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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注释-《二十一世纪圣经新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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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

注释

九1至十一36福音和以色列

释经学者往往认为这3章与罗马书的真正要旨没有多大关系。这部分经常被解释为保罗在悬念同胞的冲动下顺便写出来的,或是一段有关神拣选的题外话。但是,这几章的主题是论到以色列在神的救恩计划中的位置,而这个主题也是保罗在写罗马书时所关注的重点。从书信的开始(一2;亦参三21、31,四章),保罗便一直热中于表明福音是与旧约一脉相承的。他想清楚指出,耶稣基督的降世,与因着耶稣为救恩历史所开创的新纪元,并非神为历史所构想的一项新计划,却是救恩历史进程中的一个预期结果。只是,在保罗时代中大部分犹太人仍未信主的事实,却是构成保罗难以说明这种延续关系的潜在困难。神岂不是应许将救恩赐给以色列民吗?倘若这个应许如今应验在教会中而非以色列人身上,神又怎算是忠于自己的应许呢?

这正是保罗在第9至11节为他提出「这不是说神的话落了空」(6节上)这个论题作出申辩时所要回答的问题。保罗坚称,此刻犹太人未曾信主并不表示神对祂百姓的应许已经落空,因为1.神从来没有应许拯救每一个犹太人(九6下-29);2.犹太人要为本身的不信而负责(九30至十21);3.神对以色列的应许此刻仍然应验在「余民」──犹太人基督徒──身上(十一1-10);和4.神将来终要拯救全以色列人(十一12-32)。保罗想要在这几章表明,神对祂百姓以色列民的应许──只要正确地去理解──仍然是完好无损的。这个可以将旧约与福音建立连贯性的「以色列神学」,更有其实效意义。因为从保罗在十一章12至32节所提出的劝勉中显示出来,他觉察到罗马教会中的外邦人忽视了本身有着不可抹煞的旧约「根源」,并且还轻看犹太人和犹太人基督徒。

九1-6上触发点:保罗为以色列人深感伤痛

第八章与第九章之间没有一个连接词将两者连接起来,暗示保罗在这一刻暂时停止其先前的讨论。随着他对神给予基督徒不变的爱发出颂赞之后(八31-39),他的论点到此已到达了一个巅峰。可是,正因为保罗坚称神对基督徒的应许会确切成就,便引致他要在此刻提出神昔日曾给予以色列人应许的问题。

第1-3节显出这是一个会牵动他强烈情感的问题。因为保罗一直对他的犹太人同胞怀有深厚的感情。故此,他为他的骨肉之亲(kata sarka )和「弟兄」,感到「大有忧愁,心里时常伤痛」(2、3节)。虽然保罗在此没有明言他为何因他的犹太人同胞深感伤痛,但十章1节那句相近的话却清楚表明,原因是在于大部分犹太人仍未得救;因为他们不肯相信耶稣基督(参九30至十21)。保罗的痛苦是那么强烈,以致他像昔日的摩西那样(出三十二31-34),甘愿为了同胞得救的缘故而牺牲本身的救恩。保罗的坚定语气(亦参第1节),暗示他可能觉察到某些犹太人质疑他是否真正关心他的「骨肉之亲」。

然而,保罗对犹太人的不信产生强烈的情绪反应,是有另一个──或许是更深入──的原因:犹太人目前的身分与他们所享有的奇妙特权是极之不协调(4-5节)。单是因着身为「以色列人」就能够享有所列出的特权,因为「以色列人」这个名称(保罗在九至十一章都一直采用这个名称)暗示了神赐给雅各布(「以色列」)后裔的立约身分。同样值得注意的是犹太人拥有「儿子的名分」──保罗在其它地方称基督徒也拥有这个名分(八15、23;加四5;弗一5)。保罗将会在九章6节下至13节和十一章1至32节说明犹太人拥有这种身分是代表甚么含义。在犹太人拥有众多特权中之最高峰,就是那位应许中的弥赛亚基督是从犹太人而出。不过,这只是从人的立场而言;从神的角度来看,这位基督便正是「神」自己。这个至少是新国际译本(亦参新美国标准圣经)的解释,它用一个逗号将「基督」和「万有之上的神」连接起来。可是,其它的译本却在基督那句之后加上句号,将这节的后半部解释为一句颂赞神的独立句子(将神当作父神,见新国际译本旁注和修订标准译本)。其实,新国际译本所采纳的解释应该是正确的,若是如此,这节便成了新约中明确称耶稣基督为「神」的少数经文之一。

保罗所列出的各种特权,全都是出于神自己,可以被视作犹太人普遍得着救恩的保证──许多犹太人确实视之为保证。但这种救恩,正是福音明确地提出质疑的(例如第二章),因此,便引发了这几章的核心讨论:神是否已背弃了祂给予以色列人的应许(6节上)?

九6下-29以色列的过去:神主权的拣选

保罗所作的第一个响应,是要指出神的话语一直只应许将救恩给予出于神主权拣选的人。保罗从以色列的历史引用了大量的例证来支持自己的论据,指出属神的百姓并非出于所出生的肉身,或一个人所做的任何事,而是出于神的「呼召」(这个词是此段的钥字;参7、12、24-26节)。正如神只拣选亚伯拉罕其中一些后裔成为祂的百姓(6下-13节),同样地,祂现在拣选了外邦人(24-26节),和犹太人的「余民」(27-29节)作为祂现今的百姓。因此,保罗讨论的重点是在6节下至13节和24至29节;至于14至23节,则是保罗为了强调神的主权所引发的问题,而作出的另一方面的响应。

九6下-13以色列人中的以色列人

本段的主题在第6节下作出说明:「从以色列生的不都是以色列人」。保罗所指出的正与旧约的「余民」神学观念一致:在较广层面的以色列民族之内,有一个属灵的以色列。保罗在其它地方可能会用「以色列」来表示神的整体百姓,当中包括了犹太人和外邦人(加六16)。然而,这里的上下文却已清楚显示出保罗心中所想的就只是犹太人。保罗从旧约历史中引用了两个大致相近的例子,来证明他所提出以色列人中之以色列人的论点(7-10、11-13节)。首先,保罗指出从亚伯拉罕肉身所生的后裔,并不足以保证可以拥有成为神百姓的身分。以实玛利和艾萨克同是亚伯拉罕的儿子;但惟独从艾萨克生的,才会被神「称」为亚伯拉罕的属灵后裔(创二十一12)。因此,从亚伯拉罕而出的属灵后裔并不是靠肉身而生,乃是按神的应许。得着此应许的是艾萨克,而非以实玛利(10节,引自创十八10和14)。

保罗好像觉得这点还未表达清楚,现在更要从以色列人的下一代中选择另一个例子(10-13节),来进一步加强其说服力。因为有人可能会对保罗的第一个例子提出异议,认为艾萨克和以实玛利这两个从肉身所生之后裔,本身有着一个重大的分别:艾萨克是从撒拉这位「自主之妇人」生的,而以实玛利则是从「使女」生的(参加四21-31)。可是,雅各布和以扫之间便不存在这种差别。他们这两个双生子,不单是出于同一位母亲利百加,更是在同一刻受孕(希腊字大概是指性交)。但即使在生产之前,神就对利百加说:「将来大的要服侍小的」(创二十五23)。保罗还引用旧约另一处经文──玛拉基书一章2至3节:「雅各布是我所爱的;以扫是我所恶的」──来证明雅各布所获得的这种优势。保罗从这些支持雅各布占有优势的旧约经文得出了一个结论,他在一个括号的附注里(11下-12节上)提出:雅各布之能够享受祝福,并不在乎他做过甚么,完全是在乎神出于自主和主权的呼召。

这祝福包含了甚么呢?由于保罗用作例子的旧约经文,主要是论到雅各布和以扫的历史角色,或是他们分别所代表的国家(以色列和以东),及神的计划(参玛一2-3),因此,保罗在这里想要指出的,可能只是雅各布在神的计划中享有成为一个有用工具的特权。但保罗在本段所用的词──「算作」(7节;参四2-21);「拣选」(11节;参十一5、7、28;徒九15;帖前一4;彼后一10);「旨意」(11节;参八28;弗一11);「行为」(11节;参四4-8);「召」(11节;参八29)──一般都是关乎永恒救恩的问题。现在正是这个问题──那么多犹太人仍未借着福音得救这个事实──引发了整个讨论。因此,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保罗要引用这些旧约经文来说明神掌有救恩主权的原则:能够作神的儿女(参7-9节),完全是出于神的呼召。神「爱」雅各布和「恶」以扫这种强烈对比,是用以形容神拣选人得救,和排拒人得救的表达方式。

九14-23反对:神的自主

保罗强调神在救恩计划中掌有主权这一点,会引起某些人的异议,这是他在多年传道工作中早已洞察的。保罗会在这段落中处理其中两点异议。神拣选了某些人而摒弃了另一些人,是否不公平呢(14节)?倘若神已定意摒弃某人,那人又岂该因为他拒绝神而遭受指责(19节)?当我们面对圣经教导有关神的主权时,通常很容易会提出这两个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保罗在这里没有提出与神的主权互相兼容的「合理」解释,那就是圣经同时教导人明白神是绝对公正的,而人本身的行为就该受到公正的指责。我们最好还是依从保罗的取向:要肯定这些圣经教义的重要真理,并不一定需要坚持作出彻底全面的解释,试图去摒弃或消除这点或那点。我们与保罗来到这一点(参十一33-36),就必须准备去承认我们所面对的是一个超乎理解的奥秘。

保罗继续采用他在罗马书中经常运用的对答形式,将他预计读者会因着他坚称神掌有拣选主权而产生的问题,预先自行提出:「神是否不公平?」保罗对此问题作出了强烈的否定,并且再次引用旧约经文来支持他的观点(15节)。但保罗所引用的经文──出埃及记三十三章19节──似乎只是用作重申神的自主和主权,而并非解释祂所行的是否公平。也许这正是保罗的重点:神的作为除了用祂本身在圣经所显示的属性来评定外,再无别的「审断」标准。保罗再次清楚指明,神的自主所带来的结果(亦即神所拣选人的得救;参11-12节),「不在乎那定意的,也不在乎那奔跑的」。

第17-18节引用了另一个例子来进一步加强否定神的作为是在乎人的决定和行为,不过,现在这个例子是从「负面」的果效入手(参13节下的「以扫是我所恶的」)。法老在救恩历史中的角色完全是由神所决定。神亲自将法老带进历史的舞台(「我将你兴起来」;参出九16),并且使他心里刚硬。当然,旧约论及法老的事情只是关乎他在救恩历史中的角色,而并非他个人的命运。不过,正如10至13节所分享的观点一样,保罗在第18节指出,神在法老生命中的行事方式,正是祂在任何人身上的行事方式:祂「要怜悯谁就怜悯谁」(15-16节;参13节上「雅各布是我所爱的」),所以,祂「要叫谁刚硬就叫谁刚硬」(17节;参13节下「以扫是我所恶的」)。无论神施予怜悯,抑或是叫人刚硬,都并非在乎人的行为(虽然我们必须记着,人早已在罪中失丧,神弃某些人在救恩的门外,在某种含义上只是接受他们早已作出的决定)。我们同时亦要紧记,神在这些事情上的决定绝不会让我们知道,因此,无论在任何方面它们都不应该使我们产生绝望的感觉。圣经清楚表明,任何努力寻求神的人,神都绝不会拒绝他或赶走他的。

保罗所提出的问题,正是我们同样想问的问题:倘若神自行拣选某些人而「放弃」另一些人,在某种意义上,这可算是祂本身带来人对祂的抗拒,那么,祂又怎能为了人抗拒祂而指责人呢?保罗的响应显示出他本人对此问题也没有合理而满意的答案。他在书信的先前部分曾清楚指明,人要为本身拒绝神的真理而负上全部责任(一20至二11),而他将会在接下来的部分将这点应用在以色列人身上(九30至十21)。不过,保罗并非以此响应来回避他现在所提出的问题。他其实是在暗示,神弃绝人的主权,和人抗拒神的责任,是两个相辅相成的真理,两者并非此消彼长。保罗此刻只是想驳斥说,任何人都无权去论断神的行事方式。祂是一个匠,完全有权决定祂手所造的器皿(参耶十八;箴十二3-22,十五7)。

保罗在第22-23节将神的自主,与祂甘愿宽容「那可怒」、「预备遭毁灭的器皿」连系起来。保罗心目中的「那可怒」对象,可能是指未信主的犹太人,他们此刻在救恩历史中所扮演的角色,就像出埃及时期的法老(参十一12-15)。正如法老的例子一样,重点是放在他们此刻在历史中的角色(虽然他们的命运已经显然可见:可怒和毁灭)。但神的最终目标并非要愤怒,而是要怜悯和荣耀。22至23节的重点是要表明神如何「在那蒙怜悯早预备得荣耀的器皿上」表达其关心。

九24-29神呼召新的子民

虽然第24节在文法上是连接第22至23节,但它却回到保罗在这部分开始时所论及的主题:神的呼召。保罗在第7至13节已经指出,神如何在以色列民族中呼召少数犹太人成为「属灵的」以色列。如今,他要指出的是,神这种出于主权的呼召已经在目前造出一群新的子民,当中包含了外邦人(25-26节)和犹太人的「余民」(27-29节)。

保罗在第25-26节将原本应用在以色列人身上的何西阿书二章23节和一章10节,转移为呼召外邦人作神的子民、作「永生神的儿子」(参8节的「神的儿女」)。保罗还引用了以赛亚书来说明犹太人的处境,同时藉此提出3个要点来总结整个部分,和作为十一章的伏笔,这3个要点是:1.保罗的犹太人同胞中仍有许多不信,并不是一件很令人诧异的事,因为圣经早已预言「得救的不过是剩下的余数」(赛十22);2.犹太人将要得救,成为神的新子民中的一部分:「得救的……是剩下的余数」(比较十一3-7);以及3.神将救恩带给祂的百姓:「若不是万军之主给我们存留余数……」(赛一9)。

九30至十21以色列的现况:悖逆

保罗为了反驳有人认为神应许以色列的话已经落空(九6上),提出第二个论点,他指出以色列人因为没有对神的话语作出适当响应,便要为着自己不能成为神的新子民负上罪责。保罗在九章30节至十章13节指出以色列人的过失,在于追求律法上的义而不是信基督的义。然后,他在十章14至21节清楚指出,以色列人不能用无知作为理由,来为本身的错失求情,因为神已经借着圣经让以色列人清楚认识祂的计划和旨意。保罗的大部分犹太人同胞对福音不信从,一方面是因着神主权的拣选(九6下-29),另一方面却归咎于他们自己不肯信从。神无条件的拣选,与人本身的责任,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九30至十13神的义和律法的义

这段落主要是对比两种不同的义:神的义(十3)──这义惟有借着信心才能获得(九30,十4、6、10),和人自己的「义」(十3)──这是人靠律法(九31,十5)和行为(九32)所立的义。保罗用3个大意相近的段落来演绎这个对比(九30-33,十1-4,十5-13)。他在每个分段都指责整体的以色列一直错失了神在基督里的义──这是唯一能拯救人的义(参十1、9-10),因为他们的思想完全被自己的行为和摩西律法所占据。他们若能依循正确的方法去理解律法,就能引领他们认识基督和真正的义,因为律法本身正指向基督(十4)。

保罗提出「这样,我们可说甚么呢?」(30节)这个问题,引进了他讨论的另一个阶段。这暗示了他将要处理前面讨论所引发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是救恩历史中一个出人意表的发展,是他刚刚谈及的(24-29节):作为神的「选民」之犹太人,只剩下余数,而昔日远离神的外邦人,现在却被称为「永生神的儿子」。

保罗在第30下-33节对这种情况的发生提供了第一个解释。他用一个赛跑的比喻来将外邦人与以色列人互相对比。外邦人纵然「不在赛道」(他们不追求义),却能到达「终线」:得到神的称义。保罗清楚指出,他们是因着信心而得到义。另一方面,以色列人虽然积极参赛,却达不到比赛的目标。然而,保罗一直小心营造的对比,到了这点却似乎失误了,因为以色列人追求却不能得到神的义而是「律法的义」。有些学者认为,保罗只是想表达「称义法」,或是,我们可以将这个专有名词倒转过来,翻为「义的律法」(参十5)。然而,这里所指的律法,几乎肯定是摩西律法,所以,我们必须尊重保罗所选择的用字次序。保罗用这句话来强调以色列人追求在神面前称义的方式,完全受着律法的约束:他们所追求的,是「提供称义应许的律法」(参二13)。

他们不能达致这个目标──甚至永远也无法达致。因为正如保罗已经在前面提过,律法是绝不能带来称义的(三20、28,四13-15,八3)。因此,保罗中断了外邦人和以色列人的平行对比,进而带出一个事实,那就是以色列人无论在追求的目标(「律法的义」),和追求的方式(「不凭着信心求,只凭着行为求」),这两者上都犯了错误。由于他们只将眼光狭隘地专注在律法而不是「赛道」的真正目标上──耶稣基督的身上(参十4),所以,他们便被祂绊跌。保罗是从以赛亚书八章14节借用了这个典故,而他还在第33节引用了以赛亚书二十八章16节。

保罗在第1-4节对犹太人被耶稣基督「绊跌」这点详加细述。保罗在重申自己深切渴望他的犹太人同胞得着救恩之后(参九1-3),便指责犹太人虽有无容置疑的热心,却没有正确地认识到神的方法和旨意。若用九章30至33节那赛跑的比喻来说,以色列人奋力跑步,可惜却不是朝向赛道上的真正终线跑去。那终线就是「神的义」(3节;其希腊文是),而它在一章17节和三章21至22节是指神使人在祂面前称义的作为。犹太人一直专心追求「自己的义」──就是藉行为(九32)和律法(十5)而来的义──于是,便不愿意凭信心接受神所预备、使人与祂建立和谐关系的方式。

正如保罗在第4节所暗示,犹太人那种全神贯注于律法的心态,再次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因为他们不能明白基督本身正是律法的「总结」。保罗采用这个词,有些人译为「总结」(例新国际译本、修订标准译本),而另一些人则翻为「目标」。不过,若要配合本章所用的赛跑比喻,那么,这个词可能同时包含了两者的含义。保罗指出,基督一直是律法所指向的目标;目标既然在如今已经达致──基督已经来到──追求律法的行动此刻便应该告终。这节经文与马太福音五章17节可谓彼此呼应,将新约的一个重要主旨表达出来!旧约律法的总结或「应验」,以及它的一切规定,都在弥赛亚耶稣的身上成就了。随着这个总结而来的,还有神愿意让所有相信的人──不论是外邦人还是犹太人──都能得着义(参九30,十12-13)。

保罗在第三段比对两种追求义方式的讨论(十5-13),有两个主要的目的。它引用旧约本身来再次重申,两者之分别在于「行」(律法)和「信」(福音)(5-10节),同时再次强调因信得神称义是适用于「普世人类」的(11-13节;参十4下:「使凡信他的」)。保罗在第5-8节引用了明显是「互相对立」的旧约经文,这问题一直引起了相当多的争议和讨论。我们不能试图用抹煞第5和6节之间的矛盾(以Cranfield为例,他将第6节的开始翻译为「和」),或否定保罗确实是在6至8节引用旧约这两种手法,来规避这个问题。反之,我们必须明白,保罗是从基督降世的角度,将他所引用经文全面的含义剖析出来。利未记十八章5节可被人视作支持「律法的义」之有效论据,因为它强调的是摩西律法制度的特征:行。摩西不断强调,犹太人惟有借着遵从律法才能「活着」,亦即是享受神立约的祝福。用它本身的说法,人若将自己与神背后的应许隔绝,摩西律法便提供了得着义和生命的可能性──不过,只有真正行律法才成。由于犹太人只狭隘地专注于摩西律法,他们便使自己只能借着「行」律法来得到生命和救恩──但正如保罗已经清楚明言,这项任务是无人能够办得到的(参三9-20)。

正因为对比于人无法借着律法来得着义,却可以随时得着「出于信心的义」,保罗才在6至8节故意引用了申命记三十章12至14节这几节经文。这段申命记的经文是想借着提醒以色列人神律法的「道」离他们不远,他们无须升到天上或下到「阴间」(保罗可能将诗一○七26与这里所引的经文混淆)来寻找它,以鼓励他们要谨守遵从神的律法。保罗可以将这几节经文套用于基督的死和复活(6-7节),和「信的道」──即福音之上(8节),因为他在基督里看见了律法的总结(4节)。旧约归给律法的事物,保罗认定如今已经借着基督和福音信息「成就了」:那就是人可以随时得著称义的途径。要继续努力实行摩西律法作为称义的途径──正如犹太人昔日所做的,就是忽视了神如今已借着基督的受死和复活的福音,将祂的道带到离祂百姓不远的事实。

第9-13节阐释了神在福音中的道离我们不远的两个含义。首先,因为神已经「做」了确保人可以称义的所需行动,人唯一需要做的就是相信。其次,福音离众人不远,而并非单是离犹太人不远。申命记三十章14节同时提到「口」和「心」,驱使保罗在9至10节将这两者加以发挥。(由于这是此比喻的来源,我们无须过分强调口里承认这个行动,以为保罗将它提升为得救的必须步骤。)承认耶稣是「主」则显然是保罗想要强调的部分:人要在心里相信(参二28-29)。凭信心而非靠行律法,才能为人带来救恩──并且它是给予所有人的,不论是犹太人抑或外邦人。保罗引用以赛亚书二十八章16节(11节;留意保罗曾在九33用过这段经文),和约珥书二章32节(13节),来引证自己的论点。从保罗将所引用的经文中所论到的主神,套用到主耶稣的身上,就可以显示出他将耶稣基督放在极之崇高的位置。

附注

九33从彼得亦引用以赛亚书二十八章16节和八章14节的事实(彼前二6、8),可以显示出这两节经文是初期基督徒搜集有关弥赛亚身分的「证明文件」之一部分,它们都强调了基督是「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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