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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希米记第五章-《精读本圣经注释》

尼希米记第五章-《精读本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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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9 重建城墙的对内问题:总算解决了对外问题,却又发生了严重的内部问题。根据本文其内部问题是:①缺乏粮食;②干旱;③过重的税等三方面。因为波斯帝国每年都要从附属国征收许多贡物,所以对以色列来说是极大的负担。缺乏粮食是由于突然增多的移民。并且更主要的原因是归还者的子女逐渐增多,相反粮食却极其有限。同时,饥荒问题可能也是因为几乎所有的人都参与重建城墙工程而发生的。在这种艰难的情况中,有能力的人理应率先伸出援助之手,然而他们却利用兄弟的弱点,剥夺利益,甚至把其子女当作奴隶。于是,如果尼希米不解决这些根本的问题,那么不仅不能完成重建城墙工程,而且以色列共同体也会分裂自灭。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尼希米自己先作出表率,严厉地指责了没有良心的有权势的人。也许他们如此诡诈地把自己的利益极大化,可能也有合法的根据。可是,在当时的情况中,若以色列共同体继续如此运营,那么他们的一切富贵荣华显然也成为掠夺品。同时,不能避免因小我而失大我的愚拙。

5:1 埋怨……弟兄:不是埋怨仇敌,而是埋怨共同体的一员兄弟,也可以说是社会不安宁的现象。

5:2 我们和儿女人口众多:儿女众多象征神的祝福(诗127:3-5),但是现在因为粮食的缺乏,反而成为极大的负担。

5:4 纳税:若从圣经中察看与纳税有关的希伯来语和希腊语,就如下:①halak(拉4:13,20;7:24)是从“行走”之意的希伯来语动词中由来的名词,一般指杂税或通行费;②mas(申20:11)在KJV中译为“进贡”(tribute),但意味着被征服国民的劳动力征用;③mekes(民31:37)指征服之国通过条约,向被征服国之民附加的税或进贡;④onesh(王下23:33)意味着征用的税或当作战利品进贡的罚款等;⑤erec (王下23:35)是被征服之国为了给征服之国进贡或纳税,强制地附加给自国百姓的税;⑥kensos(太22:17,19;可12:14)是指人头税或房屋税,新约时代用铜钱支付;⑦telos(太17:25;罗13:7)是指通官税或官税,相当于间接税;⑧phoros(路20:22,23;罗13:7),是特别以农作物纳的税或进贡;⑨didrachmon(太17:24-27)也称为“圣殿税”,相当于希腊的两个德拉克马。

5:5 我们的身体……一样:在古代来说,这里含有颇进步的人权思想。 仆婢:因经济困难,以家族为担保借了钱后,不能偿还借款和利息时,就把妻子、子女,甚至本人也出卖。但是按照以色列的律法,不能把同胞当作仆婢,更不能卖给外邦人。只是因债务上的原因,让同胞以“雇用人”的身份侍奉7年(利25:39,40;申15:12-18)。

5:6 甚发怒:当然,绝对的终极的审判者是神。但人应该站在客观的位置上,对信仰上的以及社会的不义表现出义愤。

5:7 贵胄和官长:本来,以色列没有特别的世袭阶级制度,原则上万人都公平。本节中的贵胄是指影响力大,又有实力的人,官长作为百姓的代表,指较公开的公职人员。 取利:犹太人禁止借给伙食需要的钱后,取利息的作法。若邻舍陷入困境,应该支援、安慰他们。因为他们认为神必作为你良善的报酬亲自赐福与你,使你的粮库必富足(申23:20),本节的“取利”也可译为“担保后借给钱”。使尼希米极其愤怒的是,并不是因为单纯的取利,而是由于担保造成子女成为仆婢的悲惨结局。

5:8 卖与外邦:在民族的角度上,以色列民族应该阻止同胞被卖与外邦作仆婢(出21:8)。罗马法律也规定若卖自己的仆婢,就必须卖给Tibet河对面的人。 赎回:意味着用钱赎回被卖去作仆婢的同胞。在亚当里所有人因着罪的工价,被卖给死亡,但是因着耶稣基督的救赎,可以重新成为神的百姓(加3:13)。 静默不语:虽然摩西五经只局限于犹大同胞范围内,但是通过维持公平的土地分配,抑制富的偏重现象,以及不可买卖同胞作仆婢等,教导了相当高的人权意识(利25:23-28,35-55)。因此,现在完全无视律法精神,以非人性的方法,招致社会不平等的人,无可再言语。

5:9 我又说:虽然官长和贵胄沉默,但这还是不够。尼希米更进一步要求他们具体悔改的行动。尼希米的语气不仅是指责,更是恳切的呼吁。他通过呼吁,使百姓自觉地认罪悔改,并默默地跟随解决对策。若是真正的领袖,就应该命令以先,作好表率,用真诚之心感化百姓甘愿跟随正义。没有人跟随自己不作,只强求人作的领袖。我们应该成为教会的殷勤的工人,绝不能成为光说不作的人(雅2:14;3:1,2)。 外邦人毁谤:因着敬畏“神”也要停止可耻的利益追求。但是在这里应该注意尼希米把“敬畏神”作为伦理的出发点来提示之前,先表明了即使考虑到别人的讥讽,也应该停止这可耻的事(罗2:24)。

5:10 借给: 不是以典当或收利息为条件的,而是向困难的人毫无回报地伸出援助之手的行为。

5:11 我劝……归还……:在KJV中,“劝”译为“祈求”(I pray you)。即使有合法的名目,也不能成为立约或竞争对象的情况下,官长们不仅要归还用诡诈的方法积攒的财产,而且到了喜年必须立即归还当还的部分。即他们被邀请放弃合法的权力而否认自己的境地。这是侵犯个人财产权以先,是以整体民族的生存为优先考虑的社会安宁政策的一环。 百分之一:这可能是月息,相当于年12%的利息。

5:12 虽然他们说要按约定行事,但尼希米仍然不放心。因为根据当时的许多情况,尼希米认为他们可能是被迫,或是冲动而约定的。其实,许多时候,在群众面前的决断随时间的流逝如雪融化般逐渐削弱。所以,尼希米让他们发誓言。

5:13 我也抖着胸前的衣襟:做事既谨慎又周到的尼希米,觉得只是让他们发誓也不够充分。于是他为了更加确定此誓言,作了象征咒诅的动作(徒18:6)。这与申28:15中摩西的预言很相似。这种咒诅不是尼希米随心所欲地宣布的,而是作为神的仆人在公义的角度上宣布的。然而,我们要铭记的是如此严肃的誓言,未过多长时间就成了泡影。我们可以发现对永远的神国没有确信的人,多么执着于世俗的荣华上。

5:14-19 犹大的总督尼希米:如前面几节,尼希米之所以向犹大上层人士要求可能受他们反驳的重要政策,是因为如在这部分提示的,他不顾个人的腾达,只忧虑民族的存立而抛弃合法权力。当然,这些不可能都通用于每个时代,也没有那种必要,而在历史危机中,是否不顾自己的腾达,只为民族的生存和繁荣具有献身觉悟,无疑是判断真正领袖的重要的试金石。不具备这种心态的人,很可能成为掠夺别人的豺狼(约10:12)。他被任命为总督时,即亚达薜西王二十年,从B.C.445年到记录本文的B.C.432年,尼希米从未为了自己或仆人的生计,从百姓谋取任何东西,只是用自己的费用维持了糊口,这种治理方式与前任总督是截然不同的。尼希米能够自己担当这些沉重的负担,是因为仍负责酒政的职务,所以从波斯政府得到许多酬金。尼希米没有向百姓,尤其向贫穷的人,要求自己善行的代价,而是向神求了其代价。保罗也未收事奉的代价,而是通过自己昼夜的劳动,准备了生活费(帖后3:8)。

5:14 直到三十二年:这暗示直到B.C.432年还没有写第5章(也可能是1-7章)。B.C.432年是尼希米从波斯宫回到耶路撒冷的那一年(13:6)。

5:15 银子四十舍客勒:有些人认为每一位百姓每年交银子四十舍客勒,其实应该是整体国民的税收每天相当于银子四十舍客勒。银子四十舍客勒相当于普通劳动者约150天的工价。 他们的仆人也辖制百姓:若一个权势或政府腐败,治理者的仆人或其他门客比治理者更逼迫百姓,这种例子很多。尤其,在东方宦官的肆行较严重。 我因敬畏神,不这样行:作了高官,就会很容易凌驾于人滥用自己的权限,这就是人性。但是在神面前省察自己的人,能把握自己的位置,不会轻易犯滥用自己权限的罪恶。

5:17 统治者扶养自己的参谋或仆人,可能是波斯的惯例。于是省长们为自己的手下,征收比国家制定的征税额更高的税。本节中的“犹大平民和官长一百五十人”应该译为“犹大官长一百五十人”。 从……来的……以外:为维持扩张的波斯帝国,定期派遣的一些监督者。有些人认为他们是新移民来的犹太人,这是没有任何根据的。

5:18 就如所罗门(王上4:22,23),尼希米也列举了一天所需的粮食。如果在本节中记录的量上,再加一些其他食物,就能足以喂饱4,5百名。 飞禽:一直到B.C.2000年,先是繁殖于恒河流域,主前15世纪Thutmose III时代传入埃及,主前八世纪又传到米所波大米和希腊,巴勒斯坦的古代碑文中也画有鸡的模样。

5:19 在本节,尼希米并不是夸口自己的义(路18:11,12)。人的善行并不是祷告蒙应允的条件,乃是祷告蒙应允的结果,不可调换先后。尼希米只是为自己的善行蒙悦纳而恳切地祈求。

—《精读本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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