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第十四章-《基督徒文摘解经》
申命记第十四章-《基督徒文摘解经》
申命记第十四章
圣洁的标准(十四1~21)
这段经文主要讲述四方面不可污秽己身的条例:
.丧事的问题(1~2)。为死者划身与剃头的风俗,可自考古学于近东乌加列(Ugarit)及参玛(Ras Shamra)所发现的文献中看到,由于此类行动与异教崇拜有关,所以被禁止。
.分辨洁与不洁之物(3~19)。经文将分辨的原则清楚列出,但分辨的原因则未有列出。今日,人尝试指出两种可能的原因:
健康的问题:不洁的动物无论在「毒性」及「带菌」上均较洁净者为高;
宗教的问题:不洁之物常与迦南宗教的献祭、偶像有关。但我们可以发现,神主动为我们分辨乃与我们有益,对当时的以色列人而言,他们的责任是遵守,而我们则应当从中体验神周详的心意。于一个医药落后的时代中,人对各种动物、飞禽、鱼类认识较浅;神的吩咐,岂非纯为他们的好处吗?
.不吃自死的物(21a)。自死的动物常有影响人健康的毒素,现代社会也加以禁止宰售;但圣经的重点并不在此,乃是承接前面有关吃血的问题,自死的兽的血已不能放出,故此不能吃。
.山羊羔母奶煮山羊羔(21b)。这是一种当时常有的异教仪式,因此以色列人被禁止如此行。
神两次重复地指出,以色列人是归耶和华为圣洁的民(2、21),因此要谨慎地生活,不与异教连上关系,也不可违逆神的吩咐。故此,圣洁的守则是基于圣洁的身分。你我今日也是成圣的基督徒,故此我们在生活上,也当有圣洁的表现,凡与我们的信仰相左、与圣经教训冲突的事,我们也当拒绝,不留余地。
思想 洁净的标准是甚么?不吃经文所列的食物,是否就代表洁净呢?
失去与得(十四22~十五23)
这一段经文有相似的格式,就是以「耶和华你的神……赐福与你」作为每段的结束(十四29,十五6、10、18)。虽然其中满是命令的词句,但却加上应许,可以充分看到一位语重心长的长者,在嘱咐以色列人之余,以得福来鼓励他们努力遵行。
.十一条例(十四22~29)。前面已多次提及十分取一归神为圣的教训,这里更详细的论及,彷佛他们已经进入迦南一般。这里更附加三年一次的赒助穷人与利未人的吩咐。其中的论点是凡蒙神赐福得丰富的人,他们就承担了济助缺乏者的责任,他们若如此行,势必得到更多的福气与恩典。
.豁免年(十五1~11)。整段经文谈论有关放债豁免的问题,在定例当中,以色列人的债款只可持续至豁免年就要免除。神提醒人不可因豁免年近而不放债(十五9),也不可因此而愁烦(十五10),因为这一切乃神所赐给他们的。
.有关奴仆(十五12~\cs1618)。这里的重点是属于希伯来同族的人,主人当以宽容的态度待他们,有关如何出去,甘心留下等都有定例。这些看似只适用于当时的条例,对我们今日的人或许意义不大。但这些条例的背后指出百姓当以一种怜悯的心彼此相待,就是主人待奴仆时若有所损失,也要乐于施出。对比今日,人多重视个人利益而不顾别人的需要;然而,神订立此等条例的目的就是在此,并且神特意加上更多的福气。
思想 面对有需要的弟兄姊妹或穷人,你是揝手或是松开手呢?──《新旧约辅读》
三 上帝儿女的生活条例 十四1~十七13
以色列人藉与上主立约,已经成为上帝的子民,是圣洁的国民,因为上帝就是圣洁的(参看出十九5~6;利十九2)。既然为上帝的儿女,生活行事为人就必须符合这上帝儿女的身分。为这原因,申典在定规中央圣所,吩咐不可随从别神之后,也指导圣民一些生活的条例。
1 不可为死者划身剃额 十四1~2
十四1~2
你们是耶和华你们上帝的儿女 藉立约,以色列人已经成为上帝的儿女(出四22)。所以他们在旷野时,上帝抚养他们(一31;参看何十一1);在违背上帝的旨意时,上帝管教他们(八5);上帝总是以父亲的恩慈来对待他们(卅二6;参看约壹三1等)。
不可为死人用刀划身,也不可将额上剃光 这两种为丧葬礼仪而作的尊敬死者之用刀划身和额上剃光,事实上到耶利米的时代仍风行在以色列人中(参看耶十六6,四十一5)。祭典也和申典一样,认为这是承受了异教的风俗,所以予以禁止(利十九28,廿一5;参看赛十五\cs162,廿二12;结七18;摩八10等)。
因为你归上帝为圣洁的民 请参看七6的注释。
耶和华从地上的万民中,拣选你特作自己的子民 请参看七6的注释。
十四1~2
以色列人既藉立约成为上帝的子民,就是上帝所专爱的儿女,就要在生活上圣洁。因此,在遭逢亲友哀伤丧葬的时候,就不可效法外邦人的恶俗,在自己身上用刀切割以表示伤痛;也不当将额上的头发或鬓须剃去,以致成了光秃(参看民六5、18等),藉免与拿细耳人之离俗剃头,有所混乱。
2 洁与不洁之物 十四3~21
十四3
凡可憎的物,都不可吃 这是以明白无疑的口所吩咐的律例。可憎的物,在希伯来文是时常使用在与礼仪律相悖的事物上的,加创四十三32和四十六34所用之厌恶,以及本书十七1,十八12,廿二5,廿三18,廿五16等所用之所憎恶的等(参看结八6、9、10、13、17等)。进而言之,凡不讨上主喜悦,或污秽以色列人的事物,都是可憎恶的(参看利十八22,二十13等)。
十四4~6
可吃的牲畜……凡分蹄成为两瓣又倒嚼的走兽,你们都可以吃 首先列具的可吃之物,是哺乳类的动物。在这类动物中,可用为献祭的牛、绵羊和山羊,列于首位。其余的是可吃但不用为祭牲的。可吃的哺乳动物,其原则乃是蹄分两瓣而又反刍(即倒嚼)的动物。
十四7~8
但那些倒嚼或是分蹄之中,不可吃的…… 这里列出了两类不可吃的哺乳动物:(一)倒嚼而不分蹄的:(二)分蹄而不倒嚼的。
基本上说,这些哺乳动物都和利十一2~8所列具的相同,所不同的乃是这里在4~5节列出了可吃的动物的名字。另有两点要注意的乃是:(一)兔子在实质上并非反刍动物,但在第7节和利十一6都把它列为倒嚼的动物。可能原因是免子经常嘴动,古人以为它是在倒嚼。(二)猪固然是分蹄而不倒嚼,但其真正原因却可能是古叙利亚人和古腓尼基人,认猪为圣物的影响。
死的也不可摸 按利十一24~28的记述,摸和拿不洁净的死动物,就算为不洁净到晚上,并要清洗衣服。
十四9~10
水中……凡有翅有鳞的,都可以吃;凡无翅无鳞的,都不可吃 这是第二类可吃和不可吃的动物,是在水中的活物。之所以说可吃或不可吃,同样不是在于活物的本身,乃是与崇拜的礼仪有关,就是认为那些无翅无鳞的活物,乃是不洁净的,因此吃了的人也就在礼仪律上不洁净了(参看利十一9~12)。
十四11~20
凡洁净的鸟,你们都可以吃 这句在11和20节都完全相同的话,却没有像哺乳动物一样列出可吃者的名称。这里也和利十一13~19一样,只列出不可吃的雀鸟的名字,凡参与过翻译圣经的人都会承认,我们无法完全了解希伯来文中每一样雀鸟的实际名称。在任何译本中,好些这类名字都是靠猜测。
凡有翅膀爬行的物,是与你们不洁净,都不可吃\cs8 在利十一20~23列了一些这类活物中可吃和不可吃的名单。但在这里,却只简单的给了一个纲领,就是有翅磅而爬行的,就是不洁和不可吃的。
十四21
凡自死的,你们都不可吃 在利七24,更清楚的规定自死的和被野兽撕裂的,都不可吃。在那里因为是记述可作祭牲的动物,所以提到其脂油的使用法。这里却是概括的说,就是可作祭牲或不可作祭牲的都包括在内;虽然这些动物在活时可宰来作食物,但在其自死或被野兽撕裂而死后,却不可作为食用。原因固在防备瘟疫或仇敌下毒药,但也是为洁净的礼仪而不吃(因血未曾滴出)。这就是下面之所以说明,因为你是归耶和华你上帝为圣洁的民的原因。
可以给你城里寄居的吃,或卖与外人吃 因为是与礼仪有关,寄居的和外人却不必遵守以色列人的礼仪律,所以可以送给他们或卖给他们。寄居的通常是指短暂的过客或雇用在城里或家里工作的外人。而外人则除指这些寄居者外,也有的是在以色列地长居,而是自耕自畜或自行经营买卖的外族人。
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 这句已经记载在礼仪十诫(出卅四26)和约书(出廿三19)上的话,必然是很古远,且是以色列南北均有的传统。这传统,一些西方人乃解释为人道精神的表现。这个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更可能的,是与拉斯珊拉文献中所说的对奶的咒语有关,或是因有些亚拉伯的游牧民族喜欢以山羊羔来煮羔母的奶,藉以向他们的神献上,然后由祀神的人分享。因这些与外邦宗教有关联的事,以致为上主厌恶而有此禁令。
十四3~21
这段经文是记述些与礼仪律例有关的洁与不洁的活物,目的在说明何者可吃,何者为不可吃。因为这里所列述的清单,也详细的在利未记中有记载,故此有些学者就认为这段经文是后人的加笔,因为认定是从祭典取材的。可是,这里的记述和祭典在利未记的写述并不相同,而申典的编写者亦为祭司利未人,因此便可能是从相同的传统中所获的不同清单而编写的结果。另一方面,祭典的创造论中,对活物的造成是先有水中的活物,后有天空的雀鸟,最后才是地上的牲畜、昆虫和野兽(参看创一20~25)。但在这里的次序,却是先讲地上的牲畜野兽,后述水中的活物,最后才说到天空的雀鸟。由此可知不是借用祭典的文献。
3 履行什一之献 十四22~29
十四22~23
田地每年所出的十分之一,又要把你的五谷、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 和合本现有的译法,会使人误解合共要奉献十分之二。其实23节所讲的五谷、新酒和油的的十分之一,就是22节那田地所出的十分之一。不错,埃及人要将田地出产的五分之一(即十分之二)交给法老,因为约瑟曾为法老买了埃及人所有的地,除祭司的以外(见创四十七24~26)。迦南地是上主应许给以色列人的。将十分之一的出产献给上主,是感恩,也是承认上主对应许之地的所有权。
并牛群羊群中头生的 请参看十二6的注释。
吃在耶和华你上帝面前,就是他所选择要立为他名的居所 这在表面上,似乎与十二5~7及17~19所讲的类同,但须细心作分别。十二5~7大概是较古远的,是每支派有一中央圣所。以色列人带到那里的,是按民十八21~32所记的十分取一之物,百姓并带来牛群羊群中头生的,在那里献祭后,便和家属一齐吃喝欢乐。但在十二17~19却不同,因为是全国统一的中央圣所。故此,先须在十二13~16规定为食用的牲畜,可以随意在自己的本地宰杀。然后在十二17~19便规定为献祭用的牲畜,则必须到中央圣所去宰杀。然而,居住离中央圣所较远的人,怎样搬运这十分取一之物和献祭用的牲口到中央圣所去呢?本章下面24~26节,就给了解决这问题的答案。
十四24~26
耶和华你上帝所选择要立为他名的地方,若离你太远……,你就可以换成银子…… 这是解决那无法搬运那么多十分取一之物和头生的牛群羊群到中央圣所去的方法,就是把这些东西变卖,换成银子带在手中,轻快地到中央圣所去。
你用这银子,随心所欲,或买牛羊,式买清酒、浓酒,凡你心所想的,都可以买 到了中央圣所的所在地,就在那地方,按各人的喜好,购买应用的献祭和吃喝之物。
你和你的家属,在耶和华你上帝面前,吃喝快乐 这样,在献祭以后,便可和家人一同快乐的吃喝。现在的问题又发生了:民十八21~32规定,以色列人的十分取一之物,是归给利未人的;利未人又将所得的十分之一归给祭司。在申十二6是规定将这十分取一及牛群羊群头生的,带到中央圣所「都奉到那里」。可是,本章26节却说变卖了那些东西所换得的银子,可以随意买东西,为要在上帝面前吃喝快乐。那么,利未人吃啥?这大概就是下面27节和28~29节的另两个因应需要的改良。
十四27
住在你城里的利未人,你不可丢弃他 民十八21~24所记的以色列人出产的十分之一归给利未人,并没有说明要送到中央圣所去。出二十24~26所说凡记下上主之名的坛,上主就会赐福。因此,每一处的神坛都会有利未人。这利未人就是我们在绪论中所提到的,北国人认为是祭司的;南国却只认在耶路撒冷圣殿工作的为祭司,其它地方神坛工作的,只是利未人。可是,在统一中央圣所,废除地方神坛的要求下,这些原先在地方神坛工作的人怎办?这律例是要求你不可丢弃他。
不可丢弃住在你城里的利未人这话,只是说了个原则。在实施上,也许就正如十二21所记述的,住地离中央圣所太远的人,可以取些牛羊宰了在自己城里吃。这样,利未人和家属亦可在一起欢乐。但另外一些则卖了变换为银子,在中央圣所另买东西与家属欢乐。至于在本章24~26节之所以没有提到把那田地出产的十分之一,和牛羊头生的所卖之钱,奉献到中央圣所去,大概其中有一部分是给了本城的利未人。即或不然,也有下面一项因应需要的改良。
十四28~29
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将本年的土产十分之一,都取出来,积存在你的城中 这里并不是在每年的十分取一以外的另一个十分之一,而是每两年的十分之一或带去中央圣所,或变卖换成银子带往中央圣所。第三年却不带走,也不变卖,而是将之积存在本城备用。
在你城里无分无业的利未人,和你城里寄居的,并孤儿寡妇,都可以来,吃得饱足 这每三年一次的积存各家的十分之一收成,明显的就由政府机关,而不是由宗教机构来处理了。因为宗教中央集权之后,地方就俗化了。为这原因,这些积存的「税收」,也使用在「社会福利」事工上,而不单属利未人的了。
这样,耶和华你的上帝必在你手里所办的一切事上,赐福与你 这句话,不单是用来总结每三年一次将出产的十分之一积存,用在利未人和贫困孤寡的身上,会令各人所做的工蒙上主赐福,也是在每年一次的抽出十分之一作捐献的事上,作个总结会蒙主赐福的话。这句话,也是申命记对遵守上帝诫命律例者的常用语(参看十五10,廿四19,廿八12等)。因为作者确信,喜爱并遵守上主律法的,便为有福。
十四22~29
这段经文,一方面是指出选民生活上,当承认上帝的主权,将地里出产的十分之一,和牛群羊群头生的奉献给上主。另方面,也是在规定中央圣所后,对这些捐献须作重新安排,藉以适应新律例的需要。这新安排,主要有三方面:(一)住离中央圣所远的人,不必将出产的十分之一和牛羊头生的,带实物去中央圣所朝圣。可将这些实物变卖,带银子去。然后在中央圣所就近随意购买实物,作为献祭和吃喝使用。(二)本城的利未人仍要照顾。可取些牛羊宰了与他们一同欢乐,或许也可将部分实物或银子供给他。(三)每三年一次的土产什一捐,积存在本城,共享于贫困孤寡和利未人的需要上。
这段经文也留下三个未解决的问题:(一)每年甚么时候带土产十分之一和牛羊头生的或其银子到中央圣所去呢?这大概会是在每年的住棚节的时候(十六13~17)。(二)十四28何以不提牛群羊群头生的?这大概是要把牛羊头生的带往(或将之变卖后,将银子带往)中央圣所去(十五19~20)。因此,每三年一次将土产留在本城积存,并不意味人丁不必去中央圣所朝圣。(三)本章23节和另些经文规定将牛羊首生的献与主,但在利廿七32却规定牛羊也是十分之一归给上主。何者为对?这大概两者都对,只是在时间上的不同而已。利未记属于祭典。祭典较申典为后,且是在被掳时代所编订的律例。也许祭典在巴比伦地,为免认定头生的牲畜之困难,且所处的地土也非在应许之地,所以把牛群羊群也十取其一了。──《中文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