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志下第十九章-《圣经背景注释》
历代志下第十九章-《圣经背景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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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志下第十九章
十九5 设立审判官 按照来自旧巴比伦时代(约主前2000~1600年)之叙利亚的马里文献,君王指派审判官执行特殊的职务,如:协助地区行政、作为地区性总督、指挥军事战役、干预本国的司法事务等。我们可以想见约沙法任命的司法官,工作的范围狭窄集中,主要是法律上的事情。汉摩拉比法典(约主前1750年)的引言,和埃及智慧文学中「善辩之农夫」所说的话(约主前2100年),都证明了保护社会中穷困软弱者的权益,被视为当权者的责任。君王、官长、地方官必须秉行「真实的公义」(见:利十九15)。事实上,士师记和先知书(赛一23)中「世界颠倒」的主题,正是描写「有人立法,无人执法」的社会现象(例如埃及之《奈费尔蒂的异象》,约主前1900年)。古代近东国家行政是否得法,在于法律和执法是否可靠。为求达到这个目的,每个有组织的国家,都设立了法官和地方官系统,处理民事刑事案件。他们的职责是听取供词、调查控诉、审核证据,然后作出判断(详述于中亚述法律和汉摩拉比法典)。然而有些案件需要君王来处理(见:撒下十五2~4),以及不时有上诉交由最高的地方官员审判(如马里文献)。十九6~7 司法系统 「审判官」一语可以形容神,也可以形容人。这些人的权柄来自神,其主要角色是在以色列人(在此是犹大人)之间维持关系的和谐。王国时代的审判官很明显是在指派他们之君王的统辖之下。换言之,他们是在王的核准之下治理百姓,不是好像士师时代一般作为统治者(「审判官」和「士师」在原文是同一个字)。古代近东的领袖,无论是部落、军事,还是城、省、国家性的官长,都有责任审判自己管辖范围之内的案件。陪审团并不存在,但长老有时也会集体判案。审判官如果只有一人,有财有势之人会否得他偏护就成了很实在的问题。无论是古代近东典籍还是圣经,都视公正和明察为至重要的美德。律师也不存在,大部分人在法庭上都是充任自己的律师。证人可以传召,宣誓担任极重要的角色,因为今日大部分搜集证据的科学方法都还未出现。
十九8~11 利未人和祭司的角色 王国分裂以后,北国很多利未人和祭司都与耶路撒冷和南方的圣所隔绝。约沙法下令利未人、祭司,和家族的族长在耶路撒冷接任审判官的工作(即:审判诉讼)。利未人基本上是法庭的官吏,负责执行法院的判决。(见:申十八6~8的注释)。祭司和审判官的角色往往重迭,因为神谕经常是断案的方法。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凭观兆作出判决。原告必须咨询专职宗教之人(申十七9的祭司利未人),寻求神明判语是他们所提供的服务之一。首都耶路撒冷进行诉讼的人,很多都需要这一类的帮助,在此设立利未司法系统是很合理的事。
十九11 行政架构 耶路撒冷的法庭是由利未人、祭司、族长、审判官组成,与第二十二王朝(主前十至八世纪)的埃及政府有若干对应之处。
──《圣经背景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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