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第廿四章-《圣经背景注释》
申命记第廿四章-《圣经背景注释》
申命记第廿四章
二十四1~22
保护尊严
二十四1~4 离婚 按照经文离婚的根据是妻子令丈夫不满意(和 * 中亚述律法一样)。如此没有清楚的理由,就不能离婚(与 * 汉摩拉比和 * 中亚述律法相同),丈夫要在休书上写明其中细节(见:耶三8)。若是依照其他法律诉讼的程序的话,这休书就要交由长老组织审核,并且听取见证(汉摩拉比的法律同)。进一步资料,可参看:申命记二十二29的注释。
二十四4 玷污 第4节所用的罕见希伯来动词形式,清楚证明本节中的女子是无辜的受害人。因着丈夫的无情,她被逼宣称自己不洁,但第二段婚姻证明无论她有什么 * 不洁,另一位丈夫都能接受。故此这禁令的用意,是防止前夫再度与她结婚(藉以获取某些金钱上的利益)。因为不洁的若是女子,禁令就是对她而发,她就不得再与他人结婚了。
二十四5 新婚的规例 这条人道的律法,近似申命记二十7的征兵律法。后者豁免订婚者的兵役,本节则特别豁免新婚的人。两条律法的目的都是给他时间成家立后。但第二十四章的律法同时亦关心个人上战场前,有享受生命的权利。
二十四6 磨石乃维生的必需品 磨石包括两块石头,通常用玄武岩制造。下磨石很重(有时几乎重达一百磅),谷粒放在上面平或微弯之处,以较轻的上磨石(重量在四至五磅之间)磨成面粉。这石的外形是按照操作者的手制造的。买不起经过加工谷物的穷人,必须每天自己磨麦。若是被逼拿磨石作为整日工作的抵押,他就失去了糊口的办法了。
二十四7 古代近东的奴隶买卖 古代近东虽然到处都有奴隶买卖(见:创三十七28~36),法律却禁止绑架自由的公民,卖之为奴(参较:出二十一16)。申命记和 * 汉摩拉比的法律都以绑架为死罪。这些法律对奴隶贩子构成约束,使他们不致诱拐迷路孩童或不幸成人,来充实自己的存货。在奴隶市场出售的人,绝大部分都是被自己家人出卖,或是原为战俘。
二十四8~9 大痲疯 请参看:利未记十三1~46有关祭司如何诊断皮肤病的注释。申命记的命令只是强调只有祭司才有独特的权柄,判断一个人是否患有这种皮肤病(其实大概是牛皮癣等皮肤病,因为汉森氏病要到希腊时代才在近东出现),并且在痊愈后执行净化 * 仪式。
二十四10~15 有关抵押的规例 借贷者抵押财产的一部分,作为还债或履行其他财务责任的保证,是古代近东的商业惯例。例如 * 汉摩拉比法典和 * 赫人的法律都有规定抵押田地和耕地的价值。汉摩拉比和 * 中亚述法律都有讨论作为借贷抵押之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与较早时 * 约书律法的版本(出二十二26~27)相比,申命记律法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对借贷者人道方面的权益和个人尊严的保障。贷方不得进入借方家中,自行取物作为抵押品。反之,维持他私人住处之不可侵犯,并且给他机会选择作为抵押之物品,就能保存债务人的尊严。如此穷人所得的待遇,就和其他以色列人没有两样。
二十四16 家庭对犯罪所负的责任 列王纪下十四6提出个人责任的法律概念,作为免除罪犯之子刑罚的理由。但仍未明朗化的一点,则是这原则和 * 团体责任之间的关系,后者可见于申命记十三12~17和二十一1~9。在这些经文中,全国都有责任维持礼仪上洁净,除去构成污染的分子。若是个人和团体责任是可以同时存在的法律观念,父亲一人犯罪导致全家被杀的案例(书七24~26;撒下二十一1~9;王下九26),就须被视作神的审判,而非法律系统的裁决了。
二十四17~18 为无助者伸张正义 社会中「受保护阶级」(孤、寡、外侨)在法律上的权利再度列明(见:出二十二21~24;申二十六12)。神在出埃及事件中所彰显的怜悯,以及土地丰饶的盟 * 约应许,是保护供给这些人的根据。为无助者提供法律保障,是古代近东颇为常见的主题(出二十三6),在智慧文学尤然。例如埃及《阿曼尼摩比的教训》劝诫人不可「向穷人偷窃,欺骗残废人……侵占寡妇的田地」。埃及文献《善辩之农夫》用来形容地方官的称号,包括「孤儿之父、寡妇之夫」,提醒他有责任维护社会中无助者的权利。
二十四19~22 对有需要者的供应 丰收既是神盟 * 约应许的反映,田地和果园的主人把收获的一部分与人分享,是理所当然的事(见:出二十二22~24;申二十三24~25注释)。这规条有好几个目的。它保证全体社群参与供养穷人的慈惠工作(利二十三22)。不收割一部分的田地可能和定期休耕有关(出二十三10~11),这作法让地有休息的机会,恢复肥沃。在古代近东其他地方,遗留在田中的可能原本是献给地方性 * 丰饶崇拜神祇的祭物。将这些送给穷人而非地方性的神祇有一石二鸟之效;圣经一方面消除了拜祭假神的污点,另一方面亦设立了实用的福利制度。
──《圣经背景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