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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第三章-《圣经注解-黄迦勒》

罗马书第三章-《圣经注解-黄迦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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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第三章

壹、内容纲要

【神的定罪和称义】

一、神对犹太人的定罪:

1.人的不信不能废掉神的信(1~4节)

2.人的不义反倒显出神的义(5~8节)

二、神对普世之人的定罪:

1.普世都在罪恶败坏之下(9~18节)

2.普世都在律法审判之下(19~20节)

三、神在律法之外的称义:

1.称义的依据――神的恩典、耶稣基督的救赎(21,23~26节)

2.称义的方法――相信而非遵行律法(22,27~30节)

3.称义的结果――坚固了律法(31节)

贰、逐节详解

【罗三1】“这样说来,犹太人有甚么长处?割礼有甚么益处呢?”

〔原文字义〕“长处”丰裕,超越,极多的;“益处”有用,有益。

〔文意批注〕“这样说来,”这是指前章‘外面作犹太人的,不是真犹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礼,也不是真割礼’(罗二28)的话说的。

“犹太人有甚么长处,割礼有甚么益处呢?”既然上文把犹太人和他们所奉行的仪文及割礼都贬抑了,那么,神为甚么要拣选犹太人,他们和外邦人相比,究竟有甚么优越之点呢?神又为甚么颁给割礼,究竟它有甚么功用呢?

‘长处’指优点、超越之处――身为犹太人,有其特殊的地位;‘益处’指利益、功效,割礼必有其功用。

〔话中之光〕(一)长处和益处若不好好地珍惜,就会被魔鬼利用来迷惑人,反成了人的绊脚石。

(二)身为基督徒,固然承受了许多属灵的特权(弗一3),但这些特权不仅是我们的享受,也是我们的责任,须要我们用来为神活着。

【罗三2】“凡事大有好处:第一是神的圣言交托他们。”

〔原文字义〕“第一”首先;“交托”信托,托付。

〔文意批注〕“凡事大有好处,”意指凡神所作的,于人都大有好处;神不会作虚空无益的事。注意,本章里面保罗只在本节提到犹太人的一个长处,其余的长处请参阅第九章四至五节。

“第一是神的圣言交托他们,”‘神的圣言’指旧约圣经;‘交托’在原文是‘相信、信任’的被动式词,指明是出于信任的一种托付。

在神所作许多有益于人的事当中,最重要的乃是把祂的圣言──圣经──交托给人(来一1)。神的话乃是神的发表,使人能藉以认识神的自己和神的心意。

〔话中之光〕(一)神将祂的圣言‘交托’给人,表示神将祂的旨意和计划的启示托付给我们,这是何等大的荣幸。

(二)托付带来责任,受托付的人便该负起责任,多花工夫在神的话上;否则,神的旨意便无从发表,神的计划也无从实现。

【罗三3】“即便有不信的,这有何妨呢?难道他们的不信就废掉神的信吗?”

〔原文字义〕“废掉”使其失效。

〔文意批注〕“即便有不信的,这有何妨呢?”在第二节和第三节之间,似乎有个质疑的话,只在心里嘀咕,没有明白表示出来,而保罗这段话,乃是针对人们这隐而未宣的议论给予答复。人是在那里不以为然地说:犹太人虽然有神的圣言交托给他们,但因着他们的不信,并没有享受到甚么好处。

“难道他们的不信,就废掉神的信么?”保罗对上述疑问的答复是说:我们纵然失信,祂仍是可信的,因为祂不能背乎自己(提后二13);人的不信,断不能使神的信实变成无效。

〔话中之光〕(一)神是信实的,祂所说的话,必然都会成全,投靠祂的人,必不至于羞愧(罗九28,33)。

(二)神既是信实的,我们就该当‘不要怕,只要信’(可五36)。

【罗三4】“断乎不能!不如说,神是真实的,人都是虚谎的。如经上所记:‘你责备人的时候,显为公义;被人议论的时候,可以得胜。’”

〔原文直译〕“…在你的话语中,你显为公义;在你被人审断的时候,显明得胜。”

〔文意批注〕“断乎不能!不如说,神是真实的,人都是虚谎的,”因为人本来就是虚伪不可靠的,人的不信算不得甚么,真实的神不可能因人的情形而改变祂自己,所以神的圣言仍然有功效。

“如经上所记,‘你责备人的时候,显为公义;被人议论的时候,可以得胜。’”本句是大卫犯罪之后受感悔改所说的话(诗五十一4);一面是说当人失信、犯错时,神就审判、责备他们,藉此显明神的公义;另一面是说当人企图议论神、审断神的时候,反而给神一个机会来证明祂是对的,如同在法庭里,获得胜诉的总是神。总之,人不能挑神的不是,因为神是公义的。

〔话中之光〕(一)神对人犯罪的责罚,显示出祂是公义的神;我们对此岂不应当恐惧战兢,唯恐一不小心,便会得罪了神。

(二)那‘义者耶稣基督’(约壹二1),无论在祂说话审判的时候,或是在祂被审判的时候,都显出祂得胜的公义(参太廿二46;廿三章全;约十八33~38)。

【罗三5】“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我们的不义苦显出神的义来,我们可以怎么说呢?神降怒,是祂不义吗?”

〔原文字义〕“显出”举荐,表明,同位,相较,比出。

〔文意批注〕“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人的常话’原文只有‘人’字,含意是指说话如同一般世人那样,无知荒谬地强辩。

保罗在这里模拟人辩难的话说,神来降怒审判人,是因人有不义;既然如前文所说,当神审判、责备人的时候,就显为公义,那么,人的不义,岂不正好给神一个机会,彰显出祂的公义来么?这样说来,人的不义岂不是有它的用处么?因此神不应该降怒责罚人的不义;神若降怒,就显明祂是不义的。但这是人强辩的话。

〔话中之光〕(一)‘人的常话’往往是致死的谬论,所以我们千万不可人云亦云,而该在神的光中加以慎思明辨。

(二)我们应当追求生命的长进,好让我们的话语、心思、意念都能脱离幼稚(参林前十三11),而能分辨好歹(来五14)。

【罗三6】“断乎不是!若是这样,神怎能审判世界呢?”

〔文意批注〕“神怎能审判世界呢?”‘审判’指在末日的审判;‘世界’指全人类(参19节)。

本节是说神降怒,断乎不是祂不义;审判全地的神,必须秉持公义(创十八25)。

【罗三7】“若神的真实,因我的虚谎越发显出他的荣耀,为甚么我还受审判,好像罪人呢?”

〔原文字义〕“越发显出”有余,剩下,满足,丰富,增加。

〔文意批注〕此处的话仍和第五、六节一样,是那些不信的犹太人,为自己的犯罪作恶,寻找推卸责任的理由。他们说,既然人的虚假更能衬托出神的真实,使神更加显明祂的荣耀,那么神就不应该审判、定罪人。

〔话中之光〕人的不信并不能废掉神的信(3节),人的不义反倒显出神的义(5节),人的虚谎也越发衬出神荣耀的真实。神的宝座安定在天,祂从不受人的影响。祂是何等的稳妥,我们只管安然信托。

【罗三8】“为甚么不说,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呢?这是毁谤我们的人说我们有这话。这等人定罪是该当的。”

〔文意批注〕“这等人定罪是该当的,”‘这等人’按原文可作二解:一指这些说话的人,另指他们所说的话;故本句话一面可解作说这些话的人理当被定罪,一面也可解作他们这等辩词应予定罪。

这些人曲解并诋毁使徒的话,认为保罗所传福音的道理,叫人不必遵守律法规条(西二20~23),岂不正符合他们所辩解的话――人的犯罪作恶,正好帮助神显出祂的良善来。这样的辩解,是混乱神的真理,也证明他们不肯悔改认罪、接受神的救恩,所以他们该受神的审判。

罗马三章一至八节这一段话,一面驳斥犹太人因有神的律法,故可免同外邦人一样,受神定罪的辩解;一面也隐约地指出,律法的用意原不是要人遵行,而是在显明神的信实和公义,使人藉以认识神。

〔话中之光〕(一)撒但常用‘作恶以成善’的谬论来迷惑引诱人,叫人自暴自弃地犯罪;其实这是牠侮辱神、毁谤神的计谋。

(二)俗语说;‘恶人有恶人的理’,连盗贼也有他们自以为是的道理,但我们基督徒要以神的话为真理,而不可试图自圆其说。

【罗三9】“这却怎么样呢?我们比他们强吗?决不是的!因我们已经证明:犹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恶之下。”

〔文意批注〕“我们比他们强吗?”‘我们’指外邦人和不靠律法的犹太人(因保罗将他自己也包括在‘我们’之内);‘他们’指靠律法的犹太人。按人的本性而言,彼此是半斤八两,谁也不比谁好。

“犹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恶之下,”‘在罪恶之下’指在罪的权势与定罪之下。注意,在九至十二节这四节经文中,保罗一共提到九次罪的‘普世性’(‘都’字两次,‘没有’四次,‘连一个也没有’两次,‘一同’一次)。

【罗三10】“就如经上所记:‘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

〔文意批注〕“就如经上所记,”保罗在十至十二节这一段话,引自诗篇十四篇一至三节、诗五十三篇一至三节和传七章二十节,证明普世之人已沦为罪人,没有一个例外。

“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这里指人本性上的败坏,没有一个人能通得过神公义的标准。

〔话中之光〕(一)依人的眼光来看,人有好人、坏人之分;但依神的眼光来看,‘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

(二)一个人是否‘义人’,乃视他的里面有否‘义的生命’而定;不信主的人,自然没有义的生命,所以也就不是义人。

【罗三11】“没有明白的;没有寻求神的;”

〔文意批注〕“没有明白的,”指心思上的败坏,人的思想变为无知昏暗(罗一21~22;太十三14),因此不能认识神和正道。

“没有寻求神的,”指需求上的败坏,人只顾追求满足身体和精神的欲望,却不寻求神以满足最深处心灵的虚空。

〔话中之光〕(一)‘没有明白的’,可见人的理性并不可靠,若非圣灵光照、作工,我们凭自己实难领悟救恩的道理(林前二14)。

(二)堕落的人凭己意是永不会寻求神的。只是由于圣灵的工作,人才会这样做。

(三)不是我们寻求神,乃是神来寻找我们(路十九10)。如今祂既找着了我们,就要我们反过来寻求祂(太七7~8)。

(四)神所寻找的,乃是我们这个‘人’(创三9);但我们信徒所寻找的,却往往不是神自己,而是神之外的一些‘福气’。

【罗三12】“都是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无用。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

〔文意批注〕“都是偏离正路,”取喻于鱼因饵而被引,野兽因诱而陷入网罗,旅人因受吸引而走到岔路;指人生方向上的败坏,人都迷失在世界里,生活没有目标。

“一同变为无用,”是指食物腐败不能吃,除了丢掉没有任何用处的意思;转指人生功用上的败坏,人辜负了神当初造人的心意和目的。没有基督的人性是乖戾、没有用的东西。

“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指行为上的败坏,没有一个人愿意在该尽的本分之外,多作一些荣耀神的事。

〔话中之光〕(一)正路就是神自己,一不寻求神就偏离正路,最可怕的是一同变为无用;何时不寻求神,何时就变成一个无用的人。

(二)在神的眼光中,人的用处就是作神的器皿,除此之外,人算不得甚么;人生的目的,就是为神所用。

(三)犯罪乃是全人类普遍性的问题,并不限于某些人或某种人才会犯某种的罪。

(四)‘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10节),‘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这是神的判定;可见我们所以能得救,并不是因为我们比别人好,完全是由于神格外的恩临到了我们。

【罗三13】“他们的喉咙是敞开的坟墓;他们用舌头弄诡诈,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气,”

〔文意批注〕“他们的喉咙是敞开的坟墓,”本句引自诗篇五章九节;这里指人内心的腐败,到处散播死亡和污秽(太廿三27;十五18~20)。

“他们用舌头弄诡诈,”指人习惯于欺哄、诈骗,而成为生活的一部分。

“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气,”本句引自诗篇一百四十篇三节;这里指人被魔鬼利用,传递害人的毒素。

〔话中之光〕(一)人身上的四肢百体,犯罪最多的,就是口舌;最难制伏的,也是口舌(参雅三1~8)。因为口舌乃是全人的发表,全人里面所充满的,就由口舌说出来(参太十二33~37)。

(二)人的口舌所以污秽,是因为人的本性邪恶。因此当以赛亚看见圣洁之神的异象时,他立刻感觉,‘我是嘴唇不洁的人,又住在嘴唇不洁的民中’(赛六5)。

(三)我们如果不活在灵里,而活在肉体里,就会说出可怕的话,往往带来诡诈和死亡。

(四)惟有我们的主,当祂在地上行走的时候,虽然仇敌环伺周围,常要找祂的话柄,想要就着祂话语上的错误,来陷害祂(太廿二15;路十一53~54);祂却在话语上,显得全然公义,完全得胜。哦!祂真是神那太初就有的话,安定在天,永不改变(参约一1;诗一一九89)。

【罗三14】“满口是咒苦毒。”

〔文意批注〕本节引自诗篇十篇七节;指人的言语缺少造就人的好话。

〔话中之光〕(一)言为心声;我们的心灵若是被圣灵充满,我们的嘴唇就会充满了颂赞、感谢和造就人的话了(参弗五18~19)。

(二)基督徒口中的话语,乃是里面信心的指标;真有信心的人,其信心的行为表现,乃在于话语上没有过失(参雅二26~三2)。

(三)我们应当求主‘禁止我的口,把守我的嘴’(诗一百四十一3)。

【罗三15】“杀人流血,他们的脚飞跑,”

〔文意批注〕本节和第十六节引自箴言一章十六节和以赛亚书五十九章七节;指人勤于犯罪作恶,且精于逃避刑责。

〔话中之光〕(一)我们的脚应当‘不站罪人的道路’(诗一1)。

(二)许多信徒行走主的路不快,但行走世界的路却会飞跑。

【罗三16】“所经过的路便行残害暴虐的事。”

〔文意批注〕指人的手到处施行残暴:不仅不以服事为念,反给别人带来毁坏和祸害。

【罗三17】“平安的路,他们未曾知道;”

〔文意批注〕本节引自以赛亚书五十九章八节;指人的心未曾知道平安的路。人根本就不懂得享受心灵的安息。

【罗三18】“他们眼中不怕神。””

〔文意批注〕本节引自诗篇卅六篇一节;按原文又可译‘他们翻着眼睛地不怕神’,意思是他们用眼睛表示不怕神。人目中无神。

十三至十八节这一段话是证明,好像临死的病人被医生验明,浑身是病,无可救药。

〔话中之光〕(一)世人瞎眼不认识神,因此行事全凭心中所好,而不怕是否得罪神。

(二)怕神、敬畏神,乃是一切敬虔行为的根源;人一不怕神,自然便会产生出许多败坏的行为来。

(三)许多基督徒怕人不怕神,但真认识神的人怕神也尊重人。

(四)落在永生神的手里,真是可怕的(来十31)。

【罗三19】“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

〔文意批注〕“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前面十至十八节所记经上的话,就是‘律法上的话’,因为犹太人看整本旧约圣经都是律法(参约十34)。

“律法以下之人,”按原文又可译作‘律法以内的人’,指犹太人。

“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犹太人和外邦人都一样有罪。

由本节可见,律法的功用并不是要使认识律法的犹太人(即律法以下之人)自认为高人一等,反而是在指证出他们的错来,使他们无所遁辞,叫他们无法不承认,自己也和外邦人一样,都被神定罪,因而俯伏下来。

〔话中之光〕(一)感谢主,我们已经被主从律法之下赎出来了,所以律法上的话,并不能约束我们;我们也无需向任何律法的规条负责。这是何等荣耀的释放!

(二)我们既然脱离了律法,今后服事主,要按着心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罗七6)。

【罗三20】“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原文直译〕“…没有肉体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

〔原文字义〕“称义”算为义,脱离罪案,无罪。

〔文意批注〕“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凡有血气的’是指一切属肉体的人,犹太人和外邦人都包括在内;‘称义’是指神照着祂公义的标准来称许人的行动。

这里的话是就诗篇一百四十三篇二节的话加以发挥。既然人的肉体都是败坏邪恶的(创六12),因此没有一个人能靠行律法而称义。神赐律法给人的目的,不是要人遵行,而是要证明人不能遵行,藉此人就认识自己的败坏和邪恶。

“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这是前面一段话的结论,表明律法原是叫人知罪,人绝对不能因行律法而称义。这一个结论在五章二十节和七章七至十一节重复出现,并且加以延伸和补充。

〔话中之光〕(一)神降律法的原意,并非要人遵行,乃为显明人的罪恶,好领人悔改,靠主救赎而蒙恩。

(二)既然人不能凭行律法称义,就当及早放弃此路,不再盼望改良自己,转而简简单单的信靠主。

【罗三21】“但如今,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

〔文意批注〕“但如今,”‘但’字表明与前面的情形完全不同。这句话显明神的福音是我们人类命运的转折点,因神为我们开启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如今’是指新约恩典时代,虽然在从前的旧约律法时代里,因信称义的隐意已然发动(创十五6),但因那时基督尚未来到,故须等到‘如今’才能确定地显明出来。

“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神的义’乃是神公平正直的属性(罗一17;十3;腓三9),神对义的要求远超过我们人所能作得到的,人的义在神面前都像污秽的衣服(赛六十四6),都不能达到神公义的标准,所以人凭自己不能被神称义(伯廿五4)。

神称人为义,乃是‘在律法以外’,意即与律法无分无关;原来律法要求人须有完全的行为,人只要违犯了一条律法,就是犯了全律法(雅二10),所以人无法藉行律法在神面前称义(罗三20,28)。

‘显明出来’指神已经将因信称义的理启示给人;因信称义就是神的义显明出来。

“有律法和先知为证,”这话的意思是说,旧约圣经的记载,处处证明人不能靠行律法称义,只能藉基督耶稣的救赎称义。

〔话中之光〕(一)我们常为神的爱和神的恩感谢神,却很少感谢神的义,实际上神的义也是十分宝贵的,若非神的义在律法之外显明出来,我们就无法蒙神的恩、得神的爱了。

(二)人原想借着遵行律法,显出神的义来;但神却‘在律法以外’,就是在耶稣基督身上,显出了祂的义,满足了祂的要求。这是说出,当正统的事都落到死沉的字句、呆板的规条中时,神常越过这些,在这些‘以外’,借着那些新鲜活泼的,有基督实际的,来成全祂的心意。

【罗三22】“就是神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

〔文意批注〕本节说明了因信称义的定义、条件和范围:

(1)因信称义的定义,就是神把祂的义“加给一切相信的人”;我们原来并没有‘神的义’,但因着‘相信’主的缘故,就额外得着了神的义,凭此在神面前称义。

(2)因信称义的条件,乃是“信耶稣基督”;‘信耶稣基督’原文是‘在耶稣基督里的信心’,意即我们的信心不仅是以耶稣基督为对象(徒十六31;约二十31),并且是从主而得(来十二2),又以主为培养并持守这信心的领域(提前一14)。

(3)因信称义的范围,乃是“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无论是甚么人,人所认为的好人或坏人,犹太人或外邦人,聪明人或愚拙人,男人或女人,都没有分别(西三11;加三28;林前十二13),只要‘相信’主即可。

“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加给’表示原本无有,,是客观的赐与,不是主观的作成。

〔话中之光〕(一)若靠遵行律法,我们都是失败的,都要被神定罪;但因着主耶稣流血的救恩,使‘神的义…加给一切相信的人。’所以今天神不要求我们行律法,只要求我们信主耶稣,哦,这恩典何其大!

(二)神已将耶稣基督摆在我们眼前,祂牺牲之死赎清了我们的罪,除去了我们背叛神所招致的报应。耶稣基督为我们成就了一切,我们可以凭信心据为己有。

(三)蒙神的恩典是:(1)无条件的――在律法以外,只要人相信(21节);(2)无界限的――加给一切信的人,没有分别。

(四)凭着我们自己,会常觉得‘信’不来,因为我们自己里面没有信心,我们所有的信心乃是在主里的,祂是我们信心的创始成终者(来十二2)。所以千万不要凭自己来相信,乃要时刻仰望祂。

【罗三23】“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

〔原文字义〕“亏缺”短缺,不足,不够,在后面,达不到。

〔文意批注〕本节说出需要因信称义的原由:

(1)“因为世人都犯了罪,”在消极方面,人都违犯了律法,达不到神公义的要求。

(2)“亏缺了神的荣耀,”在积极方面,未能照神造人的目的,将神的荣耀彰显出来,反而显出魔鬼般的邪恶污秽,因此亏负了神,达不到神荣耀的要求。

〔话中之光〕(一)神的荣耀,是人在神面前作人的准则。人所行所为,凡够不上神荣耀的,都是在神面前的亏欠,所以都是罪。世人所以都犯了罪,就是因为都亏缺了神的荣耀。

(二)神所以宣告说,‘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10节),是因为祂乃以祂的‘荣耀’来衡量人。若以道德眼光来衡量,世间不能说绝对没有义人;但若以神荣耀的心意,就是祂儿子丰满的彰显来衡量,普天之下,就没有一个不显出他的‘亏缺’。所有没有达到基督丰满度量的人,在神看,都是亏缺了祂的荣耀,都需要耶稣基督的救恩(24节)。

(三)一切叫神得不着荣耀的就是罪,凡叫神的荣耀受亏损的就是罪。甚么时候我们比神的荣耀短一点(‘亏缺了神的荣耀’亦可译作‘比神的荣耀短一点’)。只要我们在一件事情上没有积极的荣耀神,够不上神的荣耀,我们与神的交通就出事情,就要受亏损。

(四)原来人是为着神的荣耀而被造的(赛四十三7),神要人分享祂的荣耀(罗五2;林前十一7)。

(五)人虽因着堕落而‘亏缺了神的荣耀’,但如今却在基督里,仍满有荣耀的盼望(西一27)。

【罗三24】“如今却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的称义。”

〔原文字义〕“救赎”借着付出赎价而得着释放(原为当时奴隶市场的用语);“白白的”无故,加给,倾倒,赏给;“称义”宣告无罪释放(法庭用语)。

〔文意批注〕“就白白的称义,”‘白白的’意指礼物,是免费的;乃是一切相信的人(22节)就白白的称义,并非指犯了罪的世人(23节)都能白白的称义。

本节说明了因信称义的根源、成就和代价:

(1)因信称义的根源,乃是“神的恩典”;‘恩典’的意思是说,人原来是不配得的,如今却得着了;神的恩典,就是神在基督耶稣里向我们所施的恩惠(弗二7)。

(2)因信称义的成就,是“因基督耶稣的救赎”;神是公义的,祂不能随随便便的赦免人的罪,必须经过合法的手续,付出应付的代价,满足神公义的要求,才能把人赎回来,也才能称人为义。

(3)因信称义的代价,是“白白的”;基督耶稣既已在十字架上为我们付了代价,神就不能要求我们再付一次代价(意即偿付罪债),所以称义的代价是白白的。

〔话中之光〕(一)我们被称义,实在不是因着我们的行为比人好,而完全是因着耶稣基督救赎的功绩,我们这个人是丝毫没有可夸的。

(二)若没有主耶稣在十字架上,为我们成功救赎,满足神的义所有的要求,神就是要因祂的恩典称我们为义,也是没有法子作到。

【罗三25】“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借着人的信,要显明神的义;因为祂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

〔原文字义〕“设立”预设,公开显示;“挽回祭”施恩座,挽回的地方,满足神义怒的祭物;“宽容”逾越,越过,放在旁边。

〔文意批注〕“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此处说出因信称义的第一个根据。‘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按原文可译为‘神公开立定耶稣作“挽回的地方”(或“施恩座”)’。因着人的罪,神和人就被隔开,彼此不能亲近,如今神已着手要挽回这个局面,就摆出基督耶稣,作为神人挽回的地方,神人两下可以在基督耶稣里面合而为一。

“是凭着耶稣的血,借着人的信,”‘凭着血’和‘借着信’是修饰‘挽回祭’。神一面借着耶稣的流血,得以赦免人的罪(来九22),满足神这一方的要求,使神可以接受人;另一面借着人的信,使人得以取用耶稣流血救赎的功效,而能坦然就近神(来十19)。

“要显明神的义,”这样,在基督耶稣里,神称我们为义(加二17);我们也称神为义,神的义就在此充分显明出来。一方面,是神的恩典,为我们预备了一位救主。凡祂为我们所成功的救赎工作,都是出于神的恩典。另一方面,是神的义,叫救恩成功在我们身上,使祂称我们为义。神的义是神作事的法则;神作事必须依据祂义的法则。基督的救赎,既已满足了祂义的要求,就神的公义,叫祂不能不称我们为义。所以神称我们为义,是为显明神的义。要而言之,惟有‘因信称义’这个方法,最能符合神的义,也最能显明神的义。

“因为祂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此处说出因信称义的第二个根据。若非神的宽容忍耐,不立刻对人在过往所犯的罪施行审判和刑罚,我们就没有机会相信主耶稣,也就不能因信称义了。

〔话中之光〕(一)不仅我们在初蒙恩时是因着信,连我们在跟随主的路上也一直要凭着信,靠着主的血。

(二)有时我们的属灵光景很好,有时很差,但我们的光景如何,并不能更动我们在神面前的地位,因为我们不是凭着行为来讨神喜悦,乃是借着信,取用主为我们所作成的一切。

(三)我们得救的时候,如何是借着信心、靠着主耶稣的宝血,得以坦然亲近神(参弗二8,13),我们得救以后,也照样需要时常借着信心,靠着主宝血的功效,坦然来到神面前(参来十19~22)。

【罗三26】“好在今时显明祂的义,使人知道祂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

〔文意批注〕本节说出因信称义的第三个根据,就是为要‘使人知道祂自己为义’。

“使人知道祂自己为义,”神是公义的,且神的义是绝对的义,人若认识祂的义,就晓得人凭自己无法称义,也就不会想靠行为称义了。所以神喜欢显明祂的义,好叫人能认识祂自己为义,从而寻求并相信主耶稣,使神的义能推及到人身上。

“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神称我们这些信耶稣的人为义,就是祂照着祂义的标准,宣告我们为义。本来按我们人自己的光景,我们达不到神公义的标准,我们没有甚么可以让神称义的。如今我们因着相信耶稣基督,神就使耶稣基督成为我们的义(林前一30)。我们是‘信入’(约三16原文)基督里面的人,我们在祂里面穿着祂,披戴着祂,神就使祂成为我们的义。神如何称耶稣基督为义(徒三14),神也照样称我们为义(罗八33)。

【罗三27】“既是这样,哪里能夸口呢?没有可夸的了。用何法没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吗?不是,乃用信主之法。”

〔原文直译〕“…不是,乃是用信心之法。”

〔文意批注〕本节是说称义的途径不是立功之法,而是信心之法。若是用立功之法,就表示人得以称义,乃是出于自己,也是出于行为,人就会因此觉得自己比别人好,而存心自夸;但是这里指明,我们称义是用信心之法,而信心乃是神所赐的,所以人就无法自夸(参弗二8~9)。

【罗三28】“所以(有古卷:因为)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原文直译〕“所以我们算定了…”

〔文意批注〕经过前面各节的推论、计较之后,我们就得着一个确定的结论:人称义的途径是‘信’,不是‘行’。‘遵行律法’就是‘立功之法’,这是岔路,不是正途。

【罗三29】“难道神只作犹太人的神吗?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吗?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

〔文意批注〕这里是说因信称义是合乎全人类同有一位神(30节)的原则,因为神并不偏待人(徒十34;罗二11)。

〔话中之光〕(一)感谢神,祂不只作犹太人的神,‘也作外邦人(我们)的神’。所以祂不但救犹太人,也拯救我们这些本来与祂无关的外邦人。祂的恩典真宽宏!

(二)神是全世界人类的神,祂不偏待人(罗二11);我们信主的人,是这位不偏待人之神的儿女,所以也不可按外貌待人(雅二1)。

【罗三30】“神既是一位,祂就要因信称那受割礼的为义,也要因信称那未受割礼的为义。”

〔原文直译〕“…祂要本于信称那受割礼的为义,也要借着信称那未受割礼的为义。”

〔文意批注〕我们虽然同有一位神,不过,就着神的拣选来说,犹太人是神所拣选的子民(申七6),他们的地位和外邦人不同,所以这里的两个‘因信’,原文的前置词并不相同,对受割礼的人是用‘本于信’(Out of Faith),对未受割礼的人则用‘借着信’(Through Faith);犹太人是本于信,站在他们对的地位上被称义,外邦人是借着信,达到对的地位上被称义。

【罗三31】“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

〔原文字义〕“废了”使之失效;“坚固”站住,立定。

〔文意批注〕本节是说因信称义合乎律法的原则。主耶稣是按律法的要求担罪受死;祂来不是要废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律法(太五17)。我们相信主耶稣,在消极方面,满足了律法惩罪的要求;在积极方面,更因信徒里面生命的大能,使律法的义成就在随从灵的人身上(罗八4)。所以说,我们不仅不会因信废了律法,反而更是坚固了律法。

叁、灵训要义

【人不能因行律法而称义】

一、神降律法是为显明祂的信实和公义(1~8节)

二、全世界的人都在定罪之下:

1.犹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恶之下(9节)

2.“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10~12节)

3.人身体的各部分――喉咙、舌头、嘴唇、口、脚、手、心、眼――都沦为犯罪的工具(13~18节)

三、律法叫人知罪,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19~20节)

【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不能使人称义】

一、律法的好处――是为坚立神的信实和公义(1~8节)

二、律法的用处――是要显出全人类可怕的光景(9~18节)

三、律法的意义――是要叫人知罪而伏在神的审判之下(19~20节)

四、律法的目的――是要引人接受基督的救赎(21节)

【犹太人攻击神的义的四个问题】

一、涉及割礼的好处(1~2节)

二、人类的不信和神的信实(3~4节)

三、人的不义和神的公义(5~6节)

四、人的罪和神的荣耀(7~8节)

【神本性的绝对性(不需靠任何相对的事物来证实其存在)】

一、神的圣言是绝对的(2节)

二、神的信实是绝对的(3节)

三、神的公义是绝对的(5节)

四、神的真实是绝对的(7节)

五、神的荣耀是绝对的(7节)

【作恶以成善的错误论据】

一、人的不信不能废掉神的信实(3节)

二、人的不义反能显出神的公义(5节)

三、人的虚谎反能显出神的真实(6节)

四、人的作恶反能成全神的善良(8节)

【世人‘都’】

一、“都在罪恶之下”(9节)――没有一个不是罪的奴仆

二、“都是偏离正路”(12节)――没有一个不是走迷了路

三、“都伏在神审判之下”(19节)――没有一个不被神定罪

【世人都犯了罪】

一、本性上的罪:

1.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10节)

2.没有明白的(11节)

3.没有寻求神的(11节)

4.都是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无用(12节)

5.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12节)

二、话语上的罪:

1.喉咙是敞开的坟墓(13节)

2.用舌头弄诡诈(13节)

3.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气(13节)

4.满口是咒骂苦毒(14节)

三、行为上的罪:

1.杀人流血,他们的脚飞跑(15节)

2.所经过的路,便行残害暴虐的事(16节)

3.平安的路,他们未曾知道(17节)

4.他们眼中不怕神(18节)

【世人的困境】

一、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10节)

二、没有明白的(11节)

三、没有寻求神的(11节)

四、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12节)

五、没有平安(17节)

六、不怕神(18节)

七、都伏在神的审判之下,不能申辩(19节)

【人身体的各部分都沦为犯罪的工具】

一、喉咙――是敞开的坟墓(13节)

二、舌头――玩弄诡诈(13节)

三、嘴唇――里面有虺蛇的毒气(13节)

四、口――满了咒骂苦毒(14节)

五、脚――杀人留血,快步如飞(15节)

六、手――所到之处,施行残暴(16节)

七、心――平安的路,未曾知道(17节)

八、眼――目中无神(18节)

【律法的功用】

一、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的人说的(19节)

二、律法可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的审判之下(19节)

三、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称义(20节)

四、律法本是叫人知罪(20节)

【神审判的胜利】

一、不服的口被堵住――口服(19节)

二、不屈的膝下跪,站立不住――身服(19节)

三、愚蒙的心知罪,再也不自称是义人――心服(20节)

【因信称义确定的理论的概论】

一、称义的时代――如今(21节)

二、称义的方法――在律法以外(21节)

三、称义的见证――有律法和先知为证(21节)

四、称义的定义――神把义加给人(22节)

五、称义的条件――因信耶稣基督(22节)

六、称义的范围――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23节)

七、称义的原因――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23节)

八、称义的根源――神的恩典(24节)

九、称义的完成――因基督耶稣的救赎(24节)

十、称义的代价――人是白白的称义,所凭的是耶稣的血(24节)

十一、称义的显明――神的公义(25~26节)

十二、称义的知识――知道神自己为义了(26节)

十三、称义的结果――人没有可夸的了:对自己,口已被堵住了;对神,只有开口赞美神(27节)

十四、称义之道是合理的――合乎独一的神,合乎人类平等的道理(28~30节)

十五、称义之道合乎旧约――不废掉律法,反坚固(31节)

【因信称义的界说】

一、因信称义的定义:将‘神的义’加给一切相信的人(22节)

二、因信称义的条件:“信耶稣基督”(22节)

三、因信称义的范围:“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22节)

四、因信称义的根源:“神的恩典”(24节)

五、因信称义的成就:“因基督耶稣的救赎”(24节)

六、因信称义的代价:“白白的称义”(24节)

【神救恩成就的三个基本要素】

一、神的恩典――基督(24节)

二、耶稣基督的救赎――十字架(24~25节)

三、人的信――属灵的看见和接受(25节)

【耶稣基督的救赎】

一、恩典和公义的一个矛盾的局面(24节)

二、摆出耶稣作挽回祭(25~26节)

1.‘先时’神一直宽容、忍耐;‘今时’神在先时所积蓄的一切忿怒,都在今时在十字架上向祂发泄净尽

2.神的义得着了无限的满足和彰显

3.信的人也能因耶稣基督被称为义――信的人在基督里成了义的见证和标本

三、那里有挽回祭,那里就有施恩座(25节)――挽回祭另译施恩座

四、接受救赎的道路(27~31节)

【因信称义的根据】

一、第一个根据:“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25节)

二、第二个根据:“祂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25节)

三、第三个根据:“使人知道祂自己为义”(26节)

【因信称义的途径】

一、不是用‘立功之法’,乃是用‘信主之法’(27节)

二、“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28节)

【神设立信主之法的用意】

一、使人无可夸口(27~28节)

二、使人相信神是独一的真神(29~30节)

三、使人因信更坚固律法(31节)

【因信称义的合理】

一、因信称义合乎全人类同有一位神的原则(29~30节)

二、犹太人是‘本于信’被称义,外邦人是‘借着信’被称义(30节)

三、因信称义不但不会废掉律法,反而更是坚固律法(31节) —— 圣经注解-黄迦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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