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林多前书第七章-《圣经背景注释》
哥林多前书第七章-《圣经背景注释》
哥林多前书第七章
七1~7
履行配偶的义务
古代对于独身有各式各样的看法。多数古代作者不赞同;许多犹太教师甚至认为这是有罪的,因为繁衍后代是人生大事,而婚姻是防止性滥交和性诱惑的有效办法。(「遍满全地」被视为对所有犹太人的经训。古代堕胎和弃婴的作法比比皆是;按照罗马法,新生儿还不算合法的人,要等到被父亲接纳,成为家庭成员之后才算。但是古代的犹太人和基督徒以及一些异教的道德家一致谴责这两种作法,认为这无异于取人性命。)
不过,有一些哲学团体和宗教的小派别,以及犹太人当中的 * 爱色尼人,提倡禁欲,或拒绝婚姻。有些哲人拒绝婚姻,但认为透过娼妓来发泄性欲是可以的,因为这种作法让人不受约束(参六12~20的注释)。
古人的看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类:(1) 婚姻与繁衍后代是身体状况容许之人最重大的事(多数人的看法)。(2) 婚姻让人分心,因此智者不当踏入,除非能找到对人生持同样哲理的配偶,但这是极罕见的(* 犬儒学派的立场)。(3)婚姻对大多数人是好的,但是那些用所有时间专心追求属灵之事的人,则属例外(第二世纪初期一位 * 拉比的看法)。保罗将第二和第三种观点放在一起。
七1 保罗乃是在响应他们写给他的信中的立场:「不要碰〔不是「娶」,NIV、TEV〕女人」。*教会里有些人或许接受许多希腊思想家的看法:性是件好事,只要不被婚姻约束住便可(参六12~20)。还有些人是保罗在此所论的对象,他们已经结了婚(七2~5),却不与配偶行房。保罗说,已经结婚的人,就不能再选择独身生活(参5节)。
七2 「当各有」反应出希腊的一句成语「当有性关系」。犹太人认为婚姻中的性交是防止淫乱的最佳方法,保罗在此也表同意(亦参:箴五19~20)。
七3 犹太的婚约规定,丈夫有一些责任,而妻子也有一些责任;其中丈夫的主要责任之一,是要与妻子行房。保罗则认为,行房是相互的义务;「婚姻的责任」(NIV,和合本:合宜之分)在这里的意思很明显(参「配偶的权利」,NRSV)。
七4 希腊作者有时会描述,性交关系中的顺从或热情,是将自己交由对方来控制。
七5 在这段时期想要制定法律的犹太教师,对于一名男子起誓不与妻子行房的时间可以多长,意见不同;有一派认为,可达两周,另一派则认为,只可一周。虽然保罗并没有像他们一样说,再长时间的拒绝行房,便可以构成离婚的理由(七10~13),但他显然希望以相互的同意来约束禁欲的时间,至于细节,则由夫妻自定义。此处的「引诱」,参七章2、9节的注释。
七6 犹太律法容许因人的软弱而有退一步的作法;此处保罗是准许,但并没有规定禁欲时段的长短,暗示那些想要禁欲的乃是软弱的人(而非不想禁欲者)。在婚姻中要禁欲乃是他们的想法,并非他的意见。
七7 保罗承认,并非所有人都有独身的呼召,或能承受这样的生活。
七8~16
嫁娶与保守婚姻
第8~9节是一段 * 离题之言,保罗用它来作对比,一例为独身之人想维持独身(七8~9),另一例则为已婚之人想要变成独身(七10~16)。离题是古代写作的特色之一。
七8 独身有其好处;参七章32~34节的注释。但是,并非每个人都能过这样的生活;一般人都应当走上结婚之途(七9)。
七9 「烧起」(NIV、NRSV、TEV加上「情欲」来解释,是正确的),这个词常出现在古代的情爱文字,描述情欲的勃兴,常(隐喻的说法)是由于被邱比特的火箭射中。当时希腊罗马的文学都认为,情欲不是什么坏事,但保罗认为,它只能限定在婚姻之中,而他提倡两种选择:或是自行节制,或是走入婚姻。
七10~11 这个对离婚的禁止,在古代非常独特,是「从主来的」,来自耶稣的话(可十11~12)。译为「离开」和「离弃」(NASB)或「分开」和「离婚」(NIV、NRSV)的词,常是离婚的同义词,在这一段里的意思可能亦是如此。不过,在七章10~11节,保罗所提到耶稣的教训或许有一点相当重要:在犹太的巴勒斯坦,妻子只能「离开」丈夫,而无法与他「离婚」;可是在罗马社会中,任何一方都能和另一方离婚。
七12~13 在七章12~16节中,保罗必须讲明,耶稣的教训和特定的状况有什么关系;原则性的说法,在用于特定状况时,常会加上条件。如果有人被迫离婚怎么办?(按巴勒斯坦的犹太律法,妇女离婚乃是由丈夫单方面提出;按罗马法,则夫妻双方都可以提出离婚。)由于大部分第一代的基督徒都是在婚后才信主(婚姻通常是父母所安排的),这段经文并未暗示基督徒故意与异教徒结缡。
七14 希腊罗马和犹太律法,都为社会地位不同之婚姻所生子女之地位有所争议;犹太律法也为宗教不同之婚姻所生子女的地位而争议。保罗在此主张,宗教不同之婚姻所生的子女,会受到 * 福音的影响,这不可以构成离婚的借口。在罗马社会里,倘若离婚,孩子多半会归给父亲;基督徒妻子若离婚,便会失去影响孩子归向神的机会。
七15 保罗面对的特殊状况,是他前面所引用耶稣的一般原则(七10~11)没有谈及的:无辜的一方可以再婚(参七12~13的注释)。「不受捆绑」或「不被束缚」暗指犹太离婚文件的用词,其中告诉女方:「你有自由可以再与任何人结婚」,更是将奴隶得释放的说法应用在离婚之上。「受捆绑」应当是指她在神的眼中仍然是结过婚的;「不受捆绑」或得以「自由」,意指她有自由,可以再婚。
七16 * 旧约强调神对祂仆人的家庭持守信实,不过其中也显明,敬虔的父母可能会有不敬虔的孩子,而不敬虔的父母可能会有敬虔的孩子(参如:代下二十~三十六各处)。保罗在此同意,配偶是否会归主,并无法保证。
七17~24
满足于目前的状况
无论是结婚或是独身,人都应当接受自己现今的境遇,不过这种接受并不意味着不可以改变自己的处境(七21)。保罗在此的主张与 * 犬儒派和 * 斯多亚派的教导十分接近,而他的读者中,那些受过教育、喜好哲学的人,可能会以尊敬的态度附和他的观点。
七17 希腊哲人,尤其是斯多亚派,强调接受自己的境遇。但是斯多亚派认为,那引导他们生活的神,就是命运,但保罗所信靠的神,却是一位慈爱的父。
七18~20 希腊人运动时裸体,而希腊人和罗马人都认为,割礼等于残害身躯。在好些世代中,生活在希腊文化环境中的一些犹太人,会以割礼为耻,他们选择做一种外科小手术,将剩余的包皮拉出来,看起来像没有行过割礼一样。
七21 许多古代哲人认为,奴隶和主人在道德和灵性上可能平等;不过这些哲学家也必须面对奴隶生活的环境。当这类哲学家握有实权时(如奥利流,第二世纪的一位皇帝),他们不会将自己*斯多亚式的道德观强加在社会上。每次奴隶起来反叛,都被无情地敉平,因此,保罗的意见乃是他所能提供最务实的作法。
七22 * 自由人可能对从前的主人还有某些义务需要履行,但是在法律上,他们是自由的。从前的主人仍是他们的 * 庇护人,会在经济上、政治上帮助那些得自由的人;得自由的人仍旧是 * 受庇护者,他们会继续维护从前主人的利益和名声。自由人仍被视为是从前主人家中的一员。
七23~24 奴隶是很贵的。他们被人买去之后,可能会交到庙里(「释放」以服事某位神祇),或,更常是被送到新主人的家。
七25~38
对独身者的特别劝勉
虽然这一段的对象主要是独身者,但保罗在其中插入了一段话,就像在别处一样(七8~9,十一2~16),在此则是将独身者与他刚才探讨过的几类人相连(七27~28,指向前面的七12~16)。
七25 译为「童身的人」一字,通常是指妇女,在希腊罗马文化(不属犹太教)中,她们也是社会上惟一要求避免婚前性行为的人。保罗似乎以这个词来指男人和女人,后期也有一些作者如此使用。
七26 许多犹太人认为,世界结束之前会有一段大灾难时期;在那时候,结婚和养育子女便没有太大价值。在其他大灾难的时期,也同样可应用这个原则,让一个人免受妻儿的连累(如:耶十六2;但这不是常态──参:耶二十九6)。
七27~28 古代离婚协议书上的用语,「不要求脱离」(NASB)的意思是「不要求离婚」(NIV)。「脱离妻子」(NASB;不仅仅是「不结婚」,NIV)可以指「离婚」或「鳏寡」,在这一段中,应当至少包括前者(从其在前一行的意义来看)。保罗不鼓励再婚(27节),也不鼓励未婚者结婚,理由如他在本段所示,但他允许两者皆可行。
七29~31 他们即将面对的危险时期,会影响到所有日常的人际关系;参七章26节的注释。
七32~35 原则上,*犬儒派哲人会远避婚姻(但不拒绝性交),以防「分心」;不过,如果能找到一位志同道合的妻子,而不致影响犬儒者的生活方式,就可以例外(按记录来看,惟一的例外是希帕琪亚〔Hipparchia〕,克拉特〔Crates〕的妻子)。从上下文来看,保罗在此是讲一般的原则,而不是不容许有例外的规定;参九章5节的注释。保罗认为,有一些人若不结婚,更可能神魂不定(七2、5、9),但他重复提到,对能够自处的人,独身极有价值。
七36~38 这一段究竟是对独身者的父亲说的(NASB),还是对她们的未婚配偶说的(参 NIV、NRSV、TEV),专家的意见不同;从经文内的证据来看,两种解释都可成立。孩子的婚姻通常是由父母来作主,而孩子一般也会加入自己的意见;父亲在这件事上的权力最大。「满了年龄」(七36,NASB)可以指十五、六岁(当时父母安排的婚姻,成婚的年龄比我们现今的文化要小);可是这一词平常的意思是「超过青少年」,因此可能指比一般年龄更长的处女。在这段时期并没有不圆房的「灵里结合」,这是后期基督教中才普遍化的事,也许是因为「未婚配偶」读了这段经文之后才产生的习俗。
七39~40
寡妇和再婚
七39 有关「被约束」和「自由」,请参七章15、27节;在讨论离婚与鳏寡的情形时,「自由」总是指「有自由可再婚」。
七章15节的「拘束」和七章27节的「自由」所用的希腊文不同,但二者是同义词;运用不同的字是 * 修辞学的技巧,新约中比比皆是。
有些人主张,这一节的头一行是禁止所有离婚的人再婚,但他们不单忽略了七章15、27~28节,也疏忽了古代的说法:在法定的离婚程序生效之后,不会有人再称从前的配偶为「她的丈夫」。寡居的人只可以嫁「在主里的人」,意指保罗反对基督徒与非基督徒结婚(参:申七3;士三6;拉九2);寡妇和离婚的人与处女不同(处女的婚姻是由父母安排的),对于要婚嫁的对象,她们相当可以自主。
七40 虽然保罗在讲他的「意见」时,比他讲耶稣的话(七10~12)口气要温和,不过他并不认为他的话因此而较不具权威。*圣灵通常与从前的先知相连,而保罗在此声称,他相信他是在圣灵的感动之下写这段话,这就与先知一模一样(参十四37)。——《圣经背景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