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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第十四章-《圣经背景注释》

申命记第十四章-《圣经背景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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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第十四章 

十四1~21
洁净与不洁食物
十四1~2 服丧仪式 祭祖和与哀悼追思死者有关的 * 仪式,在古以色列十分常见。这种作法背后的假设,是死者虽以虚无飘渺的形式存在,在一定时期之内依然对活人有所影响(见:撒上二十八13~14)。是以服丧者在用饭之时奠酒,并且穿着特定的服饰。然而服丧仪式是在私底行进行的,和公开崇拜不一样,所以较难控制。希西家和约西亚在位时大力推行一神宗教,将 * 耶和华崇拜定为全国性信仰之时(王下二十三24),这种行径亦成为集中攻击的对象。申命记特别禁止的行为(如割伤皮肤等),亦有在 * 巴力故事循环和 * 乌加列的《* 阿赫特史诗》(约主前1600~1200年)中提及。与法术和多神信仰的关系,使这种作法成为以色列作者攻击的主要对象。请参看:民数记三12~13和申命记二十六14的注释。
十四2 珍贵财产 英译作「珍贵财产」(和合本:「特作自己子民」)的字眼在古代近东其他语言中,是指藉分配掳物或遗产而得的财宝。*阿拉拉赫王在其印章中自称为哈达神的「珍贵财产」,证明了这字亦可指人。同样在 * 乌加列文献中,*赫人宗主称乌加列王为「珍贵财产」,也是表示他的身分是得宠的藩属。此外,以色列人又被称为「祭司的国度」,表示以色列在列国中扮演祭司的角色,是万民和神之间的媒介。再者在古代近东还有一个案例颇多的作法:一城或一个群体的人,可以脱离君王的辖管,直接成为某位神明的子民。如此以色列脱离埃及之后,也是得到了这个分别为圣的身分。
十四3~21 饮食的规限 美索不达米亚某些食物短期遭禁的例子很多。*巴比伦又有证据显示,有些神祇只肯接受某种牲畜为祭物。但却没有好像本段一般,凌驾一切之上的系统。虽然现有史料中完全没有与以色列饮食规限对应的系统,可吃动物名单大致符合古代近东人饮食的惯例。
十四6~10 动物分类的准则 主要的准则是(一)行动方式,和(二)身体上的特征。动物的饮食习性和生存环境则绝口不提。人类学家论动物洁与不洁,是视乎牠是否具备在其分类中使之「正常」的所有特征。其他理论则与健康与卫生有关。这些理论的弱点是,理论所不能解释的例证太多了。另一个很多人接受的传统解释,是禁吃的动物与非以色列的宗教 * 仪式有关;其实以色列邻邦的献祭习惯和以色列极其相似。一个新近提出的理论可信性颇高:神的「饮食」是以色列饮食的模式。换言之,不能献给神为祭,就不宜给人作为食物。
十四8 猪 * 亚述的智慧文学以猪为不圣洁,是神明所憎恶的,不宜在庙中使用。又有一个解梦文献说吃猪肉是凶兆。但猪肉十分明显是美索不达米亚常吃的食物之一。某些 * 赫人 * 仪式必须献猪为祭。然而米格伦却观察到,这些仪式中的猪不是放在坛上作为神明的食物,而是吸收 * 不洁,然后焚烧或埋葬,献给冥界神祇为祭。同样,猪在美索不达米亚也是献给鬼魔的祭物。有证据显示埃及以猪为食,希罗多德宣称当地也以猪为祭。埃及史料提到庙产饲有猪群,猪又经常列为捐献给庙宇之物。色特神尤其以猪为圣。然而以猪为祭物的例证,主要来自希腊和罗马,献祭的对象大都是冥界神祇。市镇中的猪经常和狗一同食腐为生,更加令人恶心。以赛亚书六十五4和六十六3、17清楚反映了以色列人对猪的态度。前者更提及与崇拜死人的关联。故此,以猪为祭很可能就等于是献祭给鬼魔或死人。
十四21 路边死兽的处理 在极其缺乏蛋白质的地区如古以色列,糟蹋好肉几乎可算是罪行。但由于尸体的血未经流净,以色列人不可食用(见:申十二16;利十一40,十七50)。这些肉类可以施舍给外侨(他们是受保护阶层之一,申一16,十六11,二十六11),也可以卖给不在以色列定居的外国人。
十四21 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 请参看:出埃及记二十三19的注释。
十四22~29
什一奉献
十四22~29 什一和赋税 什一在古代近东,与赋税没有什么分别。两者都是由村镇向政府缴付的五谷、油、酒,通常存放在庙宇建筑中,再从此分配出来,供养王室和宗教官员。什一奉献无论在收取还是在配给上,圣俗的界线都十分模糊。君王在位被视为神明的拣选,储存的中心也是宗教中心。什一/赋税所换取的服务,包括了行政和神圣事务。撒母耳记上八10~17清楚描述了这个方案:君王「必取十分之一给他的太监和臣仆」。*乌加列经济文献和王室信件所勾画出来的,正与此一模一样。后者也是列明了各色专业人员(工匠、官僚、庙宇官员)及其配给分量。古代近东各处的官方建筑,都首先需要估定土地和村落出产的价值,所课取的什一税款正反映了这种公务计划。进一步资料,可参看:民数记十八21~32的注释。
十四23 吃什一奉献 本节不太可能是说奉献者要吃尽什一奉献。若然,这献款就无法供养祭司,以及作为穷乏者的储备金了。这命令大概是要人将什一奉献(或等值的银子)带到耶路撒冷神的圣所,以表虔诚(见:申十四24~26)。食用的部分代表立 * 约筵席,与出埃及记二十四9~11中所吃的相同。
十四27~29 对利未人的供应 十八章8~18节说得更清楚:利未人要收取什一献祭的一部分,因为征服后他们没有分得一分土地。按照 * 乌加列经济典籍,工匠、官员可获分派定额的五谷和酒(见十四22~29注释)。作为宗教事务的专业人员,他们亦可以同样分得土地的出产。换言之,利未人所提供的服务得到补偿,是可以预期的事。
十四29 对无助者的供应 以色列法律传统的一大特色,是对软弱穷困之辈──寡妇、孤儿、外侨──所提供的帮助(见:出二十二22;申十18~19,二十四17~21)。如此,第三年的什一奉献(不是当年多收十分之一),是保留为供养社会中无助者之用。早至主前第三千年纪中期,美索不达米亚的法典已经表示关心有需要的人。但大体而言,它所针对的只是权益的保障和司法上的保证,不是金钱上的供给。

──《圣经背景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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