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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二十一世纪圣经新译》

申命记-《二十一世纪圣经新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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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二十五1-3

此律法并非关乎审判的程序,这在别处已谈及了(十七8-13),而是关乎笞刑的执行(若这是必须施行时,如二十二18)。问题在于一个人的尊严,而他虽然犯了罪,仍是「你的弟兄」。这词组暗示那受刑的人仍是以色列社群的一分子。(林后十一24反映后来只打三十九下的做法,原因是惟恐此律例因子算错误而遭破坏。)

第4节虽然保罗在供应福音使者上应用此律法(林前九9-10),此处却是指牛只,并且要对牠们的福利表示真正的关心:牲畜可供人使用,却不可滥用或虐待。

第5-10节在古代以色列中,有儿子为他留名和承受他的产业,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一个人死时若没有儿子,是很严重的事。现在这律法(古代近东也有相似的律法)是使死人的某个兄弟作寡妇的丈夫,目的是要生一个儿子,算为死者的儿子。

兄弟有权拒绝履行此义务(7-10节)。他若这样做,则暗示他希望继承死者的产业,而不是传给死者的「儿子」(民二十七9)。因此他拒绝履行义务会使他和他的家在以色列人眼中成为羞辱。

第11-12节在众多以慈悲为怀和关注个人身体之完整的律法中(比较二十五1-3),这个使人肢体残缺的独有例子是很突出的。这或许意味妇人的行动会使那人失去传宗接代的能力。「眼不可顾惜他」这句话,很像「以牙还牙」律法的字眼(十九21)。这惩罚是很直接地应用「以眼还眼」等条文。纵然如此,使身体残缺的刑罚在以色列中是异常的,而在此个案中,可能反映传宗接代在圣经观念中是非常重要的(比较创一28;诗一二七)。

第13-16节的律法与申命记一向关注避免剥削以色列同胞,却要为他们的好处着想的旨趣相同。

二十五17-19记念亚玛力人的作为

这个对亚玛力人严厉的判决,叫人想起他们怎样在以色列人离开埃及的路上攻击他们(出十七8-16)。他们阻止以色列人到达应许地的意图,使他们与摩押和亚扪相似,而摩押和亚扪也为了这个原因,而永远不得进入以色列人的圣会(二十三3-5)。由于亚玛力人所使用的方法,他们的罪似更严重。耶和华对他们的仇恨是永远的。到了适当的时候,神指示扫罗执行这个对付他们的判决(撒上十五2-3)。

这命令也许是要结束自十二章开始的一系列律法;其中「得享平安」(19节)这句话,叫人想起十二章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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