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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第五章-《精读本圣经注释》

申命记第五章-《精读本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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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介绍十诫:摩西的第二篇讲章是申命记的正文,本文是为了重复说明十诫的导文。

5:1 律例、典章:重复强调“神的所有律法”。

5:2-3 何烈山之约是指以色列若遵守耶和华的约,就使他们作归神的圣民,在万民中归神作祭司的国度(出19:5,6)。然而,此何烈山之约的特征是,和以前与列祖所立的约有所不同,此次神是亲自与已具备国家规模的整个以色列民族立了约。当然,圣约的内容与本质没有差别。

5:4-5 简单说明了40年前曾在何烈山领受十诫的情形。面对面与你们说话:意指正如人与朋友面对面说话一样,神也如此亲密地将律法晓谕给以色列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摩西或百姓们曾亲眼见过神的容颜,他们只是看见了神的荣耀。 我站在耶和华和你们中间:摩西回顾了在西奈山立约之时自己作为仲裁人的作用。这仲裁者的原理在旧约时代人是不可缺的,预表了新约时代神人之间的惟一中保耶稣基督的事工(提前2:5;来8:5,6)。此原理暗示着罪人藉不通过圣洁之人的仲裁就不能进到圣洁之神的面前。

5:6 在立约或立法之前首先宣布了立法者的称呼及资格,这是为了对后面的契约或律法赋予牢不可破的权威和价值。尤其是,在这里我们要注意授予十诫的耶和华并不是凭着审判者 的威严,乃是凭着救赎主的慈爱来宣告自己的事实。在这种意义上,十诫是基于神之慈爱的“慈爱之约”。

5:7-21 十诫:本文重复说明了出20:3-17所记录的“十个话语”(Ten Words)即“十诫 ”。十诫是所有律法的核心与本质,并不是单纯的律法,乃是神的“约”(出19:5;24:7)。从表面上看,十诫是诫命、律法(出24:12),然而就其本质而言,却是有神的拯救之约。因此,盛放十诫的法柜被称为“约柜”(31:26;撒上4:5;来9:4;启11:19),记录十诫的书被称为“约书”(出24:7;王下23:21;代下34:30)。由此可知,新、旧约都是基于神之约的恩典之约。我们可从以下几方侧面分析十诫。第一,十诫的体裁是,即“当……”或“不可……”。第二,十诫有五大解释原理,这些原理也可以扩大适用于其它所有律法,详记如下:①动机性原理——即不可奸淫的诫命包括淫念等成为犯淫动机的原理(太5:27);②对偶原理——“不可……”的诫命并不单单表示禁止,它超越消极性的禁止层次,包括与之相反的积极“当……”的命令;③代表的原理——各诫命襄括着所有属于相似范畴之物的原理。比如说,当孝敬父母的诫命应该理解为不仅要孝敬父母,也要孝敬别人的父母或其它所有师长;④连接性原理——整个诫命都彼此紧密相关,由一条有机性的线索紧紧系在一起。按此原理,犯了一条诫命就等于是犯了众条所有诫命的钥匙,关于神的诫命是关于人之诫命的原因。第三,十诫具有三重目的,那就是①为了万人:十诫使所有人认识到神圣洁的性情及旨意(罗7:12),同时使之自觉到人的无能与腐败(罗3:20;7:9),痛感接待耶稣的必要性(加3:21,22);②为了不信者:十诫将所有不信者放置在律法的咒诅之下(加3:10),使他们在最后审判之时不得找借口(罗1:20);③为了圣徒:十诫使我们认识到基督代圣徒成就了圣徒所不能成就之事,使其过更加感恩与顺服的生活(西1:12-14)。结论是,十诫是由完全数“10”和见证之数“2(两个)”石版象征的神完全的救赎与审判的诫命、律法,同时也是慈爱之约。

5:15 若比较本书中的十诫(7-21节)与出埃及记中的十诫(出20:3-17),就可以知道在关于第四诫圣守安息日的记录中,当圣守那日的理由有所变化。即,在出20:11中,圣守安息日的诫命是以神在创造天地万物之后第七日休息的事实为根据,而本书则以以色列民族从埃及得到解放的历史性救赎事件为根据。因此,若说出埃及记是侧重了安息日的创造性意义,本书则是强调了安息日的救赎史性意义。不仅如此,若说出埃及记强调了作为旧创造的安息日,本书则强调了作为新创造的安息日。然而,这并不是安息日概念的对立或变质,乃是启示的发展与深化<西 绪论,启示的渐进性>。从这种意义来讲,可以说本书早已启示了旧约时代的守圣安息日演变为今日的新约圣徒为了记念的复活与救恩而圣守主日的原理<出31:12-17,守圣安息日的属灵意义>。

5:22-33 立约的中保摩西:更加详细地说明了在西奈山立约之时,摩西应百姓之邀,担当中保作用的事件(出20:18-21)。尤其是,这里特意记录了神喜悦百姓的此番仲裁之邀的事实。摩西之所以再次详细记录自己的中保作用,并不是为了显出自己的荣耀,乃是为了给曾自己传达的,并且现要重新传达的所有律法赋予神性权威。如此一来,可诱导百姓对律法存敬畏之心而自发地顺从。

5:22 此外并没有添别的话:神对以色列百姓只是亲口说了所有律法的基础,即具有宪法性质的十诫,除此之外的律法则藉着中保摩西传达给百姓。 写在两块石版上:对圣经与希伯来人而言,数字“2”意味着证据或确实性。故,这句话暗示了十诫之约的普遍见证性及完全性。

5:23 火焰烧山:此火并不是可燃烧其它东西的自然之火,而是只有形象的超自然之火,就像是何烈山荆棘树上的火(出3:2,3)。 首领和长老:首领是各支派的领袖,各有一名,长老则是年高德重之人,为数较多(出24:9;民11:16)。因此,他们是百姓实质性的代表,意指整个以色列(21:6,圣经中的长老职分)。

5:24-26 神的显现与人的恐惧:生动地描绘了因神在赐下律法时所彰显的极其大而可畏的威严与荣耀及声音,以色列百姓所感到的巨大恐惧与震惊。自从亚当堕落食下禁果并因其罪而惧怕神藏在树荫之下起(创3:7-10),对“凡有血气者”而言,神的显现是如同死亡一般令人恐惧的事。然而,若说人有一条唯一的道路,可从这种本源性的恐惧与罪孽得到完全的自由,而坦然无惧地进到神的面前,那就是我们圣徒永远的中保耶稣基督(约14:6;弗3:12;来10:19)。

5:27 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摩西的中保事工是基于神的旨意,而并非基于百姓的协议与他们的邀请。因为,旧约时代的所有中保都是新约时代耶稣基督的模型,而耶稣基督的中保事工则以亘古之前三位一体神的旨意为根据。

5:28-33 律法的神性起源:正如保罗为了福音事工而有力辩护了自己的使徒职分一样,摩西也对新一代的以色列反复强调了自己的中保职分。这是为了使他们认识到,自己所说的并非只是以色列的政治领袖摩西的话,乃是代神而言的中保之话这一事实。即,使他们领会到自己作为神人所公认的以色列之惟一中保,所传的教训就是神的旨意和律法。这样,可促使以色列百姓对摩西所教导的律法存敬畏之心听从顺服而得到祝福。

5:29 惟原他们存这样的心:在神面前总要持守以恐惧震惊的心甘愿顺服所有话语的心志。这也是今日的所有圣徒对待神话语时所当持有的心态。

5:31 诫命、律例、典章:指由神直接指示的所有律法。“律例和典章”则重复说明了“诫命”这一词的含意。

5:32 不可偏离左右:指要正直走在神所吩咐的律法之路。这意味着只有神的话语才是所有人的唯一正道。

5:33 使你们可以存活得福:暗示诫命并不是用仪文的规定束缚人的枷锁。诫命反而是使人的生命更加丰盛的祝福。因为神是“爱”本身(约壹4:8),其诫命也基于愿选民亨通繁荣的神之慈爱。

——《精读本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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