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第十九章-《圣经背景注释》
申命记第十九章-《圣经背景注释》
申命记第十九章
十九1~21
死罪的案例
十九1 晚铜器时代的迦南城市 现有关于 * 晚铜器时代迦南城市的知识,大部分都是来自考古学家的挖掘和勘测,以及统治该地区之埃及法老的碑文。证据显示这个时代的主要城市(耶路撒冷、示剑、米吉多)都建有城墙,但有人口聚居之处却十分疏落。主前一二○○年以前中央山地的人口十分稀少。人种却很混杂,包括了来自 * 赫人王国,叙利亚、美索不达米亚,和阿拉伯沙漠地区的人。埃及显然难以统治这个地区,他们被逼多次出兵镇压叛乱,剿灭土匪(主前十四世纪的 * 亚马拿书函,和法老亚门霍特普二世〔约主前1450~1425年〕、法老梅雷他〔约主前1208年〕的胜利石碑,都有报导这些事件)。
十九2~3 古代近东的逃城 有关以色列之逃城的讨论,可参看:民数记三十五6~34的注释。庇护所和避难处是颇为古老的概念。* 巴比伦和 * 赫人的文献都提及所有人都可以得到保护的圣地。由于尼普尔、西帕尔、巴比伦等大型庙城之守护神的庇护,其中的居民也得到特殊地位。其中的原则是只有神明才有资格收回对这些人的保护,因此没有从神而来的预兆或神迹,谁也不得流他们的血(希罗多德记载了一个古典时代的例证)。按照埃及的传统,庇护的有效范围只限于庙宇场地,而非全城。这一点与圣经之中逃亡者前往祭坛寻求庇护的例子对应(王上一50~53,二28~34)。
十九6 报血仇者和司法制度 有关家族为死者复仇责任的讨论,可参看:民数记三十五9~34的注释。「报血仇」者称号的来源,可能是族中有人被杀时,家族有进行流血复仇行动的责任。这虽是部落社会的典型行径,在有组织的国家中,却会对维持法纪构成极大的危害。因此本段中之「报血仇的」(这用语只在圣经有关逃城的讨论中出现),可能是由政府所指派,负责缉捕被告,并且在谋杀罪名成立之后将之处死,以求满足家族和政府需要的人。
十九11~13 死刑 在圣经之中,可以判处死刑的罪行包括了叛道(利二十2)、亵渎(利二十四14)、行巫术(利二十27)、违犯安息日(民十五35~36)、窃取 * 赫伦(当灭之物;书七25)、严重忤逆父母(申二十一21)、奸淫(申二十二21)、乱伦(利二十14),和蓄意杀人(民三十五9)。石刑是最常见的处死方式,但也有些罪行是要烧死或刀剑刺死的。每个例子背后的用意,都是要从社会中消灭污秽人的成分,藉以除却能够吸引百姓转离盟 * 约的恶。
十九14 挪移地界 地是神的赐与,并且是按照神所赐下的划分方式分配给百姓的,故此挪移界石非法窃取土地,就是针对神的偷盗罪。证实古代产权法的例证,包括了主前十六世纪加瑟人的库杜鲁(kudurru)界石,主前十一世纪埃及智慧文献中不可迁移测量官标石的劝诫(《阿曼尼摩比的教训》),以及何西阿书五10的咒诅。每个例子都呼吁神明来保护业主的权益,不致被人侵占。
十九15~20 古代司法制度中见证人的角色 见证人是古代司法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反映这点的证据之一,是以色列律法规定必须要有两个见证人,才能定人有罪(民三十五30;申十七6;王上二十一13)。* 汉摩拉比法典和 * 中亚述法律在商业交易,以及在民事刑事案件中,也是极为倚重见证人。
十九21 同态复仇法 「以眼还眼」,即同态复仇法(拉丁语 lex talionis,直译「复仇法律」)的法律原则,在圣经律法和美索不达米亚法典中都可以找到。圣经例证(出二十一24;利二十四20)反映了有意消除社会中具有污染能力或不洁成分的态度,并且谆谆告诫要「不可怜恤」犯罪者。美索不达米亚法律同时包括理想化的同态复仇法,以及缓刑的规律制定赔偿的限度。例如 * 埃施嫩纳的法律集成制定毁伤他人一眼的的罚款是银子一弥拿。在 * 汉摩拉比法典中有关赔偿责任的法律中,伤害的对应视乎被害者和被告人的社会地位,可以是完全相同的伤害,也可以是罚款或毁伤身体。即使在美索不达米亚法律规定必须完全对应的伤害时,也很有可能是罚款了事(甚至可能包括在法律之内),不是真的拔牙剜眼。
──《圣经背景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