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注释-《马唐纳注释》
申命记注释-《马唐纳注释》
申命记注释
二五1~3 罪犯若被判有罪,该受责打,执法者只可打他四十下。犹太人通常打三十九下或三十九鞭,恐怕他们数错了,因而违反这条例(参看林后一一24)。
二五4 牛在场上踹谷的时候,不可笼住它的嘴,却要让它吃一些谷物。保罗在哥林多前书九章9至11节用了本节来教导说,那些为了属灵的事劳苦的人,应该在物质上受到照顾。保罗在新约中引用这个例子,说明教会不可亏待基督的工人,他们应当获得经济的供给使他们得到照顾(林后九10;提前五17-18)。可见不该不公平地对待为基督工作的人,应当公平地付给薪酬。(另外它也有广泛的意义,就是对为你工作的人不可以吝啬。)这样,保罗让我们看见律法在属灵上的一面。这解释没有把字义削减,只显出许多时候,在表面的意义上还有更深的属灵教训。用心学习圣经的人,要寻找、注意这重要的属灵功课。
13.叔嫂之婚的条例(二五5~10)
一个以色列人若死了,留下寡妇,却没有儿子,他的名字便有隐没的危险,他的财产也会外流到别的家族那里。因此,死人的弟兄应当娶这寡妇为妻,目的是存留死人的名和他家族的产业。寡妇如果嫁给家族以外的人,她前夫的谱系就会中止。在以色列的习俗之中,家族血脉的延续很重要。这种称为“叔嫂之婚”的习俗存在于许多古代国家里。
那弟兄若不愿意这样做,寡妇便可到本城的长老那里,说明这事实。那人就被召到长老面前,陈明他的意愿。若他坚决拒绝,寡妇便要脱了他一只鞋,并吐唾沫在他脸上。从那时起,他就被蒙上羞辱之名,因为他不愿意延续他弟兄的家。
利未记二十章21节禁止人娶弟兄的妻子;这里却命令人娶弟兄的妻子。利未记所指的无疑是当那丈夫还存活的时候,申命记却指他死了而没有后嗣的情况。
14.三个特殊的条例(二五11~19)
二五11~12 一个妇人在丈夫与人争斗时插手,冒失地抓住那人的下体,她的手就要被砍断。她的行动会危害那人,使他没有后嗣,因而要受这严厉的惩罚。
二五13~16 百姓必须使用诚实的法码和升斗。他们通常有买卖两套不同的天平,这样行是耶和华……所憎恶的。
二五17~19 由于亚玛力人不敬畏神,而且行为残酷,所以他们的后裔要全然被毁灭(出一七8~16)。这里告诉以色列人不可忘记把亚玛力人毁灭,但似乎他们真的忘记了。扫罗并没有把他们消灭,违背了耶和华的命令(撒上一五)。事实上,到了希西家的时代,以色列人才“杀了逃脱剩下的亚玛力人”。(代上四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