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第廿五章-《圣经背景注释》
申命记第廿五章-《圣经背景注释》
申命记第廿五章
二十五1~19
个人的权利
二十五1~3 法庭所作出之刑罚 复杂社会中法律上的争执,有交由司法系统处理的必要。这系统必须包括法官和听取证供的地点。乡村只需召集「长老」到村口或禾场上听讯(见:申二十一18~21;得四1~12)。城和镇的法官则是政府所指派的官员,审理乡村法庭的上诉(申十七9~10),以及本身辖区的案件(撒下十五3;耶二十六10~19)。他们的责任包括听取证词,按照法律作出裁判,并且主持刑罚的执行,以保证合乎法律的规定(按照 * 中亚述法律,法官必须视察行刑)。
二十五2~3 鞭挞次数的限制 依照古代近东法律(*中亚述和 * 汉摩拉比法律),男女都会因为各种的罪行而被处以笞刑。鞭挞次数由二十至六十下不等。但申命记却将次数限为四十下。这限度可能是基于四十的象征性意义,也有可能法例只容许以色列人忍受这个程度的伤害和羞辱,因为再进一步就有使他终身无法参与社会和宗教活动之虞。
二十五4 牛在谷物加工的功用 牛的功用是耕田和在收获后拖拉打谷橇,压开麦穗,使谷粒脱出。作法是将割下来的禾秆在禾场排列,以便沉重的打谷橇在其上辗过。牛蹄亦有助于这方面的加工。不得笼住牛口的命令也是依循以上律法的人道模式,让牛食用谷物的一部分作为酬劳。由于拥有可以并肩负轭之牛队的农夫不多,牛只大都是政府所供应(观察自 * 马里文献),或从较富有的农户甚至邻村租用(* 利皮特一伊施他尔和 * 汉摩拉比法律,都包括了关乎租用牛只和赔偿责任的律例)。
二十五5~10 兄终弟及婚姻 有关这习俗的进一步讨论,可参看:创世记三十八6~26的注释。*赫人法律第一九三条和 * 中亚述法律第三十三条都有极其相似的法例,但两者都没有从立后和有秩序地继承遗产的角度,解释其用意。这两点申命记中都有提及。故此这律法虽然为寡妇提供因婚姻和子女而得的保障,其焦点却是亡夫的权益。然而对亡兄(最佳诠释为「至近之男性亲属」)的责任,有时可能造成经济困难(见:得四)。故此律法的下半段容许弟弟公开放弃这个责任。路得记的例证显示,这声明给予寡妇随意再嫁的权利。弟弟虽然必须公开受辱,被冠以不合作之名,然而财政方面的需要有时却足以构成采取此策的理由。
二十五7~8 城门的长老 由于居民不断需要进出城门前往田地,交通频繁的城门遂成为古代近东城镇审讯和贸易往来之处。商人可以在此摆设摊位或甚至坐于伞下,等待客人光顾(见:创十九1之罗得)。有法律诉讼需要处理时,城中长老若非已经坐在城门口(箴三十一23),就是可以从途人中召集(得四1~2)。
二十五9 脱鞋 凉鞋是古代近东通用的鞋类,但也是具有象征意义的衣物之一;于寡妇及其合法监护人或丈夫兄弟尤然。原因是土地买卖所根据的,是人一小时、一日、一星期,或一月能走的三角形地带(王上二十一16~17)。土地是以三角形勘测,然后以作为界标的粗石作为测量基准(申十九14)。由于他们用鞋来行走,鞋子遂成为可动地契。寡妇脱下监护人的鞋子(得四7),就等于是剥夺这人管理她家族地产的权力。
二十五11~12 法律 *中亚述法典有一条极为相近的对应法律,女子所受体罚的程度,是视乎受损的是一个还是两个睪丸。然而申命记律法刑罚的根据却似乎是女子行为之不端,与男子生殖器官的受伤程度无关。她的手要切除,因为这是犯罪的肢体(见:申十九21有关同态复仇法的注释)。她的用意虽是帮助丈夫,但抓住另一个男子的生殖器官却是有辱于她自己及她丈夫的性行为。
二十五13~16 量和衡的标准 在没有钱币的社会中,贸易必须倚赖标准的量制和衡制。埃及古墓和以色列、美索不达米亚好几处的遗址,都有刻着特定标志表示重量的金属或石制法码出土(*亚述的宁鲁德主前八世纪的文化层,挖掘到格式他的狮形法码)。用重法码买,轻法码卖的商人,是诈骗供货商和顾客(见:箴十一1,二十23;摩八5)。这种作法虽然被谴责为可憎的行为,古时却十分常见。埃及《善辩之农夫》斥责政府官员和五谷批发商故意讹骗百姓,就是良好的例子。
二十五17~19 亚玛力人 请参看:民数记二十四20的注释。亚玛力人在尼革、外约但、西乃半岛的广大地区流浪。他们没有在圣经以外出现,肯定与他们有关的考古证据亦不存在。然而考古学家的勘测,却发现了可观的证据,显示这时代本区有类似亚玛力人的游牧或半游牧民族的踪迹。以色列虽然几度试图消除亚玛力人(出十七8~13;撒上十五2~3),他们却以令人震惊的密度,多次重现为以色列的敌人(士六3;撒上三十1;撒下八12;代上四43)。一如本段所示,他们拒绝在以色列人横渡西乃半岛时施以援手,是成仇的始因。然而后来的纠纷,却大概是由于领土上的冲突,以及彼此向对方村镇所进行的劫掠。
──《圣经背景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