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徒行传第二十五章-《圣经背景注释》
使徒行传第二十五章-《圣经背景注释》
二十五1~12
在非斯都面前受审
* 约瑟夫所描绘的非斯都,比腓力斯或阿比努斯好多了;非斯都改善了扰民的措施,又逮捕了许多革命份子。从约瑟夫的记录看来,非斯都是死在任上,在巴勒斯坦的时间只有一两年。路加福音二十三章所载耶稣的受审,和使徒行传二十五、二十六章所载保罗的受审,有许多类似之处,由此可见,路加希望这两则故事看来很像;其他的历史学家也会将人物作类似的比较;路加的重点为:基督徒必须跟随耶稣的脚踪。
二十五1 非斯都的住处应当在该撒利亚,不过就政治手段而言,他理当去拜会在耶路撒冷的当地权威中心。
二十五2 腓力斯和犹太官府的关系很紧张;然而新的省长来到,便有机会再处理过去被拖延的问题。
二十五3~5 他们希望除掉保罗;由于当时整个国家常出现革命份子的动乱,有权位的祭司倒不一定会支持以暴力来对付保罗(不过根据早期的犹太数据显示,他们自己的一些计划也带有暴力)。
二十五6 坐在他的法官席上(NASB,pro tribunali),意指这次是正式的开庭。
二十五7~8 就罗马官员而言,违反犹太律法并冒犯圣殿的指控(二十一28),只有能证明保罗亵渎了圣殿才具意义;但证据一直从缺。不过,背叛该撒(seditio)的罪名一旦成立,性命就难保。
二十五9 历史报导,非斯都比较公正,也比大多数统治犹太地的省长更肯合作;他在此处一定是希望能与省民保持良好的关系。
二十五10~11 罗马公民有权向该撒的法庭上诉(provocatio ad Caesarem),不过这个时期的皇帝一般会将审讯权交给别人。后来,庇推尼的省长普利尼处死了许多基督徒,但将其中的公民送到罗马去受审。非公民的省民,在省长判决之后没有权力可以上诉(除非可对省长提出重大指控,如受贿,或犯了可判死刑的罪)。
二十五12 罗马法官通常有议会(consilium)可以商量;由于省长不一定在法律上够专业(iuris prudentes),所以必须有这方面的参谋,不过他最后可以不理会他们的建议。公民在被宣判死罪之后,可以上诉(appelatio),但是在尚未经审讯(provocatio)就上诉──像保罗在这里,就不太寻常,因为这样做不一定有好处。
非斯都有理由同意保罗的请求。若不容许人向该撒上诉,从政治的角度而言,对他不太有利,而将保罗送到罗马去,也可以让非斯都不致让耶路撒冷的领袖失望──或许他最后的判断会与他们的期待不相同。
二十五13~22
非斯都与亚基帕二世
二十五13~14 亚基帕一世死时(十二23),他的儿子亚基帕二世(此处)只有十七岁;他的女儿为百尼基(十六岁)、玛利安妮(十岁),和土西拉(六岁)。亚基帕二世管理巴勒斯坦一小块地方,他与罗马政府相当合作。他常为自己的百姓说话,不过也忠于罗马,后来在主后八十九年铸造一种钱币,纪念罗马征服了犹太的反叛者。据 * 约瑟夫的记载,亚基帕经常去拜访罗马官员,尤其是他们刚上任的时候。后来在亚基帕与祭司起争执的时候,非斯都站在他那边。
百尼基(Berenice,也有写为 Bernice)是亚基帕的妹妹。有些古代作者认为她和哥哥过于亲近,甚至诽谤说,他们有乱伦的事,但这种指控似乎不能成立。百尼基后来作了罗马将军提多的妾,这位将军便是包围耶路撒冷的那一位,后来作了皇帝,而他与犹太女子结缡的事招来很多流言,以致他不得不冷落她;最后她心碎地离开罗马。她比提多大十五岁。
二十五15~16 罗马法规定,被告可以与控诉者对质,在公开审讯中替自己辩护。
二十五17~21 这里指出,真正的问题乃是犹太律法──不属罗马法庭审讯的范围。路加再次显示,罗马认为基督教乃是犹太教的一部分,因此应当享有法定的容忍权。
二十五22 请与路加福音二十三8比较。非斯都刚上任,一定很希望听听亚基帕的意见;亚基帕了解犹太教,可是对罗马的利益比那些掌权的祭司更关注。亚基帕受过良好的希腊教育,非斯都一定很乐意与他来往,因为当地可以与他谈话的人寥寥无几。
二十五23~二十六1
在亚基帕面前的审讯开始
二十五23 路加在这里提到的「大张威势」是王室的特色,包括犹太人的王在内(如:马喀比一书十一6)。「众千夫长」是五位千夫长,在该撒利亚五个罗马步兵大队的指挥官,每一位的阶级都与耶路撒冷的千夫长(二十一31)一样。
二十五24~26 希腊人称尼罗皇帝为「主」(26节)时,这头衔常指他具神性;但罗马人的用法则没有这个意思。
二十五27 对保罗的指控是政治性的,但是所有的证据只与犹太宗教有关,罗马巡抚对这方面则一窍不通。在保罗的几次审讯中,亚基帕二世是第一位通晓罗马法和犹太律法的官员;因此他可以提供意见,让非斯都知道怎样写信给尼罗。——《圣经背景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