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壹书第三章-《雷历研读本圣经》
约翰壹书第三章-《雷历研读本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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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壹书第三章
三1 "神的儿女"。神所生的,正如在约翰福音一章12节说的。
三2 即使现在,我们也能认识祂,象儿女认识父亲一样;将来的关系没有言语可以形容。"象他"包括身体的改变--复活,和属灵的改变--洁净(3节),没有罪(5节)和正义(7节)。
三4 "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直译作:犯罪就是违法。违法在这里有最广泛的含意--达不到神任何一方面的标准。
三6 遵守神诫命("住在他里面")之信
徒的生活方式是顺服,不是犯罪。不断犯罪的生活方式显示那人并不认识神。
三8 "犯罪"指不断犯罪。即犯罪是一种常有的生活方式。
三9 "不犯罪"。即不会习惯地犯罪。参看第8节的脚注。习惯的行为显示一个人的性情。"神的道〔种〕"。即从神生之人所得的神性本质(比较约一13;彼後一4)。这本质防止基督徒习惯地犯罪。
三15 "杀人的"。充满仇恨的心造成谋杀的可能(比较太五21,22)。
三16,17 信徒需要有自我牺牲的爱。虽然并不是许多人蒙召去牺牲性命,但所有人都能牺牲自己的物质。"世上财物"指生活上的必需品。"怜恤的心"。"心"原文作"肠"、"内脏"。肠被视为情感的所在。我们今天称为"心"。
三20 "神比我们的心大"。我们察验自己生命时或许会太严格或太宽大;因此,约翰安慰我们说,那全知的神也是充满爱心的神。
三23 "相信"基督的一切,不是为了救恩,而是因为我们的祷告蒙应允。彼此相爱能防止我们作出以自我为中心的祷告。
三24 "住"。与约翰福音十五章1至10节的用字相同。住在基督里,要求我们遵守祂的诫命。 —— 《雷历研读本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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