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音家园
阅读导航

罗马书注释-《二十一世纪圣经新译》

罗马书注释-《二十一世纪圣经新译》

查阅相关章:

罗马书

注释

三1-8神的信实和犹太人

保罗在第二章对犹太人言行不一的虚伪行径作出一番攻击之后,他似乎表达出犹太人和外邦人之间如今已没有任何分别(例如9-10、26-29节)。但这种想法便误解了保罗的论点。保罗的目的是要指出,犹太人不会单单因为他们拥有犹太人的身分,而在面对神的审判时会比外邦人更占优势。保罗是一位经验丰富的传道人,他知道他的论点可能会遭到误解,因此,他在揭发犹太人的罪行之后,便再作详细的讨论,一方面确认犹太人的特权,另一方面则描述这些特权的性质和限制。这个讨论当然特别关系到犹太人和犹太基督徒,但它亦同时引发了人对神的信实可靠之疑问──因为我们必须记着,割礼和律法都是神给予以色列人的──故此,这个问题对外邦人基督徒来说,也是值得关注的。

托德(C. H. Dodd)声言,要响应保罗在第1节所提出的问题,合理的答案当然是「没有」;生而为犹太人或受了割礼,都没有更大益处。他认为保罗竟提出相反的答案──「凡事大有好处!」──只是出于他与他们是「骨肉之亲的同胞」之感情因素。可是,这却误解了保罗在小心衡量之下所建立的以色列神学。犹太人并非与生俱来就拥有从神而来的救恩关系;但他们却确实享有无容置疑的优势,而最大的优势就是「神的圣言交托他们」。

在第2节出现的「第一」,暗示保罗想继续列出其它特权,但后来却打岔了,始终没有将其余的列出来(但仍可参九3-5)。以色列人获得的最大厚礼是圣经──「神的圣言」(希腊文是ta logia,这个字在诗篇一一九篇出现了24次,用以代表神的话语)。诚然,有些犹太人从没表现出对圣言的信服:他们没有遵行律法,也没有用信心接受耶稣。但人的不忠却绝对不会减损神的信实(3节)。即使人都是虚谎,神仍旧是真实(4节上)。大多数学者都从这几节经文中,看见保罗积极肯定神依然以信实对待祂的子民以色列,正如他在罗马书十一章清楚指出,神从来没有弃绝以色列人(十一25-26)。不过,保罗虽然从正面肯定神的信实不变,他在第4节下却又从反面指出神信实所带来的后果。保罗此处引用了戴维在诗篇五十一篇4节的说话,肯定神对他作出公正的惩罚,因为他确实犯了罪(他与拔示巴犯了奸淫罪)。重点是在于当神「责备人」时,祂是公义的。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应该明白到,保罗在第3至4节是要肯定神会忠于自己给予以色列圣言中的每一句说话。神的说话一方面应许赐福给遵从的人,但另一方面却警告会对那些不遵从的人作出审判(参申二十八,三十11-20)。因此,神既然忠于自己的话语,就不排除要对犹太人的罪作出审判(其它的经文也强调了类似的教训:尼九32-33;哀一18;《所罗门诗歌》二18,三5,四8,八7)。

但这番陈词却引发了另一个问题:若因着人的不义更能显出神的公义,神审判人的不义又岂是公平(5节)?有些学者(例如Murray)认为,保罗提出的这个问题,是关系到神如何对待一般人。但由于这里的上下文都是以犹太人为讨论中心,所以,保罗似乎仍然是特别思想到犹太人的不义。我们不能用一章17节的意思──神的救恩公义──来解释这里的「神的义」,却应该将它视为与「信」(3节)和「真实」(4和7节)等字的含义相仿。旧约经常用这个「义」字(希伯来文是或;希腊文的七十士译本译为,亦即是保罗这里所用的字),来表示神的信实(例如诗三十一1,三十六5-6;赛三十八19,六十三7)。学者一般指称,这种信实是表示神决心履行与以色列人立约的正面责任。但许多经文却指出一个更基本的概念,就是神忠于祂本身的属性和话语;而在某些情况下,神借着对祂百姓的罪作出公正和公义的审判,来显出祂的「义」(例如诗六十七4,九十四15;赛五16,十22)。既然第4节曾经宣称神在惩罚时是显为「公义」(),第5节必然是从这个更基本的观念来表达神的公义。犹太人因着本身没有遵行神的话语而招致审判,因此,便突显了神的信实,祂要按照自己的话语对罪作出审判。但是,无论罪可能带来怎样积极的后果,神永远会以公义来惩罚罪恶。祂会以绝对的公义来「审判世界」(参创十八25;伯八3,三十二10-12)。

第7-8节转换了另一种方式来重复第5节的异议,但第8节则是从一个新的角度来了解这个问题的本质。正如保罗在这里指出,他本人就曾经被人指控,说他所传的教义,会带来「可以作恶以成善」的结论。保罗坚称即使神在审判犹太人的罪时,也是「公义」的,已经被某些犹太人理解为犯罪也因此成为合理的事。保罗在这里没有据理为自己的立场辩护,只是直接地责备那些毁谤他的人(8节下)。

三9-20全人类的罪

虽然在第9节开头的那两个简单问题是连系到1至8节,但保罗显然是要在这里,为他在一章18节开始的讨论作出一个总结和探讨它在现实中的应用。他已经清楚指出,神的愤怒已经公义地分别显明在外邦人(一18-32)和犹太人(二1至三8)身上。因此,保罗的结论是:所有人「都在罪恶之下」。保罗引用旧约的证据来支持这个结论(10-18节),然后再将这个原则应用在犹太人身上(19-20节)。

保罗在三章1至8节(特别在1至3节)确认犹太人仍然拥有特权,引发他提出了「我们〔犹太人〕比他们强吗?」这个问题。他的答案是「决不是的!」,这并非意味着他想撤回他在1至3节所讲的话,而是想确保读者不会得出一个错误的结论,以为神给予犹太人的恩赐,会使他们在祂的审判中获得任何优势。保罗提醒读者他在前面已讨论过这点,因为「我们已经证明:犹太人和希腊人都在罪恶之下」。「在罪恶之下」不单表示「有罪之人」,更表示在罪恶的势力下成为一个毫无还击之力的奴隶(参六15-23)。

保罗引用连串的旧约经文,来支持他认定人人都犯了罪的结论。这种将相关主题的经文汇集起来的文集,是拉比常用的;但有些学者却认为,保罗在这里是引用一本现成的基督教文集。引用这连串经文的目的,是要特别说明第9节所表示的「所有人」:请留意在第10-12节重复出现的「连一个也没有」,以及在第19-20节再将讨论的焦点放在所有人身上:「各人的口」、「普世的人」、「没有一个」。骤眼看来,这段经文似乎是随意写成,但细看之下,却找出一些证据证明作者曾经关注到结构和次序的安排。第一行的「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是全段的标题,而第18节的「他们」是响应第一行,并且作为全段的总结。第11和12节继续发挥第一行的主题,它们用5句意思大致相仿的话来重复「没有一个义人」这个主题。以上的经文都是引自诗篇一四三篇1至3节。接着的4行(13-14节),保罗继续引用诗篇(五9,一四○4,十7),每一行都是描述了言语上的罪。第15至17节则引用以赛亚书五十九章7至8节来描述以暴力伤人的罪。明显地,虽然保罗所引用的其中一些旧约经文,是用来形容以色列的敌人的,但也有一些(例如赛五十九7-8)是指以色列人的罪。因此,保罗能够再次巧妙地指出犹太人也必须归入「罪人」的类别。

保罗将第9至18节的教训(并间接地将一18至三18全段),应用在19至20节上,再次表明了他对犹太人身分的看法。他提醒他的读者要留意到,他所引用的经文是来自「律法」(nomos),这个字词在这里是指全本旧约圣经(亦参林前九8-9,十四21、34;加四21下)。但律法是特别对「律法以下之人」──即犹太人──给予指示的(参二12,三2)。保罗由此得出一个结论,就是「各人的口」如今都要「塞住」──在神面前,没有人有任何申辩的理由(参约五16;诗六十三11,一○七42)──「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等候神的判刑。从圣经证明犹太人有罪的基础上,保罗便能够顺理成章地得出全人类有罪的结论,因为他整个论点最困难的部分,就是要证明与神有立约关系的百姓,本身也犯罪。倘若连犹太人也被判定有罪,那么,任何人都无法开脱罪名了。

换言之,这表示「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20节上)。所有人都是「在罪恶的势力之下」(三9),这个事实意味着从来没有人能全守神的律法,以致配得上在神面前称义。当保罗换了另一个形式,提到守神的律法时,他是再次想到犹太人的特殊情况。但犹太人遵行律法,只是人遵守神的道德律例的其中一个例子。保罗在清楚否定犹太人靠「律法之工」(works of the law),是绝对不足以获得救恩之后,接着便明确宣告所有人的「行为」都是同样地不足够。罪恶的势力正运用它那绝不留情的魔掌,紧紧地捉着我们每一个人,我们无从逃避,也无法逃脱。那么,摩西律法又有甚么价值呢?它的作用乃在于「叫人知罪」。摩西律法详细地说明了神的心意,因此,当我们犯罪时,律法便清楚地让我们知道,我们所得罪的正是永活的真神。律法让人类清楚知道自己在神面前要负上罪责(参19节)。

附注

第20节「行律法」是译自希腊文的 ergōn nomou,即「律法之工」(亦见罗三28;加二16,三2、5、10)。传统来说,这词组一直被解释为人为了遵行神的律法而做的任何事情。上述的释经也采纳了这种解释,我们深信我们是有足够的理由来接受它的。虽然在希腊文圣经中没有任何其它地方出现过类似的词组,但在希伯来文的死海古卷中却有类似的词组出现,而它亦令人想起拉比经常提到「行为」和「诫命」──这一切都是指遵行律法的一般要求。然而,近代的学者却提出了一些其它解释。邓雅各布(James Dunn)的见解相信是当中最广为人知和最重要的。他认为「律法之工」是指在犹太人的生活中,那些使他们突显自己是神的百姓的部分,尤其是割礼、禁食的律例和守节期。因此,保罗在第20节便是在否定犹太人的立约身分能够使他们称义。虽然保罗的确要指出这点,但这节经文似乎想要表达的不仅是如此。由一章18节至三章20节,保罗的焦点一直在强调「行为」的一般含义(参有关犹太人的经文:二2-3、6-10、21-23、25-27),因此,无论是按照这词组的一般用法或这里上下文的意思,都没有任何充分的理由促使我们要将它的解释限制在某些行为,或用某些方式来做的行为上。

三21-26神的义

神的「义」(英译 "righteousness" ,希腊文是)是这段重要经文的核心。它总共出现了4次(21、22、25和26节),而「称义」(英译 "justify"希腊文是;24和26节)和26节的「义」(英译 "just"希腊文是dikaios)这两个同源字的出现,亦加倍突显了它的重要性。保罗采用4个步骤来说明神的义。

首先,他宣示「神的义」(21节)。保罗在这里的遣词用字特意与一章17节互相呼应──当他在一章18节至三章20节交代了一些应有的背景之后,此刻他便重回一章18节至四章25节的主题。不过,保罗在这里的焦点不再是神如何透过传讲福音而使人称义,而是在说明称义是建基在基督钉十字架的历史事实上。此外,保罗为了正面肯定先前在三章20节所说的话,便清楚指出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保罗的重点是要指出,神的计划如今已进入一个新纪元,而祂带领人与祂建立关系的方式,已经不再局限于旧纪元中以摩西律法为重心的方式。但保罗仍谨慎地强调神的计划的延续性。神的义未必在旧纪元或旧约中显明;但律法和旧约的众先知却一直为它作见证。

踏入说明的第二步,保罗特别强调了神的义是彰显在普世众人的身上。「一切相信的人」,只要是「信耶稣基督」,就可以得神的称义;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所以每个人都同样需要神的称义(22-23节)。和合本译为「信耶稣基督」,但却有不少学者相信应该译为「耶稣基督的信心(或信实)」。若然如此,保罗在第22节便是在分别指出两件事:神的义是建基于基督的信实,和凡相信的人都可以获得这义。这当然是一个可能的解释,但我们最好还是继续采纳和合本的翻译。有关基督「信实」(用pistis这个希腊字词所表达)的观念,保罗并没有在任何其它地方清楚阐述过,反之,在罗马书这里的整个段落,却一再地强调了人相信基督便可得称义这个思想核心(特别参看本段末的第26节)。因此,保罗在第22节再次谈及人的信心,因为他想同时指出,只有相信基督才会得着神的义,而凡相信的都可以获得。

第23节扼要地概括了一章18节至三章20节的内容。

这段的第三个部分(24-25节上)将读者的注意力带到神的义是从何而来。第24节的「称义」是回应21至22节的神的义(这两个希腊字词都是源于同一个字根)。神带领人与祂建立一个崭新而正常的关系,完全是出于祂的恩典:祂这样做不是出于被逼,或任何别的「理由」,而是按照祂本身的旨意(亦参四4-5、13-16,十一6)。正因如此,信心这种单求接受和顺服的行动,才成为经历称义的必须条件。此时,我们的称义更是来自「基督耶稣的救赎」。「救赎」是这段经文的另一个重要神学名词。它表示「将一个奴隶赎出」的行动,暗示神借着耶稣基督已经为我们的罪付出了全部的「赎价」,以致我们可以脱离罪的束缚(参三9),转而服侍一个新的主人。

第25节继续承接这思想,更详细地描述基督在十字架上为我们所成就的作为。这节的钥字是,和合本译为「挽回祭」。许多学者按照这个希腊字的一般用法,认为它在这里的意思就是「挽回祭」,亦即是化解神愤怒的行动。另一些人(例如Dodd)则坚称这字表示「赎罪」(参修订标准译本),即借着此行动而使罪得以赦免和「抹去」。但这个字在七十士译本的用法则显示出一个稍微不同和较广的取向。这个字在那里通常是指到会幕里祭坛前的「施恩座」。利未记十六章记载了赎罪日的礼仪,而它便成了这章经文中的重要字词。祭牲的血是弹在「施恩座」上,为的是为百姓「赎罪」。在新约中,这个字仅出现过一次(来九5),它所指的便是此施恩座,因此,保罗采用这个字词时,可能也有这种含义。那么,他要指出的,就是耶稣基督成了新约中的施恩座,就跟旧约中的「施恩座」一样。正因神在此「施恩座」上处理祂百姓的罪,所以,如今耶稣基督被「设立」(公开展现让众人看见),成为神最终和永远处理祂百姓的罪之「地方」。如今我们是借着祂赎罪,而这个赎罪──正如在旧约一样──包含了对罪的赦免──赎罪──离开神的愤怒──挽回祭。当然,这「挽回祭」跟古代某些宗教喜欢用祭品「贿赂」他们那些喜怒无常和为求私利的神明之举动,简直有天渊之别。在十字架上所作之挽回祭,是神本身的恩赐,是为了满足祂的公义和对罪的义愤。

保罗阐明神的义的第四步,是肯定神使罪人称义的方式,能保持祂的公义和圣洁(25下-26节)。明白这两节经文的窍门,是要认识到这里的「神的义」,与第21至22节的「神的义」在意义上并不相同。正如在三章5节一样(参该节注释),它是广泛地指着神忠于本身的属性和话语。因此,新国际译本将这个出现在这两节的希腊字,一概翻为"justice"(公义)。神在昔日曾经「宽容」祂的百姓,没有严惩(paresis)他们的罪行。祂曾经称像亚伯拉罕和戴维等人为义,没有按照他们的罪过来刑罚他们。此刑罚如今已由基督在十字架上代偿,无论对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25节下),或对「今时」称罪人为义(26节上),都显出神是公义的。因此,若用一句话来概括全段的意思:神如今一方面让人知道自己是「公义」的,另一方面又是那位「称信耶稣的人为义」的(26节下)。丹里(James Denney)为这段经文写了一段漂亮的总结:「除非有一位公义的神要去处理不虔不敬的人,否则不可能有福音。除非神能保持祂那完整的属性,否则有任何福音的可能性是极少的。这个罪恶世界的难题、一切宗教的难题、神处理有罪的人类的难题,就在于如何能结合这两方面。基督教响应这个难题的答案,可以透过保罗的话说出来:『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祂的血』」[J. Denney, The Death of Christ (Tyndale, 1951), p.98]。

三27至四25「惟独信心」

这段经文所要阐述的一个重点,是经由总结三章21至26节这几节重要神学讨论而得出的:信心是称义的唯一途径。保罗分开两个阶段来讨论这个论题,首先是一段一般性的陈述(三27-31),接着(四1-25)则引用一个明确的范例──亚伯拉罕──来作详细的阐释。这两部分不单只集中在同一个主题上,而且还引用同一个方式来发挥:

三27-31「惟独信心」:最初的陈词

保罗继续采用他在罗马书中常用的讨论形式来提出他的论点;这次他又提出另一个问题:「哪里能夸口呢?」保罗的这个问题,相信是特别向犹太人发出的。正如保罗在其它地方提过,犹太人倾向于凭借自己的行为,来成为与神建立关系的基础(九30至十3;参腓三2-9)。神「在律法以外」和因着相信耶稣基督而给予的义(21-22节),正好显示出这种自满自足的愚蠢。保罗宣称,「没有可夸的了……乃用信主之法」。「法」的希腊字是;许多学者都认为,正如保罗对这个字的一般用法一样,它在这里所指的就是摩西律法。那么,保罗的意思便是,当人明白到摩西律法不单要求人有适当的行为(遵行律法),还有更深一层的意思是在要求人有信心的时候,就没有可夸的了。然而,当我们继续看保罗似乎用它来解释第27-28节的内容时,发觉它将「行律法」和「信心」作出对比,就知道上述解释是不大可能的。将译作「法则」(principle)似乎更合乎上下文的解释:犹太人之所以夸口,是因为他们将全副精神放在摩西律法对人行为的要求上,当他们明白「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28节)这真理的时候,就无可夸口了(这节的「遵行律法」亦是译自,律法之工」;参三20的注释)。

保罗在第29-30节引用了犹太人的教导中,有关独一真神的核心思想(申六4),来作为另一个支持「惟独信心」的论据。倘若神真的是全人类的独一真神,那么,所有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和相同的途径进到祂的面前。摩西律法──妥拉(Torah)──再不能成为犹太人和外邦人中间的「隔断的墙」(弗二11-22)。神要使受割礼的(犹太人),和未受割礼的(外邦人),同样因着信心而称义。(这里的希腊文指出神是「出于」(ek)信心称犹太人为义,而「借着」(dia)信心称外邦人为义,但两者在意义上应该没有任何分别。)

这段的最后一节(31节)再次显示出,保罗不想他的读者从他对律法的讨论中,归纳出一个过分极端的结论。保罗断然否定律法在因信称义的过程中有任何的功用(20-21、27-28节),但这并非表示他因此想「废掉律法」。反之,他坚称是要「坚固律法」。可惜的是,保罗在此并没有解释他的讲论如何能「坚固」(希腊文是)律法。他的意思可能是指他所传讲的因信称义的教义,是完全符合五经(「律法」)的教导,正如他在第四章清楚解释的。然而,另一个较可能的看法是,由于他在27至28节的焦点是放在律法的要求上,他所要教导的,就是信心本身能完全满足律法的要求。正如保罗在八章4节所解释的:「律法的义成就在……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

查阅相关章:
更多关于: 罗马   第三章   注释   圣经   基督徒   文摘   道尔   唐纳   约翰   罗马   福音   保罗   基督   的人   犹太人   耶稣   荣耀   犹太   都是   恩典   显明   耶稣基督   罪人   旧约   信实   圣经   上帝   这是   信心   他们的   经文   割礼   自己的   外邦   不信   原文   使人   文意
返回顶部
圣经资料,在线查经,版权归相关权利人所有。
@c.zyesu.com 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