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世记注释-《二十一世纪圣经新译》
创世记注释-《二十一世纪圣经新译》
亚伦家和利未人不会分得任何产业(十八20-24)。他们的生活要倚靠其它支派所纳的十分之一。然而,为了保留他们在以色列中的身分,他们将分得某些城邑供他们居住。各支派分得土地后,便要从中分配一些城邑给利未人居住(书二十一)。各城的外围,都要有可供畜牧的郊野,其周界是由城墙往外量1,500呎(即450米,和合本:「一千肘」)(4节)每边长约为3,000呎(即900米,和合本「二千肘」)的平方(5节)。这个几何计算出现了一个小问题。若边界的长度是3,000呎,4面的边界由城墙量出为1,500呎,4条边便不能接连起来。此尺寸只有从一个中心点来量度才能画出一个完整的正方形。考古学的证据指出,其中一个拣出来的城邑伯示麦(书二十一16),占地约7亩(即相等于3公顷)。要解释这个几何上的问题,确实考验了不少学者的聪明才智。根据推断,地界可能是先在城墙四周画出一个正方形或长方形的轮廓,然后从它的4角量出1,500呎,来确立地界。无论如何,原则是非常清楚的,利未人所住的城邑,四围都有一个指定范围的草场。
三十五6-34逃城
各支派要按所得土地之比例分城给利未人,于是利未人的城便分散在全地(8节)。这可确保所有支派都有律法的教导(申三十一9;玛二6-7)。利未人的城总共有48座,是在若干年后按阄来分配的(书二十一1-42)。当我们从长远来看,就会发现亚伦家的祭司定居在犹大(以及西缅和便雅悯)的地业中,而哥辖人、革顺人和米拉利人则住在其它支派之中,而这个安排是意义深远的。神宠爱犹大,让祂最好的仆人住在其中。也许,正是因着这个主要理由,犹大并没有像北国以色列那样,在短瞬间便离弃了律法,因而逃离了亚述人在主前721年倾覆撒玛利亚之祸患。亚伦的后人──其中有像杰里迈亚的──曾经力挽狂澜,阻止犹大的衰落。可惜,犹大最终仍在主前586年遭到被掳之苦。这段历史让我们认识到,当教会获得忠心的传道人,就是得到神宠爱的明证。教会应经常祈求神兴起忠心的事奉者,并让他们穿上救恩的军装。
利未人的城邑中要有6座用作逃城(6节),约但河的两边各占一半(14节)。某人若杀了人,便可以逃到其中一座逃城中寻求庇护。他可以逃避那「报血仇的」。「报仇人」的希伯来字词是,即「亲属、救赎者」(12、19、21、24、25、27节)。按照古老的习俗,遭人谋杀的受害者,其亲人会亲自为他报仇。这就会导致一连串的冤冤相报。我们可以从押尼珥的身上找到一个活生生的例子(撒下二8-28,三19-39)。其中为押尼珥的悲剧加上一笔的,是他就死在希伯仑这逃城的城门口。逃城为杀人者提供了安全的避难所,直至他获得正式审讯。
设立逃城这观念,表明神喜爱公义。神借着此途经,为报血仇的习俗制定了律例。倘若为了报血仇,那杀人者即使是因意外误杀某人,也可能会遭到被杀。因此,神要将谋杀和误杀作出区分。谋杀是出于预先计划的,是在敌意下伏击(16-21节)。误杀则是在无意中错手杀人(22-24节)。这与蓄意犯罪和无意误犯的过失之间的差别有相近之处(参十五22-31)。犯了误杀罪的人,虽然是失去了自由,却可以避去报血仇的危险(28、32节)。相反地,杀人者却必被治死(21、31节)。谋杀犯不可用赎价来偿命,正如蓄意犯的罪也不可以为他赎罪(十五30-31)。律法没有阻止亲属在合法的情况下报仇。更有甚者,对寡妇来说,由于她没有亲属,神便会亲自担当此角色(出二十二22-24)。新约吩咐信徒不要为自己进行报复,要留给主为他们伸冤(罗十二19),神会报应他们(路十八7-8;启六10,十九2)。
公义更因律法要求有两个或以上的见证人而得到保证(30节;参申十七6,申十九15;太十八16;林后十三1;来十28)。这是基督一直所强调的原则(约八16-18,五32-41;约壹五6-8)。也许正是这个原因,使徒不是单独出去,而是两个两个的,因为他们是基督的见证人,而他们所作的见证在法理上是完全可以成立的(路十1;徒十三2;留意徒二32,十23的复数;太十1-4门徒是两个两个出去的)。
设立逃城的根本理由可以在亚伯拉罕的约中找到(在33-34节中暗示),因为「血是污秽地的」。以色列人不可污秽地,因神居住在他们中间。为了同一个理由,以色列人在40年前,便曾经需要洁净西乃的营地(五3)。因此,最终的理由不是单单为了公义。反之,它是为了维护神在亚伯拉罕的约中所确立的目的。这些目的首先是包括要维持以色列与神的相交,神是眼目清洁、不看邪僻的(哈一12-13);其次,就是要让以色列得以长久住在这地上。在设立逃城的事上,已将这两个应许的成就合而为一了(34节)。
设立逃城的意念并不是一件碰巧而成的。它极具关键性和实用性,也配合神救赎计划心意的。而且,我们也必须要明白当中律法的精意。律法的总纲可概括在爱神和爱人的道理上(太二十二34-40)。谋杀通常是出于憎恨,正与爱背道而驰(约壹三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