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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志下第十九章-《精读本圣经注释》

历代志下第十九章-《精读本圣经注释》

历代志下相关章:

19:1-11 约沙法的行政改革:与亚兰的战争(18年)给以色列带来了惨痛的结果。亚哈战死,而且还把基列的拉末和约旦北部地区割让给了亚兰。犹大也因战争,受到了摩押联军的侵略(20:1),从此他们子孙开始相互残杀(21:4,16;22章)。与亚兰的战争结束之后,约沙法立即进行了第二次宗教改革,从而避免了战争导致的政治和经济危机。本章大篇幅地记述了约沙法虚心接受耶户对亚兰结盟一事的责备(1-3节),并进行司法改革,从而弥补前章中所犯下的过失。但他的改革因摩押联军发动的战争而被迫中断,因此不可避免地具有其局限性。

19:1-3 耶户的预言:耶户首先预言了约沙法因与亚哈结亲将引来神的忿怒。结果正如预言所说,约沙法生前遭到了摩押和亚扪联军的侵略(B.C.853,20:1-3),在他死后还发生了宫中大屠杀的悲剧(21:6-22:12)。随后,耶户又宣布,对约沙法进行的宗教改革,神必将赐给相应的祝福。可见,神不仅赏善罚恶(诗97:2;箴15:3),而且在忿怒中也有怜悯(哈3:2)。

19:2 恶人和恨恶耶和华的人:指亚哈。耶户责备约沙法不仅仅是因为他与亚哈结为军事同盟,重要的是他与“悖逆神的恶人”的结盟。

19:3 还有善行:17:1-6中记录的事件,即除掉邱坛和木偶,全心全意供奉神。

19:4-11 约沙法改编行政机构: 约沙法接受耶户的责备和鼓励(2,3节),积极推行了司法行政改革。这是教育政策(17:7-9)的延续,可概括如下:①目的:旧约时代以色列的审判官由长老(出18:13-26;申17:8-13)、祭司(申19:16以下)、专职的审判官组成,此外君王也有审判权(撒上8:5;撒下8:15)。但他们之间的分工并不明确。即无论民事或宗教诉讼,都在一起审判。因此审判的顺序变得非常繁琐(申25:7;士16:5;亚3:1),所以很有必要明确规定各自的任务。约沙法为了整顿审判的诉讼顺序,以提高效率,对司法机构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王上21:12,13,圣经中的审判制度>;②意义:战争结束后,偶像崇拜再度在犹大蔓延,罪恶再次横行犹大。约沙法正是在这个时候推行了司法制度改革,可谓切合时宜。同时,他还要求审判官必须立足信仰,作公正的审判,从而教育世人新制度的推行过程中重要的是审判官内心要敬畏神,而不是审判制度本身。

19:4 出巡民间:约沙法在第一次改革中曾派遣臣子、利未人、祭司等走遍犹大各城,教训律法。而这次他亲自出巡,目的是为了推广宗教改革。

19:6 你们办事……必与你们同在:此句是审判官的行为指南,表明了神主宰审判。事实上,以色列人没有明确区分民事法和宗教法,一切立法都来自神。如摩西把百姓之间的纷争带到神面前(出18:19)。摩西律法还记录有应“奏告神面前的案件”(出21:6;22:6以下)。对于以色列民族来讲,律法的根据就是神的公义,宗教、民事案件的审判权属于神(申1:17),因此审判官作为神的代办人,必须作公正的审判。

19:8 耶路撒冷法院是高等仲裁或上诉案件审理机构,由有审判官资格的利未人、祭司和族长(the chief of fathers)组成。它分宗教诉讼和民事诉讼(10节)两种,各派审判官,以求审判的公正。

19:9 敬畏、衷心、诚实:这是审判官必须具备的三大品格。今天教会的管理者和社会法庭的审判官应当以此为标准认真省察自己的审判是否符合神的真理和忠义。

19:10 本节前半部分的诉讼是非常棘手的案件,如果不按9节的三大原则审判的话,很可能会引起很多争论(申17:8)。因此约沙法以法规的形式,把这些案件交付给了各部门的最高负责人。

——《精读本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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