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第十九章-《精读本圣经注释》
申命记第十九章-《精读本圣经注释》
19:1-13 逃城制度:摩西在他的第二篇讲章(4:44-26:19)的前半部主要教训了关于百姓对神的信仰与礼拜生活的律法。然而,从本章至25章的后半部则主要教导百姓关于社会生活的律法。其中,本文是曾在出21:13;民35章也论及过的关于逃城制度的律法(书20:1-9,逃城制度的社会性意义)。在以色列社会所设立的六座逃城当中(民35:13,14),摩西早已在约但河东之地设立了三座逃城(4:41-43)。在这里,他指示以色列进入迦南之后当设立余下三座逃城,并仔细说明了如何正确运用逃城制度。一语概之,逃城制度是为了防止流无辜之血与报仇的恶性循环而立的社会仲裁制度,向素无仇恨地偶然杀人者提供安全藏身处,是从报血仇者手中保护其性命的制度。
19:2 分定三座城:律法规定应当从分给利未人的48座城邑中特意分别出六座来作为逃城(民35:6)。其中,摩西在约但河东已经选定了三座城,即“比悉”、“基列的拉末”以及“巴珊的哥兰”。在本节摩西吩咐要设立余下三座城,据书20:7的记录,它们是“加利利的基低斯”、“示剑”及“基列亚巴”(希伯仑)。
19:3 要将……地分为三段:指将迦南地平均分为三个区域,在每个区域的中心部设立逃城。这是为了使逃亡者无论身处何方都不为报血仇者所追赶上(6节),而得以逃到距离最近的逃城而采取的措施。 预备道路:据犹太人的传承,道宽当约14米左右,路边则立一个用大字写“逃城”的标志牌。
19:4-6 躲进逃城的条件:这里记录了可蒙逃城制度之惠者的条件。在希腊、罗马等古代诸国也有诸如神殿的圣域,建有保护逃亡者性命的制度。然而,外邦的圣域制度并未视逃城为圣地,以用来保护人权,确立公义并维持社会秩序而得到实质上的运用。因此,摩西律法限制了蒙惠对象的范围,亦即只有当人①在素无仇恨的情况下;②完全无心地无意之中杀了人之时,才能停留在逃城。倘若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即便是已藏身于逃城之内,也不能受到保护(11,12节)。
19:6 报血仇的:含有“偿还”、“赔偿”之意,可翻译为“偿还者”、“报仇者”。与死者最亲近的亲戚具有作为报仇者的权利和义务。自挪亚时代以来,“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就是关于血的律法(创9:6)。然而,逃城制度保护了在流人血者中误杀人者的生命,禁止了盲目性的复仇。亦即,此制度在杀人者与报仇者之间起仲裁作用,目的在于防止个人情感的介入,控制流无辜血的报仇行为。
19:7-10 执行逃城制度的时期与目的:叙述了执行逃城制度的时期、条件与目的。第一,执行时期和条件是待完成迦南征服大业之后,建立以色列百姓可以遵行摩西所指示的律法的社会条件成熟之时。第二,设立的目的在于防止流无幸之血。
19:11-13 防止滥用逃城:规定逃城绝不能成为蓄意杀人之徒的隐身处。若综合民35章,书20章所记录关于此事的逃城制度之律例来看,首先,发生杀人案的那城长老当派人去逃城逮捕藏身于逃城的杀人犯。之后,在城门当着众人之面,断定杀人者是否出于蓄意。若辩明他是无心失手而杀人,便会重新被送到逃城,在那里生活到大祭司去世之时。与此相反,若是判明蓄意杀了人,他便被处以死刑。此时,先由死者的亲人,即报血仇的先拿石头打那杀人犯,之后,众人一起拿石头打死杀人犯。藉此维持了以色列社会共同体的公义、秩序及纯洁性,并严重警告了罪恶。
19:14 不可挪移你邻舍的地界:在土地登记制度尚未发达的古代社会,境界标志即地界(箴22:28)等起了划分土地所有权的作用。在这里“地界”指古代近东地区为了标志田产的区域或行政区域,刻字而立的石头。因此,任意挪移区分土地所有权的地界就是欺骗或抢夺邻人之财产的犯罪行为,故,律法根据第八诫与第十诫而严禁这种行为。
19:15-21 关于证人的律例:本文是基于第九诫的关于审判之证人的内容。规定至少有两名以上的证人说出一致的证词才能使罪成立,这是为了防止诬告或作伪证,以维持审判的公正性(17:6,7)。关于严格的同害复仇法(21节),这绝不是个人性的复仇方法而只是说明了由司法机关执行刑罚。律法在个人性层次上强调上要无限地宽容,饶恕,但在社会性层次上则强调为了实现公义,维持秩序及防止犯罪,应当严格地执行法律。
19:15 作见证:圣经所说的“证人”并不是今日法律上的证人,而只是从第三者的立场客观地陈述自己所见所闻的人,并且他还负有为了处罚罪人而告发犯罪事实的控诉者的责任。
19:17 要站在……当时的祭司、并审判官面前:由此可知,关于伪证罪或诬告罪的案件是由中央圣所的大法庭来审理(17:8,9)。
19:21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指所谓“同害复仇法”(Lex Talionis)。此语源自罗马成文法律“十二铜版法”。若说“血的复仇法”是处罚杀人行为的法律,“同害复仇法”则是处罚伤害身体之人的法律。在古代近东法律中,除了旧约之外,明确论到同害复仇法的法典只有汉莫拉比(Hammurabi)法典。这一思想基于古代社会单纯的报仇逻辑,即若有人使他人受到不可治愈的永恒伤害,就当付出相同的代价。在刑法不发达的古代社会,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执法初级形态,此报仇率是必要的。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此法因侵犯个人人权与浪费国家人力的缘故,逐渐改善,最终以物质性赔偿代替了身体上的报复。旧约只有三处论及同害复仇法,即本节,出21:23-25;利24:17-21等。其特征是其它律法规定都是条件性形式(即,句式为“若……就”),此法却是必然性形式(即,句式是“必须……”)。只是,圣经所提同害复仇法的根本原理是秩序与保护的精神,即预先防止因感情冲动而施加越过罪之代价的复仇行为,引来更大报复的恶性循环。日后,耶稣基督成就并升华了此律法的根本精神(太5:17)。耶稣超越了以恶报恶的逻辑,教导了以善报恶的“爱子牺牲之法”(太5:28-44)。亦即,“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害复仇法,因基督的十字架精神就升华为“有人打右脸,连左脸也由他打”的爱仇敌之法。这种爱、牺牲与宽恕之法正是基督教的根本精神。
——《精读本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