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以理书第六章-《圣经背景注释》
但以理书第六章-《圣经背景注释》
但以理书第六章
六1~28
但以理和狮子
六1 玛代人大利乌 已知的历史人物之中,大利乌大帝之前并没有另一位名叫大利乌的人物,但大利乌大帝在时间上却是太后期了。由于巴比伦失陷后的统治者是古列,部分学者认为玛代人大利乌和古列是同一个人(见六28)。其他人则提出大利乌是率领波斯军进入巴比伦之司令官乌格巴鲁(Ugbaru)的别名(或王号)。这人是古提翁(Gutium)的总督,因此很可能是玛代人(但他在巴比伦陷落后三个星期逝世)。此外,又有一名古巴鲁(Gubaru)被任命为巴比伦的总督,亦有人提出可能是大利乌。但除了古列之外,还有谁有资格称为王(6节),却是很值得质疑的一点。巴比伦失陷时他也大约是六十二岁。但古列是波斯人,不是玛代人,并且是刚比西斯(不是亚哈随鲁,参九1)的儿子。必须进一步的数据,才能肯定这人的身分。
六1 一百二十个总督 波斯帝国的主要行政区域单位是行省(satrapy,或译「总督辖区」)。其数目介乎二十至三十一之间。因此经文所指的,必然是较低级的行政总督(这是希腊史料对他们的称呼)。
六7 王的禁令 波斯君王毫无自我神化的倾向。再者,他们相信神明至为重要,不得漠视。即使是波斯的传统宗教也有一日祈祷三次的惯例,祆教更把它改为五次。按照另一个解释,大利乌被说服所下的命令,可能是针对某些宗教/政治的问题,用意不在禁止但以理(以及帝国中大多数人)所做的事。希罗多德记载对波斯仪式的形容,是说他们不用祭坛,也不起火。最重要的一点,是献祭之时崇拜者不得为私人的事祈祷,只能为王和社群求福。
六7、17 狮子坑 将擒获的狮子关在笼中,放出来供狩猎之用,是有案可稽的做法。然而现有的波斯文献,却没有将人丢进狮子坑中的刑罚。较早期的亚述文献,有将背誓者关进城中广场的野兽笼里,把他吞噬示众的记载。主前七世纪的亚述文学,又把凶恶和满怀敌意的大臣比喻为狮子阱。巴比伦的某篇智慧文学,则描述玛尔杜克象喻性地封闭了狮子(欺压者)的口(上了口套),使他不得再行吞噬。
六8 玛代和波斯人的例 「玛代和波斯人的例是不可更改的」的概念,除了但以理书和以斯帖记的记载以外,史料中再没有其他的例证。但至少可以上溯到汉摩拉比时代(主前十八世纪)的一个传统,是法官在作出判决之后,便不能修改。据此来看,本节所指的可能不是法律,而是裁决。希腊史料的记载互不相合。希罗多德表示波斯王有很大的自由改变主意,迪奥多鲁斯则记录了一个大利乌三世无法收回成命的案例。臣子的地位低于君王,当然无权推翻波斯王的法令,而王本人亦会觉得重新考虑既定的法令是很没有面子的一回事。换言之,王室的行为准则排除了君王撤回命令的可能。
六10 一日三次向耶路撒冷祷告 所罗门圣殿之建造以降(王上八35),向着耶路撒冷祈祷已经是既定的惯例。律法并没有规定以色列常例的祈祷次数。旧约和死海古卷都没有在圣殿晨昏献祭的模式以外,提及任何规范。如上文六章7节的注释显示,波斯的正常惯例是一日三次或五次祈祷。
六17 玺和印 和合本的「玺」和「印」,在原文都同是「印章戒指」。现有证据显示早期的波斯君王办理帝国公事时使用圆筒形印章,处理私事时则使用平面印章或印章戒指。然而后者的使用在这时代日益普及。印章戒指上刻有王的正式印信,授权执行帝国的事务。考古学家只挖掘到寥寥几个这样的戒指。印章通常是用玉髓石制成,上面雕着君王在有翼日轮(代表阿胡拉马兹达)的保护下,作出英雄事迹(如:杀死恶兽等)的图画。波斯波利斯很多城堡泥版,都盖上了平面印章的戳记。
六19~23 神明裁判表明清白 「神明裁判」所指的,是透过某种通常会对被告人构成危险的机制,把他放在神的手中。神明若是插手保护被告人得免受害,就是宣告被告清白的判决。古代近东大部分神明裁判,都牵涉到水、火、毒药等危险。暴露在这些危险之中的被告,实质上在神明未曾施行作为表明其清白之前,是在假定为有罪的处境下。
六24 刑罚牵连妻子儿女 现存所有美索不达米亚法典的法例,严竣程度都及不上这刑罚。旧约中株连家人的刑罚,通常都是表示灭族。此举将刑罚的对象从个人的生命延伸到他的后代(见:书七25注释)。希罗多德提到大利乌年间一名高官兼王的亲信谋反罪名成立,结果大部分家人都被处决。
六28 大利乌和古列 对于认为大利乌和古列是同一个人的学者来说,「当大利乌王,即波斯王古列在位的时候」是可以接受的翻译(见六1注释)。
──《圣经背景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