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第十四章-《精读本圣经注释》
申命记第十四章-《精读本圣经注释》
14:1 不可……用刀划身:此律例严禁为死人而自伤其身。当时的外邦宗教在举行葬礼时藉着苦待之身而安慰亡者之魂,藉着血来震定阴府之神的主旨之下,常常行这种自虐行为。因此,摩西教训被分别为圣成为神儿女的以色列百姓,决不可效法这种具有拜偶像性质的外邦葬礼风俗。这句话也抨击了外邦宗教的所有苦行主义。不可将额上剃光:在习惯上希伯来人不剃额上之发,故光头大都是被羞辱与蔑视的对象(王下2:23)。这句话是对死者表示适当哀悼之外的过度绝望行为(帖前4:13,14)。
14:2 你归耶和华你神为圣洁的民:以色列之所以不该追随外邦人的风俗是因为圣洁之神从万民中拣选以色列分别为圣<利20:24,认识选民思想>。
14:3-21 洁与不洁净的饮食律例:这部分是关于早在利11章就曾详细论及过的洁与不洁净之饮食的律例。神之所以给以色列百姓立下这种律例并不单单是为了关心选民的卫生。我们可从更加属灵的层次找到其根本理由,那就是为了①靠着外在的洁净仪式使其自然地达到内在信仰的纯洁。这也是旧约时代所有仪式的目的;②藉着从所有不洁净之物的污染与腐败中维持洁净,来教导以色列百姓在罪中如何保持自己的圣洁;③使以色列百姓在他们最基本的饮食生活上也过着与外邦人全然区别的生活,常常记念自己是神所分别为圣的百姓。洁与不洁净的律例,暗示神的话语适合于圣徒生命中的所有领域。以下是用图表比较了利11章与本章中的洁与不洁净的饮食律例。
14:21 凡自死的,你们都不可吃:即便是被规定为是洁净的动物,凡自然死亡的或被其它动物所杀的都不能食其肉(利7:24;22:8)。因为那肉中留有血,无论是在哪种情况下,都不能吃动物的血(12:23,圣经中的血概念)。城里寄居的:“寄居的”指生活在以色列人当中,也在一定程度上被其同化,却因尚未受割礼,从圣约的角度,还没有成为神子民的人。外人 指不居住在以色列地的外国人。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用山羊羔的生命之泉母奶煮山羊羔是藐视生命之尊严的极其野蛮的行为。这是古代迦南人的残忍习俗,有时是为了做出可口的料理,有时是为了行邪术的目的。摩西律法断然禁止了外邦人的这种邪恶习惯。圣经教训我们,慈爱与怜悯的精神当渗透到日常生活的每一角落。
14:22-29 关于十一奉献的律例:?“十一奉献”是希伯来人以奉养利未人或社会性的救济事业为目的,每年奉献出土地所产或牲畜之十分之一(1/10)的宗教义务(利27:30)<民18:21-32,关于十一奉献>。犹太人根据摩西律法中的十一奉献条例(12:15-19;利27:30-33;民18:21-32),将十一奉献分为三种:①第一十一奉献—— 一年的秋收结束之后,百姓当分别所有出产的1/10,给城中的利未人(民18:21-24)。利未人再从百姓所交的十一奉献中分别1/10,作为举祭献给神,那就是祭司的分(民18:26-31)。就这样,以色列百姓为了保障无分无业地在会幕专志于宗教事务的“利未人与祭司的生计”而交出的十一奉献被称为“第一十一奉献”;②第二十一奉献 — 亦被称为“庆祝十一奉献”(Festival Tithe),指百姓在交完第一十一奉献之后的剩余出产(9/10)中,再分别1/10而交的奉献。人们亲自带着此奉献上到中央圣所,用来作向一年以来赐下丰盛祝福的神献感恩祭的费用(12:5-19)。此时,若离中央圣所过远,就可以带着现金上去,可在圣所附近再购买宴会所需的礼物(24-26节)。家人与亲戚,甚至是手下的男仆女婢和城中的利未人都可参加这场感恩宴;③以安息年(第七年因不耕种土地,故不献十一奉献)为基准,第三年与第六年不以上述“第二十一奉献”摆设筵席,却从各处召集居住在城中的利未人、寄居的、贫乏者、孤儿、寡妇,用来周济他们(28,29节;26:12)。并且,此时百姓要在耶和华面前发誓,说自己已按照律法,毫无虚假地为贫穷的邻人使用了自己所预备的“第二十一奉献”(26:13-15)。这“第三十一奉献”并不是另作分别的奉献,而是与第二十一奉献“相同”,只是用途不同而已。亦即,以安息年为基准,“第二十一奉献”是第一年与第二年,第四年与第五年所花“感恩筵费用”,而“第三十一奉献”则是第三年与第六年所花“周济邻人费用”。本文是关于第二十一奉献(22-27节)与第三十一奉献(28,29节)的律例。
——《精读本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