子、食物等事上,彼此的看法不尽相同。信徒的自由是件好事,但却不要因过份强调这点,而失去了相爱的心。当牢记基督的榜样,祂处处都为别人的好处着想。

尾声

  我是以外邦使徒的身份写信给你们。我极其敬重自己这职份,就是要达成神赐福给万邦的旨意,从古时圣经早已言明这个旨意。我的工作已经从耶路撒冷开展到以利哩古,现在我计划前往西班牙,并想顺道去探望你们。但我必须先到耶路撒冷,转交一份捐款,是外邦教会为赒济那里的弟兄所筹的款项。请为这件事能顺利进行代祷。

  请善待转交这封信的非比姊妹。问候我所认识在罗马的每一位朋友。要留意那些传分裂教训的人;持守你们在众教会之中的好名声。我在这里的朋友也向你们问安。但愿基督的恩惠与你们同在,荣耀全归于神。

大纲

前言(一 1 ~ 15 )

A  问安(一 1 ~ 7 )

B  绪论(一 8 ~ 15 )

A 保罗的福音(一 16 ~十一 36 )

Ⅰ  福音的主题:彰显神的义(一 16 ~ 17 )

Ⅱ  罪与报应:世人需要的剖析(一 18 ~三 20 )

A  异教世界(一 18 ~ 32 )

B  道德主义者(二 1 ~ 16 )

C  犹太人(二 17 ~三 8 )

1. 特权带来责任(二 17 ~ 29 )

2. 答辩反对意见(三 1 ~ 8 )

D  全人类都犯了罪(三 9 ~ 20 )

Ⅲ  称义之路:符合世人的需要(三 21 ~五 21 )

A  神的预备(三 21 ~ 31 )

B  旧约两则先例(四 1 ~ 8 )

C  亚佰拉罕的信心(四 9 ~ 25 )

D  随称义而得来的福份、和平、喜乐、盼望、爱(五 1 ~ 11 )

E  新旧集团(五 12 ~ 21 )

   Ⅳ  成圣之路(六 1 ~八 39 )

A  脱离罪(六 1 ~ 23 )

1. 假设的反对意见(六 1 ~ 2 )

2. 洗礼的意义(六 3 ~ 14 )

3. 奴隶市场之喻(六 15 ~ 23 )

B  脱离律法(七 1 ~ 25 )

1. 婚约之喻(七 1 ~ 6 )

2. 良心的觉醒(七 7 ~ 13 )

3. 内心的冲突(七 14 ~ 25 )

C  脱离死亡(八 1 ~ 39 )

1. 灵里的生活(八 1 ~ 17 )

2. 未来的荣耀(八 18 ~ 30 )

3. 信心的胜利(八 31 ~ 39 )

   Ⅴ  人的不信与神的恩典(九 1 ~十一 36 )

A  以色列人不信的问题(九 1 ~ 5 )

B  神全权的拣选(九 6 ~ 29 )

C  人的责任(九 30 ~十 21 )

1. 绊脚石(九 30 ~ 33 )

2. 两种称义途径(十 1 ~ 13 )

3. 向全地宣扬(十 14 ~ 21 )

D  神对以色列人的旨意(十一 1 ~ 29 )

1. 以色列人不全然被弃(十一 1 ~ 12 )

2. 对外邦信徒的劝勉(十一 13 ~ 24 )

3. 以色列人的复兴(十一 25 ~ 29 )

E  神对全世界的旨意(十一 30 ~ 36 )

B 信徒生活(十二 1 ~十五 13 )

Ⅰ  活祭(十二 1 ~ 2 )

Ⅱ 肢体生活(十二 3 ~ 8 )

Ⅲ  基督的律法(十二 9 ~ 21 )

Ⅳ  信徒与政权(十三 1 ~ 7 )

Ⅴ  爱与责任(十三 8 ~ 10 )

Ⅵ  面对关键时刻(十三 11 ~ 14 )

Ⅶ  信徒的自由与相爱(十四 1 ~十五 6 )

A  信徒的自由(十四 1 ~ 12 )

B  信徒的相爱(十四 13 ~ 23 )

C  基督徒的榜样(十五 1 ~ 6 )

Ⅷ  基督与外邦人(十五 7 ~ 13 )

尾声(十五 14 ~十六 27 )

A  自述职志(十五 14 ~ 33 )

B   举荐非比(十六 1 ~ 2 )

C  问候朋友(十六 3 ~ 16 )

D  最后勉励(十六 17 ~ 20 )

E  保罗同伴的问候(十六 21 ~ 23 ( 24 ))

F  颂荣(十六 25 ~ 27 )

精选书目

Ⅰ 注释类

Barrett, C. K., TheEpistle to the Romans.Black'sNew Testament Commentaries (London,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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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ck, M., Romans.New Century Bible (London, 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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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vin, J., TheEpistles of Paul the Apostle to the Romans and to the Thessalonians, E.T.from 1st Latin edition, Strasbourg, 1540 (Edinburgh, 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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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et, F., TheEpistle to the Romans, E. T. (Edinburgh, 1880-81; reprinted Grand Rapids,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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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risville, R. A., Romans.Augsburg Commentary (Minneapolis, 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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