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二十一世纪圣经新译》
申命记-《二十一世纪圣经新译》
二十一22至二十二12各种不同的律例
第22-23节「挂在木头上」可能指钉在木架上,那是在处死后把尸首示众(参撒上三十一10)。这大概是古时的一种习惯,目的是在人死后,继续使他蒙受羞辱。这样,可表示一个破坏圣约的人,是受神咒诅的。不埋葬假设是防止死人在死后,灵魂会得到休息。律法在此处这种限制,也许是由于杀人者的咒诅或多或少会玷污整个民族(23节下)。加拉太书三章13节说,基督为众人的罪受律法的咒诅,其基础就是这律法。因此,祂被处死之方法的可怖,不单在于其痛楚,也由于当中的羞辱。
二十二1-4律法不单说「你不要」,也说「你要」。这是因为律法是要确使全体都得到好处。以色列人若真的是弟兄姊妹,他们就有责任为彼此的好处设想。这些义务是要保障以色列同胞的生计。申命记至此最能表达律法中爱邻舍的观念,无论这要付出任何代价(参利十九17-18)。
第5节不单指衣着方面,也关乎某些歪曲的性行为,其表现就是穿着异性的服装。这律法所针对的可能是同性恋(参利十八22,二十13)。也可能是一些非以色列宗教仪式中颠倒性别行为,因此这做法受到责备。
第6-7节关注的颇像战时保护结果子的树免受破坏一样(二十19),那就是保持应许地之肥沃多产。母鸟要放生,因为她可以继续生产。此处可能也是对大自然的尊重和爱护,以及保护食物的来源。
第8节筑栏杆的律例目的是保障生命安全。像1至4节的指引一样,此律例显示律法不止防止人以暴力和贪婪的行为伤害别人;律法也要求人尽其所能去确保别人的安好。
第9-11节这些禁令背后的原因,在我们看来已不再清晰。那可能是对不同种类之创造物的尊重(例如创一11:「各从其类」),也可能由于这样的混杂在埃及中是著名的。在第二种情况中,此律法能标示出圣民以色列人的独特性,因此是他们全心归向神的外在表征。若这些外在表征被滥用(太二十三5),他们就要常常彼此勉励,去过圣洁的生活。
第12节繸子的用意是使佩带者常常想起神的律法(民十五37-41;并参申六8-9,此中有类似的观念)。
二十二13-30关乎性关系的律法
第13-21节的问题是新婚女子是否处女。此律法所考虑的情况是,丈夫在与新婚妻子行房后,才指责她不贞。这指责本质上是很难证明其真假的。然而,此事可进行审讯,并假设证据是可以取得的。
贞洁的凭据」可能指洞房时在床上染了血的床布,又或是一块显示女子最近之经期的血布,从而证明她在结婚时并没有怀孕。后者较有可能是女子父母可以提供的证据。
指控若证明是虚假的,那人就要受鞭打,并要对妻子的父亲作出赔偿,以弥补其名誉之受损。若发现女子实在有罪,她就要被处死刑,因为她犯了奸淫的罪(比较23-24节)。
第22节犯奸淫的惩罚是男女双方都要治死,因为犯奸淫破坏了圣约基本的律法(五18)。这律法是否执行视乎被冒犯之丈夫的决定(箴六32-35)。惟有犯罪者当场被捕,才会判以死刑;这是整个古代近东一带共有的观念。
第23-29节续谈犯奸淫的律法,因为当中所关注的,是一个男人与一个已许配别人的女子行淫。至于案件是强奸还是通奸,则在乎女方是否默许此事。在城里,她若不叫喊,则被视为默许(23-24节);若发生在郊外,人往往对可疑之处作有利于她的解释,因而只有男方被处死(25-27节)。
律法对已订婚的女子和未订婚的女子有不同的处理,这对现代读者来说是奇怪的(28-29节)。这是因为关乎婚姻的律法,在以色列中跟关乎家庭与产业的律法有密切的关系。人要为其新妇而把一笔为数不少的聘礼交给女子的父亲(出二十二16-17)。一个人若强奸或引诱一个还未订婚的女子,补救方法就很简单:他必须娶她为妻,并交出聘礼(29节)。
第30节正如二十一章15至18节显示,当时的社会并非严格奉行一夫一妻制。本节所指的淫行是特别要受谴责的(纵使假设那人的父亲已离世),因为这破坏了人要孝敬父母的诫命(五16;比较二十七20;利十八8,二十11)。