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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第3章查经资料

民数记第三章-《丁道尔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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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第三章

v. 统计利未人(三1~51

  第三、第四章记载了两次的统计利未人。第三章数点所有已满一个月的男性利未人,而第四章的数位,则只包括三十至五十岁之内的男性。因此这两个统计的基点,都与第一章和第二十六章平民支派的不同;后者所列的,是二十岁以上的男丁。岁数不同的理由十分明显。平民支派是组织为作战部队,但利未人却有不同的功用。他们的主要职责是事奉神:利未人的全部男丁,代替以色列一切的长子。民数记第三章统计的用意,是要按照以色列其他支派头生儿童的总数,核点利未人。结果是利未人男丁的数目,比头生以色列人为少。因此多出来的以色列人需要用另一个方法赎回:这方法就是付钱。

  第四章的统计又有不同的用意:在利未支派各族之间,分配拆卸、运输、支搭会幕的工作。这工作又危险──因为所经管的是圣物──又粗重。因此任职的只限于应当是态度最持重、身体最壮健的男子,亦即是三十至五十岁之间的人。

  2~4. 亚伦家族诚然是利未支派的一分子(代上六1~15),但作为祭司,他们的地位高于支派中其他的人。惟有他们才有权利处理祭牲的血、触摸祭坛,或进入会幕。他们是全国权威性的教师(如:利十11;申二十四8),神和以色列之间正式的中保。但权益越巨,责任亦随之而增。在人面前代表神的人,本身亦必须谨慎遵行祂的话。亚伦年长的两个儿子就错在这里:他们向耶和华献凡火,这是神所没有命令的(利十1)。本节提到这件往事,就解释了三章32节和四章16、28、33节只是谈到以利亚撒和以他玛二人,负责监察利未人。此外它又直接影响了第三、第四章的气氛,这两章一再暗示人与神接触,随时会有生命危险(三10、13、38,四15、18~20;参:徒五1~11,十二22~23;林前十6~11,十一29~30)。

  5~10. 本段说明利未人的职任。他们要「服侍祭司亚伦,事奉他」(NEB)。具体而言,他们要替他……守所吩咐的,办理帐幕的事。各英译本对šāmar mišmereṯ(和合本:守所吩咐的)和ʿāḇaḏ ʿaḇōḏāh办理……)两个希伯来片语的翻译十分含混,以致读者对于所吩咐利未人,和要他们办理的事,摸不着头脑。其实按照希伯来原文,以上片语在这两章之中意思颇为精确;它具体地指出利未人的两个主要功用,是「守卫」(šāmar mišmereṯ)和「做」拆卸、搬运、支搭会幕等「粗重工作」(ʿāḇaḏ ʿaḇōḏāh)。68第四章对后者的形容比较详细,这些粗重工作只有在拔营行进之时才需要做。然而他们却要经常负责守卫,准备随时格杀非法接近会幕及其陈设和祭坛的人。治死表示依法处决,然而按此上文下理,则比较接近警员枪杀银行劫匪(一51,三10、38,十八7)。就地正法的用意,是避免神因一人的过犯而惩罚全体的民众(参一53,十六~十七章;又参二十五8)。实际上即使是祭司,也得准备处死任何试图妄夺祭司特权的人(10节)。祭司和利未人担起这种执法角色的例子,包括了出埃及记三十二25~29,以及民数记二十五7~12。

  11~13. 解释第一次统计利未人的用意。一切头生人畜都属于神。头生的牛羊等牲畜必须献为祭物(13节;参:出二十二29~30,三十四19~20),以色列中每个头生的男孩都要分别为圣,在圣所中事奉。但自从金牛犊事件之后,利未人却取代了以色列中长子的地位(出三十二25~29)。一切长子属乎神的原则,可上溯到出埃及之时。埃及一切的长子和头生的牲畜死于第十灾中,以色列人却得免其难。故此头生的以色列人必须分别为圣给耶和华,作为得拯救的纪念(出十一4~十三15)。

  14~39. 本段列出利未各族的人数,并营中岗位的分配(参注释:Ⅰ.A. iv的图表),并简短地说明各族所负责的,是会幕的哪个部分。岗位和所负责的物件,也清楚地象征了各宗族之间地位的高下,祭司所驻扎的,是会幕东面最优良的地点(38节)。负责搬运圣物的是地位仅次于祭司的哥辖族,他们在帐幕的南边安营(29节)。受任管理幕幔的革顺族的营在西面(23节),而负责柱子、橛子等物的米拉利族,则在北边安营(35节)。行进时革顺和米拉利族走在哥辖之前,不过是因着实用的理由:他们要在哥辖族把约柜和其他需要安放在会幕里面的陈设运到之前,先把帐幕支好(十17~21)。

  第39节中利未人的总数是22,000人,但第22、28、34节所列各族人口的总和却是22,300人,两者互不相符。这歧异之处最合理的解释,是第28节出现了讹误。哥辖族的人数原本可能是8,300名。「三」字(希伯来文 šlš)可能被误抄为「六」(šš)。69

  40~51. 头生以色列人的数目,比利未人多出了273名。因此多余的以色列人必须每人付出五舍客勒的赎价,按照利未记二十七6,这是一个月至五岁大的男童所估定的价值。本章规定奉献给神的人,要向圣所付上多少的价值。人奉献给神,就等于是成了神的奴隶;但由于只有利未人才可以真正作神的奴仆,其他的以色列人必须赎出。他们的做法,是付出在公开市场被卖为奴所能卖得的数额。70在主前一至二千年间,普通劳工每人每月的所得不会超过一舍客勒银子。经文并无说明付五舍客勒之人的身分。总数(1,365舍客勒)究竟是取自所有(22,273名)长子,还是只有273人需要每人付银五舍客勒呢?第49节较自然的解释是后者,但却肯定没有可能。

  基督徒从作奴仆之利未人代赎以色列长子的原则中,可以展望伟大之受苦仆人耶稣,把自己的子民救赎出来。本章坚持利未人必须警戒以色列人不可犯罪,甚至在必要时格杀侵犯者;亦展望了新约特别是对长老的挑战,要纠正犯错的弟兄(太十八15及下;徒十八26;加二11及下,六1;帖前五12~14;提前五19~20;雅五19~20)。

──《丁道尔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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