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音家园
阅读导航

士师记第17章查经资料

士师记第十七章

士师记相关章:

士师记第十七章

Ⅲ 附录(十七1~二十一25)

  士师记最后一部分的内容及特征与先前的章节大不相同,其中除了但族迁徙(十八章)与非利士人的欺压有关外,没有任何有关外族欺压的记载,也没有记载士师事迹。前半部常常重复出现的编者评语,以色列人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恶的事,在后半部不再出现,取而代之的是那时以色列中没有王,各人任意而行(十七6,十八1,十九1,二十一25),将当时混乱局面归咎于没有一个有力的中央政权,而非如前半部为宗教性评注,将之归咎于离弃耶和华。这并不表示,这些经文是由不同的人在士师记初稿完成后才加上去的。67附录中所记载的事件,自有其对全书详实程度高低之贡献。原编者很可能仅仅将之纳入,不作任何评解,让这些事件本身传达自己的资讯(参考编者评语最少的参孙叙事)。但是,不论我们对士师记之成书采取何种立场,都会认同本书末了几章记载的情况虽然混乱,却极为重要。藉此,可清楚看到当时道德水准的低落,变了质的宗教观,以及混乱的社会结构。然而,也不须太过紧张,因为支派架构本身仍得存留,在他们对付便雅悯支派的混乱情况中可以略窥一二,支派同盟虽不完全,却仍发挥作用。就算是在可怕内战当中,其他支派对濒临绝种危机的便雅悯支派仍流露怜悯情怀,显示支派间团结一致的心态依旧存在。

67请参阅本书导论:Ⅱ.C. 〔书版21页〕。

A 米迦的家、但族迁徙(十七1~十八31)

  此二附录中之第一个附录,记载了米迦的家中事务及宗教事务,并述及其与迁徙中之但族的关系。很有可能这些事在时间次序上发生于附录二(第十九至二十一章)所记载的事件之后,但是因其与第十三章至十六章(参孙事件)之记载中,与非利士人对但族之欺压相关,因此被记录在前面。旧约中,常见主题的相关比时间次序更受到优先考虑。

  十七1~6. 米迦及其母。以法莲的地界主要位于山区,但是以法莲山地(RV、RSV)一词似乎是指伯特利及以斯德伦谷之间的一大片山区,其中包括玛拿西支派地业的西部。我们对米迦之家的地点所知仅限于此,此外只知道其位于但支派及极北部的拉亿城之间的通道上。米迦为「米迦雅」(Micahyahu;「有谁像耶和华?」)之简称,希伯来经文之第1及第4节记载其全名。米迦一出场已经给人不好的印象,因为他是个贼,偷了他亲生母亲的一大笔钱。一千一百舍客勒银子之解释,可参看十六章15节之注释。米迦之所以会认罪及将此赃款退回,无疑是因为他母亲对贼所发出的咒诅所致。由他母亲发咒诅时他听到了这个事实看来,可能她也有些怀疑是否儿子偷了钱。古时对咒诅的能力深信不疑;咒诅「绝不只是空口说白话,而被视为是一个媒介……可以积极进行伤害的媒介」。68然而,咒诅乃是可以由发出咒诅的同一个人口中的祝福,加以中和;这就是米迦的母亲祝福他的原因。因他归还赃款,以致她将咒诅取消。这妇人的诚意也值得怀疑,在米迦归还赃款以前,她说她已将之献给(AV、RV旁注)耶和华。但是,当米迦交还赃款后,她只拿出总数的五分之一献给神(参:徒五1、2)。可能她的动机是要加重贼的罪状,以便增加他归还的可能性!当时的人视献给神只的钱为禁忌,不可以用在任何其他用途上。

  当时以色列人对敬拜规则之无知也令人叹息,因为律法明文禁止制作任何雕刻的像(出二十4、23;申四16)。以色列的信仰应当是没有偶像的信仰;以色列的神也不能用任何受造之物的形像来代表。雕像(graven image)可能是由木或石所雕刻而成;铸像(moltenimage;此字源自动词「倒出」〔to pour out〕)可能是用纯银制成。然而,经文中有证据显示只有一个像,因此第4节结尾之处的代名词应当不是复数的他们(they,AV),而是单数的它(it,RV、RSV),而且十八章20、30、31节只提到一个像。可能先用较古老的名词来泛指雕像,接着用铸像来解释其造成的方法。有人认为这雕像可能是一只牛的形像,在古时有许多地区都用此作为神只之代表。众神常被视为站立(偶然是坐在)牛背上,牛的力量及生育能力充分代表自然宗教之本质。当摩西在圣山上之时,亚伦便制了一个牛的像(出三十二4),后来尼八的儿子耶罗波安在但及伯特利的邱坛那里设立金牛赎(王上十二28~30)。多数学者认为这并非是要代表耶和华,而是一个可见的宝座,认为眼不可见的耶和华乃坐在其上。但是将对耶和华的敬拜与迦南人多产宗教的牛相提并论,其危险后果明显可见。若米迦的雕像属于此类,显示他对亚伦此举为以色列人带来之灾难后果(出三十二19~35),不是过度无知,就是太过健忘。

  本叙事中,还有另一件不合规矩的事发生。出埃及记二十24准许人在神显现的地方筑坛,米迦却在他自己最方便的地方──他的家中──建立神堂(5节)。他在那里摆放他的铸像、一个以弗得(ephod,参看八27之注释〕,以及一个家中的神像(和合本:雕刻一个像,铸成一个像)。旧约时代,神像(teraphim,此字为复数形式,其意义却为单数)常与家庭有关,无疑乃是家庭中的神,与以弗得一样与占卜有关,可能在族长时期以前,原先为家族先祖木乃伊式的人头像,后来为陶像所取代。每当旧约提到这些神像时,都会直接或间接地谴责。

  米迦最后的逾越举动乃是设立他自己的儿子为祭司。在律法规定整个利未支派要分别出来承担祭司职位(民三5及下)以前,可能长子是可以运行祭司工作的(犹太拉比传统按此解释出二十四5)。米迦罔顾利未人作祭司之规矩的原因,有可能是利未人在各地区分配上的失调,也可能是因为他有意或无意地不守律法之规定。当一个利未人出现时,他立刻拣选利未人作祭司。分派(consecrated,AV、RV),按字义解为「使其手充满」(fill the handof),是承担祭司职位的标准礼节。此象征用语颇不平凡,其背景乃是用一个牺牲祭物的一部分塞满在祭司手中,特别以摇祭为然(出二十九24等)。编者并未责备这些越矩举动,而只是以当时的世代没有王,以致各人偏行己路来解释。但是,如果说各人任意而行与无政府状态是一样的,其结果无可避免的将是混乱不堪的灾难。

  十七7~13. 米迦及利未人。米迦私人的神堂设备齐全,由他自己的儿子管理,使他十分满意。但是当一个真正的利未人出现后,情势改观了。根据摩西律法规定,利未人分得四十八座城供居住所用(民三十五1及下;书二十一及下)。这些城市乃平均分布在应许地上,以保证最高效益,但是士师时期政治及社会等方面的混乱,导致此制度瘫痪。米迦显然仍未找到任何祭司可提供宗教上的服务。他在那里寄居(7节)明显错误,因为利未人已经离开犹大伯利恒城,却尚未获邀在以法莲山地的米迦家中居住。离开(sojourned)一字,与摩西二子之一「革舜」(Gershom)一字的子音完全相同,因此十八章30节称此利未人为「摩西的孙子、革舜的儿子约拿单」,可能这里的原意也是这个意思(参看十八30之注释)。十八章30节似乎是偶然介绍此利未人,可见上面的解释更加可能。第7节后半原来的意思可能是:「他是革舜的儿子」,或是「他是革舜的儿子约拿单」,可能指革舜之后裔,并非儿子。

  此少年人以前一直住在犹大族的犹大伯利恒。不须混淆,也不须拘泥于重复事件的理论(一事件中此人乃真的利未人,另外一事件中他是犹大人)。有人认为利未人一词乃指运行某一特定职务的人,不一定是利未支派的人。主张此说者常说撒母耳乃出生于以法莲支派(撒上一1),却名列于利未支派中(代下六16~34)。撒母耳是「被献归与耶和华」,在示罗的圣所中按祭司的教养长大,受训作为一个祭司,这事实使他成为一个特别的人物;因此他被包括在利未人的名单之中。另一种更简单的解释是,犹大伯利恒实际上是一个复合地名,将之与另一地区的伯利恒区别,因此重复犹大之名并无他意,只不过是要指出那个利未人的住处。

  我们不清楚那个利未人为何无法在伯利恒找到安居之处。可能是因为利未人所赖以生活的支持并未送到。米迦听到他的情况后,便邀请他住在家中并服事他。邀请的条件包括「住宿」、一套新衣、及一年十舍客勒银子(约相当于2英镑),乍听之下,与现代人的优越生活及工作条件相去甚远,不过从十六章5节及十七章2节可以看出这条件的相对价值。

  米迦及他的利未人约拿单之间的关系也很重要;约拿单原应被他视为父亲及祭司,然而米迦却待他如自己的儿子一样(10、11节)。许多传道人和会众的关系,也应当如此;比如说,在有关神的事务上,前者对他的羊群应如同父亲一样,而后者在供应传道人生活需要上,则应如同父亲供应家人需要一样;如果如此行,则传道人及会众之间的关系必定大有进步。因此米迦分派(参看十七5之注释)此少年人,并且多少带着一些迷信心态,觉得现在既然有一个适合的人处理宗教事务,未来必定是一片光明。

──《丁道尔圣经注释》

查阅相关章:
圣经书卷列表:
 1/13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更多关于: 十七章   注释   圣经   基督徒   文摘   唐纳   士师记第   士师记   祭司   以色列   导论   耶和华   支派   神像   圣经   偶像   点此   母亲   十七章   自己的   伯利恒   经文   注释   的人   约翰   儿子   银子   犹大   宗教   神堂   摩西   故事   时代   旧约   以色列人   二十   一章   福音
返回顶部
圣经资料,在线查经,版权归相关权利人所有。
@c.zyesu.com 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