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王纪上第8章查经资料
列王纪上第八章-《丁道尔圣经注释》
列王纪上第八章
v. 献殿(八 1 ~九 9 )
列王纪中有关所罗门的记载以耶路撒冷宏伟圣殿之建筑及奉献为中心,约柜运入圣殿,标志着以前会幕所象征的神的同在现今在圣殿中得以延续( 1 ~ 3 节)。献殿礼以祷告( 14 ~\cs16 61 节)及献祭为主,也包括全部百姓都参与的聚餐( 62 ~ 66 节)。如此预示会堂,教会的圣殿及大卫的王朝都与神的约(存放在约柜中)有关。
这段经文中充满了对律法书的引用,特别以申命记及出埃及记为然,但并没有直接提到圣殿被毁及主前五八七年的被掳(若有直接提到这些资料,则此记录应为被掳后的修订版)。
a. 约柜入殿(八 1 ~ 13 )
参:历代志下五 2 ~六 11 及约瑟夫的《犹太古史》 viii.4 ,七十士译本较简短。
1. 所罗门郑重其事地召集会众( qhl ──因此传统上将所罗门与传道书中的传道者 Qoheleth 相提并论),为了要他们作见证( 3 节),并为了要他们认可全国性圣所新的地点。大卫则将约柜由俄别以东家中运至新掳获的耶路撒冷(撒下六 1 ~ 12 ,十五 24 ~ 29 ),现在则将之由耶路撒冷南部的锡安山要塞( JB 译为 'city' ,参二 10 )运至北部延伸出的新城区。整个城市由此开始被称为 锡安 (王下十九 31 ;诗九 11 )。
2. 日期为九月/十月(按当地的旧历为 以他念月 ,亦即巴比伦的提斯利月),此 节 应当是住棚节(收藏或收获;申十六 13 ~ 15 ),通常为期一个星期(第 15 ~ 21 日)。因为又多加了一个星期的节庆(参 65 节),有些学者认为这必定已经是建筑完工的一年之后(六 38 ,第八个月,亦即布勒月)。
3 ~ 4. 会幕 ( AV 译为“帐幕”; NEB 译为“同在的帐幕”;出三十三 7 ~ 11 )由基遍被带上来(三 4 ;撒上七 1 ;代下五 4 ~ 5 ),在百姓上来过节时,提醒百姓过节的“棚子”及出埃及时的帐幕(利二十三 42 )。 祭司 抬约柜,可能是由(来自乡间城市的) 利未人 搬运会幕,不包括器具,因为惟有约柜才得以进入内殿。有学者主张作者在此强调利未人的角色,但此理论引起诸多争议 215 。
5. 献祭 (没有明示主词,动词则指出是重复或加强语气)并不一定是指百姓亲自的杀牲献祭,可能根据大卫的脚踪(撒下六 13 ),每一停步之处均可献祭,因为 以色列全会众 ( RSV 译为 'congregation' )不仅止于祭司(参:民十四 35 ,十六 11 )。经文没有记载详细数目,并不表示这是夸大的说法(参 63 ~ 64 节,七 47 )。
6 ~ 8. 安置在中间(参六 23 ~ 28 ;出二十五 15 、 20 ),以致只能从内殿( 至圣所 , 8 节)外看见抬约柜的 杠 之两端,可能的理由之一为拉开的帐幕由其开口处插出,另一个较小可能性的理由为杠头顶住东西走向的帐幕。 直到如今 ,亦即为约柜及法版在主前五八七年毁城时遗失之前的时候。亚伦的杖及装吗哪的罐(参:民十七 10 ;出十六 33 ;来九 4 )原来一同被放在约柜里面的(参:出二十五 16 ,四十 20 ),现在却未被提及,可能是因为之前与其他约柜内的物件一样已经被移开(撒上六 3 ~ 5 ) 216 。
9. 何烈 是西乃之别名,也可能是其中一块地名(参:申一 2 )。有关在那里立的约,请参看:出埃及记二十章;申命记四 13 。
10 ~ 13. 耶和华的荣光 一向代表祂的同在,例如在西乃山(出二十四 15 ~ 17 ),后来在会幕有云柱(希伯来文: `@ra{p{el ;出二十 21 ;申四 11 )──密云(不论是黑云还是光)──表示神现在进入祂的屋宇。这并不是不断的彰显(赛六 3 ~ 4 ;参:耶稣的变像,可九 7 ;彼后一 17 )。第 13 节带有诗的韵味,有些学者因此认为此节取材自 the book of the Song ( s%i^r ),可能是指“雅煞珥书”( ya{s%a{r ,书十 13 ;撒下一 18 ), RSV 、 REB 及希腊文在 幽暗之处 ( 12 节, NIV 作“黑云”)之后加上“将太阳置放于诸天之上的耶和华”。遮掩神的厚云(出二十四 15 ;申四 11 ;诗十八 10 ~ 11 )现在却 充满耶和华的殿 。这并非如某些人所说的是太阳崇拜的证据。
13. 殿宇( NIV ,新译作“巍峨的殿”, RSV 作“尊荣的屋宇”, AV 作“坚稳的屋宇”;希伯来文: be^t{[ z#b[ul )所译的是一个难字,可以解为“王室的(王侯似地)屋宇”(乌加列文为 zbl )、“高级居所”或是将经文改动,译为“坐着为王”( l#s%ib[t#k[a{ )。在希伯来人的思想中,神是无所不在的,但祂为了彰显自己,也会在地上选择一个地方性的居所(赛八 18 ;诗七十六 2 ),其间并无矛盾之处。
b. 所罗门的宣言(八 14 ~ 21 )
所罗门的宣告由第 12 节开始,但由第 15 节起,他重述神在这个国家历史中的作为,祂拣选一个子民、一处地方(锡安)及一个人(藉着大卫支派,参:诗六十八,八十九,一三二)。王面对会众,站着 祝福 他们 brk ,这并非只是祭司才能作的; 15 节的 称颂 ( NIV 译为“赞美”, RSV 仍作“祝福”)。神藉着拿单(撒下七 5 ~ 16 )传达祂给大卫的应许。
16. 我名 乃指耶和华自己(五 5 )。大卫计划要建殿,却被告知所罗门才能建殿(五 5 ;撒下七 13 )。整个家族与圣殿有关。
c. 所罗门的献殿祷告(八 22 ~ 61 )
这个祷告不仅是为了他自己而献,也是为了王室家族及全国而献,要提醒他们记得圣殿真正的意义是彰显神的同在,即使当他们面对逆境时仍不例外。
(1) 来到神面前(八 22 ~ 31 )
22. 他站在……前 也可译作他“侍立在……面前”(十 8 ),地点是在外殿会众敬拜之处,靠近铜坛的讲台上(参:代下六 12 ~ 42 )。旧约中祷告的姿势多为跪下(参 54 节)及举手( 38 节;出九 29 ;赛一 15 ),较少见站立着祷告。祷告献殿是当时在启用庙宇或宫殿时常有的作法(例如巴比伦的以撒哈顿) 217 。
有效的祷告乃基于有关神的三样事实:
(i) 祂是无与伦比的(出十五 11 ;申四 39 ;诗八十六 8 ~ 10 )。
(ii) 祂是信实的,会实现祂的约,绝对不会失信不实现祂的话( 24 节;申七 9 ),也必定会施慈爱( h]esed[ ,参三 6 )。有关第 25 节之应许,请参:撒母耳记下七 5 ~ 16 。祷告是否蒙应允也取决于祷告的人是否顺服( 25 节,参九 4 ~ 9 ;代下七 14 、 17 )。
(iii) 祂的超越性( 27 ~ 30 节)。神是超越万物之上,祂也与人同在。祂所在之处(祂的名,申十二 5 )便是答案(参:太十八 19 ~ 20 ),神的殿也不会限制祂的作为 218 。
28. 这里用了有关祷告的三个不同的字眼:
(i) 祷告 ( t#p{illa^ :祈求及赞美( 29 ~ 30 、 33 、 35 、 38 、 42 、 44 ~ 45 、 48 ~ 49 节)。
(ii) 祈求 ( t#h]inna^ :恳切的祈求帮助( 45 、 52 节),又可译为“哀求”( JB ; REB , 52 节)、“恳求”( AV 、 REB )。
(iii) 呼吁 ( ri^nna^ ):因喜乐或忧伤、祈求而作响亮的呼喊( 28 、 52 节)。
(2) “七重祈求”(八 32 ~ 53 )
这个祷告的七个部分中,有七重的钥节提及圣殿是“祷告的殿”(赛五十六 7 ;路十九 46 )及我们需要有的回应。实际上我们的家庭也应当是如此。 向此处 ,参: 29 ~ 30 、 33 、 35 、 38 、 42 、 45 、 48 节以及但以理书(但六 10 )。垂听而赦免( 30 、 34 、 36 、 39 节)/ 判断 ( 32 节)/ 归回 ( 34 节)/ 指教 ( 36 节)/ 赦免 ( 39 节)/ 照着……所祈求的而行 ( 43 节)/ 使他们得胜/为他们伸冤 ( 45 、 49 节)。这七重要求的形式是判例法的形式,亦即“人若……”( RSV 译作 'should a man …… ' )参:汉摩拉比法典,这种语气乃假设当事人已如此行或将会如此行。通常在这里所提及的七种情况下,人会转向神:
31 ~ 32. I. 人若得罪邻舍时:若他的邻舍作此投诉,则他必须起誓表白他是无辜的。他必须在外殿的祭坛前起誓( 64 节)证明自己是无辜的(参:出二十二 7 ~ 12 ),神为审判官,会宣告他是无罪( MT 译为“公义”)或有罪(参:申二十五 1 )。不论他们用何方法寻求真相(以前是藉着大祭司的乌陵和土明提供答案〔出二十八 29 ~ 30 〕,现在则被一种律法上的判断所取代),都会将最后的结果在圣殿神圣的境域之内确认。一个有罪的人会发现他已经自己审判了自己(希伯来文意为“照他所行的报应 在他头上 ”)。罗马书六\cs16 23 亦是此意。
33 ~ 34. II. 当以色列国战败时:这种灾祸被认为是犯了违逆神、离弃祂约的罪而导致的后果(书七 11 ~ 12 )。惟一的补救方法便是悔改( 归向 神)、 承认 ( RSV 译作: acknowledge )及祷告。 使他们归回……之地 并不表示他们已经被掳(参:下面 46 节)。
35 ~ 36. III. 当遭遇干旱之灾时:当神收回降雨的祝福,一如当地时常遭遇到的,这应当被视为是得罪神的指标(申十一 13 ~ 14 ,二十八 23 ~ 24 )。神审判的目的是为了要“使他们卑微”(参:惩罚),并且要教育〔 指教 或指点 当行之道 ( NIV ); MT 、和合及 REB 译为“他们当行的善道”〕,亦即根据神的约的计划(申六 18 ;撒上十二 23 )教导他们。
37 ~ 40. IV. 当遭遇其他的天灾时:饥荒(申三十二 24 ;利二十六 19 ~ 20 )及瘟疫(申二十八 21 ~ 22 ,三十二 24 ;利二十六 25 )被视为是另一种君王或百姓惹动神的忿怒的指标。第 37 节指出许多“天然的”成因: (a) 炙热的东风所带来的 旱风 (希伯来文\cs16 s%idda{p{o^n ,申二十八 21 ~ 22 ;该二 17 )。解经家通常的解释为植物的灾病,称为“苍白”或是“绿色疾病”。此字亦可用以指黄疸病 219 。 (b) 霉烂 (希伯来文: ye{ra{qo^n ),乃因太多雨水或不是时候的雨水所导致,亦被视为是“黑或红的旱风”( REB )。 (c) 成长中的谷物受到飞虫的侵袭,例如 蝗虫 (希伯来文为 ~arbeh )。 (d) 爬行的昆虫如“毛虫”( RVS ;希伯来文为 h]a{si^l ;参: NIV 所译之 蚂蚱 ,申二十八 38 、 42 亦是如此翻译)。有些人认为这是蝗虫生命周期中的另一个阶段(参:珥一 4 之注释) 220 。人为的咒诅包括因围城( 他们任何的城市 , LXX ; MT 译为“境内及城门口”可能是指“乡村或城市”)而致 饥荒 (申二十八 52 )。有关长期而严重的 灾祸 ,请参:申命记二十八 59 ~ 61 ,三十二 23 ~ 25 ;有关严重而长期的“疾病”,请参看:申命记二十八 22 。
这里提及个人( 38 节,吕译:任何一人;和合“或是一人”)及其良心(“自觉有罪(灾)”; NEB 译为“自责”),并不表示这是后来添加的。惟有神知道人的心( 39 节,参:耶十七 10 )。惩罚的目标之一是使人蒙赦免后能够带着敬爱的心顺服(诗一三○ 4 )。
41 ~ 43. V. 非犹太人之需要:外邦人( na{k[ri^ ,其反义字为定居的外籍人士, ge{r )是这一段祷词的主题。许多非犹太人因耶和华的大能及大名( 名 )广传而受吸引归向祂。他们应获准一同敬拜(民十五 14 )、承认神拯救的大能( 伸出来的膀臂 并非指祷告的姿势)。许多人会听到并回应(见九 9 ,十 1 ;参:书二 9 ~ 11 )。耶和华的殿应当是“万国祷告的殿”(参:赛五十六 7 ;可十一 17 )。
44 ~ 45. VI. 战胜:神可能会准许采取军事行动(“圣战”)以刑罚恶者(申二十,二十六 10 ;利二十六 7 ;撒下五 19 、 24 )。即便如此,人仍需不断的记念神,以至于神能够 使他们 (的公义) 得胜 (“维护他们(正义)的权利”; MT 译为“做他们公义的审判”, mis%pat] )。
46 ~ 51. VII. 战败:这可能也是因为人犯罪得罪神而致(参:申四 21 )。由主前第九世纪或更早以前开始,以色列人已知流放国外乃古代近东人之通俗, 掳到 (希伯来文 s%a{b[a{h )与 回心转意 (希伯来文: s%u^b[ )为相似词,并不表示这是指后来被掳到巴比伦一事(故此用 或远或近 )。早期巴比伦经文中已有提及由被掳之地归回之事,参:汉摩拉比法典 S}] 27 (约主前 1730 年)。祷告通常使祷告者采取行动,想起当时处境(希伯来文圣经及 AV 译为“自省”)、 回心转意 ( change ofheart )、 恳求 (一如 28 节)、认罪。
第 47 节使用不同的字形容有罪〔的人〕〔 sin ( ner ),希伯来文 h]a{t}a{' ,“不中的”)、悖逆(希伯来文为 `a{wa{ , RSV 译为“胡作非为”,故意的行为)、 作恶 (希伯来文: ra{s%a{` ' ,反正道而行之)。第 50 节的 过犯 (希伯来文 pe{s%a` ),意指违逆神及祂的律法。
向自己的地……和城 。这种习惯( 48 节)可能自被掳到巴比伦以前便已经开始了(参:但六 10 ;拿二 4 )。 为他们伸冤 ( NIV 、吕译作“维护他们的权利”, 49 节, NEB 、新译译为“为他们主持公道”,参 59 节)并非暗指赋予自由,参: 51 节。在掳他们的人面前 蒙怜恤 ( 50 节)最好译为“怜悯他们”( MT 、 AV 、 RSV )。
52 ~ 54. 祷词的结尾提及西乃山之约(出十九 5 ;申七 6 ),正如其开始时提及大卫之约( 23 ~ 30 节)一样。 你将他们……分别出来 (希伯来文 h]ib[#di^l ),使他们被隔离( RSV 、 AV )此动词被用于分隔至圣所与圣所的幔子(出二十六 33 )之上。这里并没有直接提及所谓的“圣洁法典”( qds% )。
(3) 尾声(八 54 ~ 61 )
“所罗门的祝福”并不仅止于祝福,乃是一个祷告,祈求神继续和祂的子民保持密切的关系。若视此为祝福,则祝福并非惟有祭司才能作的( 14 节;参:民六 23 )。真实的祷告乃以神的应许为根据,祂应许过 不撇下我们,不丢弃我们 ( 57 节,申三十一 6 ~ 8 ;诗九十四 14 ;来十三 5 )。人有如此的倾向,神却绝对不会如此(参:申三十二 15 ,“不丢弃”可作“医治”解)。有关神因为祂的子民离弃祂而离开祂的子民,请见:列王纪下二十一 14 ~ 15 ;诗篇二十七 1 ;耶利米书二 13 ,五 7 等。
58. 神保守我们,使我们的心归向祂(诗一一九 36 ),帮助我们谨守祂的约(申三十 6 ;诗五十一 10 ;腓二 13 ),亦即 遵守祂的道 。
59 ~ 61. 所罗门提及自己的祷告并非第一次(参 57 节)。为 每天的需要 祷告( NIV 、现中; RSV 译作“如每日所需”),与主祷文的教导一样(太六 11 )。神拣选祂子民的目的( 60 节)是要使地上的万民都知道惟独耶和华是神(参:申四 35 ;赛四十五 5 )。若欲达成此使命,他们必须在约的关系上向耶和华神 存诚实的心 ( NIV 译作“全然委身”, s%a{lem `im ,参: REB 译作“完全忠于”)。
d. 所罗门盛筵(八 62 ~ 66 )
圣殿就此启用,成为献祭的地方,所谓众人一同 献祭 意为他们都带了他们的祭物来(十二 27 )。 奉献 : h]a{nak 按字义解为“开始、启用、启蒙”;可以就孩童而言,箴言二十二 6 ;也可以就房屋而言,申命记二十 5 。后来的 Feast of Hannukah 便是为了记念主前一六四年重新献殿。作者在此处用概括的方法记载大量的祭物,但是有关宁录 221 、亚述、尼尼微 222 新建筑启用的相似记载中亦述及许多的献祭及参与者。平安祭( RSV; AV 译作“相交际” s%#la{mi^m ;参: JB 译为“灵交祭”, REB 译为“分享祭”,另有译为“感谢祭”的)乃由神、祭司及敬拜者所分享。有人认为这次的献祭是最后有记载的献祭,因此称之为“结束的献祭”,见:以弗所书二 14 ,基督为人类献上为最后的祭(参:来九 27 ,十 12 ~ 14 )。
64. 如此大量的祭物必须有更大的空间(及祭坛),因此整个的院子都被分别为圣( qds% )以便使用。这里首次介绍 铜坛 (参九 25 )。其他的献祭则为每日例行献祭之一部分。
65. 那时 。参:导论Ⅶ B “分期编纂”第 3 段 d. 项 。由北界 Beqa` 谷的哈马口( Lebo-Hamath ,亦即亚述文为 Laba~u ;现代的 Labweh ),在主前十八世纪埃及人的诅咒经文中出现过。有关所罗门的领土请见:四章 21 节。南界是 埃及小河 〔亚述文为 Nahal-Mus]ri ,现代的艾尔亚里西小河( Wadi al-~Arish )〕 223 。
66. 他们都为王祝福,亦即感谢他( brk )。七十士译本因误解此意而使之成为所罗门最后祝福,解散会众。一如亚述人的例子一样,众民离开的时候都“心中喜乐”( JB 、 MT 作 t]o^ble{b[ , 'goodness of heart' ,其意义可由喜乐满足到对他们所庆祝的约的关系感到愉快)。所有的民众都看出所罗门所行的善事都是耶和华的作为。 ──《丁道尔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