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福音第十八章-《圣经背景注释》
约翰福音第十八章-《圣经背景注释》
约翰福音第十八章
十八1~11
背叛者来到
十八1~2 「汲沦溪」直译为「冬涨的汲沦」;这条溪谷只在雨季(冬天)才有河水,因此四月从其中走过,不会把脚弄湿。这地点现今还可辨认。耶稣和祂的 * 门徒曾在这里聚集过;参:路加福音二十二39。
十八3 许多学者注意到,形容这一支军伍的话很像罗马的步兵团(故 NASB 如此译)。不过,这词汇也曾用来形容犹太人的部队,而这队人马一定是犹太人的──圣殿守卫。(罗马军队不会从事这类像警察的任务,而罗马人也不会将耶稣带到亚那的家里〔十八13〕──他是被罗马人免职的。)
罗马的步兵团全队共有约八百名士兵,可是约翰在此只需要其中一个支队就够了。圣殿差役和罗马人晚上都会带火炬(这里指两种),不过只需要几个人拿就够了,尤其是在逾越节时,因为当晚几乎是满月。
十八4~6 「我是」可以指「我就是他(你们要找的人)」,但也可能暗指出埃及记三14,按字面直译。有一部在基督教之前的犹太典籍(据说作者为 * 大分散早期的犹太作者亚他班拿斯)说,当摩西读出神的名字时,法老即向后倒。(若耶稣的听众想到祂乃是在讲神的名字,他们也可能会害怕后退,因为据说曾有术士用那名来咒诅。)
十八7~9 耶稣的话(十七12)应该正如经上的话一样应验,这暗示祂具神性,祂的使命是真确的。虽然有些犹太作者认为当日仍然可能出现 * 预言,但他们绝不会视这类启示的地位与圣经等同。
十八10 马勒古既是大祭司的奴仆,便应该是位很有权势的人。他遭毁容的象征意义,参:马可福音十四47的注释。
十八11 「杯」的可能背景,参:马可福音十39的注释。
十八12~27
在亚那的家里
十八12 这里提到的官员,按字面为「管一千人的人」(一个军团,实际上的人数可能少于八百人);但参十八章3节的注释。
十八13~14 亚那担任大祭司的时间是主后六至十五年,罗马人将他废掉。根据犹太人的律法,大祭司应当是终身职;因此有些犹太人一定会认为,罗马人的废立是无效的,而他继续受到尊敬。他很有钱,势力也很大,但是后期的犹太作品(由他对头的继任人所写)对他并无美言。在罗马统治之前,大祭司是犹太巴勒斯坦境内最有权力的职位。
死刑案件必须由多位法官一起听审(根据后期的典籍,至少要有二十三位)。处理死刑案,单由一个人审断乃是不合法的。不过这项法规不能阻止亚那发挥他的政治影响力,私下侦讯耶稣。或许他可以用一项法规来为自己解套,即:凡被指控带领百姓走偏的人,在受到最高的 * 公会审判之前,必须先经过两级较低的法庭审判。但是那条法规可能是 * 法利赛人所订,也可能在第一世纪之后才有,而亚那不大可能想遵守任何法规。祭司权贵大部分都是 * 撒都该人,他们一定不会去守法利赛人的规条;他们要讨好的是罗马人,而不是法利赛人。
十八15~18 细节请参:马可福音十四66~69的注释。根据后期 * 拉比的教导,犹太人为了救自己的性命,可以否认自己的犹太籍,尤其在敌人入侵之时(参:可十四68)。不过,直接的否认会让神的名遭到羞辱,乃是件可耻的事。彼得可能不知道这些特定的规定,可是这些规定或许刻画出他的文化背景,即:否认并不是件太严重的事,不像耶稣看得那样重。彼得就像大多数人一样,受到自己文化的影响,一时间还无法领悟怎样实现耶稣绝对的命令。
十八19 将场景来回移动,是古代小说增加悬疑性的标准技巧;在当时,这是很好的写作法,甚至现在亦然。
约翰并没有说,这里的「大祭司」是罗马正式承认的那位(参十八13、24);约翰与其他的 * 新约作者和 * 约瑟夫一样,随从民间的惯例,把所有祭司权贵中著名的成员都称作「大祭司」。
十八20 有一些特殊的教导,* 拉比只会传授给一小群 * 门徒(如:有关创造和神宝座的车辇等),不过他们有项传统,教导律法时必须公开,以与假先知区别出来──他们会「私下教导」。
十八21 根据我们所了解的犹太律法,侦讯者不能勉强被指控的人定自己有罪。不过,即使这条法规在耶稣的时代已经存在,祭司权贵也不会在乎,他们有罗马人撑腰,又自以为是在为百姓做一件正当的事。
十八22~24 打囚犯显然违反了犹太人的律法。这个举动显出,亚那十分放肆,对任何犹太法规都不在意。他之所以注重这件案子,是出于政治动机,而非法律上的。其他犹太教内不喜欢祭司之辈的小党派(* 法利赛人和 * 爱色尼人),对他们的描述亦是如此。参:马可福音十四1、43的注释。耶稣并没有违反出埃及记二十二28;参:使徒行传二十三3~5。
十八25~27 鸡啼,请参十三章38节的注释。
十八28~38a
耶稣在彼拉多之前
十八28 罗马官员从破晓就开始接见大众(尤其是他们的 * 受庇护者);「天还早」并非夸张之词。替罗马人管理犹太地的祭司权贵,大概只要一通知他,很快就会被召见。聚集一大群人到彼拉多面前,通常会颇有效,因为他最不想见到的就是暴动。这里的「官府」(NASB,和合本:衙门),是大希律从前的「宫廷」(NIV),罗马巡抚在节期从该撒利亚到耶路撒冷来时,会用这地方。他来的目的,就是要保证节期中不会生事,因为耶路撒冷会有大批群众涌入,而暴乱随时可能发生。
希律的皇宫(模型)
虔守教规的犹太人(包括祭司权贵)不会进入这宫廷,恐怕沾染污秽,就不能吃逾越节的筵席;这点符合犹太人的风俗。但是这里的说法似乎与其他的福音书有冲突,因此福音书所记十架故事中的逾越节究竟时间为何,引起许多争论。根据马太福音、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耶稣在当晚已经和他的 * 门徒吃过逾越节筵席;但根据约翰福音,祭司们则打算第二天晚上才吃。
对这种表面上的差异,有许多种解释,其中最出名的可算以下两种:(1) 有些犹太团体的历法不同,过逾越节的时间也不一样。该月份从何时起算的争论(依据新月的出现),也会影响吃此筵席的时间。有些学者认为,耶稣的 * 门徒提前一天过节,所以没有吃在圣殿宰杀的羊羔。(2) 约翰或符类福音书的作者之间,必有一方(可能是约翰)要指出象征的含义(约翰强调耶稣便是逾越节的羔羊;参十九14、36)。后期犹太典籍也记载说,耶稣是于逾越节时被钉在十字架上,可是这个记录或许是根据早期传统里所提约略的时间。还有一个建议为,约翰在此用「逾越节」是概括的说法,指除酵节,即紧跟着的节日;这种用法虽然普遍,但若说该节期之中凡吃饼便是「吃逾越」,乃是很奇怪的讲法。
十八29 为了对犹太人所敏感的事表示尊重,罗马官员便出到外面来,这是有先例的(至于所敏感的事,参十八28的注释)。在彼拉多审案子之前,必须先有正式的指控。罗马法没有像现代法庭的检察官,因此需要私人的指控者来提出控诉(虽然可以雇用 * 辩士来为案件辩护,但国家不会提供这样的人)。
十八30~32 彼拉多认为,这件事属于宗教法的范畴,因此若该人物自称是犹太人,便应当在犹太人法庭之下,受犹太人的审判;这乃是罗马人在整个帝国境内一贯的作法(亦如:徒十八14~15)。彼拉多在处理犹太宗教事务的时候,一向不太与以色列人合作;除非那件事已经失控,否则他不需要合作,只要他的 * 庇护人塞詹那斯(Sejanus)能在罗马把提庇留皇帝搞定了就成(参十九12的注释)。
尽管学者尚有争论,但是罗马人显然并不允许犹太法庭执行死刑,只有一次例外,即有一名 * 加利利人闯入圣殿内院的案子。他们可以鞭打,可能亦可宣判某人该死;但是若没有罗马人同意,擅自处死便是违法。所有的死刑案都需由罗马人来审理。他们对付被控叛国的非公民,不是用石头打死,而是把他钉十字架(如此便应验了耶稣的话,说祂会被「举起来」,十二32~33)。(有些后期的 * 拉比文献,将犹太法庭被禁止不可处死刑的事,订在主后七十年〔有些拉比将它放在主后三十年〕,不过这样一来,巴勒斯坦的犹太人领袖所拥有的权利,就比罗马境内大部分其他地方官员更高,因此,当时为犹太教辩护的作者,如 * 约瑟夫等人,应该会予以证实。通常只有省长和受庇护的统管者能执行「刀剑之权」。早期并没有记录可证实公会拥有此权,而后期的拉比常将早期的法律状况理想化,甚至将他们自己的权柄解释为在七十年之前就有。处死冒犯圣殿者之权,在其他神殿也有例可循,如:伊流西斯〔Eleusis〕的神殿;但是这种权利只用在冒犯圣殿,绝少延伸。)
十八33~35 彼拉多是依照罗马的一种程序行事,称为察询──以询问的方式判断实情究竟为何。他既是巡抚,就可以作出最后的决定,不需要再向谁负责,除非有人向罗马提出上诉;可是他还是进行了调查。
祭司指控耶稣自称为王,那是背叛皇帝的罪。(前一位皇帝,奥古斯都,曾经给予大希律这个头衔,但希律安提帕只是提出想要这头衔,就遭到放逐。)
十八36~38a 所有福音书都再三提到,耶稣的 * 国度不是建立在军事或政治势力上,可是耶稣的犹太听众在祂的话里从来没有领悟到这一点(倘若不具政治意义,何必称之为「国」?)。彼拉多听到「真理」一词,便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耶稣,认为祂是哲学家,或某类教师。彼拉多既是受过教育的罗马人,便会知道,许多哲学家视自己为理想的统治者(参:林前四8的注释);虽然他本身或许对哲学没有太大兴趣,但应该不至于认为这些人有什么妨碍。就实际而言,没有人比 * 犬儒学者或 * 斯多亚派哲学家更不会造反──无论犬儒派的教训多么反社会。在* 旧约和犹太人的典籍里,「真理」乃是神立约的正直;这个概念听在希腊人的耳里,会觉得相当抽象,而大半罗马人则会觉得不切实际。
彼拉多会见群众
十八38b 罗马法所禁止的,是叛国的人,而不是四处游走、反社会的哲学家。从彼拉多的罗马观点来看,他没有理由处决耶稣。
十八39 此处所提到的习俗,现存的巴勒斯坦资料找不到左证(正如许多习俗一样),但却是罗马人会允许的。罗马法容许两种特赦,indulgentia(赦免已定罪的人)和 abolitio(在审判之前就开赦)──彼拉多可能是在想后者。罗马人和希腊人似乎曾在其他节期中特赦许多人,而罗马的省府官员可以追随前任官员或省内习俗的先例。
十八40 译为「强盗」(NRSV、TEV)或「盗贼」(KJV、NASB)的字,显示巴拉巴是位革命份子(参 NIV)──是罗马人想要处死的人。此处的反讽性极强:百姓不要耶稣,倒要一位真正的革命份子,而耶稣的罪名则是背叛,自立为王,但其实他并没有参与暴乱的记录。——《圣经背景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