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壹书第三章-《圣经背景注释》
约翰壹书第三章-《圣经背景注释》
约翰壹书第三章
二28~三3
预备祂的临到
这些读者已经住在耶稣里(27节),他们也应当继续如此(28节);「住」(居住、留在)的意思,请参:约翰福音十五1~8的注释。
二28 在犹太典籍中,神来审判世界的日子,对那些不顺服祂旨意的人将是非常可怕(参:摩五18~20)。
二29 孩子承继父亲的特性,这是古时无人不晓的事。他们的信念十分牢固,甚至许多作者警告人说,犯奸淫的人必会暴露,因为他们的形像会印在所生的孩子身上。
三1 凡是和约翰同样认为基督徒是神儿女的人,都不会反驳他在这里的论点。当代有一位彻头彻尾的犹太教师,拉比亚基巴(Akiba),如此称颂道:「人类何等蒙爱,因为他们是按神的形像造的;而神让人类知道,他们乃是按着祂的形像造的,则是更大的爱。」后来,第二世纪的拉比梅尔(Meir)宣称:「以色列何等蒙爱,因为……他们是神的儿女。」
三2~3 有些希腊思想认为,人可以借着默想神性,而性情朝那神性变化;*斐罗等哲学家相信,这种变化的实现是透过心思之所见,而不是透过由感官而来的知识。* 斐罗赞同可以经由神秘的方式得着神的异象,因为他肯定神是超越的;他相信神将祂的异象赐给了以色列,尤其赐给众先知;领受这种异象之前,必须有良好的品德和纯净的灵魂,而在一个人达到完美之时,所见的异象也会趋于完整。
这种观念也出现在一些巴勒斯坦犹太典籍中,尤其在犹太的神秘主义中。这种神的异象常与末时相连,这一点可能与此处更相关;有些犹太的 * 启示思想似乎描绘,人因看见神的荣耀而得着改变。
约翰所言看见荣耀而改变的意象,可能主要取自旧约(出三十四29~35;参:约一14~18的注释)。对他而言,凡认识神性情的人,便会按照所知而洁净自己;到末时人会完全认识神,因而会有最后终极的洁净。
三4~24
你属于哪一边?
约翰按照传统犹太人的方式,将罪与义作对比,并将属于两边的人也拿来作对比(三4~9)。接着他说明,为何不义的人会反对义人,他援用一则熟稔的犹太例证来说明这项原则:义人彼此相爱,但恶人却像该隐一样,恨恶义人(三10~18)。经过这项测试,在审判之日便能清楚显明谁是最终的得胜者(三19~24)。
三4 希腊人认为罪是不完美;* 旧约和犹太教都认为罪是违反了神的 * 律法。约翰要人人都明白,他所指的罪是按照圣经的定义。
三5 约翰在此可能是用献祭词汇;参:约翰福音一29。要点为:凡在耶稣里的人,罪已被除去,因此就不再活在罪中。
三6~7 这一节又是暗指看见神所产生的改变能力(参三2~3)。有些注释家认为,此处不犯罪的宣告是一种理想,「按着」那人住在基督里「的程度」。*柏拉图用这方法辩称,按着匠人的程度而言,他的手艺可算是完美的;而手艺若有缺失,就是当时那人没有真正发挥匠人的工夫。
还有人认为这是一种潜能,指人能够过无罪的生活(参:约八31~36)。可是第9节的话十分强烈,以上两种说法都不适用。
最可能的解释为,约翰是取用假教师与其追随者的声明(一8~10)来驳斥他们:这些错谬人士只是自称无罪,但真正的信徒却不活在罪中。
许多注释家主张,「罪」的现在进行式是表明「活在」罪中,犯罪成了生活的习性。这和活在义中、偶尔因试探或欺骗跌倒、又真正悔改,是不同的。约翰描述这些离开之人所犯主要的罪,即是违背了他在本信中所强调的两个基本观念:对基督徒团体中的肢体应有正确的态度,以及对耶稣应有正确的观点(三23)。因此,约翰的意思可能是,他们犯了致死的罪,即:走上远离 * 永生的路(参五16~17)。
三8 在* 死海古卷中,所有的罪都是因错谬之灵的影响。传统的犹太观点为,罪是由魔鬼带进世界的,因此所有的罪终极而言都是魔鬼的工作,反映出牠的性情。
三9~10 有关「无罪」的声明,请参三章6~7节的注释。有些学者认为,此处约翰是从他的对头那里借用了「种」的比方,因为这个概念后来在*诺斯底派当中出现;但在基督徒的作品中,这个比方已经很普遍(雅一18、21;彼前一23;彼前一23的注释)。一般相信,孩子是透过「种」来承继父亲的性情,因此约翰可以用这个比方来说明他的要点:凡藉重生而从神生的人,现今必能反应出祂的特性,而凡未从神生的,也可以由他们的性情显示出来。在*旧约里,人可以借着写下的道或住在人心里的道来胜过罪(如:诗一一九11;耶三十一32~33)。
三11~13 犹太典籍中常毫不讳言地提该隐杀害埃布尔的事;有些犹太典籍还将该隐的恶作详尽的分析。他成为邪恶的原型(如:*禧年书与 * 以诺一书);* 法利赛人有时将该隐和 * 撒都该人及他们对来生的否定相提并论;有一份基督教之前的犹太经典称他为「那不义者」(所罗门智慧书十3)。*斐罗经常用该隐作为「爱自己」的象征,并用他为例证,说明「坏的攻击好的」,就像这里一样(参:加四29)。后来有些持废弃道德论的诺斯底派则视该隐为英雄。
在古代,杀害亲兄弟是最可怕的罪之一(如:* 西塞罗、何瑞斯);约翰将「兄弟」或「手足」拿来指基督徒团体中的成员。杀人者乃是魔鬼的儿女(三10),因为魔鬼的第一项工作,就是让死亡临到亚当(参:约八44的注释);有些后期的 * 拉比文献声称,该隐的父亲是位恶天使,甚至是魔鬼本人。手足相争的事(创三十七8;撒上十七28)往往长大后就不再发生,但该隐的行为却非如此。
三14~15 按照 * 旧约的律法,杀人是犯了死罪,而在旧约之后的犹太思想中,这样的人会下 * 地狱。耶稣则将会导致实际动作的心态也视同杀人(参:太五21~22)。
三16~17 约翰的读者预期将有逼迫临到,可能还会面对死亡,不过到那时为止,殉道的人尚寥寥无几(启二13)。拒绝参与对皇帝的敬拜会被贴上背叛的标签,他们的仇敌一定非常乐意向政府密告。非公民的犯人常会受到酷刑逼供,尤其是奴隶,因此基督徒若不想连累其他肢体,可能要付出极大的代价。
不过,约翰也要求他们要按现今的状况来彼此相爱。他们的仇敌,就是离开团体的那些人,或许是为了逃避逼迫,而其他人却因之而遭杀害,这些人就像该隐一样有责任;然而真基督徒必须每一天都乐于为别人牺牲。有一些犹太人认为,倘若不供应有需要的人,就等于让他们饿死(参:雅二15)。
三18 古代文学常将「言语」和「行为」配对来看(如:伊索克雷特、提摩斯坦〔Demosthenes〕、*昆帝良、* 辛尼加、* 路西安、所罗门智慧书);二者都实践的人受到称赞,而只说不做的人则被视为假冒为善。
三19 * 死海古卷有时称义人为「真理之子」或「属神真理的人」。
三20~21 犹太教不断强调,神知道人的心思意念(参:耶二十九23);有些典籍甚至称祂为「鉴察人心者」。一位犹太智慧书作者这样说:「不受灵魂控诉的人有福了」(德训篇十四2)。
三22~24 这些命令正是那些离开之人所违反的:他们离开基督徒团体,便显明他们对所谓的弟兄姊妹缺乏爱;而且他们既然不相信耶稣是惟一真正的 * 基督(二22),就在信心的测试上也失败了。有关祷告蒙应允的应许,参:约翰福音十四12~14。—— 《圣经背景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