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王纪上第21章查经资料
列王纪上第廿一章-《丁道尔圣经注释》
列王纪上第廿一章
h. 拿伯的葡萄园(二十一 1 ~ 29 )
解经家们对于本章的来源众说纷纭,然而均视其为完整的个体。他们认为原来的故事( 1 ~ 16 节)加上以利亚记录的补充( 17 ~ 21 、 27 ~ 28 节),最后加上的是作者的评语( 22 ~ 27 节)。希腊文版本将此事件置于十九章及二十章之间。本章的预言(如:二十 19 ~ 24 )在下一章得到应验(二十二 38 ;参:王下九 36 )。
以利亚被描述为勇敢戏剧性地介入,指责亚哈王不行神的律法。他的罪被揭露,神宣告对他的审判,要将整个王朝终止( 21 ~ 22 节)。在他悔改后,这个审判被延迟了一阵子( 27 ~ 29 节)。亚哈曾经公开的恩待亚兰人,现在却暴虐地对待他自己的百姓,前后形成明显的对照。
(1) 王与平民之纠纷(二十一 1 ~ 6 )
亚哈提出买地的要求时,可能一直都是采取合法、直接的方式买( 2 、 3 、 6 节“卖”,而非如 AV 所译之“给”)或交换拿伯的葡萄园,这在当时的叙利亚乃是常事(亚拉拉克及乌加列经文),他的要求却可能在拿伯的脑海中忆起撒母耳警告君王没收田产的可能性(撒上八 14 )。按理想来说,以色列的王权应限于保护人权(申十七 14 ~ 20 ;撒上十 25 )。
拿伯奉耶和华的名强烈拒绝亚哈的要求( 3 节),有学者解释为拿伯若出卖祖产( 3 ~ 4 节)后将要倚靠王室维生。没有清楚证据显示以色列及迦南人有关地产的观念不同,以色列人认为土地属于神,祂分配给王或家庭作祂的住户,因此是不可以转让的(利二十五 23 ~ 28 ;民二十六 52 ~ 56 )。出让土地却也不是滔天大罪( Whitelam 之立场,与 Andersen 相反)。当然在古代的东方许多种类的地土转移都需要经过王室的批准、合法的手续及严格的控制。一块土地没有现有住户时被王室充公( 15 、 16 、 18 节,希伯来文 yrs% )并非罕见的情况(参:王下八 3 )。一块叙利亚碑文记录到,一个人变节被定罪治死后,他的产物为王室所没收 293 。
2. 御花园常是位于王宫及水源附近,种有“绿色植物”、青草树木以增颜色及荫凉 294 (这是 ya{ra{q 的意思,并非“菜园”、 NEB 的“葡萄园”,或 AV 的“芳草园”)。
3. 万不敢 。这引进指着神的名发一个宗教上的重誓(参:撒上二十四),是绝对不可以轻率而发的(参:出二十 7 )。安德生( Andersen )认为耶洗别将这句话重新解释为允许的说话,拿伯终于同意出让土地,这个立场极为不可能,因为拿伯认为一个人若出让家族产业是亵渎神的表现 295 。
4. 亚哈的反应显示出他真正的性格。闷闷不乐( NIV 、 Vulg. ;“愁眉不展”, NRSV 、 REB )暗示希伯来文的原意是“转脸向内(面向墙)”(王下二十 2 )。
(2) 耶洗别之计谋(二十一 7 ~ 14 )
她是一个无耻狡猾的人,强以她腓尼基人一贯的
9. 王才有权柄 宣告禁食 (代下二十 3 ~ 4 ;耶三十六 9 )。这次禁食的目的不详,可能与大干旱或与地方性/全国性危机有关。导致需要禁食的灾祸通常被视为是由神而来,任何人若被指证出是造成神审判的始因者会被刑罚,一如亚干(书七 16 ~ 26 )、约拿单(撒上十四 40 ~ 45 )的例子。接着王的命令( 9 ~ 10 节)而来的便是执行信上的吩咐( 11 ~ 13 节, LXX 省略此处)。耶洗别完全按照申命记律法的吩咐,在死刑的案件中找到两个见证人(申十七 6 ,十九 15 ;民三十五 30 ),并要求按亵渎罪名判处拿伯死刑(申十三 10 ,十七 5 )。
10
、
控诉拿伯的两位假见证人是“彼列之子”( AV ),希伯来文意义为“败类”或“匪类”(申十三 13 ),因此\cs16 NIV 译为“无赖”(箴六 12 ;参: REB 译为“无法无天的恶棍”), RSV 译为“下流人”或“自甘堕落者”,亦即“成事不足败事有余者”,这种人很容易便被收买作出假见证(参:太二十六 60 )。彼列后来被用于指撒但,是不法及邪恶的代表(林后六 15 )。有解经家认为希伯来字“祝福”在此用作“咒诅”的婉语表达法(如:伯一 11 ,二 5 、 9 ;诗十 3 ),以免人读到或听到不敬虔的表达。 NEB 边注“诅咒”便是假设此(参:希伯来文“祝福”直译为“向……告别”)为分别时的祝福语,暗示拿伯向神及王告别。虽然有些希伯来文的表达包括其反面意义在内(藉着两极法),然而这个解释却较难成立。
12. 很有可能耶洗别是设计了一个陷阱要陷害拿伯。他“受命”( 9 节)坐在 高位 ( RSV; NIV 作“显著的位置”;希伯来文作“百姓的领袖”),而非坐在“前面”( Andersen )。这可能是指认的过程,当假见证人控告拿伯咒诅神及王的罪名,该当死刑(出二十二 28 )时,他被指为是罪魁祸首。地方法院乃在王的威势下被迫同意。
13b ~ 14. 执行死刑之处乃在 城外 的垃圾堆上,以避免进一步的污染(民十五 36 ;参:徒七 58 ;来十三 12 )。
(3) 以利亚预言亚哈家的灭亡(二十一 17 ~ 24 )
以利亚又一次迅速地执行神的命令( 17 节)。神的吩咐十分精确。
18.
“下去”(新译)是典型的详细记录,因为耶斯列(海平线以上一一五公尺)比撒玛利亚(四一二公尺)低很多。“谁在撒玛利亚?”(
AV
、
REB
)太局限了,因为那时亚哈在耶斯列(
17
节),
NIV
及
NRSV
的译法较好:“统治撒玛利亚者”,以利亚来到亚哈犯罪的原地责备他。亚哈可能以为他来的目的是要宣称自己为土地的合法拥有者,除去死人之名,代表神报复血仇(因此称他为
我仇敌
,
20
节)。因为当一位
19 ~ 20. 预言的应验有时是逐步成就的。这里的预言在亚哈的尸体被暴露于撒玛利亚(二十二 38 )时部分应验。其次,正如神应许会延迟降祸( 29 节),亚哈的儿子约兰身亡于拿伯的田间(王下九 25 ~ 26 )。以利亚向犯罪的一方宣告预言性的审判。亚哈破了十诫中的两条,就是禁止杀人(申五 17 ,“不可杀人”)及贪心(“不可贪图人的……田地”,申五 21 )的诫命。 亚哈卖了自己 ( LXX 及 Versions 在此加上“无缘无故的”)行恶事,显示他行恶乃出于自己的选择,结果便是不可避免的“灾祸”( 21 节,“邪恶”, AV ;参: NIV 的“灾难”),亦即神施报行毁灭(见:赛四十五 7 )。
21 ~ 22. 以利亚宣告神的话语时使用第一人称的说法,这非比寻常,现代人也不应以此为榜样。然而,我们也不需要因此认为这部分是作者藉此将暗利王朝及前朝的耶罗波安及巴沙王朝相提并论的评语,即便这的确是一个多次出现的主题也不例外(参十四 10 ~ 11 ;王下二十二 16 )。第\cs16 25 、 26 节的评语使亚哈成为以色列二十位王中最邪恶的一位。
23. 耶洗别的命运在列王纪下九 36 有交代,作者特别注明她的下场是死无葬身之地,这在当时乃极大的羞辱。 耶斯列墙 的圆形外郭( RSV 作“壁垒”; MT 作 h]e{l )意指何处,各解经家所指不同,有些抄本读作“田里”( h]lq ),一如列王纪下九 10 。
(4) 亚哈悔改(二十一 24 ~ 29 )
本段经文解释因为亚哈真心悔改,显出哀哭的人特有的( 27 节)、忏悔自卑的态度( 29 节, RSV 作“忧郁的”;他举止温柔;希伯来文: ~at] ),以致有关亚哈结局的预言被延迟应验。悔改可以使刑罚暂时延后,希西家(王下二十 1 、 6 、 11 )及尼尼微(拿三 10 )便是一例。 ──《丁道尔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