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数记第三章-《圣经背景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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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第三章
三1~四49
利未各宗族
三7~10 守卫圣所的利未人 利未人在圣所周围安营,奉命格杀擅自进入圣所之人,对圣幕的出入构成了限制。古代的圣所不是容许公众集会的场地,而是神明的居所。* 赫人的文献以及来自幼发拉底河上游之 * 马里的文献,都视祭司为守卫者。按照 * 巴比伦人的信念,担任庙宇入口守卫的,还有鬼魔或保护性的灵。
三12~13 利未人取代头生儿子 不少古代文化都有崇拜祖先的 * 祭仪,为死去的先人奠酒,以求他们的亡魂对在世的人提供保护和帮助。* 巴比伦人相信脱离躯壳的灵(utukki)和鬼魂(etemmu)没有受到照料,就会变得十分危险,并且经常是施咒的对象。安葬是照顾死人的第一步,此后还要经常献上礼物,并且对死者的人格和名声予以尊崇。长子要负起祭祖的责任,所以继承家神(经常是先人的像)的也是他。祭祖和 * 殡葬祭仪虽在以色列遭禁,先知的谴责却证明这是一般平民的叛道行为之一。因此把长子身分转授给利未人,就暗示了以色列当有的,不是由长子负责保持的家庭式先祖崇拜,而是由祭司维持管制的全国性宗教活动(又见:出十三1~3;申十四1~2,二十六14注释)。有关法律背景之讨论,可参看八章24~26节的注释。
三47~51 赎银 *亚喀得语(巴比伦)和 * 乌加列语(迦南)的文献,都同样提到过代赎和赎价的概念,但其功用却不相同。全国在此以利未人来「对换」,买回长子。其余的长子则必须按照利未记二十七6的价格,用金钱买回来。舍客勒的平均重量是十一又五分之二克,但古籍亦有提到可能更重的「重舍克勒」。此处提及的圣所法码可能较「市用」舍客勒标准更有价值和重量。一般看法认为这是较轻的舍客勒(见:出三十13注释)。五舍客勒大约相等于半年的工资。
──《圣经背景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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