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音家园
阅读导航

哥林多前书第7章查经资料

哥林多前书第七章-《丁道尔圣经注释》

哥林多前书相关章:

哥林多前书第七章

Ⅳ 婚姻(七 1 ~ 40 )

A 一般原则(七 1 ~ 7 )

  保罗把话题转向一些特别的问题,是哥林多人写信给他提及的。第一个问题是婚姻。不少古代人对禁欲,包括守童身,有种莫名的崇尚,哥林多人中显然有些人存这样的态度。保罗尽量容纳他们的见解,表示独身是“好”的,并指出其中好处。可是他视婚姻为正常的,后来更说明虽然独身有优胜之处,但婚姻却带来更完整的结合(十一 11 )。独身需要神特别的恩赐,保罗也不是不知道在哥林多作基督徒,所面对的种种压力,异教性道德的腐化,经常侵袭,他称之为“现今时势艰难”( 26 节)。他自己喜欢独身,但他对独身的倡导却十分低调。他并没有命令人可以独身就要独身,也没有说道德上独身高超于结婚。他视婚姻为正规,但承认有些人得神特别恩赐,可以保持不结婚。

   1.  “论到”( peri de ),这一节开头的字眼,是引出哥林多人信上所提及的问题的方程式(第 25 节,八 1 ,十二 1 ,十六 1 、 12 再出现)。 男不近女倒好 这句话,可以当作引出哥林多信上的话(布鲁斯说这看法追溯至俄利根);但也可以当作一个问话( Orr 和 Walter )。 好 不是指“必须”或“道德上更好”(参八、 26 节;创二 18 ;约四 3 、 8 ),乃是值得称许,不被指责的意思。 NIV 作“不结婚”,是诠释了、 RSV “男不近女”的字面含义。“近”( Touch )在这文理上,通常是用在性关系上的(见创二十 6 ;箴六 29 )。可能有些哥林多人认为信徒在婚姻上,最好没有性关系。但保罗却视性关系为婚姻里必然的部分( 3 ~ 4 节) 45 NIV 的解说似乎较佳,保罗的想法是未婚的人,可以更自由事奉神,因为没有婚姻带来的顾虑( 32 节以下)。但这并不表示结婚就 不好 。我们的主叫那年轻的官变卖所有,但这并不表示所有物质占有都是罪恶的。

   2.  一般原则就是人人当结婚, 自己的妻子 和 自己的丈夫 ,表示一夫一妻制。保罗同意独身是好的,但他也同时指出试探甚多: 免淫乱的事 (是复数的,表示很多这类行动)。在这样的引诱下, 每人 当结婚。 当 是命令式,不只是准许。当然也有例外( 7 节),但保罗很清楚说明什么是正规的。哥林多淫乱事充斥,未婚者很难洁身自守,更难叫人相信他们真的纯正不染。有人评论保罗在此把婚姻看得很低。不过,其实他这里主要不是评论婚姻(参弗五 28 以下),他不是说这是结婚唯一的理由;他乃是处理一个实况问题。加尔文说,“这里所论的,不是设立婚姻的原由,而是论到需要结婚的人”。康哲民认为保罗的话“不讨好却很现实”。

   3.  婚姻中双方各有权利,保罗吩咐双方要尽当尽的本分( te{n opheilen )。各人要向对方尽责。保罗并没有强调某一方重于对方,乃将两方面放在同一地位,这在当时男性社会是一个特出的立场。他所用的动词是现在命令式,表示经常性的责任。他强调施过于受,这是很重要的,婚姻是把自己给与对方。

  保罗再剖释这一点。 NIV 作 不属于她 ( does not belong toher )的意译,动词 exousiazo{ 其实解作“操权”(参路二十二 25 ,“掌权管他们的”)。本革尔觉得“自己”的身子,与“没有权柄主张”两句子,有种“优雅的吊诡”。保罗是说丈夫与妻子都没有权完全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对彼此负责。请留意两件事:在这件事上,他把两性放在绝对平等的地位,同时,婚姻里的性行为是不可少的。保罗不接纳男性控制性生活的婚姻观,也不接纳视性行为为污秽的婚姻观。

   5.  有些情况下,双方也许同意不行房一段时间,为要全心全意 祷告 。但这必然是例外的情形,保罗认为双方完全属于对方,把身体保留不给对方,是一种亏负( apostereite )。 为要专心 ( hina scholasete ;“学校”一字从此而出),直解字义是“叫你们有这闲暇”。祷告必须不匆忙,生活的繁忙里,也许真的需要刻意地寻找与神安静闲逸地相交的时刻。可是,夫妇要暂断正常的关系,甚至为了这样神圣的目的,也要双方同意才可。然后,双方必须仍旧同房,否则他们本性的情欲需求,会置身于撒但的饵诱下。

   6.  很少人看 这一句 是指以下的话而说(虽然在文句上是可以这样看的)。多半认为这句是指第 5 节或上述一段话而言,是对婚姻的接纳方面。停止性行为,可以说是 准许 ,(但恢复性行为就很难说是准许了)。不过,从整段讯息的协调来看,保罗似乎在说婚姻并非人人要守的责任,他陈述了结了婚的人的本分,但并没有说人人都要结婚。

   7.  保罗自己的意愿,是 众人像我一样 更好。这一章看来显然保罗是没有结婚的,可是若说他从来未结过婚,却不大可能。犹太人必须结婚生子《米示拿》( Mishnah, Yeb 6:6 )。 R. Eleazar 说:“没有妻子的男人,不是正当的男人”《他勒目》( Yeb. 63a ), Raba 和 R. Ishmael 也说神留意人什么时候成婚,若“到了二十岁还未婚,祂就呼喊说:‘击打他的骨头!’”(《他勒目》, Kidd. 29b )。如此看来,保罗很可能一度结过婚(他曾属公会( Sanhedrin )的一员,就更加必然了;参徒二十六 10 ),不过写这信时却显然不是这种身分。他可能是个鳏夫,可能妻子离开了他(当他信主的时候?)。他有不少特别的恩赐( charismata ),其中之一便是他能以独身。他也承认持守独身是神赐的,没有这恩赐的人,不该尝试守独身。 各人领受神的恩赐。 结婚与否,不能一律定准,各人要认清神的恩赐。婚姻与童身,都是神赐的。

45 W. E. Phipps 认为这句指的是性关系,但他认为这是引用哥林多人的信,保罗不过引用来反验罢了( NTS , 28, 1981, pp. 125-131 )。

B 独身者与寡居者(七 8 ~ 9 )

   8.  既说明了一般的原则,保罗进而处理各类别。首先是那没有婚姻连缔的,就是 没有嫁娶的和寡妇 。有人认为前者是指“未婚的男人”,有人认为是指“鳏夫”。两见解的理由是,这字与 寡妇 对比。不过,这见解不够根据, 未婚 ( agamois )是含义很阔的字;指所有不在婚约下的人。 寡妇 是特别提出来讨论的(参“和彼得”,可十六 7 ),也许由于她们特别易受侵扰,引来再婚的试诱。保罗说希望所有这样的人像他,保持现状。

   9.  不过,这也在乎他们是否有这持守的恩赐,若神没有给他们恩赐, 就可以嫁娶 (是命令,不是准许) ,与其欲火攻心,不如嫁娶为妙。 NIV 加上 激情 ( with passion ),用意也很好,意思是对的。不过,这动词可以解作在地狱( Gehenna ,即欣嫩子谷,象征灭亡之人的去处,迳指地狱。──编注)的焚烧(布鲁斯),原文中也没有 cannot 一字,更支持了这看法;在希腊文,意思是“若他们生活不能自己持守”(巴勒特)。保罗上述才说过,“淫乱的”不能承受神的国(六 9-10 ;参 M. L. Barre* , CBQ , xxxvi,1974, pp.193 ~ 202 )。两见解都有可能。

C 已婚者(七 10 ~ 11 )

   10.  对 已经嫁娶的 ,保罗颁下权威性的命令( parangello{ ;见注 TNTC 帖前四 2, 11, pp.80, 87 )。他强调这不是他个人的指示,而是 主 的命令(可十 2 ~ 12 )。这里保罗是指双方均是信徒的婚姻;他吩咐妻子不可 离开 (动词是被动式的,“不可被分开”; MM 说蒲纸卷中这字“已几乎成为离婚的用词了”)。

   11.   若是离开了 ,表示她可能不顺服这命令。或,如康哲民认为,这简单过去式表示可能已有这样的情况存在。离开了的妻子必须保持原状, 或仍同丈夫和好 。同样,丈夫也不可 离弃\cs8 妻子。这动词与妻子离开丈夫不同,但结果是一样。保罗并没有提及耶稣所说的例外情况,就是犯了奸淫可以分开(太五 32 ,十九 9 )。不过,保罗在此并不是写什么离婚的系统条例,而是回答某些疑问而已。

D 信徒与未信者结婚,对方肯同住的(七 12 ~ 14 )

   12 ~ 13.  留意保罗这一番教训是 我说的,不是主说的 ,这当然不是说这话违反主的教训。 10 节他明说是主的吩咐,因为有主清楚可行的话作根据;这里却没有主明明的指示,他想清楚说明这一点。不过这并不表示他这话没有权柄;他相信他有神的灵( 40 节)。莫法特指出,保罗谨慎于分别主的话和他自己的教导,正好澄清了某些人以为初期教会信徒随意制作需用的话语,硬说是基督说的这种论调。“保罗并不滥用自由编制耶稣的语录,这在历史上是十分关键性的重点。其实在目前这例子,他要排解信徒生活上的争论,用主的权柄是最便利不过的了。”

   其余的人 ,一定是指与非信徒的婚姻关系。因为除此之外,未婚、寡妇、已婚,所有情况都已说明过了。可是有些人是结了婚才信主的,若只有其中一员信主,问题就来了。保罗对未信者的婚姻,与信徒的结合,以两种不同的角度来看。这里关键全在乎那未信的一方,若不信的妻子 情愿 ( Syneudokei ,“与他同意”),继续婚姻关系,那 弟兄 (几乎与信徒同义)就不要 离弃她 。对于那信主的妻子,丈夫不信,只要他同意继续同住,就不要离开他,保罗的吩咐语句是相同的(希腊和罗马的律法准许妻子与丈夫离婚,犹太律法却不许)。

   14.   因为 带出理由来。信徒是“圣徒”,是神“分别出来”的人(见一 2 )。 成圣 的基本观念是与神的关系,不是道德上的正直无瑕(虽然逐渐会出现)。这样,信徒被神分别出来的身分,并不会因为未信时与仍未信主的配偶结了婚而削减。相反,善终归胜过恶,他的成圣总也覆庇了他的妻子。 成了圣洁 放在一个强调的位置(这是很重要的),而且是完成式(表示仍继续着)。这句的真正意义很难说明,但属灵的原则是,与神相交的福气,不会只局限于眼前的接受者,而会扩散到别人身上的(参创十五 18 ,十七 7 ,十八 26 以下;王上十五 4 ;赛三十七 4 )。因此,信主的配偶成圣,也达到那不信者身上。保罗引用了一般接纳的观念,就是这样的婚姻的儿女是圣洁的。因为若成圣只停留在信主的人身上,那么儿女就 不洁净 。这字是用在礼仪上的不洁净,“不能带来亲近神的”( BAGD )。这状况是难以想像的。信徒的儿女被视作信徒,直等到他长大到能以自主为止。父母的“圣洁”延及孩子,这孩子是“家庭单位中,神有权可取的”( Mare )。

E 信徒与未信者结婚,对方不愿同住的(七 15 ~ 16 )

   15.  若不信者不愿保持这婚姻,情形就不同了。 离去 是关身语态,“自己把自己挪开”(正如 10 节以下的动词,妻子离开丈夫)。若不信的一方主动,信徒就 不必拘束 了。这似乎说那被弃的配偶可以再婚;因为若说“不受拘束是要保持不结婚”,语句就用得太奇特了。

   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 ,可能是包括混合式婚姻里所有的作法,而不只是针对最末一句。保罗的意思是,神召我们得的生命,是以最广阔的 和睦 为重的。在混合式婚姻里,同样以求取 和睦 为最高限线。有时,要与未信的继续同往;有时,则要接受未信者的决定,结束婚姻。最要紧的,两者都要求 和睦 。

   16.  信徒如果维持婚姻关系,到底是否能“救”未信主的配偶,这未能肯定。有人却作刚好相反的结论。至于最近期的翻译者与注释者,则取“乐观”的立场:只要有悔改信主的可能性,这段婚姻仍该维持下去。谁敢说这人至终不会得救呢?可是这见解的根据不够强。文法上也不肯定(正如传二 19 ,三 21 ;和见 Sakae Kubo, NTS,24, 1977 ~ 78, pp.539 ~ 544 ),而且上文下理也不合。若那未信的人坚持要结束婚姻关系,信主的偏要不放手的话,必招致苦恼冲突。必然的冲突,不肯定的结果,在所不值。婚姻不能单当作布道的工具,“和睦”是衡量的指标( 15 节)。

F 活出神所命定的生命(七 17 ~ 24 )

  保罗的笔触从婚姻转移到更广阔的问题,就是在神所分派的任何景况下,都能活得满足。他用两方面来作对比,一方面是神给我们的装备和呼召,一方面是割礼和奴隶,是当日宗教与社会的最显著分界线。作基督徒,就以神给我们原有的身分来事奉,受割礼的,没受割礼的,为奴的,自主的,或是别的任何身分。每一身分都在事奉神上有它的地位。例如作奴隶的,可以用生活见证在奴役的限制下,怎样事奉神(这是自由的人做不到的);那自主的,又能见证他怎样自愿地顺服神,事奉神。保罗的重点是,各种景况下都可以事奉神,不必因为信了主,就离开原有的岗位。

   17.   只要 ( ei me{ ,“但是”, BDF 376 )有点突然。可能是为引出下文,与上文对比之用。保罗已申明信徒的自由( 15 节),但自由并非放任。信徒在某些婚姻情况下有自由取舍,在这之上,保罗指出保持原有的身分,才是正常的基督徒作法。巴勒特指出,这一段经文中,保罗“主要不是论神呼召人 进入 什么岗位,而是神呼召人悔改时,他当时的身分是什么。”很多现代译本作“ So let him walk ”( AV ),可是我们不要忘记,保罗很喜欢用“行”来作比喻,描写基督徒生命的活出,是不住进行着的。这一节里保罗两次用各人,放在强调的位置上( NIV 删去了第二次):用意是强调个人的责任。动词 memeriken ( 分配 assigned ),常用作把东西分给人,不过多半把分的东西也写明出来。这里是指神所分给人的恩赐;每个人都承受了神的恩赐。 召 (希腊文没有 在 〈 to which 〉)提醒我们,得救是先从神的恩召来的。不是我们拣选神;是神拣选我们。当神赐某些东西给我们,在某种身分上呼召我们,我们就当依从祂所安排的来生活,使用祂所赐的一切。此外,这不是单为哥林多教会的福利而创的,乃是 各教会 共有的常规。

   18 ~ 19.  这对割礼与不受割礼这重大的宗教分界关联重大。对犹太人而言,割礼重大无比,尤其是在马加比斗争之后。他们看未受割礼的人,是在神的约之外,在神给选民的福分里无分。换言之,割礼就是一切。可是在外邦人看来,割礼是一把笑柄,是被蔑视者的记号。他们若见到犹太少年人设法用手术,把割礼的痕迹除掉,好使自己在希腊文化的广大世界里立足,就认为这少年人茅塞顿开了(见马加比书一 15 ;约瑟夫( Josephus ), Ant. xii. 241 )。但保罗肯定地说,这样的界线丝毫无关重要。受割礼不受割礼,算不得什么,全无关系(参加五 6 ;六 15 )。因此,不管身分是什么,不必求改变;在这两者之上,最重要的是守神的诫命,任何仪文的规则也不能与守神诫命相提并论。

   20.   17 节的原则在此重提一次。保罗重申神旳呼召与被召者当时的外在身分的关系,神既喜悦在人某种身分下呼召他,他就该持守那岗位事奉神。 守住 是现在命令式,有持续的意思。

   21.  保罗从宗教分界转到社会分界。 蒙召 时为 奴隶 的人,不必为此 忧虑 。神在他为奴时召他,自然给他力量过为奴的生活。这一节的下半句是说“若能以自由,就不如利用(它) rather use ( it )”,专家们对此意见分歧,有些以上文叫人维持原有身分的印证,认为保罗叫人“虽然有机会可得自由,也不如尽量利用原有的身分更佳”。依希腊文看,这是很有可能的。不过那动词的简单过去命令式,则表示新“用途”的开始,而不是继续用原有的。同时,保罗既然觉得婚姻在信徒事奉上,也带来困难,很难想像他对奴隶会作别想,因为奴隶带来更大的困难。保罗可能在说:“你的身分并非最重要的事,你若是个奴隶,不用忧虑,若能自由,则尽量利用新的身分。最重要的,是你与主的关系。”

   22.  保罗用对比的句法,强调外在身分的无关重要。作奴隶的蒙召,便进入为神儿女荣耀无比的自由里,他已从罪的奴役中得释放,这神圣的自由远强于他外在的景况,他该看自己是 主所释放的人 ( freeman 是从为奴获释的,也指从未为奴的人)。 被主所召 该变成“在主里蒙召”,就是被召进“基督里”去。加这个字上去很特别(一般只用 召 便够);表示加意强调信徒与神圣的主那亲密的关系。保罗特别拿奴隶作比喻(奴隶是第一世纪最被轻视的人)是别有用心的。此外,相辅相成的真理,就是 自由身的人蒙召 ,就成了 基督的奴仆 了。这里的重点同样,外在环境根本不重要。 自由之人 最重视的,该是他与基督的关系;他的一生该谦卑顺服他的主,别的无关重要。

   23.  保罗重复说你们是重价买来的,见六 20 (参阅注 )。信徒是主血所买的,他们属于主,就不该作 人的奴仆 。戴斯曼指出,不少奴隶的解放令的文献中(见六20 注 ),特别说明一个人看被一位神明买了,作了该神明的自由人,那么他就永不可再被卖为奴隶( LAE , p.325 )。保罗也许心目中也想及这一点。没有人能强逼哥林多人再次为奴;那么他们自己就更不该甘愿为奴了。可是,作自由人必须有与别人不同的性格、思想与心志。无条件地接受人家定下的规条,服役在人为的体制中,并不困难,这正表现出为奴者的思想。基督徒却不是这样。

   24.  这一段结束时,再把已提过两次的原则重申一次( 17 、 20 节), 各人 (留意个别性)要守住神召他时的身分( NIV 的“ to ”是不必要的)。这并不是叫人不可以改善自己,不过提醒人不要因为作了基督徒就要转换身分。信主并不是叫人要改行业(除非与信仰不相合),做更“属灵”的工作。人生一切都是神的,我们就在原位事奉神,直等到祂召我们转变。全段中, 召 ( called )的简单过去式,是追溯神呼召的当儿, 守住 则是现在进行式的。保罗加上“在神面前”( NIV 作 as responsible to God )。他不是倡导一种消极的接受,无论如何持守现有的状况。他乃是要提醒信徒们,他们在信主的生命路上,并不孤单;神与他们同在,不管环境如何。因此,保守自己在祂里面,是首要的,不可中断的。

G 童身(七 25 ~ 38 )

   25.   论到 ( peri de ,见七 1 )指哥林多人询问的另一个问题。 童身 ( parthenoi )通常是指女的,但也有时指男的(新约中只见于启十四 4 )。有人认为这里指男女二者(例如本革尔, Craig, Hurd, p.68 )。 J. K. Elliott 认为那众数是指已订婚的男女( NTS , 19, 1972 ~ 73, p.220 ),而 J. Massingberd Ford 则认为指年轻的寡妇或鳏夫( NTS , 10, 1963 ~ 64, p.362 )。不过,从段的论调看来,保罗是指女的而言。六次中有五次,他用的是女性冠词,表示他心目中是指女性,而这第六次很自然也该相同。女孩子结婚与否,是她父母或监护人决定的。保罗在这事上并没有主的吩咐,他明明地表白了,这是他自己的劝告。他用 主的怜悯 来描写自己,同时肯定了两件事:他自己的短缺,和他的主的确实。所用的完成式( e{lee{menos )表示 主的怜悯 恒久不变, 忠心 ( pistos )则表示接受神大恩的人当有的责任。这个字可以作“信徒”解,但在这经文中不大切合。

   26.  保罗的劝告,是以 现今的艰难 ( anangke{ )来做根据的。一般认为这是指主再来前的艰难,而且往往当作必然的解法。可是新约中从未这样用这个字,最接近的用法,是指耶路撒冷被毁前的困境(路二十一 23 )。保罗时常提及主再来,可是没有用 anangke{ 。他用这字时,意思是“不得已”( 37 节,九 16 ),“困苦”(林后六 4 )等,却从不指主再来之前的事态。这里似乎不单指信徒一般受的敌对,而是写这信的当时,哥林多人面临某种严重的困境(本革尔肯定是“革老丢时代的饥荒,徒十一 28 ”)。不管到底是什么,保罗的这班朋友当时正受着不寻常的难处;既在艰难之中,他认为最好就是持守原有的身分了。狂风暴雨中,绝不该更换船只。

   27.  保罗清清楚楚解释: 已经结婚 的人(希腊文的意思是“与妻子连结起来了”,中文作有妻子缠着),就不要求解脱。若“已经解脱了”(意即已离婚、已去世,或从未结婚),就不要求妻子。两个动词都是现在完成式,指已成事实的景况。

   28.  不结婚固然好,结婚却仍然是正常的,这是保罗一贯的立场。婚姻并没有丝毫罪恶的成分,他再三地说明。虽然时势艰难,最好不结婚,但若结婚也并非犯罪。 处女 也是一样。保罗叫人最好不结婚的理由,是结婚 必受苦难 (原作 thlipsis ,“苦难”是单数),但他没有说明是什么苦难。 Robertson 和 Plummer 引用培根的话:“有妻儿的,是命运的俘虏”,“儿女使劳苦得着安慰,但也叫困境加倍痛苦”。婚姻带来责任,但在艰难情势下,婚姻自然引致某些烦恼。 肉身 (英文作 in this life ),在此是囊括了人的软弱,“人生的一切限制”( Ruef )。保罗不再继续谈这问题,深显出他的体谅。他用 我 字,是强调式的;他在尽所能(用的是意欲现在式) 免 他们受苦。

   29.   我对你们说 (“我的意思是”),表示以下的话更加严肃。 减少\cs8 是现在完成式分词:“时候减少了”。很多人认为是指主再来,也许是不错的,不过保罗虽然时常提到主再来,却从没有因主再来而给这样的劝告。不论先后的书信,他都用主再来鼓励人要无可指摘(见帖前五 1 ~ 11 ;腓一 9 ~ 11 )。这里强调的时势艰难,根本没有提及。那些主张这里是说主再来的人,似乎无法回答为什么末世的一代,与其他世代的人生活有异。我们都要面对同一的审判。加尔文认为是指人生的短暂( Robertson 亦同);但很难与下面的吩咐相配合。 RSV 作“指定的时日”( appointed time ),但问题是:“指定什么?”最好的解释是当时哥林多面临的局势( 26 节的“艰难”)。看来这局面快到顶峰的阶段;在困境中,许多生活行程都得改换,尤其 是有妻子的 ,要像“没有妻子的”。

   30.  其他事情也一样。哀哭的,原必笼罩在哀愁中;快乐的,必乐也忘形;买了东西,自然欣庆新得手的东西。可是,在苦难汹涌之中,时日无多,人人都不能再沉浸在正常的观感里了。信徒就更不该沉迷在今世的境遇中;要超越这一切。

   31.   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 ,这句话总括了一切。句子的结构很特别( chraomai 是直接受格,新约中只此一次),但意思却很明显。保罗是指所有使用今生时空中东西的人。 专注 译自 katachraomai 一字的,上面的字是它未成复合字前的字,加上了字首 kata ,有时会使一个简单的动词添上了恶性的意味(“滥用”)。不过,有时只是加强了语气(“用尽”),加强的程度并不显著(即是说简单形式与复合字分别甚微)。在这段经文中, NIV 似乎取得其用意,说那用世物的人,不该被今世之物缠磨,忘记了世物本短暂,永恒才最要紧。 sche{ma ( 现在式 )是指外面的形状,尤其是指会变形的意思。世事变幻不定,今生的事物抓不定,存不住;它的本质就是要消逝的,信徒若当它有永久不变的价值,就愚不可及了。

   32.  保罗复述 27 节下段的话,希望他们 无所挂虑 ( anxieties , RSV );时势的困扰,就是说结了婚的人要为配偶挂虑:“一个人可以自称英雄,但一旦想到孤儿寡妇,立时成了懦夫”(赖富特注 26 节)。这 挂虑 会叫人事奉主不够全心,达不到保罗的标准。 没有娶妻的,是为主的事挂虑。 也许保罗觉得这是最好不过的(解经家多半存这主张),不过,他刚刚又说过,他愿意收信者 无所挂虑 ;所以,他的心意可能是要他们事奉主能安心舒畅,接纳神在他们生命中的旨意,而不是为了自身的圣洁等问题诸多牵挂顾虑。 MM 证明动词 aresko{ please )的含义是为别人好处着想而事奉,这里则指神。这是保罗情愿独身的因由,他要人全心事奉神,没有分心的事。

   33.  反之,娶了妻的,必然有某些今生的事挂虑。这不是指属“世俗”的事,而是提醒已婚的人,必须顾念家人的需要。他有责任要承担,就必然在今生的事上花费精神心思了。他必然要面对怎样讨妻子喜悦( aresko{ 如 32 节)。 34 节的“分别”,应该归入这一句,他要讨主喜悦,也要讨妻子喜悦,就被“分割”了。

   34.  有的版本把 分别 一动词,当作妻子与处女的分别( AV ,中文亦然)。不过,这不是希腊文的本意。保罗继续指出的,是已婚和未婚的女子,与男子一样有这分别。 没有出嫁的 当然可以指寡妇、离婚的,或 处女 ,所以这里特别指明是处女而言。没有结婚的女子,没有婚姻的束缚,能以专心在神的事上,没有分心的事。她“身体灵魂都圣洁”( RSV )。“圣洁”在此不是指道德上的,而是指分别为圣。处女并非比妇人更圣洁,但她的分别为圣,则不被家庭责任所影响。相反,已婚的女人,必须关顾丈夫的需要;她像男人一样,也要挂虑 世上的事 ,讨配偶的 喜悦 。

   35.  保罗强调他说这些话,全是为他们益处(“ benefit ”或“ advantage ”)。 不是要牢笼你们。 牢笼是借用打猎的比喻,“不把猎网投罩你们”。他并不想擒住他们,约束他们。他希望他们行 合宜的事 ( eushe{mon ,“状况良好”),就能持之以恒( euparedron )。未婚者的事奉不致于受到中断,没有任何分心的事。

   36.  保罗再三表明清楚,他一方面说明独身的优胜处,同时亦表明婚姻不该被轻视。 处女 出嫁并非犯罪,这一节很难解释,有三种讲法,都有人主张。

  ( a ) 有人 指女子的父母或监护人, 待……不合宜 ,指没有为她的婚姻安排。父母的立场认为守童贞比结婚更好,于是使她不出嫁(至于女子同意或不同意则不清楚)。可是,这时候却犹豫自己做得对不对。在第一世纪的哥林多,女子到了结婚年龄却受阻碍,而她又急于结婚的话,势必招祸上身,且父女均受羞辱。 过了年岁 原字是 hyperakmos ,一个很特别的字。意思大概是“过了发育成熟的阶段”,( akme{ 是“最高点”;“全盛时期”,柏拉图说女孩子到了二十是达到 akme{ , Rep, V.460E );也就是说,她已到达或过了应该结婚的年岁。保罗再加上一点,“事又当行”( it has to be , RSV ),可能是说她没有持守的恩赐(参 7 节)。父母既见这情况,就可随心愿办理,不算有罪,让他们结婚好了。反对的原则有二:“他的童女”通常并不代表“他的女儿”(不过也出现过; LSJ 引用沙孚克理( Sophocles )把“我的童女”说作“我的女儿”)。同时把监护人包括在父母之内,也是言之过急。此外,“叫二人成亲”很自然当作这一节里所提的男女,这原是没错的;可是,文法专家 A. T. Robertson 却认为这句动词的主语,是“从上文下理引申出来的(指一对青年男女)”( Grammar p.1204 )。 AV 及 JB 取这看法。

  ( b ) NIV ( RSV 、 GNB )却主张 有人 是指一青年男子, 童女 是他的未婚妻;两人同意守童身。保罗告诉他们,若改变心意要结婚,也没有罪。不过,这样似乎把现代的订婚观念渗进去经文了。希腊人看来没有“订婚”这回事的(康哲民)。犹太人及罗马人则有许配的仪式,不过这超过了我们“订婚”的涵义;这其实已等于结婚的第一阶段,只能依离婚手续才可以解除的。而且,这不是由二人合意就可以进行的,必须由父母安排。即或容许这里是“订婚”,问题来了,“订了什么?”当然是“订了婚”,“预备结婚”的了;若不是想结婚,又何用订婚呢?况且,若是这样假设的话, 待这童女不合宜 ( acting improperlytowards the virgin )一句就很难明了。他若答应了不与她姞婚的话,那么,不娶她就没有什么“不合宜”。还有,“他的童女”( NIV 把希腊文的“他的”,译作 他订了婚的 ),这样称一个人的未婚妻,未免怪异了。这说法虽在某些圈子十分流行,可是 Hillyer 的见解很有道理,他说这个解释反映“较近代西方的背景”。

  ( c )不少解经者又认为,保罗是指“属灵的婚姻”,人有了结婚的形式,却像弟兄姊妹般生活在一起,在极度属灵的动机下,禁戒性欲。他们追求的是灵的合一,非肉身的结合。有这观点的人,往往把 hyperakmos 指那男人(文法上是通的),而解作“热情过度”之类的意思。如果抵挡不住了,保罗准许他们结婚。对这观点最有力的反证,就是保罗根本认为结了婚的人,若禁制性关系,属于亏负对方的行动( 5 节;存这观点的人很少讨论这一点)。禁戒性生活,若彼此同意可以“暂时”实行,但过后就必须“同房”。一个这样重视婚姻性生活的人,竟能赞许不履行性关系,真是很难想像的。此外,这观点必须把动词 gamizo{ (“叫……成亲”),解作“出嫁”( 38 节注)。 Robertson 和 Plummer 认为这一点是关键。还有, hyperakmos 解作“热情过度”,也甚有可疑。莫法特说这字指“性欲的涌流”,可是没有解明理由,也并不顺情理。若认为主题没转换,必然是指那男子,那么这解释就是必然的;但这字的解释,却并不是这样。末了,“属灵婚姻”最早出现于第二世纪,而且备遭反对。依我们现今的知识,绝无理由相信这事早已存在,而且保罗也赞许。

  每一个解释都有充足的反对理由,不过,第一个见解似乎较宜接纳,因为反对的理由没有其他两个那么强有力。

   37.  保罗再度强调 处女 不嫁更好,却列下了四种条件,才可以这样作。

  ( a )他要 心里坚定 ;确信自己这作法是对的。( b )没有 不得已的事 ,即外在的承诺如合约之类。( c )他有“权柄”( exousia ),“由得自己作主”( Parry )。奴隶就没有这权柄了。( d )“心里又决定了”( kekriken )留下童女(保持童女身分)。若这四条件达到了,这样,他不让她出嫁 是好的 。

   38.  保罗的结论是,叫女儿出嫁“是好”,不叫她出嫁“更是好”。动词“叫她出嫁”( gamizo{ ),在新约之前未曾出现过。字末的 -izo{ 表示“叫她出嫁”(而不是“出嫁”),这样,用在订婚夫妻或属灵婚姻,就不合适了(那两种情形要用“出嫁”一字的意思才合)。那些存这两种观点的人说,新约时代的 -izo{ 字末,在许多动词上已渐渐失去那特定的意思。那也是真的,不过没有人证明 gamizo{ 果真是这样。存这看法的人,坚持说这 gamizo{ 与七 28 的 gameo{ 意思一样。可是,保罗何以要更换动词?何以只在这里改?何以用一个动词,是别处一贯解作“把女子嫁出去”的?

H 寡妇(七 39 ~ 40 )

   39.  基督徒旳婚姻,妻子与丈夫一生相属不分离。他若死了( koime{the{ ,“睡了”),她就可以再结婚。 NIV 译作 他必须是主里的人 ,有点过分准确。一般都接纳这句话有这含义,但保罗只是说“要在主里”而已。信徒对婚姻像其他一切事一样,一定要紧记他是基督身上的肢体。

   40.  保罗从头至尾都避免说独身更高尚,他认为寡妇若能保持不再嫁,会更 有福气 ;不过,我们读这句话时,必须记得前面所提的特殊情况。保罗说这番话时的权威,并非暂时性的;他有时有耶稣的话可以引用,有时他表示自己的见解,但他这样做的时候,他认为自己有 神的灵 。他很清楚辨明神的推动,他的话并不只是他的私人见解。他说\cs9 我也 ,可能指哥林多有人自认有启示,保罗一点也不落在他们后面。

查阅相关章:
圣经书卷列表:
 1/13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更多关于: 第七章   注释   圣经   基督徒   文摘   道尔   唐纳   哥林多前书   林前七   保罗   的人   信徒   自己的   基督徒   妻子   基督   割礼   丈夫   婚姻   不信   身分   这是   配偶   自由   奴仆   教会   是指   圣洁   圣经   绪论   嫁娶   寡妇   文意   都是   注解   奴隶   之光   经文   关系
返回顶部
圣经资料,在线查经,版权归相关权利人所有。
@c.zyesu.com 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