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第二十章-《圣经背景注释》
申命记第二十章-《圣经背景注释》
申命记第二十章
二十1~20
战争的规例
二十2 祭司对军队训话 战争既被视为宗教事务,祭司和其他僧侣就理所当然要随军同行了。随军祭司所扮演的角色,可见于 * 亚述的文献和浮雕。他们负责搬运看管神明的偶像和徽号(见:书六4~5;撒上四4),执行宗教 * 仪式和献祭,无疑还会奉神祇之名向军队训话。上述最后一项工作可能包括诠释预兆,保证神明的帮助,以及鼓励士兵为神明所拣选的君王奋勇作战(如杜库提宁努他一世〔主前1244~1208年〕和亚述纳瑟帕二世〔Ashurnasirpal II;主前883~859年〕年表之所述)。
二十5~9 豁免兵役 虽然全体四肢健全的自由男丁都理当服兵役,实际上几个特殊类别的人是可以豁免的;祭司(按照 * 马里文献)、新婚者(申二十四5)、有宗教义务需要执行的人(见:利十九23~25),都是例证。采邑要满足对国王的责任,必须征召士兵参军。征召方法有好几种,人口统计和强征壮丁都包括在内(马里)。圣经容许「惧怕胆怯」的人退伍的根据可能是为了维持军队的纪律,但亦同时保证参战者相信耶和华会在打仗时帮助他们(见:士七1~3)。至于出钱请人代服兵役的规例,各法典之间却有不少矛盾。*赫人法典容许这作法,* 汉摩拉比法典却禁止之。后者所根据的理由,是参加君王的战事是条直接命令。而贵族子弟则可能预先有特殊安排,以免在法律上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在迦南的《*凯雷特史诗》中,国王召集军队事关重大,以致一般豁免理由(新婚等)都要全数取消。
二十10~15 正常的战争惯例 古代近东的标准惯例是不发给士兵粮饷,而从攻取村镇的战利品中分配一部分给他们。由于战争被视作神明所下达,有其辅助的使命,战争所有的掠物依法来说,都是神明分别为圣的财产。故此分配的手续必须十分严格,免得犯上了神圣的避讳。例如按照 * 马里文献,军官要立誓「不吃」军阶相等或较低之人的阿萨孔(asakkum)(即不侵害其权益)。违犯的罚款极重。按照这个模式,美索不达米亚和以色列的军队都同样将俘虏的妇孺,连同牲口和动产视作战利品;并且杀灭男丁(见:创三十四25~29;和 * 亚述王西拿基立的年表)。如此胜利者的劳力才得到回报,并且被攻取城市的荒凉景象,更提高了胜方国势和神祇的声誉。
二十16~18 圣战的手续 在特殊情况下,军队可以选择放弃俘虏和掠物,将之全数奉献给赐他们胜利的神祇。这习惯希伯来语称为 * 赫伦,军事策略中十分罕见。彻底摧毁一个城市的事,只发生过寥寥几次:约书亚记六17~24的耶利哥、约书亚记十一10~11的夏琐、士师记一17的洗法、撒母耳记上十五3的亚玛力人。此外彻底毁灭有时亦可以稍加变化,申命记二34~35和三6~7都是案例(杀尽人口,牲畜成为战利品)。这种战事在圣经以外的例证,首先发生于主前九世纪,摩押王米沙与迦得支派的战争中。类似的概念又可能在几位 * 亚述王的年表中反映出来,他们以完全灭尽作为心理战的策略,驱使背叛的国家降服。
二十20 攻城设施 要攻取有墙的城邑,必须进行一系列的攻城设施,如:坡道(和合本:「垒」;撒下二十15;王下十九32)、攻城台(和合本:「戍楼」;赛二十三13;结二十一22),和防止对方突围的围墙(结二十六8;弥五1)。撞城锤(结二十六9)和城墙底下开掘之隧道的支柱,都需要使用木材。申命记特别批准攻城时砍伐树木,就是这个原因。不少这类的攻城器械和同时的作战方法,可见于 * 亚述王亚述纳瑟帕二世(主前883~859年)位于宁鲁德的浮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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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的攻城锤模型
──《圣经背景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