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第二十章-《精读本圣经注释》
申命记第二十章-《精读本圣经注释》
20:1-20 争战时的律例及伦理:以色列是以耶和华为元帅的耶和华之军队,因此,争战时也当按照耶和华的命令与公义,进行耶和华的争战。在这种意义上,以色列在神的命令之下所进行的争战决不以扩张领土或经济掠夺为目的。他们按照神的计划与指示为神而战的圣战是为了恢复和守护蒙应许而得的圣洁之地迦南,并且也是为了从属灵角度粉碎撒但王国的罪恶,实现神国度的公义。
20:1-4 祭司为了振奋参战者的士气而担负的作用:记录了祭司当使参战者鼓足勇气的内容。耶和华神成就与列祖所立之约,从强大的埃及引领出奴隶民族以色列鼓励,安慰他们。明确地教导他们,争战属于耶和华神(撒上17:47),其胜负并不为刀枪所左右,乃是凭是否信靠神之全能。
20:2 祭司:并非指单单担任祭司一职的普通祭司,乃是指像非尼哈一样随军争战的祭司(民31:6)。犹太拉比称他们为特地“为争战而受膏之人”,其职位仅次于大祭司。
20:5-9 关于免服兵役者的规定:据犹太学者说,只有当以色列为攻打远方之城而征兵时,才可以实行免服兵役的优惠政策,而在与迦南人争战时人则不能有所例外。总之,在发生战争时可以不参战的人都有以下几种:①建造房屋却尚未奉献的人(5节);②种葡萄园却尚未用所结果子的人(6节);③聘定了妻却尚未迎娶的人(7节)等。并且,干脆禁止胆小怕事之辈参加争战(8节)。总而言之,他们都是不能全身心投入耶和华之战的人。故他们被排除在争战之外。不论数字的多寡,以色列军队皆由完全自愿的人组成。这一事实明确地教训我们。第一,若要参加实现耶和华之公义的耶和华之战就当“完全委身”,第二,争战的胜败并不取决于军事力量,而单单在乎耶和华神的手。在这种意义上,保罗所说当穿戴神所赐的全副军装,敌挡撒但的权势而“竭力争战”的信息(弗6:10-20)亦与本文一脉相承。
20:10-15 与一般族类争战时的律例:当以色列人与迦南人之外的一般族类争战时所当守的争战法如以下所记:①在宣告争战之前,首先定要提出和亲,以便和平占领那城(10节);②若对方接受和亲,以色列就要在对方上缴朝贡的条件下,休战得享和平(11节);③若对方拒绝和亲,就要与之争战,且要除尽城中的所有男丁。妇女、孩子、财物等可以取作掠物(12-14节)。
20:11 开了城:此行为表明他们无意争战且向往和平。据犹太学者的解释,此时为了建立和平,外邦城邑的居民即使是不受割礼,也要放弃拜偶像,在宗主权性契约之下献贡于以色列。
20:13 杀尽这城的男丁:?“男丁”指可以参战的成人。在古代社会,男子就是一个家庭、城邑及国家的代表,因此,这样的惩罚意味着完全灭绝一个族类。
20:16-18 与迦南人争战时的律例:此争战法特别适用于迦南人。然而,神命令以色列百姓,在与迦南人争战时不可像其它民族一样采用普通争战法(10-14),而是要彻底歼灭包括妇女与孩子的所有人。其理由如下:①迦南人早已因极度的堕落而召致灭亡,而且有可能给以色列百姓带来对纯洁的耶和华信仰有致命危险的偶像崇拜;②迦南地是神特选以立他圣洁神政国度之地,既是分别为圣的地,也是属灵天国之预表,决不能留下丝毫的罪恶因素。
20:19-20 这里所记录的战争伦理是要坚决杜绝由愤怒或血气所引起的鲁莽而蓄意性的破坏行为。比如说,滥砍对自己有益处的树木或任意堵住井口等行为。这就暗示了以色列所参与的争战决不能带有扩张领土或掠夺钱财的性质,只能具有维护耶和华信仰与审判罪恶城邑的性质。
20:20 用以修筑营垒:指用来轻易攻取有高墙坚门的要塞化城邑的攻城器具。
——《精读本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