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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林多前书第六章-《圣经背景注释》

哥林多前书第六章-《圣经背景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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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林多前书第六章

 

六1~11
基督徒在世俗法庭中
  保罗指出在淫乱的事上,* 教会应当具法庭的作用(五章),接下来,他便主张,当时的教会必须像法庭一样(六1~8),然后他又回到淫乱的问题(六9、12~20)。有可能六章1~8节中,上告到法庭的,正是五章1节的父与子;倘若如此,这种诉讼显然是将教会内的污秽展示在世人面前。「亏负」(六7~8)一语有利于这个看法(参:帖前四4~6);「为甚么不情愿受欺呢?」(六7)一语却不符合这看法。
  地中海一带的犹太社群在* 会堂中都有自己的法庭。把犹太人或基督徒社群内部的争论,带到世俗的法官面前,对这些小小的宗教团体而言,嫌太奢侈,无法负担其费用;更何况整个社会大环境已经对他们有太多不利的谣传。参:使徒行传十八12~17。

六1 罗马社会就像现今北美的社会一样,很会告状。清早开始审的案子,可以一直辩论到日落。法官通常是从富有的人当中选出,而大部分的法律诉讼都与金钱有关。

六2 上层阶级的人在法庭中会受到较好的待遇;这种偏待的作法甚至写在刑法里,早已记在法律中。此外,社会地位低的人不能控诉社会地位高的人。可是对保罗而言,最卑微的信徒都能够审判案件。

六3 许多犹太古籍记载,义人将审判万国;这种审判也意味着对天使行审判,因为犹太人认为天使是掌管万国的。
  「今生的事」(NASB)一般是指与财产有关的事,尤其是谈及富有的人时;但是按古人的想法,淫乱(被视为「偷妻」)也可以放在这个范畴中(参六5的注释)。

六4 这一节可以视为命令(KJV、NIV),不一定是一句问话;「派最卑微的人」是与世人作对比(参六2的注释);这种解读强化了「在审判的事上,最小的基督徒都强过最聪明的异教徒」之概念(参二14~15)。

六5 遗产分配之类的家庭争端,可以私下找人仲裁来解决,不过仲裁者通常是有社会地位的地主。淫乱、谋杀,和背叛等罪,由陪审团来审判;官员则审理其他的案子。这件案子显然已经在世俗法庭上开过庭,而从上下文看来(五1~13,六12~20),这里所谈的案子可能是淫乱,或自愿式的乱伦。

六6 在巴勒斯坦以外的犹太社群对自己为少数的感觉很敏锐,并不希望让异教徒对他们的道德产生负面的看法。因此,他们通常会在自己的团体中处理犹太人的问题。而当时基督徒的团体比犹太人还要小。

六7~8 许多哲学家认为财产无关紧要,他们会劝人不去理会别人的冒犯,不要上法庭。保罗喜欢犹太人在自己团体之内解决问题的模式,不但可达审判的功用,也让整个团体对外有好见证。

六9~10 不义的人不能「承受神的 * 国」,即:在其中无份,这是犹太人和基督徒的标准教导。犹太人和异教徒的「恶行清单」常会对「不义」下定义;保罗也采用这个作法。「不要自欺」,出现在古代的道德训诲中,在*新约里也很常见。学者对于译为「同性恋的(NASB,和合本:亲男色的)」一字,看法有争议,但是它似乎是指同性恋的行为,这在古代希腊的男子中相当普遍。
  保罗也像 * 拉比一样,用 * 修辞式的说法来定罪;其实在实际的作法上,他只将犯了最严重问题的人赶出去(五1~5),但他在此所提到的生活方式(无论是指婚前性行为,或物质主义),凡持续不改的人都无法进入 * 神的国。

六11 保罗是从哥林多人现今的身分(由于神的作为),来推论他们应当怎样生活,而不是反过来讲论;这一点与古代大部分的道德家都不同。
六12~20
身体是为神,不是为淫乱
  圣经的律法禁止尚未结婚的人发生性关系;与某人发生性关系,后来却与另一人结婚,当受的刑罚与婚后犯淫乱一样──都是死刑。虽然在保罗的时代,这项刑罚并没有严格实施,但是却依然显示这类罪的严重性;婚前的性关系乃是对自己未来配偶犯下的淫乱(申二十二13~29)。
  许多希腊思想家却认为,婚外的性行为(「奸淫」)没有关系,只要不受它控制便可;有些狂放的 * 犬儒人士甚至公开展示他们的性欲。对大部分三十岁以下的希腊男子而言,与异性发生关系,最方便的途径是找奴隶或娼妓。罗马法容许嫖妓,却禁止婚外性行为,除非双方都为贵族出身。保罗的反应显示他对读者所处的文化非常清楚,并且他也能够有效地应用圣经的真理。

六12 哲学家用各种方法测试行为的准则,例如,是否「合法」,或「合乎规范」(NIV),更重要的,则是「是否有利」(NASB),或「是否合宜」(KJV)。许多哲人为自己嫖妓,或在大庭广众之下刺激性欲找借口,理由为:他们完全可以控制自己的感情!
  保罗采取 * 激辩(古代的一种教导方式)模式中的常用方法,假想有位对手与读者的看法相同,而予以斥责,或加上批注:「『我无论怎样行都可以。』或许不错,但『凡事』并不都对你有益处。」

六13~14 「食物是为肚腹,肚腹是为食物」是典型的希腊比方式辩论法,即:身体是为性生活,而性生活是为身体(亦参:腓三19的注释所提「肚腹」一般的比方用法)。神会使这两样都废去,反应出希腊人一般对 * 复活教义(十五章)的憎恶,因为希腊人相信,人死了,便随身体而消逝。保罗用 * 旧约/犹太人的观点,来回应这种希腊人的立场,说身体乃是为神,而祂会叫身体复活。

六15~16 保罗在此是用创世记二24来辩论。犹太的诠释家通常将这段经文用在婚姻上;而按照犹太律法,性交代表婚姻的结合,否则便是违背婚约,因此保罗根据创世记二24的辩论,犹太读者能够理解,而熟悉旧约的外邦人也能理解。
  当时娼妓算是一种行业,尽管声名狼藉(但只指妓女而言,并不包括去找他们的嫖客)。旅馆、客栈都会提供,而妓女的出身往往是奴隶,多半是被人养大的弃婴。犹太人非常反对娼妓(不过也有少数人从事这一行),*斐罗说,在神的眼中,这是死罪;但这种犹太人的观点却与外邦人的看法大相径庭。有些异教徒甚至认为,娼妓是防止奸淫的有效办法。

六17 * 旧约讲到百姓与神「联合」(耶五十5;亚二11;参:民二十五3;何四17)。保罗在此运用旧约所提神与祂立约之民有如夫妻的教导。在用创世记二24的比方时,保罗并不是说,神与他们成为「一体」(旧约和犹太教都不相信神有躯体),但他能说,双方为「一灵」,因其亲密的立约关系,就如丈夫与妻子无异。所以,与妓女联合的基督徒,就玷污了他们与神的圣洁关系,就像哥林多城在罗马之前,庙中常有的「神女(娼妓)」一样。

六18 道德家常会劝导人逃避恶事(如十14);这方面的 * 故事,可以约瑟为例(创三十九12)。「无论甚么罪〔KJV、NRSV;不是『其他』罪──如 NASB、 NIV 的翻译〕……都在身子以外」可能代表反对的立场(六12~14),而保罗对其回应则为:「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

六19 可与三章16~17节的注释比较;不过这里应用的对象为个别的基督徒(因此是指他/她在性上的圣洁),这乃是保罗独到的看法。

六20 用身体来荣耀神,这看法与保罗读者的希腊式想法截然不同;参六章12~14节的注释。「买来的」是指为奴隶出赎价(七23);此处保罗可能用到文字游戏,讲到使娼妓女奴得自由而付的代价。——《圣经背景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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