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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伯记第卅一章-《基督徒文摘解经》

約伯记第卅一章-《基督徒文摘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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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伯记第卅一章

表白无辜(一)(三十一123

  約伯坚信自己无辜,来到本章,他作出最后的表白。从他的自白之中可以看见約伯的伦理水平多么高,而他的人格更是卓越不凡。他实在是世间少有的好人,难怪他对三友的指责不服气了。他的十大表白如下:

  1. 克制欲念(1~4)──約伯自言曾「与眼睛立约」,即暗中决志,不容淫念存于心中。对他来说纵欲、好女色乃严重之事,当受神的刑罚(2~3)。

  2. 远离虚谎(5~8)──約伯以发誓式的说法强调他绝对没有虚假与诡诈,若有的话,甘受天谴,不得享受所种。他自问已防止心、手、脚犯罪,并且不怕受神考验(6)。

  3. 远避淫行(9~12)──約伯自言他从不曾起淫念,与有夫之妇通奸。他认为这是大罪,是毁灭之火。所以他敢发咒说:若他有做过的话,愿自己妻子也沦为女奴,被人奸污,而本人受罚。

  4. 没有不义(13~15)──在当时看奴仆为对象的社会里,約伯不单当他们是人,且同是神所造的人,与他一样配受尊重,故给他们公平的待遇。

  5. 没有不仁(16~23)──为富不仁是富者之通病。約伯无丝毫习染,相反地,他乐善好施、怜孤恤寡、济贫解困,对一切不幸的人,总是伸出援手。他自咒说若有妨碍司法公正(21),欺压弱小,愿变为全身残废(22)。約伯之所以如此行仁仗义,动机只有一个,就是敬畏神(23)。

祈祷 神啊,求使我生活圣洁,爱爱人;在这罪恶盈溢的社会中,赐我能力站立得住。

表白无辜(二)(三十一2440

  約伯的自白铿锵有声,他不愧为完美的君子。除了前半章所述的以外,还有下列几方面:

  6. 没有事奉「玛门」(21~25)──他绝不倚靠无定的钱财,也不以财多为乐。

  7. 没有暗中拜偶像(26~28)──他不敬拜天上万象,(「以口亲手」可能是当时一种拜偶像的习惯,类似今日的「飞吻」),他认为这样做是背弃神,若有做则甘受重罚。

  8. 没有仇恨(29~30)──他不容对仇敌的苦毒玷污自己,见敌人遭报也没有幸灾乐祸。

  9. 没有自私(31~32)──他不单顾及家中所有人等的温饱,更乐意接待客旅及外人。

  10. 没有伪善(33~34)──没有掩饰己罪,假冒为善。「像亚当」亦可译为「按照人类的行径」。他这样做非因惧怕舆论,或顾虑亲友对他的看法。

 .向神挑战(35~40)──約伯反省自己的生活以后,激动到爆出千个万个不服罪的呼喊。他以这种呼喊向全能者挑战!他是如此自义自信,甚至愿得到敌对者之起诉状,好签上名后戴在身上,作为他被人与神诬告的最好之证明。最后他自白说若曾霸占或剥削别人的家业,他甘受可怕的咒诅──田地永无出产!

  約伯终于发泄完胸中的怨忿,他的话也到此结束。約伯那天然的「完全正直、敬畏柛、远离恶事」的生命,就像洪炉中的黄金溶化了,杂质浮现,预备好了等待神去炼净。

祈祷 神啊,求陶我、造我、熔我、炼我,使我的生命更纯全。──《新旧约辅读》

iii. 約伯终极的挑战(卅一140

  这份无价的遗约适合用来结束「約伯的话」(40节)。这是以反面告白的形式表达撇清的誓言,这程序在古代法律是很普遍的。一个人可以针对受指控的罪名,起誓说他若真的犯了那个罪,就愿受咒诅,藉此否认这个罪。以偷盗罪为例,在抗辩「无罪」时,被告不只是说「我不是小偷」,或「我没有偷那头牛」,要否认没有证据的控诉,一个人可以要求受害人进前来,提出指控的罪名与证据,所以撒母耳问:「我夺过谁的牛……呢?」(撒上十二3),以及类似的问题,若是所需的证据被提出来,接着就执行适当的刑罚。

  但否定的告白就截然不同了。虽然是为了一个人的公众声誉,却是向神祈求,反对人的审判;指控的罪名已经提出了(伯廿二5~11),但却没有提供支持的证据,約伯已经作了总括的否认(廿三10~12),并且将他的辩白交付给神(廿七2~6)。第卅一章完成了从廿九章开始的抗议,第廿九章是坚持他毫无瑕疵的记录,第三十章则是接着埋怨他现在在人与神的手中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

  約伯记第卅一章列举了特殊的罪名,全部被約伯否认;他使用的格式是:「我若作了 X,就愿 Y 发生在我身上!」X 是罪,Y 是刑罚。既然約伯把每一件事交付给神,而不是给人间的法庭,就没有呼求任何人的见证,因为神鉴察每一件事(廿八24)。判决不是法定的刑罚,如同量的罚款或赔偿,而是神的某个举动,对一特别的罪之刑罚,是采诗上的正义(译注:即因果报应)的方式。神安排另一个人以报复的方式对罪犯做同样的事。約伯完全赞成以牙还牙的报复法(lex talionis),并且主张「你所收的就是你所种的」这种教义,所以他预期他若与邻舍的妻犯了奸淫,其代价就是約伯的邻舍会与約伯的妻行淫(卅一9、10)。

  在約伯否定的告白中所列举的罪,既没有系统,也不完整,它不是由列举罪状的书记官所起草的,它是一首诗,由一个不幸被驱逐出到城外垃圾堆的人,而不是被告席上的囚犯所吟诵的。它是約伯最后一次的激情爆发,作者以大量的不一致来编列,赋予它热切与势如奔流的素质。这个结果传达了約伯坚毅的愤慨。而当人把这个松散的结尾刻意加以整理,让这篇讲论变得像是律师答辩书上的一页,这种效果就失去了。

  并不是每一种情形都是照着上面所略述的简单格式。它有时候是不完整的,「若」子句是个充足的否认,并未说出提示之罪的结果(那将会是附加的伪证);有时候誓言是以正面断言約伯事实上作了对的事来扩大;有时候会对罪的严重性加上一些问题或作出评语;有一、两次单篇誓言的片断,并不全是集中在一样的地方。个别罪的结果或分类并未显出太多次序,好像写得井然有序的法规一样。这困扰着学者们喜欢整齐的头脑,有些人重编本章,除掉这类的缺失,他们尤其不满意在約伯「画押」(35节)结束整篇之后,竟然还在尾端附加了终结誓言(38~40节)。NAB 是个极端的例子,把原文切割成七小块,以完全不同的次序来安插它们,以期得到较好的结果。NEB 也类似,AB 以它自己的方式胡乱安插这些小块。我们没有权利可以禁止这样的工作,事实上我们有理由要感谢在原文中发掘真问题所作的每一分努力。但这样激烈的做法对我们而言,似乎不只是没有价值的,更是对整首诗活泼的技巧造成了伤害。重组并没有经文的支持,自古以来的译本,包括昆兰第十一洞穴約伯记他尔根在内,全都支持马所拉经文,除了七十士译本有一些典型的删减之外。我们难以想象,一段经文若开始时就像 NAB 或 NEB 等一样,究竟要用什么专业的程序才能变成像马所拉经文,彷佛有一页凑巧被撕成碎片,又错误地把碎片拼凑在一起。我们也无法想象,一个抄写者会以任何一种有思想的程序刻意把有次序的 NEB 重写,而变成混乱的马所拉经文。这论证的另一方面,我们已经在約伯记中遇见过许多篇讲论的例子,处理相同主题的乐章或诗节并不是连续的,而是分离的,经常是在带有内向性或这一类模式的平衡结构中,这同样可以应用在第卅一章。中心观念配置的地方远离终点(35~37节),以致最后几行(38~40节)不是高潮,而只是诗中早先陈述之要点的回音,这是一个常见的设计。

  我们不清楚本章详细列举的特殊之罪有多少。傅瑞(Fohrer, pp.429ff.)认为有十个长短不一的乐章,其中有九个(第十个是35~37节)处理十二种失败,一个乐章有时候处理一个,有时候处理两个,但对贫穷人硬心(16~23节)却占了两个乐章,这可能太过仔细了。整个算一下,在「若」子句中共有十六个实际的罪;但是,就像我们已经指出的,其中有些后面并没有接着「就愿」子句,它们可以归在一类,彷佛是单一过错的截面一样。如果辨认出单一的「若」,可能包括两个或三个后续的子句,不需要每次都重复「若」字,那么十六这个数目还可增加。

  这篇讲论并不是一本个人伦理学手册;它与古代条文(如十诫)的关联,是可以找出来的,但并未显出直接依据它们任何一项。虽然充足,但約伯所列举的还是太简略,不能称为是一法典,它举例说明了以色列人的法典。虽是选择性的,却强调約伯认为对品性指标极端重要的事。附加的评论显出約伯道德的根基来。虽然全部所撇清的失败全都是得罪他的同胞(唯一的例外是第26~27节的拜偶像),这类的举动仍是可憎的,因为它们是神所讨厌的(23节),而不只是对社会有害而已。在神眼中看来,对最卑贱之奴隶不公平的举动都是可憎的,因为每一个人都是祂所宝贵的(15节),也是在祂直接保护之下的。

  14. 好色 約伯未作任何准备就突进到誓言中。眼睛是犯罪的第一个工具,这已经提过不只一次了。約伯不是以否定之告白的正式格式开始的,而是以陈述的事实。他曾立约;如果約伯在避免可能发生的试探上显得太过谨慎,那是因为他对濒临危险的事非常敏锐。第1b节这个译法虽然是直译的,但似乎并不适合,因为传道经九5可以知道下面的惯用语是引入的;董姆喜欢将 ma{h 当作否定词,他可能是正确的,思高、现中、NEB 也是如此。約伯是慎重的,因为他习惯对每个举动发出这个问题:「神会怎么想呢?」既然神察看我的脚步,要紧的就是一个人从神所得的。这里出现了奖赏的观念,虽然它不一定是将来的刑罚。主要的论点是神肯定会报应那作孽的人(3节)。我们应该注意約伯对这一点之坚信的力量,神的公平是他最高的信念,也进一步答复了那些学者,他们把类似的陈述从約伯早先的讲论中除掉,看作是抄写者将朋友们的观点转让给不会说这些话的約伯。

  根据这个假设──性犯罪应该全部在相同的地方处理,这节经文或是被移动过,或是把处女变成「愚拙人」等类的译法,把好色眼神的暗示给改变了。

  58. 不诚实 約伯否认虚谎与诡诈。他令人惊奇地将贪婪定义为心随着眼(7节),显出他认为纯正是内在的;谷物欠收的自我咒诅(8节)暗示出第5节是指可疑的交易行为。虽然虚谎诡诈是抽象的,可以被位格化成为約伯的同伴,这两个名词可能是作集合用法,指实际之「虚假的」与「诡诈的」同伙。

  912. 奸淫 我们在前面已经解释过所诉诸之刑罚的恰当性。虽然给人推磨可能暗示最低的奴隶状态(出十一5),从平行语句看来,它也可能隐含着性交的委婉说法;严重的罪是以严重的语文来叙述的。如果第11节的审判官是人,那就是他们在这章经文中被辨认出来的唯一的一个地方。这并不是把这一行除掉的充分理由。第12b节不清楚,但第12a节平行第11b节,说明奸淫是同时在今生与来生受人与神刑罚的罪;但以火暗示在阴间(「亚巴顿」,RSV)所施行的毁灭,这在旧约圣经中是罕见的。

  1315. 压迫 这一段具体呈现出古代世界无可匹敌、具有人性的伦理来。約伯住在奴隶与主人(一3)的社会中,就像古代东方的每一个地方一样。但在約伯的价值观中,奴隶不是家产,而是人──具有法律权利的人,这些权利是神亲自保证的,神是他们特殊的积极保护者。第13节显出約伯相信一个奴隶有权利可以主动对他主人提出诉讼。約伯有几次夸口说他会赢得神可能会对他作出的任何诉讼,他要求这样的控诉。但是,如果他曾藐视看待别人的情节,他就一定无话可答,神也一定不会称他为祂的「仆人」(一8,二3)。在这件事上,女性与男性有相同的权利。約伯为这些启蒙性的观点提出的理由,是他已经在十8~13断言过的事实。作为神所造之物,共有的人性使所有人平等,或毋宁说提高了所有人的地位(弗六9)。

  1623. 吝啬 在廿二7及下,以利法指控約伯对穷人与无依无靠之人不人道;在第廿四章中,約伯为了这样的行为申斥恶人,又在第廿九章中坚称自己与之无分;他在这里又重复他的否认。看顾寡妇、孤儿及其它的贫穷无靠的人,是以色列人中最神圣的义务,接近神的心。在这一点上,約伯曾经最认真、慷慨的施舍食物(17节)与衣裳(19、20节),因为他有敬畏神的心(23节)。在第18节,马所拉经文读作从幼年时//我从出母腹与「我引领她」(见和合本小字),最后这句话是指寡妇(内向性)。绝对没有一个人可以从一出生就开始看顾孤儿、寡妇,这一点是理所当然的,这样,这句话才有意义。作者想要表达的,乃是一生之久的行为。

  若是第21节继续提及孤儿(有些人作了些微的改变,读作「完全」;参思高、NEB「无罪者」)377,那么举手的动作可能涉及欺诈的商业行为,或是在城门口──进行公共事务之地──的错误审判,或甚至是身体的暴行。「帮助」所论及的较不清楚,NEB 似乎颇有道理地解释作「知道那人一定会在法庭上帮助我」──普遍地滥用有权有势之朋友的影响力。这里自我咒诅的形式较为清楚,攻击人的膀臂将被折断;明确的解剖学的暗示,尤其是羊矢骨(直译:「芦苇」,独特的用法)的意义,引起许多没有结论的讨论,但一般的观念是清晰的。

  2425. 贪婪 在廿二24~25,以利法曾劝約伯以神为他的宝藏;他在这里否认将任何信心放在他的财富上。这个条件子句(否认)没有带结果子句(咒诅),完整的格式是没有必要的。但避免贪心可能与拜偶像(26~27节)有关,与第28节作为共通的罪。

  2628. 拜偶像 因为第11b节的类似词句记述拜偶像的特征(所以,又是连接了两个公开的罪与死罪;参申命记十七2及下),语文的严酷并未挑选出这个为最高层次的罪。在神眼中看来,社会的恶行也是一样坏的。从乐章的连贯性看来,太阳明日可能是接续贪婪的主题。

  在27b节,希伯来文实际上是「我的手亲我的口」,虽然可能是要用以手挥吻作为崇拜的姿势,这类的仪式都不是以色列人熟知之崇拜的一部分,对任何神祇而言都是不法的,除了耶和华以外。在问安的时候,可以把手放在嘴前致意378。虽然这陈述并不是真的说太阳与月亮被当作神来崇敬,这动作一定是对神的否认(28b节)。

  2930. 怀恨 从这里开始,有几个「若」子句后面没有带着刑罚,有些人认为难以理出线索来,吕译、RSV 将一些材料放在括号中弧立起来。在第29节,約伯的伦理达到它们最尊贵的地步,着重点在于内里的纯正,这是所有美德中最难发展并维持的,它的实际只有神知道。我们以无止境的聪明来自欺,看自己过于所当看的,任何这样的夸口不大像能够经得起神的细查,約伯的信心是令人惊异的。甚至连最属灵的人都不可能避免因仇敌的灾祸而有瞬间增强的欣喜,并且以感谢神的公平来将它分别为圣。一个达到耶稣之标准的人(五43~48)必须像神一样的完全。在約伯的心中,甚至不希望罪大恶极的人受到伤害;要宣称这一点是最大胆地邀请神来鉴察他最深处,看有什么恶行没有(诗一三九23~24)。这样,这里若不是有一个非常清洁的良心,就是有一个非常麻木不仁的良心。

  3132. 吝啬 如果这几节经文接续约伯对他仇敌之态度的主题,帐棚这个字就是当广义的「家业」来使用,不只是家人。第32节提及客旅不适合任何的族,因为没有国家、没有家庭的行路的人通常都与寡妇和孤儿连在一起,作为同情的对象;无论如何,約伯好接待客旅是众所周知的事。第31b节似乎可以普遍地适用,供给仇敌是进行不可侵犯的和解(箴廿五21~22)。約伯在食物与膳宿上的慷慨,使我们想起创世记十九章,但却不需要从此对「肉」(思高)这个字引申出不好的意义来,虽然彭马文写了一段精巧的注解,以支持屠西乃的发现,后者认为这里暗示性的滥用。

  3334. 假冒为善 約伯从未想要「像亚当」遮掩他的罪。并不是所有的释经学者都接受这句话是明显暗示创世记第三章的说法。約伯从未装作是无罪的,也不关心人在这一方面的意见。約伯在其它地方坚持以敬畏神为他正确行为的唯一动机。NEB 较自由地译作「镇民的闲言闲语」,可以比较第21节。从他宣称事实上无罪以维持本章从头至尾其余的部分看来,約伯在第33节率直地承认过犯,有点令人吃惊。

  3537. 这是最后的挑战,約伯要求能蒙垂听,他签署了一份文件。而約伯记十九23与卅一35应该是互相影响的,因为希伯来文 ta{w 是最后一个字母,JB 作了新奇的提议,说約伯的意思是「我已经说完该说的话了,从 A 到 Z。」这个字母的形状像个十字,意味着「叉号」,所以是「签名」。接着的暗示──那敌我者所写的状词──把我们带入法律程序的术语中;約伯一定会骄傲地将这样的文件带在肩上,又绑在头上为冠冕,如君王一样;約伯非但不觉得羞愧,反倒决战到底,热切地想要定案,对结果充满信心,他对他所采取的所有步骤,能提供一份完整的记录。

  3840. 剥削 结束的这一段是处理如何可靠地利用土地的问题。在澄清誓言中的主要风格中重述要点,是个回音,在整篇讲论恰当地结束在第35节及下之后维持它的语气。地被位格化了,作为向它所犯之罪的主要见证人,就如吃地的出产不给价值(比较像是收割者的工价,或佃农的分,而不是向主人购买的价钱),或非法的扣押(王上廿一章)。約伯准备要接受原初对亚当(参创三17)与该隐(创四11)的咒诅;这样就可以施行,并看见诗上的正义,像在第8节中一样。

377 见六27、28之注释的脚注208。

378 A. Goetze, 'The Laws of Eshnunna', AASOR,XXXI, 1951~2, p.51;例证在 M. A. Beek, Atlas ofMesopotamia(1962), pp.78f.; D. J. Wiseman, Illustrationsfrom Biblical Archaeology2(1963), pp.26f., 77。

──《丁道尔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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