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希米记第五章-《圣经背景注释》
尼希米记第五章-《圣经背景注释》
尼希米记第五章
五1~19
帮助穷人的判决
五3~5 埋怨的性质 这些百姓因为参与重建耶路撒冷的工作,不能生产足够的五谷维生。他们要籴粮充饥,却苦无积蓄,惟有典当地业(田地、葡萄园、房屋)。再者,波斯人显然亦承袭了迦勒底人强征地税的制度。大利乌一世(主前521~486年在位)更以田地的收成作为课税的对象。以色列和古代近东其他地方,都有父母出卖子女为奴,以满足他们身体上的需要(不致捱饿),希望以后能将他们赎回的例证(见:出二十一2~6的注释)。
五7 有息贷款 有息贷款是借钱给人时收取利息。但以色列人是禁止向同胞取利的(见:出二十二25;利二十五38;申十五1~11)。向外国人放债图利却是可以的。巴比伦的汉摩拉比法典(主前十八世纪)虽容许利息,所指的却是商业贷款,这是以色列所无的。在以色列,贷款是济贫方式之一。其目的是帮助有需要的同胞,不是帮助商人立业营利。
五11 解决方法 所有因无力还债而被没收的土地如今都无条件归还。在古代近东,没收无力还债之人的财产(包括子女),是很常见的作法。这个案例似乎亦包括收取利息,这些利息都要归还给债务人。
五14 尼希米的省长任期 尼希米在主前四四五至四三三年被任命为省长。这是他第一任的省长任期。部分学者相信隔了一段时间以后,他还有第二次的任期(见十三6~7)。然而有关尼希米以及他任职省长,却没有现存的经外证据。
五14 省长的俸禄 波斯的省长和总督一样,不但有权利为王室向百姓征税,也可以课税充实自己的库房。所收的税款是用来支付地方性的工程,以及支持行政机关的运作。粮食和酒则供应给省长及其家人。波斯波利斯出土的同时代以拦文献(「库房文献」)在记录王库的支出时,也反映了这个惯例。
五15 四十舍客勒 上几任的犹大省长虽然有可能是犹大人,本节所指的大概是当地总督所委派的非犹大籍省长。圣经提到的省长,除尼希米以外只有七十年前的所罗巴伯。至于四十舍客勒所指的,究竟是每个百姓每年缴交的数目,还是维持政府运作每日所需的数目,经文却没有说明。无论怎样,这都是一大笔的金钱。考古学家挖掘到一些储物坛子,相信是波斯省长用来收集税款的器皿。部分学者亦相信这时代省长的名字,在印章的戳记中得到保存。
五18 每日的供应 每日供给一百五十名犹大官员的食物,大概是他们俸禄的一部分。尼希米和其他省长一样,都是必须定期招待本地官员和外邦显要。开支这么大,而他竟然没有课税来补偿自己库房的所需,是更加令人诧异的一点。
──《圣经背景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