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音家园
阅读导航

出埃及记第二十章-《圣经背景注释》

出埃及记第二十章-《圣经背景注释》

出埃及记相关章:

出埃及记第二十章

二十1~18
十诫
二十1~17 定言式法律 不少古代的法律材料,如:*苏美、* 巴比伦、* 赫人、*亚述等的法典,今日依然存在。其中最有名的 * 汉摩拉比法典,来自摩西之前几百年。这些法典主要是个别案件的审判的例证。这种判例法(case law)广泛列出各种的罪行所判的处罚。它不讨论行为的对错,也没有告诉人当做或不当做的事。十诫中禁止或要求某种行为的规条,称为 * 定言式法律(apodictic law),在古代近东的法典中十分罕见。
二十1~17 十诫是约(非律) 十诫不但与法律有关,而且也是盟 * 约的一部分。这约在文学结构方面,颇为近似古代近东的国际条约。古代条约的条款部分,经常都提到一些不可或必须做的行为。就此而言,*定言格式显示十诫应当归为盟约一类,不属法律一类。
二十3 第一诫 经文说「在我面前」(和合本:「除了我以外」)不可有别的神,意思不是指有神祇地位比 * 耶和华高。第2节的引言已经说明了 * 耶和华是他们的神的先存概念。「在我面前」的意思是「于我的临在」,因此在耶和华临在之处,是不可以考虑有别神出现的。这禁令排除了好几个古代的标准信念。当时大部分宗教都有自己的诸神系统,负责统治神明和灵界,乃至于人间。诸神系统通常都有一位神明作其领袖,这位领袖和其他神祇一样,通常都至少有一位女神作其伴偶。这诫命禁止以色列人存这种想法。耶和华不是诸神系统之首,也没有伴偶──在祂面前没有别的神。惟一可以在他们思想中存在的灵界聚会,是由天使而非神明组成(王上二十二19~20)。这诫命能排除所有描述神明彼此交往的神话故事。
二十4 第二诫 第二诫所关注的是应当如何崇拜 *耶和华,因为所禁的像,是代表祂的(上一诫已经消除所有关于其他神的想法)。虽然古代的神明雕像都是艺术品──它们通常是用木雕成,外面包上锤出来的金箔银箔,穿着最上等的服饰──这诫命却与艺术无关。这诫命更为注重的,是偶像的用法,而权力则是其间的关键。
  古代近东人相信神明在偶像中以特殊的方式临在,(在神祇向崇拜者施恩时)使 * 祭仪的偶像变成这位神明;然而这神也不是单独在此显现而已。有了这相连之处,他们就可以向偶像施符念咒,或行其他法术,以求威逼、胁制,或驱使神明行事。此外,又有别的礼仪可以向偶像施行,对神祇提供帮助或关顾。换言之,偶像所代表的世界观和对神明的概念,是与耶和华的自我启示不相符合的。这诫命又禁止为一切天上、地上,和地底事物造像。古叙利亚和巴勒斯坦的人与埃及人不同,并不崇拜动物,也没有貌似动物的神祇。但无论如何,他们还是相信有些动物,如:公牛或马等,可以代表神明的属性,可以在艺术或雕塑中作为神明的代表。
二十5~6 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神保留惩罚三四代的权利,没有把它交给人类的审判官。这话所表达的事实,是背 * 约能使全家负起罪咎。第三第四代,就是全体在世家人的另一个说法。但本段还有一个对比之处:惩罚牵连三四代,但慈爱却延伸千代。
二十6 团体的一体性 古代近东每一个人的自我认同,都由宗族或家庭等团体所界定。团结为一和互相倚赖都是极为重要的观念,团体藉以结合为一个单元。因此个人的行为是不能在团体以外独立看待的。家中有人犯罪,全家都要分担责任。这概念称为 * 团体观念(corporate identity)。
二十7 第三诫 第二诫所注重的是向神行使权力的问题,第三诫则是向其他人行使神的权力。这诫命与亵渎的话和污言秽语无关。其用意是防止人滥用耶和华的名来作法或施咒。这诫又延伸第二诫所关注的另外一点:名字与其持有者的位格和本质,有极为亲密的关联。把名字给人表示恩宠和信任,从人的角度而言,甚至有不在弱点设防的意思。以色列不得试图滥用耶和华的名,来施法或操纵祂。这诫命又有保证在起誓、许愿、立约时引用耶和华之名,必须谨慎从事。
二十8~11 第四诫 持守安息日在古代近东所有的文化中,都没有对应的例证。它和自然界的规律和周期,亦全无关系,完全独立。*巴比伦文献使用类似的字眼,来形容满月时君王主持与神明相和礼仪之日。但人在这日不得停工,与以色列的安息日也没有甚么雷同之处。与其说这律法所规定的是休息,不如说是休止;人在当日中断与其职业有关的日常工作。
二十12 第五诫 孝敬父母亦包括尊重他们有关盟 *约的教训。这诫命假定宗教的传统,在家中得以传承。家庭被视为是将盟约教训代代相传时重要而不可或缺的一环。父母配受敬重,是因为他们是神权柄的代表,目的是保存盟约。子女若不听父母,甚或否认其权柄,便会危及盟约。在此值得留意的一点是,诫命带来立约的应许:可以长期在此地居留。反之,对古代近东人而言,不尊重父母权柄和忽视作子女的责任所危害的,不是宗教传统,而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对这诫命的违犯包括了殴打、咒诅父母,不供养年老的父母,和不厚葬去世的父母。
二十12~17 诫命和社群 第五至第九诫全部都是针对社群中的盟 * 约问题而颁布的。这些诫命对盟约在社群中的传续,以及个人在立约社群中的地位都有影响。法令所对付的,是对盟约代代相传,以及家庭的世系和声誉会构成危险的问题。盟约必须在家庭中传递,家庭必须保全。
  古代近东人亦有相同的关注,只是他们主要是从社会和民众的角度,谋求保全社群。埃及的《亡经》描述人要否认曾经触犯极长一系列的罪行的任何一条,其中亦列举了一连串的不道德行为。美索不达米亚名为书尔普的咒语系列中,列出了一串人必须承认的罪行,以求自我解除所有犯而不自知的罪,来平息神明的怒气。但这两部作品,都没有禁止所述的罪行,还包括了一系列广泛的其他罪行。
二十13 第六诫 本节所用的字眼严格而言并不限于谋杀,但确实假定杀者和被杀者都是人。按照圣经用法的观察,这字只限于描述立 * 约社群之中的杀人(误杀、故意杀人,有预谋与否,是为了正法、政治,或别有动机等等,全都包括在内)。鉴于用语的本质,本节不能随便用在反战主战、死刑,或素食主义的讨论中。有些古代近东的法典并不讨论谋杀,另一些的刑罚则只限于赔偿金钱。无论如何,谋杀者在血仇争斗中,依然有被死者家属定为处死目标的危险。
二十14 第七诫 立这法规的用意是借着保证儿女是丈夫亲生,来保障他的名誉。律法并不保证忠于婚约,其焦点是父亲的身分,而非性伦理。所保障的是家庭而非婚姻的完整性。已婚男子与未婚女子私通不算是犯奸淫,但要向女子父亲赔偿损失(二十二16~17)。这是多妻制社会的自然产品。杂交是不可接受的行为(申二十二21,二十三2),但女子若是未婚,就不叫做奸淫。在圣经中,妻子被视为丈夫的延伸,奸淫损害他的名誉。其他文化视妻子为财产,这就变成财物受损的案件。
  无论如何,埃及(婚约)、美索不达米亚(给宁努他和沙马士的赞美诗)、迦南(* 乌加列王引渡并处死妻子),都经常称奸淫为「那大罪」,认为它对社会构成极大的伤害,是无政府状态的特征。* 赫人和中 * 亚述的法律,以及 * 汉摩拉比法典,都含有禁止奸淫的法规。保障家庭单位的完整十分重要,因为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家庭若破裂崩溃,社会就会破裂崩溃。
二十15 第八诫 第十诫在偷窃行为未发生以先,早一步防患于未然。第八诫的动词虽然可以用来形容偷窃财物,命令的范围却远为广泛。拐带人口(参:申二十四7)和窃取无形资产(尊严、自尊、自由、权利),都是严重的问题。藉欺骗来偷盗也包括在这动词之内──骗取别人的东西,就等于是偷窃。
二十16 第九诫 本节的用语表示它焦点是在法律场合中出现的诽谤性言语或文字。司法是否公正,完全视乎作证者是否可靠。无论如何,不论是在法庭还是在非正式场合破坏他人名誉,都可构成假见证,违犯了这个诫命。
二十17 第十诫 在古代近东贪恋的概念通常用「仰眼」这一类字眼表达──但这罪行只有在欲念转化为行动之后才能捉摸得到,并且加以惩罚。古代近东文学显示偷窃和奸淫等罪行,都可以概括性地用导致一连串事件的欲念来形容。所导致的不论是何种行为,对属于别人之对象产生不正当的欲念,是问题的核心,对社群构成危险。任何满足这种欲念的行为都是罪。
二十18 雷轰闪电 古代近东视雷轰闪电为神明临在的正常现象。但发生的背景往往是战争而非启示,因为古代近东的神祇没有自我启示的习惯。
二十24~26
二坛
二十24 土坛 这时期的坛有些用泥砖造成,经文所说的土坛可能是指这种材料。另一个可能是指有石头外墙,里面填以泥土的坛。圣经没有提过坛用泥土建造,考古学家也没有发现到泥筑的坛。
二十25 石坛 筑坛的若是石,用的必须是未经凿过的石头。考古学家在亚拉得挖掘到的以色列祭坛,是用未曾加工的石块砌成的。然而但和别是巴等遗址的坛,却是经过琢石加工处理的。
_
亚拉得的祭坛

_
别是巴的祭坛

二十26 祭司的装束 古代近东祭司裸体供职十分普遍,本节则尽可能保证他们衣着得体。米吉多等地的遗址挖掘到有台阶的早期迦南祭坛。以色列律法又规定祭司必须穿着长袍和内裤,以求服饰得体。
_
主前十八世纪的汉摩拉比法典

──《圣经背景注释》

查阅相关章:
更多关于: 圣经   十章   出埃及记   注释   基督徒   文摘   道尔   出埃及记   二十   摩西   恩典   的人   耶和华   这是   都是   以色列   安息日   这一   上帝   偶像   十条   关系   是在   圣经   以色列人   导论   迦南   百姓   埃及   目的   奸淫   生命   的是   敬拜   经文   敬畏   旧约
返回顶部
圣经资料,在线查经,版权归相关权利人所有。
@c.zyesu.com 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