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第廿七章-《精读本圣经注释》
申命记第廿七章-《精读本圣经注释》
27:1-26 进入迦南时的仪式律例:在这里摩西指示了以色列百姓进入应许之地迦南之后的必履行的两种仪式律例:第一,要立起大石头,墁上石灰,并在上面记录律法。并要在那里筑坛向神献祭(1-8节)。第二,分别立在基利心山与以巴路山,宣告对律法的顺服带来的祝福与不顺服招来的咒诅(11-26节)。摩西之所以吩咐举行这种仪式,其理由如下:①给他们留下深刻的,感人的印象,使他们不致永远忘记律法;②使他们明确地认识到对律法的顺服与否决定生死存亡的事实,只以律法作为生活的基准。
27:1-20 摩西的第三篇讲章:本文是摩西的第三篇讲章,也是整个摩西五经的结论部分。在这里,摩西指示了关于以色列百姓渡过约但河进入迦南地之后所必遵行的严肃仪式,即设立律法并宣告的事情(27章)。并以长篇讲话宣告根据百姓是否遵行了律法,他们会得到祝福或咒诅(28章)。之后,摩西再一次劝告以色列百姓,不可使心刚硬招来神的咒诅,乃要好好地遵行律法,成为蒙福的民族(29章)。最后,摩西恳切地告诫以色列百姓,即使是他们因违背律法而遭到神的震怒,只要他们记念神的慈悲并从罪里回转,就可以再次得到恢复,享受繁荣,以此结束了自己的长篇讲章(30章)。
27:2 要立起几块大石头上:意指要立记录律法的纪念碑性的大石。此仪式是象征性行为,即,用肉眼可视之物宣告了神的统治权将实实在在地临到迦南地,正如临在旷野一样。故,此仪式的目的在于生动地晓谕以色列百姓,以色列未来历史的兴衰荣辱将取决于是否遵行了记录在这些石头上面的律法。墁上石灰:不仅易于刻录,并且字迹鲜明。
27:4-7 预表耶稣之救赎事工的石碑与祭坛:记录了要立记录律法的石碑,筑向神献祭的祭坛。还特意命令此仪式要举行在咒诅的表象以巴路山,因为若考虑人的罪性,更加有效的恐怕是晓谕他们不顺服所带来之咒诅的严重性。并且,从救赎史的角度来看,将在咒诅之山以巴路山所要献上的牺牲祭预表了将要在咒诅之坡各各他代负人所当担当的咒诅而牺牲的耶稣基督之代赎事工。
27:6 要用没有凿过的石头筑……坛:即要用自然石头筑坛。这意味着:①不可为外在的美丽所震摄,乃要用心灵和诚实单单敬拜神;②不能用可流人之血的铁器等不洁净的工具来雕凿将要成为拯救祭坛的耶和华之神圣祭坛。
27:8 这律法的一切话:关于所要记录在石碑上的律法是摩西法典的哪一个部分,有以下三种解释:①在摩西所教导的所有律例中,纯粹法律性的部分;②单指27章与28章所记录的祝福与咒诅的话语;③从狭义上指本章15-26节所记录禁止咒诅的规定。
27:11-13 在迦南地所要行的咒诅与祝福仪式:本文记录了以色列百姓渡过约但河进入迦南地后,地要在示剑地北边的基利心山与以巴路山所要举行的“咒诅与祝福仪式”。此仪式是以色列十二支派各分作六个支派,分立在两边的山上宣告祝福与咒诅的仪式,在书8:30-35照实遵行。关于基利心山与以巴路山为何各自选为祝福与咒诅的山,请参照11:29,30的注释。
27:14 利未人……高声说:?“利未人”并非指被规定站在基利心山上的一般利未支派,乃是指站在两座山的中间,抬着约柜,照摩西的话向站在两边的百姓大声宣告祝福与咒诅的“利未支派的祭司”(9节;书8:33)。
27:15-26 宣告咒诅:本文省略了祝福的宣告,只宣告了十二种咒诅。这恐怕是考虑到容易因不顺服招来咒诅的人的罪性,为了引起人的强烈警觉,预先防止这种堕落而如此作的。可以说,这十二种咒诅只是悖论性地表现了十诫的精神,即爱神与爱人(太22:36-40)。
27:15 阿们(Amen):此词的词源“阿们”原是指“支持”或“信任”某一对象。后来,这句话发展到意指“实实在在是如此”,或者是“惟愿如此成就”的具有赞同或祈愿的“阿们”,用在祈祷,赞美或宣告的结尾或末了。在这种脉络中,“阿们”具有超越单纯终结之上的意义,它不仅支持、确认或承认某一宣告、赞美及祷文,还包含着要将那内容如实地适用在其生活中的决志。在新约时代,耶稣基督常用“阿们”来强调某一事实(“实实在在”的希腊语是“阿们、阿们”),而使徒保罗则主要用来作祝福与颂赞(Doxology)的结语。约翰启示录甚至将这句话人格化,从存在论性意义上用这句话来指耶稣基督(启3:14)。在这所有背景之中,复唱“阿们”逐渐成为了犹太人的习惯,并且被他们自然地传入基督教共同体,直至今日。
27:17 此律例禁止抢夺或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27:18 绊倒弱者或利用他们的弱点取利等在所有方面伤害、折磨弱者的行为未能免受更加残酷的律法之咒诅(利19:14)。
27:19 寄居的和孤儿寡妇:是旧约时代的三大弱势群体,象征着贫穷、柔弱而被欺压的,为社会所疏离的人群。
27:20-23 警告性犯罪:这是与第七诫相关的对性犯罪的警告。本文尤其严禁了使神的神圣创造秩序极度紊乱的近亲相奸罪与兽奸罪(利18:6-18;20:10-21)。
27:21 与兽淫合的:兽奸罪与近亲相奸罪、亲男色者等一起是玷污这地的丑陋性犯罪,必须从以色列社会中除去(出22:19;利20:15,16)。圣经决不认为生理上的性冲动或性欲是罪恶。神作为性的创造者,反而视性为人所能享受的极乐(箴5:18;传9:9;约3:29)。神在创造时看亚当独居不好,就为他造了一个女子夏娃的事实(创2:18,22),也明确表明了这一点。然而,正如创造男女的事件也明确昭示的一样,男女间的性欲只能在一夫一妻的神圣婚姻制度中享受。这就是神圣洁的旨意与奥秘。之所以称此为“奥秘”,是因为正如日后使徒保罗所强调的,新郎与新娘成为一体的联合象征了基督与教会“纯洁的合二为一性”(22:13-30;弗5:31,32)。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不仅反映了神神圣的创造秩序,还包含着基督与教会之间的深奥秘密。因此,所有离开一夫一妻制,且基于堕落之人的扭曲心性(罗1:26,27)所有变态性行为,已超越了单纯的道德性犯罪的层次,是亵渎神圣的丑恶性犯罪行为,内中包含所有性滥用,尤其是兽奸、近亲相奸、同性恋等。尤其是,兽奸与古代外邦紊乱而堕落的献祭仪式与传说等密切相关,是将按照神的形象所照之人的尊严、价值拉到低级动物之水平,极其邪恶之为。圣洁的共同体以色列断不能容许。因此,圣经有一贯性地严格并彻底抨击了这些所有性犯罪。
27:24-25 此律例严禁杀人与之相关的受贿行为(出20:13;23:7,8)。
——《精读本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