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伯记第卅一章-《圣经背景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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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伯记第卅一章
三十一1~40 法律上与约伯对应的例证 约伯否认恶行的话在很多方面都与埃及的《亡经》相仿。这部作品描述人死之后来到阿西利斯神的审判台前,必须否认曾经触犯长长的四十二项罪行的任何一条。所列的罪行十分广泛,包括了谎言、偷盗、谋杀、杀死圣牛、窃听、同性恋、捣乱、大声说话、急躁、施法损害神明。更与本段切合的例证,则可见于一个恳求风暴之神减轻苦难的赫人祷文。坎图齐利斯(Kantuzilis)在一系列的罪行上(背誓、吃禁忌之物、保留不献祭)自表无辜。本段的誓言清楚将约伯置于被告人的地位上。无辜之宣言在向法官提出公审的法律程序中,是很普遍的步骤。在这一类案件中收集足够证据往往是不可能的事,宣誓因而变得十分重要。截至目前为止,约伯一直因神保持缄默而非常苦恼。约伯宣誓表明无辜是希望能够将神的缄默转弊为利。神若对这誓言置之不理,便是默认约伯无辜。
三十一12 亚巴顿/毁灭 亚巴顿和阴间一样,是死人居所的名字(见二十六6的注释),与坟墓相对应。这字直译是毁灭之意。这字在启示录九11中与亚玻伦同指无底坑的使者。
三十一36 状词带在肩上 把东西穿戴肩头上,表示该对象十分重要,穿戴者更引以为荣(见:赛九6,二十二22)。铭写在手上、颈项、前额的事物,对穿戴者而言是不断的提醒,对旁人来说则可算为公告(箴六21;出八16;申六8,十一18)。
──《圣经背景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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