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数记第卅五章-《圣经背景注释》
民数记第卅五章-《圣经背景注释》
民数记第卅五章
三十五1~34
逃城
三十五1~5 利未人的城邑 由于作为祭司献祭和处理宗教事务是利未人的主要职责,他们并没有分到应许之地的一部分以供耕作(见:民十八23~24)。他们所得的是四十八个城邑,以及四周可供放牧牛羊的土地(有关他们在这些城邑中的产权,见:利二十五32~34)。埃及统治迦南时(赫人也有这作法),定下了把城镇交给祭司管理的先例;部分城市定为王室的产业,交在祭司手中,由他负责全区的行政。这些埃及人的行政中心往往是设防的城堡,负责收取全区的贡物或赋税。同样,按照美索不达米亚和叙利亚的习惯,指定的城市亦附有属于王室的草埸。利未人的城邑虽无从事非宗教性行政的证据,却很可能是宗教教育和课取圣殿税的中心。经文规定必须要有牧草,可能表示仪式所用的祭牲,是在此饲养的。
三十五6~34 逃城与司法制度 六座利未人的城邑,要成为犯了误杀之人的庇护所(又见:申四41~43)。为被告提供庇护,免得他被「报血仇」者所杀的方法,可能有延伸或替代出埃及记二十一12~14「庇护性祭坛」的作用。祭司团体可能担心犯法者抓住祭坛的角,有污秽祭坛和圣所之虞。将庇护地区扩大到整个逃城,* 玷污就不会发生。被告在审讯之前,也可以有较佳的住宿环境。古代近东到处都有地位特殊之圣城或王城的踪迹,但这种城邑所提供的保障,通常只是法定义务上的豁免。禁止流受保护者之血的,只有一处的文献。庇护的概念也在古希腊和罗马的史料中出现,反映政府有意加强管制司法制度,剥夺家族复仇的权利,以求保证正当的诉讼程序。
三十五9~34 家族复仇的责任 圣经律法虽然清楚显示「报血仇者」有责任为被杀害的亲属复仇,这种家族间的血仇对于司法的执行却有不良的影响。设立六个逃城的目的,就是给人有回复冷静的时间,以及为被告提供正当程序。
罪名没有两个见证人就不能成立(民三十五30),然后处决罪犯就成为了「报血仇者」的责任(民三十五19~21;申十九12)。谋杀犯不得赎命(民三十五31~32)。这一点和古代近东其他的法律形成对比,赫人和中 * 亚述的法律,都容许赎价买回凶手的性命。亚述法律则采取中间途径,给予死者最近的亲属权利,选择处死凶手还是接受赎价。
三十五25、28 大祭司的死 解除误杀人者之罪的,不是这人在逃城流放的日子(见:书二十2~6)。任何人被杀都会构成流人血的罪,惟有另一人的死亡,才能把它消除。被告被宣判不是谋杀犯,因此必须接受庇护,直到大祭司去世为止。故此,消除杀人之罪咎的是大祭司的死亡。如此,大祭司就在死时,依然在 * 祭仪上服事百姓,消除流人之血所构成的罪咎(见:出二十八36~38;利十六16)。
三十五33 流血玷污地 作为盟 * 约赐与的应许之地是圣洁的,会被流血与拜偶像玷污(见:结三十六17~18)。由于血是生命之源、神的赐与,因此流血所造成的 * 玷污只有借着流血,才能涂抹。即使是祭牲的血,也必须倒在坛上,作为宰杀牠的人的赎价(见:利十七11)。这是宣判有罪的谋杀犯所以必须处死,以及祭司之死所以能够涂抹误杀所构成之玷污的理由。这命令若不遵行,就会使地败坏。地和其上的居民受到玷污,神就不能继续在他们中间居住。祂若离弃这地,地就不能出产盟 * 约所应许的丰盛(见:创四10~12)。
──《圣经背景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