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第十四章-《雷历研读本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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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第十四章
一四1 这些为死人哀悼的做法--迦南人为了承认死者为神而有的做法--是神的子民所严禁的(比较利一九27,28;耶一六6)。
一四3 "可憎的物"。即不洁净的东西。关于洁净与不洁净之牲畜的区别,参看利未记第十一章的脚注。
一四7 "沙番"即石獾。
一四12~18 这些雀鸟在利未记十一章13节的脚注已经加以识别。
一四22~27 犹太人的解经家认为这是第二个十分献一的条例(关于第一个十分献一,参看利二七30和民一八21;另参看玛三8),犹太人按要求把物件或金钱带到中央圣所去。献祭者显然可以从这什一奉献取一部分在圣所享用(26,27节)。
一四26 "浓酒"。有些人认为这是经过发酵,但酒精成分极低的啤酒。有些人留意到民数记二十八章7节使用这用语来描述奠祭所献的浓酒(或醇酒),指出浓酒并非由献祭者饮用,而是献给耶和华作奠祭。箴言二十章1节警告人不可饮用浓酒,而以色列在旷野飘流的四十年期间都没有饮用清酒或浓酒(申二九6)。
一四28,29 每逢第三年,第二个十分献一的祭物不用带往圣所,却要留在家里,用来供养利未人和贫穷的人。
──《雷历研读本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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