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师记第17章查经资料
士师记第十七章
士师记第十七章
Ⅲ 附录(十七1~二十一25)
士师记最后一部分的内容及特征与先前的章节大不相同,其中除了但族迁徙(十八章)与非利士人的欺压有关外,没有任何有关外族欺压的记载,也没有记载士师事迹。前半部常常重复出现的编者评语,以色列人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恶的事,在后半部不再出现,取而代之的是那时以色列中没有王,各人任意而行(十七6,十八1,十九1,二十一25),将当时混乱局面归咎于没有一个有力的中央政权,而非如前半部为宗教性评注,将之归咎于离弃耶和华。这并不表示,这些经文是由不同的人在士师记初稿完成后才加上去的。67附录中所记载的事件,自有其对全书详实程度高低之贡献。原编者很可能仅仅将之纳入,不作任何评解,让这些事件本身传达自己的资讯(参考编者评语最少的参孙叙事)。但是,不论我们对士师记之成书采取何种立场,都会认同本书末了几章记载的情况虽然混乱,却极为重要。藉此,可清楚看到当时道德水准的低落,变了质的宗教观,以及混乱的社会结构。然而,也不须太过紧张,因为支派架构本身仍得存留,在他们对付便雅悯支派的混乱情况中可以略窥一二,支派同盟虽不完全,却仍发挥作用。就算是在可怕内战当中,其他支派对濒临绝种危机的便雅悯支派仍流露怜悯情怀,显示支派间团结一致的心态依旧存在。
67请参阅本书导论:Ⅱ.C. 〔书版21页〕。
A 米迦的家、但族迁徙(十七1~十八31)
此二附录中之第一个附录,记载了米迦的家中事务及宗教事务,并述及其与迁徙中之但族的关系。很有可能这些事在时间次序上发生于附录二(第十九至二十一章)所记载的事件之后,但是因其与第十三章至十六章(参孙事件)之记载中,与非利士人对但族之欺压相关,因此被记录在前面。旧约中,常见主题的相关比时间次序更受到优先考虑。
十七1~6. 米迦及其母。以法莲的地界主要位于山区,但是以法莲山地(RV、RSV)一词似乎是指伯特利及以斯德伦谷之间的一大片山区,其中包括玛拿西支派地业的西部。我们对米迦之家的地点所知仅限于此,此外只知道其位于但支派及极北部的拉亿城之间的通道上。米迦为「米迦雅」(Micahyahu;「有谁像耶和华?」)之简称,希伯来经文之第1及第4节记载其全名。米迦一出场已经给人不好的印象,因为他是个贼,偷了他亲生母亲的一大笔钱。一千一百舍客勒银子之解释,可参看十六章15节之注释。米迦之所以会认罪及将此赃款退回,无疑是因为他母亲对贼所发出的咒诅所致。由他母亲发咒诅时他听到了这个事实看来,可能她也有些怀疑是否儿子偷了钱。古时对咒诅的能力深信不疑;咒诅「绝不只是空口说白话,而被视为是一个媒介……可以积极进行伤害的媒介」。68然而,咒诅乃是可以由发出咒诅的同一个人口中的祝福,加以中和;这就是米迦的母亲祝福他的原因。因他归还赃款,以致她将咒诅取消。这妇人的诚意也值得怀疑,在米迦归还赃款以前,她说她已将之献给(AV、RV旁注)耶和华。但是,当米迦交还赃款后,她只拿出总数的五分之一献给神(参:徒五1、2)。可能她的动机是要加重贼的罪状,以便增加他归还的可能性!当时的人视献给神只的钱为禁忌,不可以用在任何其他用途上。
当时以色列人对敬拜规则之无知也令人叹息,因为律法明文禁止制作任何雕刻的像(出二十4、23;申四16)。以色列的信仰应当是没有偶像的信仰;以色列的神也不能用任何受造之物的形像来代表。雕像(graven image)可能是由木或石所雕刻而成;铸像(moltenimage;此字源自动词「倒出」〔to pour out〕)可能是用纯银制成。然而,经文中有证据显示只有一个像,因此第4节结尾之处的代名词应当不是复数的他们(they,AV),而是单数的它(it,RV、RSV),而且十八章20、30、31节只提到一个像。可能先用较古老的名词来泛指雕像,接着用铸像来解释其造成的方法。有人认为这雕像可能是一只牛的形像,在古时有许多地区都用此作为神只之代表。众神常被视为站立(偶然是坐在)牛背上,牛的力量及生育能力充分代表自然宗教之本质。当摩西在圣山上之时,亚伦便制了一个牛的像(出三十二4),后来尼八的儿子耶罗波安在但及伯特利的邱坛那里设立金牛赎(王上十二28~30)。多数学者认为这并非是要代表耶和华,而是一个可见的宝座,认为眼不可见的耶和华乃坐在其上。但是将对耶和华的敬拜与迦南人多产宗教的牛相提并论,其危险后果明显可见。若米迦的雕像属于此类,显示他对亚伦此举为以色列人带来之灾难后果(出三十二19~35),不是过度无知,就是太过健忘。
本叙事中,还有另一件不合规矩的事发生。出埃及记二十24准许人在神显现的地方筑坛,米迦却在他自己最方便的地方──他的家中──建立神堂(5节)。他在那里摆放他的铸像、一个以弗得(ephod,参看八27之注释〕,以及一个家中的神像(和合本:雕刻一个像,铸成一个像)。旧约时代,神像(teraphim,此字为复数形式,其意义却为单数)常与家庭有关,无疑乃是家庭中的神,与以弗得一样与占卜有关,可能在族长时期以前,原先为家族先祖木乃伊式的人头像,后来为陶像所取代。每当旧约提到这些神像时,都会直接或间接地谴责。
米迦最后的逾越举动乃是设立他自己的儿子为祭司。在律法规定整个利未支派要分别出来承担祭司职位(民三5及下)以前,可能长子是可以运行祭司工作的(犹太拉比传统按此解释出二十四5)。米迦罔顾利未人作祭司之规矩的原因,有可能是利未人在各地区分配上的失调,也可能是因为他有意或无意地不守律法之规定。当一个利未人出现时,他立刻拣选利未人作祭司。分派(consecrated,AV、RV),按字义解为「使其手充满」(fill the handof),是承担祭司职位的标准礼节。此象征用语颇不平凡,其背景乃是用一个牺牲祭物的一部分塞满在祭司手中,特别以摇祭为然(出二十九24等)。编者并未责备这些越矩举动,而只是以当时的世代没有王,以致各人偏行己路来解释。但是,如果说各人任意而行与无政府状态是一样的,其结果无可避免的将是混乱不堪的灾难。
十七7~13. 米迦及利未人。米迦私人的神堂设备齐全,由他自己的儿子管理,使他十分满意。但是当一个真正的利未人出现后,情势改观了。根据摩西律法规定,利未人分得四十八座城供居住所用(民三十五1及下;书二十一及下)。这些城市乃平均分布在应许地上,以保证最高效益,但是士师时期政治及社会等方面的混乱,导致此制度瘫痪。米迦显然仍未找到任何祭司可提供宗教上的服务。他在那里寄居(7节)明显错误,因为利未人已经离开犹大伯利恒城,却尚未获邀在以法莲山地的米迦家中居住。离开(sojourned)一字,与摩西二子之一「革舜」(Gershom)一字的子音完全相同,因此十八章30节称此利未人为「摩西的孙子、革舜的儿子约拿单」,可能这里的原意也是这个意思(参看十八30之注释)。十八章30节似乎是偶然介绍此利未人,可见上面的解释更加可能。第7节后半原来的意思可能是:「他是革舜的儿子」,或是「他是革舜的儿子约拿单」,可能指革舜之后裔,并非儿子。
此少年人以前一直住在犹大族的犹大伯利恒。不须混淆,也不须拘泥于重复事件的理论(一事件中此人乃真的利未人,另外一事件中他是犹大人)。有人认为利未人一词乃指运行某一特定职务的人,不一定是利未支派的人。主张此说者常说撒母耳乃出生于以法莲支派(撒上一1),却名列于利未支派中(代下六16~34)。撒母耳是「被献归与耶和华」,在示罗的圣所中按祭司的教养长大,受训作为一个祭司,这事实使他成为一个特别的人物;因此他被包括在利未人的名单之中。另一种更简单的解释是,犹大伯利恒实际上是一个复合地名,将之与另一地区的伯利恒区别,因此重复犹大之名并无他意,只不过是要指出那个利未人的住处。
我们不清楚那个利未人为何无法在伯利恒找到安居之处。可能是因为利未人所赖以生活的支持并未送到。米迦听到他的情况后,便邀请他住在家中并服事他。邀请的条件包括「住宿」、一套新衣、及一年十舍客勒银子(约相当于2英镑),乍听之下,与现代人的优越生活及工作条件相去甚远,不过从十六章5节及十七章2节可以看出这条件的相对价值。
米迦及他的利未人约拿单之间的关系也很重要;约拿单原应被他视为父亲及祭司,然而米迦却待他如自己的儿子一样(10、11节)。许多传道人和会众的关系,也应当如此;比如说,在有关神的事务上,前者对他的羊群应如同父亲一样,而后者在供应传道人生活需要上,则应如同父亲供应家人需要一样;如果如此行,则传道人及会众之间的关系必定大有进步。因此米迦分派(参看十七5之注释)此少年人,并且多少带着一些迷信心态,觉得现在既然有一个适合的人处理宗教事务,未来必定是一片光明。
──《丁道尔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