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壹书第五章-《圣经背景注释》
约翰壹书第五章-《圣经背景注释》
约翰壹书第五章
五1~13
藉信靠耶稣得着胜利和永生
五1 家庭常被视为一个单位,因此不能只爱家庭中的一员,却瞧不起其他的家人。这一节可能也反映出孩子必具父母性情的观念。
五2 有关主动表现爱,参三章18节的注释。
五3 神的诫命写在人心中,从来不会让人觉得太难守(申三十11~14)。许多犹太教师认为,有些 * 律法比其他「更重」或「更轻」(如太二十三23所言),不过他们的意思是,这些对日常生活更重要,而不是说它们更难遵守。
五4~5 「胜利」的意象常用于军事、体育、辩论和法庭,其中总包括有冲突或考验。约翰呼吁读者在面对反对、逼迫和可能的殉道时,要能「胜过」或「得胜」(或许包括因拒绝与敬拜皇帝的宗教妥协而遭到的苦难)。
五6~13 许多学者认为,分离主义者,如塞林特和一些后期的 * 诺斯底派,说* 基督之 * 灵在耶稣 * 受洗时降在他身上,但在他死时就离开了他;还有些人,如幻影派和一些后期的诺斯底派之类的分离主义者,相信耶稣既是永恒的,他可以真正受洗,但不可能真正死去。
也有可能一些幻影派认为约翰福音十九34的「水和血」是半神半人的图画:希腊神话中奥林匹亚的神祇有灵液,一种像水的物质,而不是血。因此他们可能强调耶稣的神性,而忽略祂的人性。
古代的商业文件有时会列几个证人的签名,证实一宗交易,* 旧约和后期的犹太法庭总是要求至少要有两名证人(申十七6,十九15)。
约翰提出三项见证,他们的可靠性都无法驳斥。KJV 约壹五7的三一形式虽合乎正统,但却不是原来文献的一部分。在数千种可用的抄本中,它只出现于其中三个,分别属十二、十五、十六世纪,是由从拉丁文武加大译本得知这形式的文士放入的,而武加大本乃是撷取早期的一个小注,这小注的根据则是早期对这经文流行的解释。KJV将它列入,只因那个翻译的依据,是伊拉斯姆希腊经文第三版的一个修订本;但伊拉斯姆将该节纳入,是为了实践一项承诺,在后来的经文版本中则将它取消了,而且曾写注来澄清。
五14~21
远避罪恶
五14~15 与这些经文的一般原则相关之背景,请参:约翰福音十四12~14的注释。不过这里特别强调的,是为走错路的弟兄或姊妹祷告的问题──就是受到假先知的观念诱惑的人(四1~6);见五章16~17节(参:太十八15~20)。
五16~17 在这封信中,「生命」就是指 * 永生,「死」就是其相反,因此「至于死的罪」(KJV)似乎是引人离开永生的罪(参:创二17,三24)。约翰心中可能想到两项罪,即恨弟兄(分离主义者对基督徒团体的拒绝),以及对耶稣未能持正确的信仰(他们的教义错误,不认为祂是具神性的主和 * 基督在肉身的彰显);参三章23节的注释。
* 旧约和犹太教将故意背叛神和较轻的忤逆作出区分,前者一般而言无法得赦免。与这里更相关的,是古代的一些犹太经典(如:*死海古卷、* 禧年书),其中提到触犯死罪即是「至于死的事」,一般的作法是将当事人逐出团体,而不是将他真正处死。而受冒犯的人可以为他们的仇人祷告,使其得赦免(创二十7、17;伯四十二8),不过故意背弃神真理的罪,由别人替他求赦免的祷告也不起作用(撒上二25;耶七16,十一14,十四11)。
约翰可能是在说:因着你们的祈求,神会赦免犯错的信徒,但是那些完全追随异端的人则不在你们代祷的范围之内,或(按另一种解释)他们必须直接 * 悔改,才能得到赦免。
五18 若没有神的允许,* 撒但不能伤害约伯(伯一11~12,二3~6)。犹太教认为,撒但需要神的允许才能来考验神的子民,而神会拒绝撒但对神子民的控告。
五19~20 犹太教认为,除了他们之外,万国都服在撒但和牠使者的权下。这个观念的来源不难揣测;几乎所有 * 外邦人都敬拜偶像,大多数也犯奸淫等罪。
五21 「偶像」可以指任何诱使人不去敬拜真神的东西(因此在*死海古卷中,「自己内心的偶像」是指虚假或罪),不过按字面的实意(具体的假神之像),对小亚细亚的会众而言,也是很重要的。这可能指敬拜皇帝的像,后来基督徒被要求向这像烧香,以表明他们对国家的忠贞。
这也可能指更广义的与偶像妥协──对从前曾为异教徒的人,小亚细亚充满了各种诱惑。古代的犹太典籍常斥责拜偶像,视为最严重的罪──肯定是死罪,或「至于死的罪」(五16~17);如果四章1~6节妥协的假先知就像这个时期影响亚洲*教会的其他假先知一样(启二20),这种拜偶像可能要按字面解释;请参:启示录二14,九20,十三12、15的注释。—— 《圣经背景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