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王纪下第22章查经资料
列王纪下第廿二章-《丁道尔圣经注释》
列王纪下第廿二章
C 约西亚王朝及改革(二十二 1 ~二十三 30 )
参:历代志下三十四~三十五章。作者用了许多篇幅来描述犹大在被掳以前的最后一位敬虔的王。虽然他并未提及当时的耶利米先知之名,但先知耶利米(耶二十二 15 ~ 16 )及同时期的先知西番雅(一 1 )却有提及约西亚。
此段历史记载乃根据通常的形式:前言(二十二 1 ~ 2 )、有关的历史大事,特别是圣殿重修( 3 ~ 7 节)及 律法书 ( 8 ~ 10 节)的发现与王的回应。其次,求问于女先知户勒大时所得的答案( 14 ~ 20 节)为两个预言,一个与耶路撒冷的命运有关( 15 ~ 17 节),另一个是约西亚王蒙恩,不致亲眼见到圣城的沦陷( 18 ~ 20 节)。公开宣读律法书乃标志着重新与神立约(二十三 1 ~ 3 )以及按其教导引发的一连串改革( 4 ~ 25 节)。作者由头到尾强调预言及其应验( 26 ~ 27 节)。最后是本王朝的结束公式( 28 ~ 30 节)。
历代志作者(代下三十四~三十五章)显然将事情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 (i) 约西亚第十二年时洁净犹大、耶路撒冷及拿弗他利的异教之风,以及 (ii) 约西亚第十八年发现律法书后一连串的改革。这可能是历代志作者根据他自己的重点而选择的表达方式 427 。采取此立场的解经家认为头一阶段与亚述王亚述巴尼帕约死于主前六二七年有关,他的死导致犹大趁着亚述及巴比伦陷入王位继承之混乱局面中时寻求独立。另外有解经家认为在犹大的反亚述团体越来越有影响力,企图脱离亚述的控制,他们对此段叙事之解释分为两部分: (i) 发现律法书后的第一次改革(二十三 4 ~ 20 ),以及 (ii) 未提及律法书的改革(二十三 4 ~ 20 )。第二种立场较不可能,因为整段叙事与申命记以及犹大历史中的改革整体的用语及神学都是一致的。大部分的解经家均认为是律法书卷的发现引发改革。
我们可能无法确知这里所提的律法书(参:导论Ⅱ B “施行审判的神” )为何。有解经家曾提出那是在约西亚任内所写成的,但这种立场无法解释祭司的变动及其他“过时”的记载,使之沦为后人所写的“敬虔的诈欺”。同样的,有些解经家视此为完整的摩西五经,但不得不承认一日公开宣读两次且能够被听者完全了解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若这里所谓的律法书是申命记,则被重新发现的应当只有法例本文及咒诅(亦即不包括一~十一章的前言及三十一~三十四章的结语)之部分。但是因为其历史背景对其解释不可或缺,因此被发现的可能是整卷的申命记。主张发现的律法书便是申命记,主要的原因在于约西亚的改革乃以申命记为根据(例二十三 9 ;参:申十八 6 ~ 8 ;以及预言被掳之经文的影响;还有申十七 14 对全国的激励等等)。
越来越多解经家相信,申命记乃是一群祭司在撒玛利亚沦陷前逃出北国后的作品,此说的前提是申命记原本所指的是示剑圣所,因此必须修订以配合只有耶路撒冷一处中央敬拜地之事实。他们认为这卷书是由这群改革团体置于圣殿之内,所谓发现律法书的故事是后人的解释,或谓此卷书乃于希西家的时代写成,目的是为了要支持他的改革;这些立场均是无根据的假设。
许多解经家认为申命记有许多摩西时代的原始因素( Undeuteronomium )。本注释书的立场是认为历史及律法之约于编辑不久之后便已写成,其时期不会晚于士师记或王国早期。神与祂的子民之约的关系乃是一直没有间断过的传统(见导论Ⅱ “主题与神学” )。申命记可能遗失过一个世代,在玛拿西的、亚们及约西亚早期的时代不曾被诵读。
427 H. G. M. Williamson, 1 ~ 2Chronicles ( London: Marshall Morgan & Scott, 1982 ), 397 页起。
i.
王朝总评(二十二
1
~
1. 约西亚 (“耶和华已赐给”,参:约阿施之名,十二 1 )之治乃界于主前六四○/三九至六○九年,死于尼哥二世于主前六○九年为支持亚述王而挥军直抵 Harran 之时(《巴比伦年鉴》) 428 。 耶底大 意为“蒙爱的”。 波斯加 位于拉吉及伊矶伦之间(书十五 39 )。
2
~
428
Nabopolassar
第十七年,
D. J.Wiseman, Chronicles of Chaldaean Kings
(
626
~\cs15
556 B. C.
)
in the British Museum
(
London:
ii. 修葺圣殿,发现律法书(二十二 3b ~ 20 )
a. 修葺圣殿(二十二 3b ~ 7 )
参:历代志下三十四 8 ~ 13 节。此乃按照约阿施的方法,包括公开的奉献(十二 4 ~ 6 )。
3b. 沙番是国家 书记 ( MT so{p{e{r ),而非如 REB 所记的为“副将军”。此名十分通俗(参:撒下八 17 ;王下二十五 22 ;耶三十六 11 ),因此记载其父名以资辨认。有关他的职位,请见:列王纪上四 3 。与他同奉差遣的另有其人(代下三十四 8 )。
4. 希勒家 (“耶和华是我的份”)被称为是耶路撒冷的 大祭司 (参十二 10 ),在当时可能是已经确立的头衔,他乃是拥有此头衔的最后一人,他的继任者于犹大被掳前被巴比伦人处死(王下二十五 18 ~ 21 )。他的责任是“数算”( RSV )或 准备好 (希伯来文: t[mm ,意为“凑足”、“完成”)银钱。我们不需要如同 NEB 一样将之修订为“融化”(见十二 10 )。有关督工名单,请见:历代志下三十四 12 ~ 13 。
5 ~ 7. 这些经文很有可能源自圣殿记录,请见:十二章 9 ~ 15 节。
b. 发现律法书(二十二 8 ~ 10 )
这里的记载似乎十分自然, 律法书 的辨认似乎顺理成章,很可能在将银子自箱中“倒出”时被发现(代下三十四 14 )。请注意最先是由沙番个人阅读( 8 节),接着读给王听( 10 节; MT "in it" ; NIV 的 "from it" 暗示选读),接着便是公开在众民面前读出(二十三 2 )。有关 律法书 或 约 (二十三 2 )见上。当向王报告时,它被指为是 一卷书 (或卷轴, se{p{e{r ),可能王对其性质为何尚无头绪,但第 11 节可能推翻这样的解释。
c. 求问神(二十二 11 ~ 14 )
王听到神的话语之后的反应是忧伤痛悔(为了他全国的罪而伤痛),因此他便 撕裂衣服 (朝服,参十八 37 )。后来约雅敬的反应则完全不同(耶三十六 24 )。很有可能他所听到的是申命记中有关不守约会遭遇到的咒诅、最终导致被掳的部分(二十八 15 ~ 26 ,二十九 25 ~ 28 )。第 11 节开始记载王的反应( 11 ~ 13 节)。与此相反的理论是有解经家认为第 11 节为 3 ~ 11 节段落之结束,此段落的架构是“差遣……吩咐,……”轮流出现( Lohfink )。
12. 这是一个官方代表团,代表王及犹大人民(王及民都必须一致行动)求问神。他们并非靠占卜求问,乃是藉着神的代言人来求问。 西希甘 乃沙番之子,是帮助耶利米(耶二十八 24 )的一位祭司,其子基大利后来作了犹大的省长(王下二十五 22 ;耶三十九 14 )。 亚革波 (“老鼠”)乃以利拿单之父(耶二十六 22 ,三十六 12 )。 亚撒雅 乃“王室官员”( 'eb[ed[ hammelek[ ),乃犹大行政用印玺中常见用词。这种译法较之译为 王的侍从 (现中)、“仆人”( AV 、 NRSV )或“大臣”( Gray )为佳(和合作“臣仆”)。
13. 人必须视神的话为相关的、应当加以应用的( NIV 及 RSV 的 关于我们 (吕译)带有“针对”( `al )或“加诸我们”的意思,因此 NEB 作“放在我们身上”)。
d. 户勒大之预言(二十二 14 ~ 20 )
户勒大 是代表团去求问的对象,有关她的身分不详也不重要,因为显然她有权柄代表神说话并解释书卷。有些解经家认为耶利米此时并不在耶路撒冷,或许尚未得到完全的公认(因为他家庭关系的缘故,这说法较不可能成立);又说西番雅可能不为人所知,或谓女先知较有怜悯心!(参:底波拉,士四 1 ~ 5 ),既然身为圣殿官员之妻,说出来的预言可能较为有利。 沙龙 是 掌管 (圣殿?) 礼服 者(参:王下十 22 ),可能是耶利米之叔父(三十二 6 )。耶路撒冷的 第二区 或作“ Mishneh 区”乃“第二”个新区(番一 10 ,参:尼三 9 、 12 ),筑于原耶路撒冷之西北面(并非 AV 所译之“区”,此乃希伯来文: mis%neh 后来的第二层意义。
15. 那差遣你们来见我的人 ,亦即那位吩咐你们来找我的人,并非指王只不过是人。真先知的话语永远是带有权柄的, 耶和华……如此说 。她的回答分成两部分,先是关于王的,后是关于民的。
16 ~ 17. 有关耶路撒冷的信息乃是以书卷上所记的话为基础。这里的用语是典型的申命记式及耶利米式的。 这地 是指耶路撒冷。 那书上的一切话 或作“那书卷上所有的话”( RSV ),亦即咒诅(代下三十四 24 ),乃指利未记二十六 14 ~ 46 及申命记二十八章。许多评论者认为这些经文是后来重写的,但是就当时人的记忆所及(亦即撒玛利亚之沦亡)而言,这不一定表示此段经文一定是于主前五八七年耶路撒冷城陷之后才写成的。
18 ~ 19. 给王的回覆中提及他求问时的情况(参 11 节)。向神忠心最终必有好报。
20. 平平安安的归到坟墓 与后来约西亚死于战场及安葬(参二十三 29 ~ 30 )并无抵触。有时早死可能是神的祝福,避免我们必须忍受更多令人心痛的灾难。 我必使你……到你列祖那里 ,参:列王纪上一 21 。这里特别指出这是神的作为。 ──《丁道尔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